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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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三分编

民法总论第三分编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或精神产品,又称之为知识产品。
(二)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几种主要的智力成果类型
(一)作品
1、概念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特点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3)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出产物是不是不动产?有两种观点:一是土地的 组成部分,不是不动产;二是独立的财产,可以 为权利客体,我国《物权法》采后一种观点。 3、区分意义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2)物权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限制流通物包括2种: 指法律规定只允许国家所有的物,包括为矿藏、 水流、海域和无线电频谱等。
(3)实用性
(三)实用新型
1、概念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 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主 要区别有,在种类和范围上比发明小得多,只 限于有形体的产品。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
2、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1)新颖性
物是指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匹马、一本书 等。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如手表、汽车等。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 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 羊群等。
2、区分意义 (1)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 于物 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 立的权利。但现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 其 例外。 (2)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 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 上。但现代民法上的财团抵押为其例外。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ABC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 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 定限制的物。 我国的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危险物品和受 管制物品、黄金、白银、外汇、文物等。
3.货币是可消耗物。 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 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所以辗转流通是货币 的特有机能,而供人消费更是货币的惟一目 的。
由于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 以互相替代,所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 具有以下特点: 1、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 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 2、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 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只须 在借用期届满时返还同样数额的金钱即可;
四、货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 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 种类物。 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表示的,可 以进行交换,是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 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 支付手段。
(2)须为有体物。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 如固体、气体、液体等; 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 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无体物是 指无体财产。
自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 的发展,地上之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比 比皆是。由此形成了空间权和空间法。 于是,空间成为权利之客体。 而空间是否为物,得否成为权利客体,不无 疑问。
5、种类物和特定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 人指定而特定化分。

民法总则讲义(下)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



• 3、必须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 不能被人支配的东西,如太阳、土星、太平洋底的
土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却遥不可及,不能成为 民法上的物,只能成为物理学与哲学上的物。
• 4、必须具有效用 •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
神需求时,才能表明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用 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东西,即便是客观存 在、可以被人支配的,也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 5、具有独立性 • 物必须是独立为一体的,应独立于其他物。 若只是某一“部分”或“成分”,不成为物。 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
• 民法上物的特征: • 1.存在于人体之外。 •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人体以外的事物,物权
人只能对人体以外的事物进行支配。物的这一 特征在理论上被称为物的“非人格性”。 •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 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 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情 况下,可以作为物。 • 尸体、血液、器官只能作为捐赠物,不能 有偿转让。
• 2、原则上为有体物。 • 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是指一切民事权利
支配的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无体物(专利 商标著作权)。而狭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有形物: 固体液体气体;无形物:电热声光)。 德日民法采狭义。但通过判例等的发展,也实际上 采广义。 我国也采狭义。但法律规定权利等为物权客体时, 则采广义(物权法2条)。

甲的肾脏尚未与其身体分离,不构成民法上的 物,况且即便已经与其身体分离,也不能以买 卖的方式将肾脏让与丙,所以甲与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是无效的,丙不能据此强行要求甲把肾 脏让给他。
• 二、物的扩张 • 1、关于虚拟财产 • 虚拟货币,宝物,装备,电磁记录等。侵
权法承认其为财产利益,成立侵权责任。 • 财产权?物权?债权? • 税法、刑法上有视之为物的动向。 • 2、活人的器官 • 器官只有与身体分离才能成为物。 • 器官移植、捐赠,代孕,使活人的器官成为 物。 • 3、空间成为物(物权法136条,地上地下可成立假设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 性能或者外部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 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 类物可经过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 为特定物。

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讨论:

黄某卖给李某一头猪,约定3个月之内付 款,付款后所有权转移。在交付之后第2 个月产下一小猪,此时李某尚未付款。 请问:小猪归谁所有?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A.决定物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当时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B.对于买卖来说,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D.对于抵押来说,从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来分: A .记名有价证券:其转让只能依一般债权转 让的方式进行。 B .无记名有价证券:此种证券的权利者就是 持有人,谁持有谁就享有证券上的权利。所以 交付就可转让。 C .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 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通过背书转 让。

限制流通物包括: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 B.民用爆炸物、运动枪支弹药 C.特殊药品 D. 国家指定单位统一经营的原材料
E.文物
分类的意义:

如果标的物属于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则 该交易可能无效。
7.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 张桌子。 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有数个单一物 失去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 去其特性,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 要并且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具有稀缺性的物 质对象。
(二)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体现了以个人尊严为理念的法律思想。
物须具有非人格性。
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等,属于物。 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随着科技的发展,活人的身体 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 官移植、器官捐赠等 ,均是以活 人的器官作为合同的标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一节 概述
财产权
物权---------------物 债权---------------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
人格权------------人格利益 身份权------------身份利益
一、概念: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表现为各种利益: 物质利益、 非物质利益。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二)债券 • (三)股票 •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 • • • • • (一)作品 (二)发明 (三)实用新型 (四)外观设计 (五)科学发现 (六)商标
第五节 其他客体
• 一、权利 • 二、非物质利益 • 三、虚拟财产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的种类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 习,明确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特征、范围,掌握物的概念、特征、 分类及有价证劵、智力成果的概念 与特征。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2、物的概念与特征 3、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 分 4、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 • 本案的争论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网 络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问题,而这就是对传统 民法的挑战。网络中的武器装备决不简单的就 是一堆数字,它确实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也就是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它就具有 物的属性。同样,网络本身也具有价值和使用 价值,也应当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网络虚拟 财产在民法上究竟应当怎样界定它的性质,无 疑是一个新的挑战。比如说,网络游戏中的武 器装备认为具有物的属性,盗窃这些武器装备 构成侵害财产权。

• 分析: • 本案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转让 合同,既涉及动产的转让,也涉及不动产 的转让。对于机器设备的转让而言,该转 让合同是有效的,而且由于甲企业和乙企 业进行了清点,办理了交接手续,发生了 该机器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对于厂房 的转让而言,其合同亦是有效的,但因未 办理登记而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因此,甲企业主张该转让合同无效是不能 成立的,乙企业可依据该转让合同请求甲 企业办理厂房所有权过户手续。链接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民事权利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个别权益或客体。

它是民事权利的直接对象,是行使权利的物质基础。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人格权等。

一、自然物自然物是指独立存在、能够供人支配和利用的客体。

自然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虚拟物。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与土地永附着的建筑物,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虚拟物是指没有实体形态但可以转让的权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二、劳动成果劳动成果是指个人或集体在生产或劳动过程中创造出的物质和非物质产品。

它包括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集体创作的工艺品、设计、发明、发现等。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占有、支配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力,用益物权是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物作为担保的权益。

四、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拥有自己身体和个人权利的权利。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

人格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和不可转让性。

以上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种类。

不同的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保护方式。

保护民事权利客体的核心是确保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多样,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和人格权等。

它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或组织享有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只有通过明确客体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事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三、判断题

1、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 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2、果树与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是原物与孳息 的关系。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为 ( ) A.企业中工人的奖金 企业中工人的奖金 B.动物的幼畜 动物的幼畜 C.牛身体内产生的牛黄 牛身体内产生的牛黄 D.出租房屋的租金 出租房屋的租金

3、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 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 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 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 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 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 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 ) A 甲 B 乙 C 甲乙共有 D 甲或乙 4、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 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A 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 鸡蛋孵出的小鸡 C 空调放出的冷气 D 山羊身上的羊毛 5、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 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 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 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 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 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 款道德归属( 款道德归属( ) A 归甲老汉 B 归乙老汉 C 由甲老汉与乙老汉按份共有 D 由甲老汉与乙老汉共同共有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 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 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 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 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 为不可分物。区分可分物与)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 ) 其意义在于(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2) 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6.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 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区分原物和孳息,其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 区分原物和孳息,其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 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 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转移原 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民法学原理(一)第七章-第八章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第七章-第八章授课大纲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问题思考:1、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什么称其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是什么?2、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本章研究的内容体系:❝1、民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义和本质。

❝2、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分类的意义。

❝3、民事权利的行使。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研究重点:❝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的特点和效力。

一、如何理解民事权利?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有观点认为:权利是道德资格、是人的自由、是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是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效力。

你认为权利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权利?私法中规定权利的意义是什么?❝(一)权利的本质❝权利在西方国家的词源中是多义词,表示:正当、正确、权利、法律。

多个含义用一词表示,说明了什么权利观念?❝罗马法的权利观念:“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康德认为:权利实质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他人的自由行为并行不悖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规范许可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二)权利的本质在于: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认为:❝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主张权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斗争所寻求的并不单单是防备物的价值金钱的损失,而是通过物去主张人格本身。

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的实现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约束)。

❝二、特点:❝1、以不利益为内容,体现的是约束。

❝2、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非人身约束。

❝3、义务有法律强制力,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民事义务的主要类型❝1、积极义务(作为)与消极义务(不作为)❝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3、主义务与从义务❝4、始发义务与继发义务❝四、义务与责任❝义务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为约束。

体现法律关系当事人(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履行的特点(意思自治)。

第六讲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六讲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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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区分标准:是否具有流通性(融通性)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自由
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流转主体、流通范 围、程度、方式、品种、数量等给予一定程度 限制的物。[民用爆炸物/金/银/烟草/特殊药品等]
(3)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转的物.我国禁 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的财产、假币、毒 品、迷信及淫秽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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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的概念
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2.物的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一般指有体物[客观实在]
(5)物具有独立性
①与物之其他部分分离
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备胎/马鞍] ②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③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 ④须交易上视为从物[自行车锁等不视为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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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意义 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
及于主物效力同样及于从物
(1)所有权归属关系。主物属于谁,从物 即属于谁,除非有相反的约定或规定;
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且没有特定 化的物。 (2)特定物:指自身具有独立特征,或 者种类物经权利人指定[选择、购买、给付] 而特定化且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 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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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客观特定物: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 ②主观特定物:又称特定化的种类物,即
种类物经由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 就是从一般商品中独立出来的物,它可能 与一般种类物差不多,规格、质量、性能 等方面都一样,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 具有不可代替性,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 念物等。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首先,自然客体是指人们所追求或享有的自然界中存在的对象。

自然客体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荣誉、婚姻、家庭、居住、学问、文学艺术作品、隐私等诸多方面的权益。

例如,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

而姓名、荣誉等权利则是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的表现,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人格客体是指与人的个性、尊严、尊重和人格的发展相关的权利。

人格客体包括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名誉权、精神权等。

人格尊严权是指个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包括人不受侮辱、人不受身心折磨和其他损害。

人格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个人特权不受限制,包括人享有自由的思想、言论、信仰等权利。

名誉权是指个人的名誉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散布或制造谣言中伤他人。

精神权是指个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需求得到保护,包括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财产客体是指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和权益,它包括可分财产和不可分财产。

可分财产是指可以分割、可以占有和使用的物品和权利,其中最典型的是土地、建筑物、交通工具、货币、股权等。

不可分财产是指不可以分割、不能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例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等。

财产客体的保护是法律上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因为财产是人们生活的基础和社会运转的基础。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主要包括自然客体、人格客体和财产客体。

每一种客体都有其独特的保护方式和原则。

通过法律的保护,可以确保人们的基本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一、民事权利的客体(一)物的分类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1)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或对抗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

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2.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种类物可替代,特定物不可替代。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

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3.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标准:物能否被分割。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商标权
总结词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使 用、转让、收益等权利。
详细描述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客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权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防止他人假冒、仿 冒商标,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该商标,并可以将其商标转让给 他人使用。
著作权
总结词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作品 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权利。
详细描述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客体是作品的思想表达形式。著作权保护的是作 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旨在鼓励和激励创新和创造。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独 占使用权,可以排除他人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行为。
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可以 通过购买、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
不动产是物权客体中的重要类型,其 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 护。
自然资源和能源
自然资源和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存 在的、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 和能量,例如水、土地、矿产、
石油、天然气等。
自然资源和能源是国家的重要财 富,也是民事权利客体中的重要
民事权利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 重要依据,通过客体的确定,可以明 确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民事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可以促进社会 经济的发展,通过保护各种客体,可 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 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保护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客体是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 手段,通过客体的保护,可以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 定。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 概述 • 物权客体 • 债权客体 • 知识产权客体 • 人身权客体

民法 权利客体

民法 权利客体
动产、不动产 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 特定物、种类物 特定物、 可分物、不可分物 可分物、 有主物、无主物 有主物、 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合成物、
动产与不动产
试题:依现行法和司法实践,属于不动产的是( C )。 试题:依现行法和司法实践,属于不动产的是( A、临时搭建的书棚 B、田中的稻子 D、水库中的鱼 C、林木 标 准:是否能够移动,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是否能够移动, 意 义:物权变动不同,如不动产物权。 物权变动不同,如不动产物权。 物权类型不同,如动产的留置。 物权类型不同,如动产的留置。 诉讼管辖不同,如不动产纠纷。 诉讼管辖不同,如不动产纠纷。
特征:有体、有用、可控制、独立、非人格性 特征:有体、有用、可控制、独立、
有体性: 有体性: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 有体物: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 无体物: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 无体物: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 原则上, 原则上,限于有体物 有例外:独立交易性,排它支配性 有例外:独立交易性, 例如,电、光、热,无线频率等。 例如, 无线频率等。 独立性:须独立成为一体。 独立性:须独立成为一体。 物之一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的客体。 物之一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的客体。
第一格:生命物格 第一格: ——人的支配力最低 ﹡脱离人体的血液、器官,人体医疗废物. 脱离人体的血液、器官,人体医疗废物. ﹡动物,尤其是野生动植物和宠物 动物, 第二格:抽象物格 第二格: ——依特别法保护 ﹡货币、有价证券产 货币、 第三格:一般物格 第三格: ——适用一般物权规则
一般分类
物的法律意义
1.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客体。 1.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客体。 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客体 2.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2.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土地不能成为个人所有权的客体。 如土地不能成为个人所有权的客体。 3.在某些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类别。 3.在某些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类别。 在某些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类别 如消耗物,不能成立租赁关系。 如消耗物,不能成立租赁关系。 3.在程序法上亦有重要意义。 3.在程序法上亦有重要意义。 在程序法上亦有重要意义 如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管辖,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 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 区分意义: 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等。 区分意义: 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进行交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 例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对于集合物,原则上,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 例外:财团抵押
6。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把把空气宣布为国民财产)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具有效用性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某种物品的现有数量同该物品的用途之间的关系,在此种关系中,该物品的用途超出了其数量。 同时具备了效用和稀缺性,物即具有了价值。价值可以来源于劳动,也可以来源于效用和稀缺性。物中的非劳动产品部分,其价值来源即为效用和稀缺性。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特征,意味着民法中的物都具有价值。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内容: 一、物的概念 二、物的与特征 三、物的分类 重点:物的概念与特征 难点:物的分类
案例1
今年9月5日,一家名为“月球大使馆”的公司在北京成立。该公司专门卖月球等星球的土地,并声称298元就能在月球上购买1英亩(约合6亩)土地,购买者还可以获得月球土地证书。 10月19日“月球大使馆”宣布正式开盘。此举引起了多方质疑,工商部门对该公司展开了调查,随后扣留了其营业执照。 11月14日“月球大使馆”首席执行官李捷诉状递交到海淀法院,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告上法庭。其间,共有33人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月球土地”48英亩,销售额14304元。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一、填空题1.根据两个物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和。

2.根据物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和。

3.根据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物可分为和。

4.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和。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100公斤大米B.一辆自行车C.1000公斤钢材D.四间房屋2.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C.从物须辅助主物而使用D.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3.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

A.动产与不动产B.主物与从物C.原物与孳息D.消耗物与非消耗物4.下列有价证券中代表一定货币的是()。

A.支票B.提单C.股票D.仓单5.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B.月球C.货币D.石油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司考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2.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

A.航空器B.汽车C.自行车D.建设用地使用权3.消耗物可以成为下列哪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A.租赁关系B.借用关系C.借贷关系D.买卖关系4.民事权利客体包括()。

A.货币B.行为C.知识产品D.人身四、不定项选择题1.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包括()。

B.客观性C.非财产性D.法定性2.下列事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包括()。

A.借据B.本票C.仓单D.国库券3.民法上的物具备以下特点()。

A.存在于人身之外B.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C.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D.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4.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物权证券的是()。

A.存款单B.票据C.仓单D.提单5.下列选项不属于特定物的有()。

A.大同煤50吨B.甲定做的皮鞋C.甲的袜子D.甲的房屋6.从性质上说,货币属于()A.动产B.代替物C.种类物D.消耗物五、名词解释题1.物2.有价证券3.代替物六、判断题1.法律上的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支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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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一节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概述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 民法上的物,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 ,是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第七章
二、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七章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 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 可将物分为特定物与 种类物。 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 或者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 ,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 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的物。 的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 能以品种、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 , 能以品种 、 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第七章
• 准不动产: 准不动产: • 指汽车、船舶、航空器等价值大于一般动 指汽车、船舶、 产的动产。由于他们价值较大, 产的动产。由于他们价值较大,为保护交 易的安全,立法将它们视为不动产, 易的安全,立法将它们视为不动产,在物 权变动方面实行不动产的规则, 权变动方面实行不动产的规则,而非定产 的规则: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 的规则: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 生效要件,而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生效要件,而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则或 已登记为生效要件,或以登记为对抗第三 已登记为生效要件, 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 。(物权法第24条 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条)
第七章
(一) 天然孳息 一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 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二) 法定孳息 二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又称间接孳息。 物 ,又称间接孳息 。 法定孳息必须因他人使 用而发生。 用而发生。
第七章
(三) 孳息的法律意义 三 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 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 。 在 我国法律实务中, 我国法律实务中 , 如法律未明确规定或当事人 未特别约定,孳息收取权由原物人享有。 未特别约定 , 孳息收取权由原物人享有 。 如果 原物已经移转占有, 原物已经移转占有 , 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规 定,也可以由产生孳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 也可以由产生孳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 原物所有权移转以后, 原物所有权移转以后 , 对孳息的取得权也 随之转移, 随之转移 , 物的原所有人无权请求新所有人返 还原物的孳息。 还原物的孳息。
• 3、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 (1)二者可承担的权利类型不同,用益物 )二者可承担的权利类型不同, 权原则上限于不动产,而动产质权、 权原则上限于不动产,而动产质权、留置 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 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
• (2)二者发生权利变动时的要件(或公示 )二者发生权利变动时的要件( 方法)不同, 方法)不同,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 要件,而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 要件,而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物权法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条规定 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 定交付。 定交付。”;

从司法实践上看, 从司法实践上看,侮辱尸体罪中所规 定的“尸体”指的是遗体和遗骨, 定的“尸体”指的是遗体和遗骨,对遗体 采取奸淫、鞭打、 采取奸淫、鞭打、暴露等贬损手段被定罪 处罚的判例居多,对遗骨采取暴露、 处罚的判例居多,对遗骨采取暴露、抛弃 毁损等贬损手段被定罪处罚的也不少。 、毁损等贬损手段被定罪处罚的也不少。 遗骨和骨灰,都与遗体有区别, 遗骨和骨灰,都与遗体有区别,而又都从 遗体演变而来, 遗体演变而来,那么既然对遗体腐化后变 成遗骨进行贬损的行为以侮辱尸体罪定罪 处罚, 处罚,而对遗体直接被火化后的骨灰进行 贬损的行为不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贬损的行为不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无 疑显失公平。 疑显失公平。
(一)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一 (二 (二) 物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三) 物能为人力控制或支配 三 (四) 物以有体物为限 四
第七章
• 人体是不是物? • 1、器官移植 • 2、尸体 • 3、人造器官 • 4、骨灰

挖坟掘墓”是中国人最忌讳、 “挖坟掘墓”是中国人最忌讳、最痛恨 的事, 的事,可葫芦岛兴城市李某家却遇到了这 痛心” 样 的“痛心”事,只因把去世的亲人坟墓 选在赵某承包的林地里, 选在赵某承包的林地里,赵某竟把坟墓掘 把死者骨灰洒弃。 开,把死者骨灰洒弃。 • 更让李家人痛苦和不解的是, 更让李家人痛苦和不解的是,当公安 机关以侮辱尸体罪申请逮捕赵某时, 机关以侮辱尸体罪申请逮捕赵某时,检察 机关认为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机关认为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根据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予批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予批捕。虽然 李家人接二连三地申诉, 李家人接二连三地申诉,甚至惊动了最高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但结果仍是由于此案触及到 法律的盲区而无法给赵某定罪。 法律的盲区而无法给赵某定罪。
• (3)因二者权属发生争议的诉讼管辖不同 ) ,法律对不动产的权属转让和诉讼管辖等 有特殊规定,如权属转让为要式行为, 有特殊规定,如权属转让为要式行为,动 产则没有这些限制。在诉讼管辖上, 产则没有这些限制。在诉讼管辖上,不动 产争议和动产争议使用不同的规则。 产争议和动产争议使用不同的规则。不动 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 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第七章
•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 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 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
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 元的价格进行结算 元的价格进行结算; 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 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 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 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 在宰杀过程中, 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 现牛黄 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 元,共得 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 元 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 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 元价款。 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 元价款 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 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 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 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 根据物的流通性, 和限制流通物, 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 通物。 通物。 •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 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 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第七章
四、主物与从物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 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 以上的物相互配合、 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 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 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可见, 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可见, 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 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 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 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 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第七章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依照物能否分割, 依照物能否分割 , 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 用途及价值的特点, 用途及价值的特点 , 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 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 分物 。 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 物的性质不能分割, 物的性质不能分割 , 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 及价值的物。 及价值的物。

由农民某甲与肉联厂的约定可知,牛头、牛 由农民某甲与肉联厂的约定可知,牛头、 牛下水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皮、牛下水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牛的所有权并 没有转移。牛黄与牛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没有转移。牛黄与牛分离成为独立的物,既非买卖 关系的标的物,亦非赠与关系的标的物, 关系的标的物,亦非赠与关系的标的物,所有权也 未发生转移。所以,很明显, 未发生转移。所以,很明显,农民某甲享有黄牛的 所有权,而肉联厂享有牛下水的所有权。 所有权,而肉联厂享有牛下水的所有权。 • 牛黄应该视为牛的孳息, 牛黄应该视为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孳 根据孳息物归属的一般原则“原物归谁所有, 息。根据孳息物归属的一般原则“原物归谁所有, 孳息物也归谁所有” 农民某甲是牛的所有权人, 孳息物也归谁所有”,农民某甲是牛的所有权人, 所以牛黄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农民某甲。根据《 所以牛黄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农民某甲。根据《民 法通则》 71条 117条之规定 条之规定, 法通则》第71条、第117条之规定,牛的孳息物牛 黄应归张某所有,屠宰场应将牛黄返还。 黄应归张某所有,屠宰场应将牛黄返还。鉴于牛黄 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 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故屠宰场应给付张某出售牛 黄所得价款。 黄所得价款。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 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 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 的物。 的物。
第七章
2. 不动产 (1) 土地 (2) 地上定着物 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 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 , 不易 移动, 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 移动 , 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 , 而 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 : 一 是继续附着于土地, 是继续附着于土地 , 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 功能; 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 功能 ; 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 , 以致不被 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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