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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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AA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AA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AA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AA省某某(省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AA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粤府办[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市、县人民政府。

(三)将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交给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四)将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州、深圳市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批权交给当地市民政局。

(五)将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3〕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12〕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4.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异地商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本省地级以上市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异地商会,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必须载明:本商会是由X X省籍(或X X省X X 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X X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本省X X市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或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载明具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广东省X X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X 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范围并写入章程,可包括如下内容〗:(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1993年7月21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

向省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

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三十名以上会员;(三)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碑刊民事责任。

第九条全省性社会团体可以设办事部门和专业委员会,但不得设立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独立性社会团体机构。

全省性社会团体在市、县(区)一般不得设立分会。

广州社会团体选举指引

广州社会团体选举指引

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受理名称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内容纳入本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员的规范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会员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会员入会。

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并填写会员表方可入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一)未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的;(二)未填写入会会员表的。

第七条自动退会。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第八条会员除名。

因违反本会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社会团体名义书面通知对方。

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异地商会名称核准

异地商会名称核准
2.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
3.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5.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6.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⒋《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1211表);
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204表,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及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修改章程须提交的材料
⒈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⒉盖有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备注
遗失声明须注明的内容:
1.遗失原因;
2.登记证号;
3.证书有效期。
13.《会员名册》(1209B表,附会员企业入会申请表、会员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成立登记后应办理和提交的备案材料
1.应完善的手续
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允许刻制公章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
刻制公章等印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原验资银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购买会费收据、捐赠收据等票据(广州市财政局)
2.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应在一个月内,通过本地报纸、网站(一般为《广州日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省籍或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地级以上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兴办,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外省在广东省投资的企业,应以省或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本省地级以上市在广东省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的企业,应以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

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二)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五)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分两个阶段:一、筹备阶段(一)必要的咨询1、东莞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提供申办地市级异地商会服务。

2、申办地市级异地商会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二)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须提交下列材料1、8家以上发起单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筹备申请书内容包括:(1)成立该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该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该地市级异地商会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5)该地市级异地商会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尊敬的商会管理部门:就我国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相关问题,我作为一名商会成员提出以下意见,希望能得到您的重视和认真考虑。

一、简化注册手续1.1 简化注册材料:当前异地商会登记手续繁琐,需要提交大量资料,大大增加了商会成立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建议简化注册材料,减少重复性文件和证明材料的提交要求。

1.2 简化审批程序:异地商会登记审批程序繁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批准。

建议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效率。

二、便利商会日常经营2.1 简化年检手续:当前异地商会需要定期进行年检,年检手续繁琐,耗时耗力。

建议简化年检手续,减少年检次数,降低年检成本。

2.2 支持商会活动:商会作为商业组织,需要举办各种活动,包括会议、研讨会、展览会等。

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支持,简化活动申报手续,提供场地和资金支持。

三、加强登记管理3.1 健全登记制度:当前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容易出现一些管理漏洞。

建议建立健全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会的监管和管理。

3.2 完善登记信息:商会的登记信息是商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需要完善和准确。

建议商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相关部门也要加强信息审核和核实。

我认为当前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认真对待,进行改革和完善。

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商会登记管理问题,出台更加便利和规范的管理政策,为商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特此意见,谢谢!尊敬的商会管理部门:感谢您对我们上次提出的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重视和认真考虑。

我们非常期待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和改革实施。

一、关于简化注册手续1.3 简化注册材料:目前,异地商会注册手续中所需提交的材料实在太多,其中又包括许多重复而繁琐的文件资料,严重影响了商会成立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通过简化注册材料、减少重复性文件和证明材料的提交要求,将大大减轻商会成员的负担,同时也能提高注册效率。

1.4 简化审批程序:异地商会登记审批程序繁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批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10.31•【字号】粤民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10月31日以粤民民〔2009〕79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省籍或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地级以上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兴办,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省际、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外省在广东省投资的企业,应以省或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本省地级以上市在广东省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的企业,应以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第六条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省或各地市相关企业可向其申请成立省级异地商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省级异地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地级以上市相关企业可向其申请成立地市级异地商会。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2015-01-04粤民间函〔2011〕53号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月十月六日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含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适用于经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换届工作、换届程序和换届选举。

第二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当遵循“公开、民主、规范”的工作原则,并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进行。

第三条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7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也可以抽调会员单位人员参与。

筹备小组成员应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选举组织工作的相关事务。

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筹备工作。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五条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在广东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在广东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在广东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3.18•【字号】•【施行日期】1981.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在广东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扩大我省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对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广东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广东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设立常驻机构和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条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申请在广东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由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二、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或开业的合法证明;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四、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该人员的简历。

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属外国人或华侨、港澳企业人员,应交验各该人员入境的有效证件;五、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与我国或我省有关部门、企业达成的经济贸易协议书。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四条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及第三条所列证件和材料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领取登记证,并缴纳登记费人民币陆百元。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在粤登记成立的异地商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异地商会应参照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商会章程。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异地商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本省地级以上市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异地商会,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必须载明:本商会是由X X省籍(或X X省X X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X X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本省X X市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或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载明具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广东省X X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X X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范围并写入章程,可包括如下内容〗:(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1.07.23
•【文号】民办函[2001]121号
•【施行日期】2001.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121号2001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设立“异地商会”问题。

现通知如下:
设立“异地商会”涉及的范围广,情况复杂,对此,民政部正在进行调研。

各地可对本地区审批"异地商会"的基本情况,设立“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异地商会”的地位、作用,设立“异地商会”的利弊等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

民政部将在近期召开研讨会,专题研究上述问题。

研讨会日期另行通知。

最新异地商会办事指南资料

最新异地商会办事指南资料

最新异地商会办事指南资料精品文档异地商会办事指南●办理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之前,请您详细阅读本指南。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办理。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相关表格,请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所有表格请先填写好再打印。

除名称预先核准外,章程和表格的份数,均为一式两份。

●相关业务办理,请通过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相关业务咨询电话:02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成立登记异地商会成立,有以下流程:(一)名称预先核准。

主要提交以下材料:精品文档1、发起成立申请书。

讲明发起成立该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8个以上发起单位联名申请。

发起单位是原籍地在广东省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的企业。

2、章程草案。

按《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修改完善,主要填写宗旨、业务范围部分。

3、发起单位情况介绍。

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提交《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编号A001,含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或纳税证明),以上材料加盖发起单位公章。

4、《广东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5、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的函。

(二)前期准备。

发起单位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开展以下活动:1、组织召开发起单位座谈会,确定筹备组负责人、筹备组办公地址、活动资金及捐资人/单位。

佛山市异地商会成立登记指南

佛山市异地商会成立登记指南

佛山市异地商会成立登记指南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

发起企业不得少于家(发起省级异地商会的,发起家企业中,需涵盖由个以上原籍地地级市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佛山投资的企业;发起市级异地商会的,家发起单位中,需涵盖由个以上原籍地县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佛山投资的企业。

特殊情况的除外。

);.有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申请省级异地商会的,要求会员要涵盖由个以上原籍地地级市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佛山投资的企业;申请市级异地商会的,会员需涵盖由个以上原籍地县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佛山投资的企业。

特殊情况的除外。

);.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人民币;.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名以上;.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流程和相关资料:一、名称核准环节名称核准环节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成立登记的申请书(自拟)()标题:《关于成立登记的申请书》。

()申请书抬头写“佛山市民政局”。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社团的名称;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发起单位基本情况;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资金来源渠道;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书由个(含)以上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公章。

.原籍地人民政府确认发起单位资质并支持在佛山成立商会的函。

.发起单位简介发起单位需提交《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近年良好经营记录证明(如近年资产负债表、完税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个(含)以上发起单位必须是由原籍地在佛山市内投资兴办、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有连续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企业,其企业主须为原籍地人士。

异地商会办事指南

异地商会办事指南

异地商会做事指南办理异地商会建立、更改、注销登记以前,请您详尽阅读本指南。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商定俗称地区、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创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自发倡始构成,以祖籍地行政地区名称为基本特点,以推进公司所在地与祖籍地经济合作沟通为主旨的非营利性社会集体。

异地商会建立、更改、注销登记,依照《社会集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于进一步培养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广东省民政厅对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方法》等办理。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有关表格,请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全部表格请先填写好再打印。

除名称早先赞同外,章程和表格的份数,均为一式两份。

有关业务办理,请经过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有关业务咨询电话: 02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指南仅供参照,详细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建立登记异地商会建立,有以下贱程:(一)名称早先赞同。

主要提交以下资料:1、倡始建立申请书。

讲明倡始建立该异地商会的必需性和可行性,有8 个以上倡始单位联名申请。

倡始单位是祖籍地在广东省内投资、拥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的公司。

2、章程草案。

按《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改正完美,主要填写主旨、业务范围部分。

3、倡始单位状况介绍。

单位倡始的,倡始单位提交《社会集体倡始单位登记表》(编号A001,含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财富欠债表或纳税证明),以上资料加盖倡始单位公章。

4、《广东省社会组织名称早先赞同申请表》。

5、祖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建立商会的函。

(二)先期准备。

倡始单位获得名称早先赞同通知书后,在 6 个月内展开以下活动:1、组织召开倡始单位会谈会,确立筹办组负责人、筹办组办公地址、活动资本及捐资人/ 单位。

倡始单位对以上事项进行现场表决,形成书面会议定策(全部到会的倡始单位在会议定策上署名确认)。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粤民民[2010]83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粤民民[2010]83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粤民民〔2010〕83号)
各有关地级市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将部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放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0〕128号,附件)以及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将珠海市外经贸专修学院等17个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权限,由省民政厅变更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同级民政部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属下放管理权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档案整体移交,先移交后变更”的办法办理变更登记。

各相关市民政部门请于2010年12月底前到省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二、各有关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对下放管理权限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规范发展。

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将部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放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0〕128号)(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结束——。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指引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指引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
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3〕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12〕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注销登记指引
(一)注销程序。

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以及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指派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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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10月31日以粤民民〔2009〕79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省籍或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地级以上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兴办,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省际、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外省在广东省投资的企业,应以省或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本省地级以上市在广东省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的企业,应以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第六条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省或各地市相关企业可向其申请成立省级异地商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省级异地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地级以上市相关企业可向其申请成立地市级异地商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地市级异地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本省县级以下(包括县本级)民政部门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

第七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本省地级以上市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异地商会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第八条在粤成立的异地省商会(即“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的审批权限在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不得批准成立异地省商会。

第九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第十条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

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二)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五)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筹备负责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8家以上发起单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二)《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三)章程草案;(四)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五)发起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情况简介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六)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七)拟入会会员名册(30家以上);(八)验资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筹备负责人说明理由。

筹备负责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成立该省或该市异地商会,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五)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

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成立登记申请书;(二)商会章程(一式两份);(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一式两份);(四)《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五)《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六)《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七)《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一式两份);(八)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九)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十)会员名册;(十一)经会员企业盖章的入会申请表、会员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0家以上);(十二)专职工作人员简历;(十三)筹备公告;(十四)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除异地省商会外,其余异地商会不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活动地域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主要负责人)需要变更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后,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的,应当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委托审计机构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章程和组织机构第十九条异地商会的章程应参照《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商会名称、住所;(二)商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入会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五)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产生办法;(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七)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的规则和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并写入章程。

入会会员企业须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其法定代表人须为原籍地人士。

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异地商会每年年检时应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重大事项由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其负责,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

理事会人数较多的,可设常务理事会。

异地商会须设立监事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异地商会秘书长实行选任或聘任制。

第二十二条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

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异地商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换届选举、会费和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等制度,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四章职能第二十四条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三)未经政府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四)利用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五)在商会内部拉帮结派,影响商会规范运作;(六)违反规定发展地域性分会或滥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七)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加入异地商会;(八)异地商会间存在互相诋毁行为;(九)利用商会非法为个人牟利;(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管理第二十六条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必须与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开。

第二十七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异地商会自主办会,不得对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进行干预。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异地商会中兼职。

第二十九条商会应当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异地商会每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于每年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商会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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