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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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l ega l s、,st em A nd$oe i ot,/堡垒I』查塾金一一一一三呈!!!型!!箧叠翟罄薹笼要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邵江涛陈晓娣摘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

为达到设置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66)专职委员的初哀,保障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能的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基层检察院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13-02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一)选任机制不舍理、任职期限不明确、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上普遍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荦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基层院都存在因人而殴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党委直接任命人选到地方检察院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情况。

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数较少,使得枪委会专l l}l委员一职更多的虚化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同时,检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任期“终身制”的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

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终身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回再者,由于没有健全、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部分专业水平不强的委员长期占据着专职委员的位置,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定位偏差,专委不‘‘专”在工作性质上,专职委员是服务并服从于检察长和检委会,其应直接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独立进行工作,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作者:邵江涛陈晓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7期摘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

为达到设置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初衷,保障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能的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基层检察院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13-02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一)选任机制不合理、任职期限不明确、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上普遍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辈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基层院都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党委直接任命人选到地方检察院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情况。

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数较少,使得检委会专职委员一职更多的虚化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同时,检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任期“终身制”的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

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终身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①再者,由于没有健全、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部分专业水平不强的委员长期占据着专职委员的位置,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定位偏差,专委不“专”在工作性质上,专职委员是服务并服从于检察长和检委会,其应直接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独立进行工作,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

在实践中,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专职委员“不专职”的现象。

部分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紧张,办案任务重、压力大,专职委员往往未能专人专职,通常还兼任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比如兼任公诉科科长职务)。

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人代表。
定了我 国政权 体系 的构 架。中央人 民政府 委 员会
( 当 于今天 的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相 是 国的最高权 力 机关 , 中央人 民政府委 员会 之 下设 立 在
15 94年 , 随着 “ 四” 五 宪法的颁 布实施 , 人 民检 《 察 院组织法》 正式实施 , 中第二条规定 , 其 各级 人民
20 0 9年 5月 第2 2卷 第 3期
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J un lo n a iest a io o r a fYu n nUnv ri L w Edt n y i
Ma 2 0 y, 0 9 Vo 2 No 3 L2 .
文章编号 :N 3—14 / ( 09)3— 0 7— 4 C5 13 D 2 0 0 0 4 0
他重大问题是否仅 限于检察业务方面 , 并没有明确。 为了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 , 使检察委员会 真正与它的法律定位相一致 , 高检 院于 19 年 出台 98
了《 最高人 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试行 ) , 》
作 者简介 : 张兴波 , 云南省 曲靖 市人 民检察 院检察委 员会专职委 员。( 南曲靖 ,5 0 0 云 650 ) 4 7
重 大 问题 。 检 察 委 员 会 的 职权 范 围 由 “ 理 有 关检 ” 处 察 工 作 的重大 问题 ” 进一 步 明确 为 “ 讨论 决 定 重 大案
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 之。 第六条规定 :最高人 民 ” “
检察 署 委员 会议 , 以检 察 长 、 副检 察 长及 委员组 成 之 , 以检察 长 为主 席 。 检 察 署 委 员 会 议 , 我 国 检 察 机 ” 是 关 检察委 员会 制度 的 源头 和开端 , 它首 次 以组织 法 的 形式 , 明确 规定 了检 察 机 关 的业 务 工作 领 导 体 制 , 即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作者:高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和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

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提请审议的案件、事项的质量。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检委会工作日益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拟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基层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决策机构作者简介:高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06-02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委会委员的构成阻碍了检委会职能的发挥1.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委员构成虽然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但是并不合理,带有较浓重的行政色彩。

《组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由此导致了许多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由党组成员、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遗漏了没有职务的业务精英、办案能手。

但是,基层检委会是各基层检察院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具有较大争议性的案件和本机关涉及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这就要求检委会各委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扎实的法学基础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而目前这种委员组成结构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

2.检委会委员“一任终身”。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任期和换届。

以至于出现了现在“一任终身”的现象。

一方面,委员终身任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持检委会组成的稳定性和决策的权威性,但同样也会导致委员逐渐怠惰,不利于提高委员的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委员终身制也不符合优胜劣汰的人员更新模式。

容易导致差的难以淘汰出局,好的又不能进入,使委员年龄结构老化,年轻人得不到好的发展进步。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到位《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检委会负责人员。

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李培昌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各地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做法,高检院也从制度层面出台了许多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0年底高检院党组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为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统一了标准、指明了方向。

但是对于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管理考核等仍然无章可循,笔者试就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提出以下一孔之见。

(一)明确担任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2、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3、身体健康。

以上规定为各级院选任专职委员指明了方向,但第(二)项还是比较宏观和抽象。

笔者认为,各级院在选任专委时在遵循以上原则前提下,可以对法学理论功底、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进行细化,如规定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调研文章,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业务十佳、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等。

(二)完善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就专职委员的产生,各地首先是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大力支持,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阐明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根本目的、重大意义,尽早配备2名左右专职委员。

其次是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做好推荐提名工作。

检委会专职委员原则上应由基层院党组向地方党委推荐提名,但在提名前须征得上级院审查同意。

提名人选应本着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担任本级院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的同志中产生。

不是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应先按规定程序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再由同级党委任命为专职委员。

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研究

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研究

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研究作者:牟少华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1期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检察机关内最高业务领导机构,与检察长负责制有机结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检委会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对推动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委会制度的重视和加强,检委会制度日趋完善。

但是,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检委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

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委会的应有作用,笔者结合几十年的检察工作实践,以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下称“专职委员”)职能作用为切入点,加强和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建设,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从检委会工作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看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一、检委会办事机构存在的问题人手少,配备弱,是当前检委会办事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检委会办事机构是贯彻落实检委会制度的常设机构,是服务检委会决策的专门机构。

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组织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然而在检察实践中,大部分检察院包括省级院尤其是基层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并非单设,而是挂靠在内设机构内。

以前有的院挂靠在办公室,有的院挂靠在研究室,后来设立了案管部门后,有的院又挂靠在案管部门,现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要求归口研究室管理,也就是说目前检委会办事机构统一挂靠在研究室。

在地市级院一般只安排1人专职做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在基层院多数是兼职,因此无法保障检委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不仅如此,其人员现状也无法胜任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尤其是挂靠在办公室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综合部门的干警,多数情况下只是做些汇报材料印发、上会通知告知、会议记录整理、会议决议送达等事务性工作。

工作心得: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研究

工作心得: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研究

工作心得: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研究最近几年,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加深,根据中央和高检院的统一要求,很多地方的各级检察院都先后在检察委员会中配备了专职委员。

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又一创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定位及职责不明晰,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选任缺乏统一的程序和标准,保障专职委员充分履行职责的相关配套机制尚未建立,这些问题都严重地制约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结合XX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实践,旨在较为系统、全面的介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发现当前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能够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

一、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概述(一)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定义检委会专职委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并遵循干部任免程序产生的,在检察长的直接领导下,专门从事检察委员会工作,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的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定位既来源于法律对检察委员会委员制度的规定,又有其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检察长在检察业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中配置检委会专职委员,目的就是为了改善检察委员会的层次结构,优化检委会的工作质量,提高检委会的工作效率。

与此同时,专职委员的设置可以“避免检察长和其他委员在有关‘枝节’问题上牵制太多的精力”。

因此,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工作应当服从并且服务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

检察业务实践中,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要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助手,利用自己深厚的法律政策基础和丰富的检察业务经验,认真完成检察长委托或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应当先交由专职委员进行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审核把关,由专职委员预先作出一个初步的书面处理意见后,再上报检察长作出最终的决定。

试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研究

试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研究

试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研究论文摘要在当前检委会工作实践中,专职委员制度存在着职责定位不明确、履职保障不到位和管理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大大影响了专职委员应有作用的发挥。

为更好地规范和保障专职委员的职能履行,切实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有必要对专职委员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加以健全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保障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新生事物,也是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的重大举措。

然而,基于相关程序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的不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具体执行中也显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现状据了解,除部分检察机关未设置专职委员外,绝大多数地市级以上的检察机关都根据高检院的要求设置了一至二名检委会专职委员。

通过考究全国检察机关关于专职委员的设置情况可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检委会专职委员中资深检察官居多而学者型委员少,专职委员中年龄偏大者多而年轻干警少,专委职权规定的工作权限多而专职权限少。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1.专职委员职责定位不明确。

个别检察机关将工作经验丰富和业务能力强的部门领导兼职任命为专职委员,这样的设置也许是为了使其更好地发挥业务示范和引领作用。

然而,深入思考若一名干警在担任公诉、侦监部门领导的同时又担任着检委会专职委员,必然会导致其在不同的工作角色之间发生冲突。

一般来说,某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兼职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在审查提请检委会审议的个别议题时,往往会因为存在利害关系而很难保持中立性,从而影响专职委员议事或议案的公平公正。

同时,因为精力有限,多忙于负责所在部门的检察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兼职检委会委员便很难细致、全面、深入地了解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内容,从而使检委会的讨论和结论都受到影响。

2.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规定欠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检委会委员的任命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同意。

完善基层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思考

完善基层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思考
理 意 见 供 与 会者 参 考 。专 职委 员还 应积 极 行 使 沟通
不 明确 、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 ,操作起来随意性较 检察院虽然名义上配备 了专职委员 , 但 名不 副实 , 大 。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 员的选任上 ,行 专职委员多被安排抓队伍建设 、管理业务等其他方
政色彩浓厚 ,论资排辈现象较为严重 ,存在因人而 面 的工作 。更有甚者 ,为服从地方党委的安排 ,有 设 的现象 ,个别地方党委甚至直接确定人选担任检 的专职委员长期被抽调到外单位工作 ,根本发挥不 委会专职委 员。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 了 “ 专 职 ”的作 用 。
下 ,检 察 委 员 会 委 员应 当对 议 题 发表 意 见 ,按 照 专 职能 力 。在 配套 制 度 有 待 完备 的情 况下 ,专 职 委 员
职委员第一发言 的顺序发表意见 。 ” 在议案表决上 ,
不能有 “ 等 、靠 、要 ”的消极思想 ,应化被动为主
专职委员的作用不是简单增加 一票普通检察官对议 动 ,清 楚 认 识到 自己所 担 负职 责 的重要 性 ,积 极发 案 的表决权 ,而是在检委会决策过程 中以专业所 长 挥 自身地位 超 脱 的优 势 ,恪 尽职守 ,全面履 行职 引入法律和理论的咨询机制 ,为检委会决策最大限 责 。针 对 基层 检 委 会 专 职委 员职 权行 使 不 完 整 、不 度地增加理性 因素 ,防止和克服凭经验办事 、靠领 充 分 的现 状 ,专 职 委 员 应 以检 委 会 工作 为 核 心 ,全 导 “ 拍板”定案的积弊 。在实践 中,部分基层检委 面履行好各项职责 。比如 ,在议案审查和表决上 , 会专职委员讨论案件 时不仅没有先行发表意见 ,反 专职委员对每一个议案都要先进行程序和实体两方 而仅充 当 “ 应声委员”的角色 ;还有 一些年龄较大 面 的审查 ,再向检察长提出书面法律政策意见 。在 的专职委员仅在形式上参与议案 ,从 不发表个人观 检 委 会 开 会 讨论 决 定 案 件 时 ,应 按 照 《 人 民检 察 院 点。这均有悖于专职委 员须坚持决策 、建议 、意见 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 》的规定 ,先行提出处 科学性 、客观性的工作原则 。

工作心得:完善和发展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和发展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和发展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近年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一大亮点,检委会专职委员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提升了检委会专业化发展水平,提高了检委会案件讨论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的发展。

但是,因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发展时间不长,发展也还不成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旨在提出一些微不足道的建议,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促进其良性、理性发展。

一、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发展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提及设立检委会“专职委员”,指出:“为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

”明确了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定、目的和条件。

200X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X〕11号)又重申,各级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两名左右的检委会专职委员,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

对检委会配备专职委员进一步做了明确,再次强调专职委员制度,明确专职委员属于行政职务,并将专职委员制度视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措施。

根据文件精神,全国各级检察院开始配备专职委员,并对专职委员工作进行积极探索。

但是,前述两个规定对于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规定较为简单,201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才进一步细化了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范围。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性质和职责(一)专职委员的性质1、专业性上述几个文件详细列举了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如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该条件要求专职委员具有极强的专业水平,重点突出了选拔专职委员的专业化要求,体现了配备专职委员是检委会专业化发展的方向。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作者:杨尚岷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1期[摘要]专职委员制度作为检察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检委会专业化的发展要求。

无论从法律规定,操作方法还是机制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着不成熟和漏洞。

文章中笔者将从专职委员制度的法律基础、设立必要性和改革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切入分析,从而希望使专职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检委会不断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业化;专职委员200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于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专职委员区别于一般委员的职责,通过“另行规定”进行表述说明。

{1}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专职委员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具体,导致部分地区的专职委员效果并不十分显著。

当前,检委会的工作开展存在诸多问题,既包括组成人员选任行政化,也包括人员构成良莠不齐;既包括议事程序过于单一,也包括成员责任承担制度模糊,这些都造成了检委会作用的空泛和弱化。

{2}检委会专业化是检察工作适应当前法治发展形势的迫切需要。

对专职委员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推进检委会专业化的发展进程。

一、专职委员制度的法律基础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对专职委员的选任设立和职责定位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

{3}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专职委员在听取承办部门汇报,讨论案件过程中第一顺序发言人的定位。

{4}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从检委会组成的角度,对于专职委员进行了角色定位。

{5}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对专职委员的人数限定在了2名左右,并对选任条件做了基本规定。

{6}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法律条例,为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中的选任条件,角色定位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基础,为细化专职委员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之思考

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之思考

察长和检委会委托并 对其 负责 ,专 门从 事检 委会工 作 的检 委委 员 , 已成 为 富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检 察 制 度 。检 委 会 专 职委员 的设置有 利于 改善检 委会专业 结构 ,强 化规 范性 ,提高 议 事 水 平 。专 职 委 员 制 度 同 其 他 新 生 事 物 一 样 ,也 需 要 不 断 发 展完善 。
些具有 良好 的政治 素质 、法律 政策水 平高 、业务 熟悉 、经 验 丰 富 、议 事 能 力 强 的 资 深 检 察 官 和 优 秀 检 察 官 担 任 专 职 委 员 ” 。

2 0 0 6年 5月 ,中共 中央 《 关于进一 步加强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 察 院工作的决定》 ( 以下简称 《 决定 》 )指 出: “ 加 强人 民检察 院 检 察 委 员 会 建 设 ,根 据 工作 需 要 ,可 以 设 置 专 职 委 员 2名 左 右 , 按 照 同 级 党 政 部 门 副 职 的 规 格 和 条 件 ,从 具 备 良好 的 政 治 业 务 素质 、符合任职条件 的检察 官 中产 生” 。2 0 1 0年 1 1月 ,最 高人 民检察院下发 《 人 民检察 院检察 委员会 专职委 员选任 及职责 暂 行规定》 ( 以下简称 《 暂行 规定》 ) ,要 求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 , 除应当具备 《 公务员 法》 、《 检察官法》 和 《 党政领导 干部选 拔 任用工作 条例 》规定 的任职资格条件外 ,还应 当符合 以下条件 : “( 一 )现任同级人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且担任检察员和 检察 委员 会 委 员二 年 以上 ,或 者 担 任 下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或 者 副检 察 长 二年 以上 ; ( 二 ) 具 有 较 深 厚 的法 学 理 论 功 底 、 丰 富 的 司法 实践 经 验 和 办 理 复 杂 疑 难 案 件 的 能 力 ; ( 三 )身体健 康。 ” 由此 可见 ,现行文 件要求 选任 专职委 员要 同时具 备 :① 良 好 的政治 素质 ;②娴熟 的业务 素质 ;③ 严格 的任职履 历 ;④健 康 的身体 素质 。实践 中许多地 方将 退居二 线的 院领导改 任为专 职委 员 ,或将 专 职 委 员 作 为 提 拔 干 部 的 一 个 位 置 ,实 际 上 是 将 专职委员作为一种 “ 政治待遇” 。 设专 职委员 的 目的在 于突 出检 委会 工作 的专业性 ,其业务 素质应 当高于一般 检委委 员 ,法律水 平 至少在本 院具有 一定 的 权 威 性 ,突 出 的是 检 察 业 务 经 验 而 非 领 导 职 务 履 历 。 而 《 暂 行 规定 》要求 的选任条件 ,更多的是强调担任检 委委员或正 ( 副) 检 察 长 的职 务 履 历 ,有 违 设 置 专 职 委 员 的 初 衷 。建 议 将 专 职 委 员 选 任 的职 务 履 历 标 准 修 改 为 工 作 经 历标 准 : “ 担 任 检 察 员 ,在 业 务 部 门工 作 满 五 年 或 者 检 察 工 作 满 八 年 ,被 评 为 省 级 以 上 各 类 业 务 专 家 、人 才 或 者 在 省 级 以 上 业 务 评 比 中 获 奖 的 ,可 以 不 受 工 作 年 限 的 限制 ” 。

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的完善

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的完善

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的完善作者:王丽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普遍存在着人员构成不合理、机构配置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的发展。

要促进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必须合理配置办事机构和人员、严格规范检委会议事流程、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由此才能发挥检委会的最大效能。

关键词检委会议事流程监督制约作者简介:王丽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56-02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和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检委会发挥集体智慧、群策群力,在确保案件质量、减少错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检委会制度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一)人员结构不合理一是检委会委员常常与行政职务挂钩,一些精通检察业务,但没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却被排除在检委会之外。

二是检委会不分届次、检委会委员也没有任期限制,造成实际的“终身制”。

①导致部分委员责任心不强,制约检委会的健康发展;三是检委会委员的业务素质仍需提高。

很多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成为“当然”的检委会委员,还有一些非业务机构负责人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

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对案件很少接触,业务能力有限,制约了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

(二)检委会配套机构不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组织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但受机构编制和人员所限,基层检察院一般不配置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委会办事机构有的挂靠在法律政策研究室,有的挂靠在办公室或政工科。

这些部门本身工作任务繁重,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职能无法得到完全发挥。

相比检委会办事机构常常挂靠,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配备就更显艰难。

浅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建设

浅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建设

浅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建设作者:陈国栋才卓立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基础;检委会;规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检察委员会工作做出了重大的修改,多年的实践证明基层检察委员会在研究检察规律、总结检察经验和讨论决定重大案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可是在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拔、检察委员会规范化运行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机制,要求我们深入研究认真加以解决。

一、实践中基层检察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1.选拔机制实际操作不够灵活。

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拔缺乏择优选拔机制,仍套用行政任命方式任命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委会委员基本上是由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组成,在内部具有行政色彩。

委员主要由院领导提名而通过组织部门考察后,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并非是委员通过竞争或民主产生的。

个别资深检察官因此无缘进入检委会,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

2.会议发言程序有章无序现象突出。

检察委员会无规范化运行操作程序,委员发言顺序倒置,领导先入为主。

检察委员会主持人或主要领导率先表态发言,其他委员碍于领导权威或情面,不愿当面批驳领导意见,更不愿发表相反或不同看法,导致发言内容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讨论流于形式,起不到检委会集思广益、凝聚集体智慧和力量的作用。

3.会前准备不够充分。

委员发言前无足够时间吃透案情,准备不充分,发言偏离案件主题,无法切中要害,得不出明确的判断结果,而导致表决结果错误。

除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外绝大多数委员都是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或院领导,平时工作任务繁重,在检察委员会召开前没有足够时间吃透案情,查阅相关法律资料。

4.委员在履行职责中主动性不强。

因而导至委员发言对案件的分析不够完善充分,甚至有时出现只有表决结果,无分析意见。

5.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偏低。

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是检察业务中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这就要求检委会委员要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较完备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检察工作实践经验。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对策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对策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对策[摘要]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新举措,有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也是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存在定位、职责、作用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等诸多缺陷,为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有必要对专职委员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改革构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法学理论的蓬勃发展和检察实践的纵深推进,现有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日渐凸显,制约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能力,高检院把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9】17号)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1至3名专职委员。

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对于改善检委会专业结构,强化检委会的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水平和议事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做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存在的不足(一)专职委员的选任配备没有统一的程序和标准,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9】1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程序和选任标准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基于各个方面的考虑,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条件的把握缺乏统一的标准,许多地方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从实际情况看,只有为数不多的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高检院提出的选任条件,将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选拔为专职委员。

探讨检察委员会的制度现状与完善

探讨检察委员会的制度现状与完善

检察委员会的制度现状与完善一、检察委员会制度概述为最大限度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对检察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确保检察决策的正确性,我国创设了检察委员会制度。

它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法制现代化所要求的“法律运作和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1]。

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正式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经历了从检察长制向民主集中制推演的历史过程。

1949年12月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检察长是检察委员会的主席,检察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检察长有最后的决定权,表明了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制度中的特殊地位。

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检察长的权力,规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总结了过去的历史教训,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此后的有关组织法或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改革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以及2008年2月新修订通过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称《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如《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等。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再次作了强调和规范。

二、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缺陷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在历史演进中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从制度层面及实践运作来看,检察委员会制度尤其决策机制仍然不尽完善。

具体表现为决策机制仍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决策主体专业化不足以及责任机制缺失等。

工作心得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检委会制度的完善

工作心得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检委会制度的完善

工作心得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检委会制度的完善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检委会制度的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检委会旨在保障办案质量、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完善检委会制度对于保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顺利运行,提高工作效能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检委会制度能够有效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独立、公正、准确,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因素的干扰。

检委会制度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评议,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检察官的办案行为,并对办案结果给予全面监督。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防止个别检察官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出现,也能够保证案件的办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

其次,检委会制度能够有效提高检察官工作的效率。

在检察官办案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等原因,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来完成一个案件的办理。

而检委会制度通过对案件的集体研讨和讨论,能够充分发挥团队智慧,提供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由于检委会的参与,可以减少检察官认知偏差和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对案件有一个更为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办案工作的效率,也能够减少错误判断的可能性,保证正义的实现。

此外,完善检委会制度还能够有效加强对检察官自律的监督。

作为法律职业者,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是非常重要的。

监督机构的设立和完善,能够对检察官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加强对检察官的自律能力。

通过检委会的审查和评议,可以发现和纠正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失误和违法违纪行为。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保护检察官的职业形象和声誉,也能够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综上所述,完善检委会制度对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检委会制度的运行,可以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司法公正。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检察官的自律监督,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完善

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完善

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完善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整个司法制度中,没有哪一项具体的制度能够像检委会制度那样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地位。

[1]本轮司法改革是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改革,其重点在于加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必然涉及检委会运行机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检委会运行机制是检察机关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制度的价值长期以来,尽管检委会在检察机关内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行政色彩明显、司法属性不足等问题,对其合理性也存在质疑。

特别是在本轮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背景下,甚至有著名学者提出“现在是时候考虑取消审委会、检委会制度了”。

[2]那么,改革背景下如何认识检委会制度存在的价值,是我们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一)检委会制度符合检察权配置和运行规律相对于审判权来说,检察权并不是单纯的司法权,而是集司法、行政、监督属性为一身的复合性权力。

检察权具有复合性决定了不能用单一思维和模式来考量和涵盖所有检察组织形态和办案模式,单纯以司法属性不足而否定检委会制度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从组织构成、议事规则等方面看,检委会是一种兼有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的组织形态,并且,随着近年来检委会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其司法属性正在不断增强。

多年来实践证明,检委会制度有效保障了检察权的依法行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因此,检委会制度与检察权配置和运行规律具有高度契合性,并具有鲜明的实践生命力。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需要检委会监督制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司法公正的实现。

加强检察官办案责任必然要求办案独立性的增强,与此同时,如果相应的监督制约没有及时跟进,则并不能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检察官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仍未达到整体性高标准的现实条件下,完善检委会运行机制以适当监督制约检察官的独立性,既坚持检察一体原则又保障检察官相对独立地对案件作出决定,才最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完善刍议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完善刍议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完善刍议
刘善军
【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1(19)6
【摘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为了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保证检察委员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实行检察改革的成果之一.但是目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原因是这一制度建设空白,处于空转
境地,需要健全完善.具体可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科学选任、职责设定以及正确
处理几个关系方面入手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进行系统完善.
【总页数】3页(P86-88)
【作者】刘善军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 31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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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专职委员吕赵龙专访4.女检察官的“刚”与“柔”——记辽宁省优秀共产党员、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吴凤杰5.论检察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
以明确和加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能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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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也是世界检察制度史上的独创。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也未能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完善做一些初步思考。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选任机制不合理、任职期限不明确、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上普遍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辈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基层院都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党委直接任命人选到地方检察院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情况。

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数较少,使得检委会专职委员一职更多的虚化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同时,检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任期“终身制”的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

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终身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另外,由于没有健全、科学
的考核考评机制,部分专业水平不强的委员长期占据着专职委员的
位置,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决策和监督功能体现不明晰
在工作性质上,专职委员是服务并服从于检察长和检委会,其应直接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独立进行工作,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

在实践中,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专职委员“不专职”的现象。

部分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紧张,办案任务重、压力大,专职委员往往未能专人专职,通常还兼任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有的基层院基于工作安排,虽然名义上配备了专职委员,但专职委员名不符实,其并非主要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工作,而是被单位用于其他方面的工作上,比如直接受分管业务部门的副检察长领导,协助其抓队伍建设、管理业务工作等。

更有甚者,为服从地方党委的安排,有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长期被抽调到外单位工作,根本未能发挥“专职”的作用。

(三)职权行使不完整,议事、议案比例失衡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议案审查(包括实体及程序性审查)、提供业务指导及法理咨询、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对重点案件(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督查等方面;其享有的权利应包括案件听证权、决定表决权、案卷查阅权、议案提出权、沟通协调权及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权利等等。

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履行职责主要集中在日常检委会议案审查上,其他职责履行的较少。

专职委
员自身大多也存在“重议案、轻议事”的工作思路。

有的单位则把专职委员的职责主要定格在检委会研究案件的会前案件审查工作上,导致专职委员忙于复杂的案件审查工作,以致忽略了其他重大
检察业务事项。

虽然案件审查权是专职委员的核心权利,但单一的
履职方式,势必会大大限制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功能的实现。

高检院新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议题发表意见,按照专职委员第一发言的顺序发表意见”。

在议案表决上,专职委员的作用不是简单增加一票普通检察官对议案的表决权,而是在检委会决策的过程中用其专业所长引入法律和理论的咨询
机制,为检委会决策最大限度地增加理性因素,防止和克服以凭经
验办事、靠领导“拍板”定案的积弊。

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基于种种因素不仅没有先行发表意见,反而仅充当“应声委员”的角色,其因害怕承担责任,发表意见时盲目同意大多数委员的观点;还有一些年龄较大的专职委员仅形式上参与议案,不发表个人观点。

这些现象均有悖专职委员须坚持
决策、建议、意见科学性、客观性的工作原则。

二、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选任机制,推行“任期制”,建立配套的考核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1.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基层检察机关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阐明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根本目的,特别要重点说明这一职位对
法律专业知识和检察业务实践的特殊要求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
大力支持。

2.引入竞争择优机制、规范选任制度。

基层院选拔时应引入竞争机制,本着公开考试、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考试内容上应围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工作特点展开,突出专业化标准和要求,同时要杜绝从解决待遇的角度出发考虑安排人选,行政职务要服从业务能力。

即使在检委会专职委员名额已满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拔部分经验丰富的检察员列席检委会会议,发表意见并作为决策参考。

3.打破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终身制”,实行“任期制”。

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可与检察长任期相同,随检察长换届而换届,届时重新考察;或可结合工作需要直接规定专职委员每届任期为3-5年以
避免专职委员的终身制。

4.建立配套的考核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应根据专职委员的履职情况严格考核,可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不能胜任岗位的专职委员,应当及时调整;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改变个别专职委员怠于履职的问题,从而扭转“集体意见集体不负责”的不良局面。

(二)明确定位、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
一是基层检察院虽然检察工作日趋繁重,但要保证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专人专职专责,以发挥其“专才”作用。

二是专职委员要不
断加强学习、切实提高自身能力。

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相关配套制度有待完备的情况下,专职委员不能有“等靠要”的消极思想,应化被动为主动,应当清楚认识到自己所担负职责的重要性,积极发挥自身地位“超脱性”的优势。

三是专职委员要恪尽职守,全面履行职责。

针对目前基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责行使不完整、不充分的现状,专职委员应以检委会工作为核心,全面履行好各项职责。

例如在议案审查和议案表决上,专职委员对每一个议案都要先进行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审查,再向检察长提出书面法律政策意见,在检委会开会讨论决定案件时,应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明确规定先行提出处理意见供与会者参考。

再如专职委员应积极行使沟通协调权,一方面加强与检委会其他委员和院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横向沟通,另一方面加强纵向沟通,对院内分歧
较大的案件可主动与上级检察院沟通,征询上级院的意见。

(三)规范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工作程序
因检委会专职委员是近几年来检察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其相关工作流程尚未被纳入我院的上述体系文件中,但基于检委会专职委员地位的独立性和职能的专门性,其相关的工作程序应被具体化、流程化、规范化并纳入上述体系文件从而使专职委员的工作有章可循。

笔者认为,可从检委会“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出发,针对案件审查、议案表决等各个工作流程作出科学、详细的规定,以提高专职委员的工作绩效,使检委会专职委员这个新生事物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完善相关保障机制,使专职委员能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基层院要切实保障检委会专职委员各项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工作权利,如阅卷权、参会权、列席权等等,积极为专职委员提供并创造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和物质保障,使其能够在一个宽松、支持的工作氛围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心无旁骛地履行工作职责,从而
全面发挥其“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的综合
业务职能。

参考文献:
[1]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
社.2008年版.
[2]王同庆,刘学佩.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出版
社.2002年版.
[3]李跃.提高检察委员会效能的几点思考.江苏法制报.2010年2月1日.第006版.
[4]向伶俐.专职检委会委员制度研究.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
科学版).2009(10).
[5]朱海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改革设想.人民检察.2005(4)
上.
[6]张有民.法律应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程序.检察
实践.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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