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分类方案_归档范围

合集下载

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档案分类方案是组织和管理文件材料的重要依据,它直接影响到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合理的档案分类方案能够使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清晰明确,便于查找和利用。

本文将从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以及归档范围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档案分类方案档案分类方案是将文件材料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原则进行分类,以便于管理和利用。

常见的档案分类方案包括按照机构职能、业务分类、时间顺序、地理位置等进行分类。

其中,按照机构职能分类是最常见的分类方式,它将文件材料按照机构的不同职能进行划分,如行政类、财务类、人力资源类等。

这种分类方式便于机构内部对文件材料的管理和查找,同时也有利于机构间文件材料的交流和共享。

二、文件材料文件材料是指各种组织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

它包括公文、报告、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等。

文件材料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了机构的工作过程和决策结果,是机构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对其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和保管,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保存和利用。

三、归档范围归档范围是指文件材料的归档界限和范围。

根据不同的机构和业务特点,归档范围可以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归档范围应包括机构内部产生的所有文件材料,无论是纸质文件还是电子文件。

对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可以包括公文、报表、合同等各类文件;对于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可以包括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报告等。

归档范围的确定应考虑到文件材料的重要性和保密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的文件材料,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

同时,归档范围还应考虑到文件材料的利用价值,对于具有历史价值、学术研究价值的文件材料,应予以特殊保护和利用。

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和归档范围是档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合理的档案分类方案能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便于文件材料的查找和利用。

文件材料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和保管。

“三合一”制度(档案分类类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三合一”制度(档案分类类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同上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车 辆 管运车辆产权、保险、维修记录等材料
F
设各仪器购置申请、审批、合同、tl1议、纪要及商检材料
设 备 仪
01 生 产 设
02 辅
设各仪器开箱验收记录、合格证、出厂保修单、说明书、图样等随机文字材料 设各仪器检査记录、设各改造记录和总结材料
器 备 助 设各仪器保养和大修计划记景

设各仪器安装调试、竣工图样、检测验收等材料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永久
重要的
10年
一般的 30年
公司章程、 企业经管范畴登记及变更
永久
B 行
各种法律纠纷的诉状、代理词、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仲裁决定书、证据材料 、授权委托书、因劳动工作引起的纠纷、仲裁、调解材料
永久


公司重大法律事务的请示、报告
30年

各专项审计工作产生的审计报告等文件材料
重大案件
30年 永久

一般案件 30年

公司对党员干部、职工违纪的处分决定

警告(不含)以上的 30年 警告以下的 10年
02

A传
党工
群作



03 工










群众来信来访和处理结果的文件材料
公司各类宣传及活动材料 公司制作的各类宣传图册 公司宣传的各项工作橱窗内容 公司各种工作活动的宣传文件资料 上级工会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的通知、纪要、报告、决议等会议文件
30年 30年
量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材料、质量检测、化验、试验等记录材料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_归档范围参考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_归档范围参考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_归档范围参考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_归档范围参考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记录,机关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期限表三合一制度工作要点

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期限表三合一制度工作要点

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期限表三合一制度工作要点三合一制度,是一种规范和指导档案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鉴定与销毁等工作的一项基本档案制度。

全面推行三合一制度,对于进一步提升各单位档案基础业务和信息化、智慧化水平,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完整与安全,促进档案事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该制度主要有如下工作要点:一、科学制定档案分类方案。

以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全部档案为对象,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明确档案门类、各门类档案分类方法和档号编制要求。

所确定的档案门类应当包括本单位所有档案门类;分类方法应当采用年度、保管期限等分类项相结合的方法,不同门类、载体或形式档案的分类方法相对统一、相互呼应;档号结构以《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确定的编制规则为基础,不同载体或形式的档号编制方法应当协调呼应。

二、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按照《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和《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印章档案整理规则》等制度规范要求,确定各门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确保纳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能够全面、系统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三、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全面分析和鉴别文件材料的利用价值、凭证价值、查考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其他各门类档案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文书档案执行。

四、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圈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三合一方式编制(见附件2),由条款号、条款、保管期限组成。

条款号一般分为2到4个层次,按照“1、1.1、1.1.1”层次按顺序统一编制。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_归档范围.docx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_归档范围.docx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06 年 12 月 18 日档案局令第8 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记录,机关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 年、 10 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_归档范围参考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_归档范围参考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你们知道机关档案分类方案有什么内容吗?下面是学优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机关档案分类方案,欢迎阅读!机关档案分类方案【1】为了加强我镇档案的综合管理,更好地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使档案的整理、排列、管理、检索符合规范要求,现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及《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指南》,结合我镇档案综合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分类方案:一、文件材料的接收范围1、在机关日常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具体接收范围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和其它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与机关业务工作有关的资料。

二、案卷质量要求案卷质量总的要求: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具体做到以下几点: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齐全完整。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力争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放在一起立卷。

3、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其它文件材料的立卷按有关规定执行。

4、卷内文件材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非诉讼案件卷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材料在前,依据材料等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5、归档的文件材料,统一在每份材料第一页正面的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并依次编写全宗号、年度、件号、机构或问题、保管期限。

6、照片档案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7、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集体和公民权益等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记录,机关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1.1 请示、批复、通知、、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4.1 请示、批复、通知、、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5.1 本机关为主办的5.1.1 请示、批复、通知、、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5.2 本机关为协办的5.2.1 请示、批复、通知、、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7.1 重要的永久7.2 一般的 30年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8.1 本机关制定的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5.1 重要的永久8.7.5.2 一般的 30年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面的文件材料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9.3 人事任免文件永久9.4 先进单位、劳动模、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9.9 职工名册永久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9.11.1 重要的永久9.11.2 一般的 30年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10.2.1 重要的永久10.2.2 一般的 10年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案10.3.1 重要的 30年10.3.2 一般的 10年10.4 机关财务预算 30年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0.6.1 重要的永久10.6.2 一般的 10年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11.1.1 重要的永久11.1.2 一般的 10年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