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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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二、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救济 四、主要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 1、教育法概念
广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 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 的总和。
奖励性规则
是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有益于社会行 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1、法律关系 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 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又 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类。
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 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 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优 于一般性立法。
后定法优 于前定法
当同一制订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 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 律时,后来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 大于先前制定的法律。
(2)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根据教育的不同类别可以形成教育法的横 向结构。 由于国情的不同相对教育类别划分的不同, 各国的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也不尽相同。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自然人
即个人主体。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 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 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 一类是社会组织,如学校、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等等。
集体主体
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法律关系 的参加者,既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 刑法关系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 的主体。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教育法律规范(规则)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规则)的结构是指一个教 育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 在逻辑上的联系。
假定 (法定条件) 要素 处理 (行为准则) 法律后果
假定 (法定条件)
处理 (行为准则)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 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 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 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案例
20世纪80年代初,某县决心改变本县基础教育事 业落后的面貌,因而县人大常委会一致同意,制 定并发布了《××县普通教育法》。此事引起了 市人大和省级多家媒体的关注。 1、县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县普通教育法》能 否算作“教育法”? 2、县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制定法律?
特殊法优 于一般法
(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制性规则
强制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权利 义务关系,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当 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的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说来,义务性规则都是强制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 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 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 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 见。
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规范(规则)的种类 教育法律规范(规则)的种类,就是按照 一定的标准或从某一角度对教育法律规则 进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划分出不同类型 的教育法律规范(规则) 。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 是指授予主体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 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则。 在教育法中,有关权利、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 性规则。 它的特点是具有任意性,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出 一定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人 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 一般来说,授权性规则在表述形式上采用“可 以”、“有权”、“不受……干涉”、“有…… 的自由”等术语。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 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 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 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 命令性规则 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 是规定主体消极义务的规则,它禁止 主体做出某种行为。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 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教育法律关 系的客体作为中介,权利和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就不可能形成教育法律关系。
并不是一切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对象皆能成 为客体,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利益并得到国家法 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对象(如物、行为)才能成为 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
暂时的、 尚未定 型的问 题
宪法 基本法律 单行法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行政规章
政策 国家政策 党的政策
法律
4、教育法律规范(规则) (1)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规则)是指由教育法所规 定的、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 范人们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 教育法律规范(规则)是组成教育法的 “细胞”。
第一层级
第二层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的关于教 育的法律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 单行法 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国家教育部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 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的地方教育规章
狭义
第三层级
第四层级
第五层级
第六层级
教育法的效力 以上六个层级的教育法律和规章的效力是 不同的。
(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3)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下一级的教育法不能与上一级的教 育法相抵触,而上一级的教育法规 为下一级教育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 和指导;下一级的教育法规是从属 于上一级教育法规 下位法服 从上位法 与上一级教育法规的有关条文有抵 触的下一级的教育法规条文是无效 的,必须以上一级的教育法规条文 为准,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 章有不一致的时候.由国务院做出 解释或裁决
巳 颁 行
学 位 法
教 师 法
教 育 投 资 法
未 制 订
学 校 法
巳 颁 行
巳 颁 行
未 制 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号公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80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9号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后果
假定 (法定条件)
?
处理 (行为准则)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 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 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 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 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正在形成中。 从目前的教育法状况和立法的趋势来看,我国的教 育法律体系可以有下列法律构成:
教育基本法
学 前 教 育 法
未 制 订 已颁行
义 务 教 育 法
巳 颁 行
职 业 教 育 法
巳 颁 行
高 等 教 育 法
巳 颁 行
社 会 教 育 法
未 制 订
私 立 教 育 法
3、教育政策
是政党或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 制定的对教育活动的指导方针和行政措施。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地方各级 领导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 权力机关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 行政机关
制定机 关不同 教 育 法
约束力 不同
执行机 执行方式 调适范围 解决问 关不同 不同 不同 题不同 以国家强 制力为后 盾,要求 社会成员 必须遵照 执行 适用范围 广,规范 具有根本 性,具有 稳定性、 长效性
具有国家 国家 强制性, 只能是 机关 对全社会 国家机 制定 成员都有 关 约束力
稳定的、 需要严 格界定 的问题
教 不具有国 育 国家机 家强制性,国家机 政 关、政 只对部分 关、其 党制定 人有约束 他有关 策 组织 力
主要靠组 范围特 织与宣传, 定,有 启发人们 一定的 自觉遵循 时间性
案例
苏州17岁少年潘向成因迷上赌博机而输掉近10万 元。 2007年10月9日,追悔莫及的潘两次通过中国苏 州网站公众监督栏目投诉赌博机,特别提到了相 城区蠡口镇上的两家电玩房。但没有得到任何方 面的任何回应。 2007年11月6日,绝望中的潘喝农药自杀。 问题:潘向成与电玩房的债务关系成立吗?
一般来说,义务性规则在表述形式上采用“必 须”、“应当”、“义务”、“禁止”、“不 准”、“不得”等术语。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 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 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 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 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 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狭义
2、教育法体系 教育法律体系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 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 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 (1)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2)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1)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各种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是由不同地位的 国家机关制定的,这些制定机关的性质和 法律地位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同层级。 按照制定教育法的国家机关的层次,教育 法从高到低分为以下六个层级。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教育法律关系 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 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 一定的义务的主体参加,都是不可能成立的。
并非所有的社 会关系都是法 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
某一社会关系只有当它适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并 在这一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时,才构成法律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活动主体之间可结成各种教 育关系,如教与学的关系、教师与家庭、社会的 关系等等。但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 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 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 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 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 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 及工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制裁性规则和奖励性规则
制裁性规则
是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 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
一、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二、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救济 四、主要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 1、教育法概念
广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 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 的总和。
奖励性规则
是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有益于社会行 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1、法律关系 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 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又 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类。
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 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 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优 于一般性立法。
后定法优 于前定法
当同一制订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 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 律时,后来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 大于先前制定的法律。
(2)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根据教育的不同类别可以形成教育法的横 向结构。 由于国情的不同相对教育类别划分的不同, 各国的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也不尽相同。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自然人
即个人主体。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 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 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 一类是社会组织,如学校、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等等。
集体主体
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法律关系 的参加者,既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 刑法关系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 的主体。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教育法律规范(规则)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规则)的结构是指一个教 育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 在逻辑上的联系。
假定 (法定条件) 要素 处理 (行为准则) 法律后果
假定 (法定条件)
处理 (行为准则)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 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 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 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案例
20世纪80年代初,某县决心改变本县基础教育事 业落后的面貌,因而县人大常委会一致同意,制 定并发布了《××县普通教育法》。此事引起了 市人大和省级多家媒体的关注。 1、县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县普通教育法》能 否算作“教育法”? 2、县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制定法律?
特殊法优 于一般法
(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制性规则
强制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权利 义务关系,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当 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的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说来,义务性规则都是强制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 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 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 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 见。
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规范(规则)的种类 教育法律规范(规则)的种类,就是按照 一定的标准或从某一角度对教育法律规则 进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划分出不同类型 的教育法律规范(规则) 。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 是指授予主体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 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则。 在教育法中,有关权利、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 性规则。 它的特点是具有任意性,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出 一定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人 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 一般来说,授权性规则在表述形式上采用“可 以”、“有权”、“不受……干涉”、“有…… 的自由”等术语。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 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 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 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 命令性规则 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 是规定主体消极义务的规则,它禁止 主体做出某种行为。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 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教育法律关 系的客体作为中介,权利和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就不可能形成教育法律关系。
并不是一切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对象皆能成 为客体,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利益并得到国家法 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对象(如物、行为)才能成为 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
暂时的、 尚未定 型的问 题
宪法 基本法律 单行法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行政规章
政策 国家政策 党的政策
法律
4、教育法律规范(规则) (1)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规则)是指由教育法所规 定的、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 范人们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 教育法律规范(规则)是组成教育法的 “细胞”。
第一层级
第二层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的关于教 育的法律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 单行法 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国家教育部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 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的地方教育规章
狭义
第三层级
第四层级
第五层级
第六层级
教育法的效力 以上六个层级的教育法律和规章的效力是 不同的。
(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3)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下一级的教育法不能与上一级的教 育法相抵触,而上一级的教育法规 为下一级教育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 和指导;下一级的教育法规是从属 于上一级教育法规 下位法服 从上位法 与上一级教育法规的有关条文有抵 触的下一级的教育法规条文是无效 的,必须以上一级的教育法规条文 为准,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 章有不一致的时候.由国务院做出 解释或裁决
巳 颁 行
学 位 法
教 师 法
教 育 投 资 法
未 制 订
学 校 法
巳 颁 行
巳 颁 行
未 制 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号公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80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9号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后果
假定 (法定条件)
?
处理 (行为准则)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 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 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 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 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正在形成中。 从目前的教育法状况和立法的趋势来看,我国的教 育法律体系可以有下列法律构成:
教育基本法
学 前 教 育 法
未 制 订 已颁行
义 务 教 育 法
巳 颁 行
职 业 教 育 法
巳 颁 行
高 等 教 育 法
巳 颁 行
社 会 教 育 法
未 制 订
私 立 教 育 法
3、教育政策
是政党或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 制定的对教育活动的指导方针和行政措施。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地方各级 领导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 权力机关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 行政机关
制定机 关不同 教 育 法
约束力 不同
执行机 执行方式 调适范围 解决问 关不同 不同 不同 题不同 以国家强 制力为后 盾,要求 社会成员 必须遵照 执行 适用范围 广,规范 具有根本 性,具有 稳定性、 长效性
具有国家 国家 强制性, 只能是 机关 对全社会 国家机 制定 成员都有 关 约束力
稳定的、 需要严 格界定 的问题
教 不具有国 育 国家机 家强制性,国家机 政 关、政 只对部分 关、其 党制定 人有约束 他有关 策 组织 力
主要靠组 范围特 织与宣传, 定,有 启发人们 一定的 自觉遵循 时间性
案例
苏州17岁少年潘向成因迷上赌博机而输掉近10万 元。 2007年10月9日,追悔莫及的潘两次通过中国苏 州网站公众监督栏目投诉赌博机,特别提到了相 城区蠡口镇上的两家电玩房。但没有得到任何方 面的任何回应。 2007年11月6日,绝望中的潘喝农药自杀。 问题:潘向成与电玩房的债务关系成立吗?
一般来说,义务性规则在表述形式上采用“必 须”、“应当”、“义务”、“禁止”、“不 准”、“不得”等术语。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 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 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 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 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 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狭义
2、教育法体系 教育法律体系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 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 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 (1)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2)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1)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各种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是由不同地位的 国家机关制定的,这些制定机关的性质和 法律地位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同层级。 按照制定教育法的国家机关的层次,教育 法从高到低分为以下六个层级。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教育法律关系 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 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 一定的义务的主体参加,都是不可能成立的。
并非所有的社 会关系都是法 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
某一社会关系只有当它适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并 在这一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时,才构成法律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活动主体之间可结成各种教 育关系,如教与学的关系、教师与家庭、社会的 关系等等。但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 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 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 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 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 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 及工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制裁性规则和奖励性规则
制裁性规则
是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 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