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综合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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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资金结算中心
(XX)
操
作
手
册
2007.05
目录
◆XXXX资金结算中心(XX)管理办法
(2)
◆基本组织架构、业务围及岗位职责
(15)
◆主要业务操作指南
(23)
◆主要业务流程图
(30)
◆部账号和会计科目设置
(49)
◆主要业务账务处理程序
(52)
◆部结算票据和表格样式
(63)
◆XXXX资金结算中心(XX)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业务围
第三章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四章账户和票据管理
第五章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六章部融资金和保函
第七章部结算凭证使用和传递
第八章账务处理和报表报送
第九章结算纪律和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XX区域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规资金结算中心(XX)(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和各XX公司、专业公司行为,促进结算中心的健康发展。根据《XXXX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XX区域生产经营和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结算中心(XX)”是在XX地区设立的,以办理XX区域各成员单位现金收付、往来结算及提供其他中间业务的部专设机构。
第三条纳入结算中心进行资金管理的单位为:在XX区域,以(XXXX公司)和各子公司名义的各XX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包括:
(一)XXXX公司(XX);
(二)XX公司;
(三)XX公司;
(四)其他。
第四条结算中心为各单位办理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结算中心集中办理XX区域各单位现金收支结
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集中保管收款收据和发票、票据、财务印章;集中管理保函和信贷证明。
(二)分灶吃饭原则:谁的钱记谁的帐,由谁支配。各成员单位凡在资金结算中心有存款余额的均在预算额度自由支配;
(三)以收定支原则:各单位资金支出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收入,实行先收后支,有收才有支,结算中心不垫资。
(四)有偿使用原则:各单位在结算中心的存款、贷款均比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实现一定的优惠。
(五)恪守信用原则:结算中心严格按结算制度履约付款,严禁发生延误、积压、挪用、截留各开户单位结算资金行为。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业务围
第五条结算中心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三融资与投资部在XX地区的派出机构,由融资与投资部全面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结算中心服务于XX区域各单位,接受各单位的委托办理资金结算,不对外办理结算业务。其主要业务围包括:
(一)吸收在XX区域各单位存款,将收取的款全部存入结算中心收款账户;
(二)根据审批后的资金计划、相关程序和留存额度,对各单位资金支出进行划拨;代办与各商业银行间的存款和结算业务、票据和贴现业务;
(三)在各单位存款余额为各成员单位代办结算支付服务并定期
结算利息;
(四)集中代开各收据和发票,按当地税务征管部门要求扣取营业税及附加,按各单位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拨付或解缴;
(五)办理各单位在结算中心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日常事项,对银行票据、印鉴及部结算的各种票据实施监管;
(六)建立区域部货币结算资金调剂制度,按有偿、自愿原则,办理部借贷业务,调剂区域各单位间资金余缺;
(七)为区域各单位代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贴现业务、保函及信贷证明业务;
(八)办理各单位日常零星报销及所需现金、备用金业务;
(九)办理和各单位上级公司委托的其他业务。
(十)协助、各单位上级公司加强会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三章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结算中心实行总会计师领导下的资金经理负责制,暂设结算中心经理、结算会计和出纳三个岗位,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度增加人员。
第八条结算中心经理由任命,负责XX区域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业务上对XXXX总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结算中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职责分工;
(二)对各成员单位资金预算、资金支付手续、支付流程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安全;
(三)根据XXXX总部的拨款指令将余款上划XXXX总部;
(四)负责各成员单位流转税的扣取,并及时缴纳税款;
(五)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并按程序报批;
(六)管理有关收款收据、发票及相关票据及印章。
(七)完成XXXX总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结算会计负责结算中心的具体核算工作。主要职责为:账户对账及结息;会计凭证、结算票据的保管;按要求向XXXX总部报送各项报表等;
出纳员负责现金支付及银行款项的收支工作。主要职责为:现金及银行票据管理、账户及保函管理、会计凭证、结算票据的传递等。
第四章账户和票据管理
第十条原XXXX公司(XX)以“XXXX 股份”名义开立的账户作为结算中心基本账户,统一办理外结算。
第十一条为加强XX区域各专业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确保结算中心资金安全,结算中心可在基本账户以外,开立若干结算账户,并通过“网银”系统与各专业公司在XX开立的“网银”账户联接。
第十二条除XX公司、XX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单位可在XX开立一个收支账户外,各XX公司原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一律撤销,并开出转账支票,将存款余额转入结算中心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因涉及合同履行等原因无法销户的,可采取“保留账户,更换部分预留印鉴”做法,将原账户人名章更换为结算中心人名章,并将账户资金转入结算中心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