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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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的构想

完善中国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的构想

完善中国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的构想作者:汪泰然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最近十年社会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独立董事的任职机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从现有的有效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分析了法人担任独立董事的需要与优势,最后针对出现问题勾勒出若干任职标准。

【关键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立法完善自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于2001年8月16日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其设立就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大举措。

独立董事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2年的“凯德伯瑞报告”中,它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

①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正式实施的时间不过10年的时间,但是关于独立董事的负面新闻却屡见不鲜,像2005年上市公司*ST化工(000791)与公司独立董事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爆出担保丑闻,2010年青岛碱业的独立董事刘毓源违反了证监会关于敏感期内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接二连三的独立董事出事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让社会重新聚焦在独立董事这个新兴制度上。

一、目前我国独立董事任职制度的运行现状(一)立法的制度层面目前我国还未对独立董事这个新兴制度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主要相关的有效规定仅有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4日发布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由此看来,不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钻空子的目标,从另一方面也表明该制度缺乏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平台。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具有独立思考和决策权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公司内部腐败、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完善之处
1.法律规定的明确性。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和选举方式等,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法律保障。

2.独立董事数量和比例的逐步提高。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至少设立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比例应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提高了独立董事的比例和数量。

3.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更加规范。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应当充分尊重股东权益,避免出现一些形式主义的选举方式。

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1.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

目前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相对较弱,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一些独立董事履职不力或缺乏独立性,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责任制度。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思考、独立决
策,避免受到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控制。

但是,目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保障。

3.独立董事的专业性。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专业作用。

但是,一些独立董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性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

建立我国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之基本设想

建立我国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之基本设想

建立我国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之基本设想王自豪李保全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独立董事产生的基础以及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针对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如何进行完善的设想。

关键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证监会、独立性、设想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国的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独立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制度在美英等发达国家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得以广泛的推行。

经合组织(OECD)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专门列项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国是62%,英国34%,法国29%,在2000年《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2.8%;独立董事9人,占81.1%,独立董事人数已经远远超过了内部董事。

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期望籍此制度来解决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等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独立董事产生的基础以及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针对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如何进行完善的基本设想。

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条件(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一般来说,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可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美英等国家为代表的一元制。

其权力组织结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其管理公司财产、选聘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的各种日常经营的重大决策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种是以日本、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二元制。

日本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共同行使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制衡。

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 的具体安排应充分考虑到 我 国的现实条件 , 使法律规定具 有较强 的可行
性 ,能 够在 正确 定 位 的基 础 上 尽 可 能地 与 现 有
范的内容仍不够完善、细致 ,即使是 《 上市公
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尤其是要突 出保证独立 董事的高度 “ 独立性 ” ,这在 整个独立董事制
维普资讯
2 0 . 0 6 No 2
北京城 市学院学报
J IR I O 】 『 G c r NI E ST o I NA . F B丑】 r Y U V R IY 『
( oa No7 T tl .4)
20 0 6年 第 2期 ( 第7 总 4期 )
尽快完善对该制度作用发挥有较大影响的相关制度 ,使独立董事制度 与其 它公 司机 关及法律 制度较 好地协调起 来 ,
共 同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 。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完善 ;法律
中图分类号 :D 2 .9 92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4 1 (O 6 一 2— 4 0 63— 5 3 2O ) 0 0 6— 8
论 中国独 立董事制 度的完善
田 水 牛
( 京城 市学 院 中关村 学部 北 北京 10 8 ) 0 0 1

要 :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 工程 ,它与整 个公 司治 理结构 的完善 以及一 系列相 关制 度的协调 不
可分割。首先 ,必须从法 律 、证券 监管机构制定 的行政法 规 、各证券 交易所 制定 的规 则等 几个层 面进行 必要 的修 改 ,构建 出合理的立法体系 ;其次 ,应针对该制度主要需 要解 决的问题 ,借鉴各 国立法 和实践的经验教训 ,围绕最 关键环节——独立董事的 “ 独立性” 、实质性权力和权力平衡 、可操作性对现有立法 进行必要 的修改 。再次 ,必须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体利益。7 O年代 “ 门事件 ”以后,许多著名公 司的董事卷 水 入行贿丑 闻,公众对 公司管理层 的不信 任感 加剧 ,纷纷要求 改革公司治理结构 。 9 6 美国证监会批准 了一条新的法例 , 17 年 要求国 内每家上市 公司在不迟于 1 7 9 8年 6月 3 O日以前设立
并 维 持 一 个 专 门 的独 立 董 事 组 成 的 审计 委 员 会 。 由此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英 美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据 科 恩一 费 瑞 国 际 公 司 2 0 年 5月份 发 布 的研 究 报 告 显 示 ,美 00
目的 也 在 于 防 上 控 制 股 东 及 管 理 层 的 内部 控 制 ,损 害 公 司 整 卜
然而 , 由于国外的企业历史较 为悠 久,制度 比较健全, 独立董事制度 能在那些 企业 中发挥 很好的作用,但 在国 内, 这项制度很多 时候都是 企业 的。。 。种外设,只是用来应付法律 。 和规章要求,很多时候 并没有起到所应该发挥的作用 。因此 , 有人戏称独立董事制度 为 “ 花瓶 ”,只是 一种摆设而 已。 下面就从一个具体 的案例—— “ 伊利的独立董事事件 ”
【 要 】文章通过 简单介绍独立董事的概念 与起 源,结合一个 实际的案例—— 伊利的独 立董 事事件来 阐述独立董事制度 摘
在我 国运用过程 中存在 的一些 问题 ,并试 图提 出一 些完善我 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
【 关键词】伊利 事件 ;独立董事 ;制度
【 中图分类号 】F 2 6 11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15 ( 0)9 00 — 3 0 8 1 1 0 70 — 2 2 0 2 其次 ,企业 的经 理人 员 由于直接处在企业 的日常经营管

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自古以来,企业治理一直是各个行业关注的焦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管理挑战和风险。

为了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独立董事制度作为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独立董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首先,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择和任命机制。

独立董事的核心职责是为股东、投资者和公司利益最大化发挥监督和决策的作用。

因此,在选择和任命独立董事时,公司应该确保独立董事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应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评估和选择合适的候选人,避免由于个人关系或私利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制度。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中坚力量,应承担起对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应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包括对公司战略和经营决策的审议和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的审查、对重大交易和决策的独立评估等。

同时,应设立一个独立董事奖励和惩罚制度,既能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又能有效防止独立董事滥用权力或利益冲突。

第三,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交流。

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其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公司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交流,提升其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可以通过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定期培训,组织独立董事定期开会交流经验和观点,以及鼓励独立董事参加相关行业的研讨会和活动等方式,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素养和市场洞察力。

第四,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对公司进行监督和决策,但同时也需要接受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问责。

公司应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独立董事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独立董事的监管力度,对独立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措施和改革方向

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措施和改革方向

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措施和改革方向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然而,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和措施的制定。

首先,应该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监督和决策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加强对独立董事的选拔和任职程序,确保其以负责任、公正、独立的态度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可以要求独立董事具备专业背景和经验,例如财务、法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以便能够更好地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

其次,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履职能力和专业素养。

在实践中,一些独立董事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导致其履职能力不足,无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因此,可以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公司治理的最新动态和技术,增强其对公司运营和风险管理的理解。

第三,应加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和管理活动,及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同时,也应主动与公司内部各部门、股东和外部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以获取更多公司信息和市场动态。

这样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加了解公司内外部环境,为公司提供更好的监督和建议。

第四,需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其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一方面,可以通过合理的薪酬体系来激励独立董事的积极参与和履职,使其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另一方面,也应建立追究独立董事责任的机制,加强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疏于职守的独立董事进行问责。

最后,还应加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约束公司的行为,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举办培训讲座、发布宣传资料等,向公司董事、高管和投资者普及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其对该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他们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能够帮助公司提高运营效率,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维护公司的股东利益。

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首先,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制定上存在一些缺陷。

目前,独立董事的资格和选择标准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这容易导致独立董事成为公司股东利益追随者,无法真正实现独立监督的目的。

因此,应该将独立董事的资格和选择标准规范化,明确要求独立董事不能持有大股东的股份,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其次,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权力和责任方面也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权力相对较弱,责任也不明确。

在决策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常常忽视独立董事的建议和意见,这使得独立董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为了改善这种现象,应当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运作程序,确保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且明确独立董事对公司高层管理者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监督责任。

此外,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激励和约束机制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独立董事的薪酬和激励机制应该与其履行职责和实践责任的程度挂钩,激励优秀人才加入并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对于失职的独立董事,应加大追责力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使其为自身的行为负责。

最后,在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方面,也需要加强完善。

独立董事的职责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支持,因此,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课程和资源,使其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在独立董事的评价中,除了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公司的治理机制进行评估,以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不仅应规范独立董事的资格和选择标准,加强其权力和责任约束,优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以提升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效果。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议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议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十多年,对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制度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冲突、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不科学、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务的法律保障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一步健全完善。

标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完善独立董事指具有完全独立意志,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成员。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确立。

此后,我国又先后颁布系列政策法规,对独立董事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规范。

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制度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企业微观主体角度层面来说,改革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进一步健全企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途径,笔者拟结合近年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情况,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1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出现独立董事不独立,出现所谓的“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等现象,独立董事没有起到应有的制衡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独立董事不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前提和保证。

但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难以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表现在:一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方面,《指导意见》只是规定“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但是对于该人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其他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则没有限制,同时,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业务和合同关系的人员等并没有列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名单中。

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正在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和企业文化的特殊性,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效果,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和作用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席位,由专业人士或公共人物担任,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的一种机制。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职责,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独立董事拥有公司治理中的“监察权”,可以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进行监督和评价,减少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的滥用权力和违法违规行为。

2、提高公司透明度。

独立董事可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公开透明的披露,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公司的公信力。

3、促进公司创新发展。

独立董事可以提供专业和中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公司制定科学的战略和规划,促进公司的创新和发展。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截至2019年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已经超过了1万人,涵盖了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和公共人物。

然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和不足:1、独立董事的聘任方式不够规范。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聘任主要是由董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公司可能会通过控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方式,来操纵独立董事的产生和职责,从而破坏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2、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不够明确。

我国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是否应该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平等?独立董事如何行使投票权?独立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惩处?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闫科龙(内蒙古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30)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独立董事制度影响不断扩大,正发挥着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作用。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国家的产物。

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以其第450条率先在法律上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16目,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对独立董事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由于我国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本身的缺陷,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强化监督机制,改善公司治理。

同时,世界经济的发展也要求我们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国际化趋势。

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使得社会化分工突破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跨国公司在不同治理模式国家之间的发展运作也有效的促进了不同治理模式间的学习和借鉴。

另一方面,公司治理机制改革与创新本身是一种自愿、有利的行为,而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又存在重大问题,公司监督机制形同虚设,需要迫切改革,以便应对全球范围内的激烈竞争:所以我们主动拿来,创设I g:地移入独立董事制度我认为是正确的。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尽管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才刚刚起步,但已经在有效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以及提高证券市场信息等诸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然而,这些成绩的背后隐藏着T-g-.*.乐观的种种问题。

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有下列弊端:●一)独立董事不“独立”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这就表明独立董事的推荐和批准是由大股东控制的。

这种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任职的现象严重影响董事行使的独立权。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独立董事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环节,独立董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1.提高独立董事选拔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避免政治干预和利益
攸关问题。

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候选人公示和推荐机制,增强其公信
力和独立性。

2.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及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独立思
考能力。

可以建立独立董事专项教育机构,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
“模拟董事会评议案例”等教育活动。

3.完善独立董事的权力制约机制,加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话
语权。

可建立独立董事发言权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独立董事能够
独立行使职责,为公司的经营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

可以
建立独立董事考核评价制度,对独立董事的工作表现、披露违规处
理情况、服务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建立违规惩罚机制,确保其独
立公正的职责得到落实。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
高其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
康发展。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思考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是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意义在于保护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经营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近年来,中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并以及整顿了一些事件,把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得更加健全,但仍有不少方面需要多加完善。

首先,要完善独立董事的任命制度。

在中国,独立董事的任命是由董事会决定的,而董事会又是由公司股东决定的,这样一来,就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无法真正实现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

因此,应当加强独立董事任命的制度规范,在任命时应更加关注客观性,一方面强调独立董事应具备完全中立性,另一方面应建立独立董事任命审查制度,以保证每一位独立董事的资质合格。

其次,要完善独立董事的实际服务制度。

当前,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控制和监督董事会,但具体实施起来受到董事会的限制。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在实际服务中得到充分考虑,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强化独立董事的权力,赋予独立董事更多的发言和表决权,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其次,要提供给独立董事更多的资源,以便他们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最后,应该为独立董事提供一定的财务补偿,以确保其正常服务。

最后,要加强独立董事的责任落实制度。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董事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应有较高要求,因此应当建立独立董事的责任落实制度,让其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在制定独立董事绩效考核指标方面,应当考虑该董事团队在财务报表审计、公司监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并为独立董事设立更多的准则和标准,以便确定其责任的尺度和范围。

通过上述完善,可以有效提高投资者信任度,改善中国董事会的管理机制,为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经营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提供更多保障。

因此,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应是当前我国股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一步,值得我们认真推进。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职位,他们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也不属于股东代表,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旨在保障公司治理的公正和透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内部存在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自1992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开放以来,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其历经多次的完善和完备,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此外,2018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进一步强调了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应当独立行使职责,发挥约束公司管理机构和控股股东等权益的作用。

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独立董事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平衡作用,避免公司内部职权的滥用和股东利益的受损。

其次,独立董事对公司业务的监督和审查也至关重要,可以避免公司沉迷于追求短期利益和虚假业绩,使公司能够更好地发挥长期价值。

最后,独立董事也有责任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决策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仍然存在不少不足之处。

首先,独立董事的数目较少,现有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不少于1/3,但是有些公司往往只配备一个独立董事。

其次,有些公司采用“任命独立董事”的方式,导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再次,现有的责任和权利分配不够明确,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某些公司可能会削弱独立董事的权威和地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强制执行现行的独立董事比例法规。

其次,应加强独立董事的监察力量和执行力度,确保独立董事具备更多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此外,应建立更为完善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和评估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的独立和公正。

最后,应完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为独立董事的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总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是一项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进程,需要政府、股东和公司本身的全力合作和共同努力。

只有在各方协作下,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思

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思

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思一一基于独立董事选拔机制的视角摘要:近几年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硬性植入我国以来,一直没能摆脱“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命运。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存在的众多问题归根结底都与独立董事独立性在我国大打折扣有关,而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诸多因素中,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不健全最为关键。

文章综合分析国内关于构建独立董事选拔机制的三大基本模式及其利弊,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提出分两个阶段逐步健全独立董事选拔机制,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思。

关键词:独立董事选拔机制累积投票制- 弓 | *g*根据证监发[1()01]102号,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而产生。

而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已有的独立董事在资格认定和聘任程序上随意性和伸缩性很大,绝大多数均由大股东或董事会推荐并以简单的选举方式通过,这样产生的独立董事往往成为高层管理者或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工具。

如果我们想用由这种方式产生的独立董事来对目前大股东俱乐部的董事会进行必要制约,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二、国内构建独立董事选拔机制的基本模式及利弊独立董事自选拔之时就丧失独立人格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纷纷就完善我国独立董事选拔机制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一)国内构建独立董事选拔机制的基本模式综合目前国内各学者关于构建独立董事选拔机制的诸多构思,概括为以下三种模式:模式1:国内不少学者提出成立统一受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和考核,由各行各业专家组成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独立董事协会”,统一向上市公司推荐和管理独立董事候选人。

模式2:国内另有相关学者认为成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导的“独立董事选聘机构”,负责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监督与考核。

模式3: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即在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完成独立董事的提名,再经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独⽴董事制度的⼏点建议2019-02-03摘要:独⽴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独⽴董事,以形成权⼒制衡与监督的⼀种制度。

本⽂针对我国独⽴董事制度的现状,阐述了完善我国独⽴董事制度的⼏点建议。

关键词:独⽴董事独⽴性监事会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由于⼤股东所占⽐例过⼤,经常发⽣⼤股东故意侵犯中⼩股东利益的现象。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度出发,增加独⽴董事就是⼀项切实可⾏的措施,独⽴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但⽬前我国的独⽴董事制度还处在进⼀步的制度磨合期,该制度所涉及到的诸多⽅⾯还有很多弊端。

在操作过程中,独⽴董事制度应当如何完善呢?⼀、成⽴独⽴董事协会,保证独⽴董事独⽴性独⽴董事,是指独⽴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判断的董事。

⽬前来看,国内⼤多数上市公司的独⽴董事现在主要是由上市公司⾃⼰来选派的,缺乏独⽴性。

从独⽴董事构成来看,独⽴董事的⼤部分是⾼校教授和专家学者。

⾹港董事会研究院⾸席分析师计骅指出,⾼校学者之所以成为独⽴董事的最⼤来源,⼀⽅⾯是因为⾼校学者素质⽐较⾼,知名度也较⼤;另⼀⽅⾯由于⾼校学者⽐较缺乏公司实务经验,不会对公司管理层具体的管理问题提太多的意见。

财务和法律界⼈⼠也是独⽴董事的重要构成,因为他们都具备较⾼的专业能⼒和知名度,可以提⾼公司的知名度。

此外,在职或者退休政府官员以及所在⾏业协会负责⼈也成为独⽴董事的重要组成,因为他们拥有⼴泛的⼈脉资源,可以为公司发展提供帮助。

⼤部分的董事担任⼀家上市公司的独⽴董事,但是很多是兼职,他不⼀定能够投⼊很多的时间和精⼒。

很多有名的学者和专家,到很多企业担当独⽴董事后,根本没有精⼒去关注公司事务,往往举⼿签字,拿钱⾛⼈,沦为制度“花瓶”。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发布时间:2021-05-17T07:06:33.592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2期作者:王允[导读]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效率,管理层的决策水平,专业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都有了显著提高,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但这一制度在与我国公司制度融合发展的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知情权不能保证,导致其履职能力和履职积极性大幅下降。

王允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效率,管理层的决策水平,专业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都有了显著提高,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但这一制度在与我国公司制度融合发展的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知情权不能保证,导致其履职能力和履职积极性大幅下降。

针对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以上弊端和障碍,笔者借鉴了多个学者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以下建议和观点供参考。

一、进一步细化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权利与义务是独立董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立法工作首先要从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上入手,细化到独立董事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细化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1.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应该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按照其他公司法主体,分列一个章节,细化到独立董事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操作性强的行为准则性规范。

独立董事应依法享有否决权、提案权、知情权、调查权、以及劳动报酬请求权,还应该享有监督权、征集投票权、董事会召集提议权等权利。

独立董事享有对公司高管和决策层的监督权利,实现对董事会的有效监督,才是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

2.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义务独立董事负有诚信义务与勤勉义务,要把义务具体到对本公司的决议的保密,每季度应该要参加董事会决议会议的最低次数,发表建设性意见和提出议案的次数,有效行使监督权的次数以及对公司运作的了解程度。

独立董事任职思路

独立董事任职思路

独立董事任职思路一、了解公司运营作为独立董事,首先要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这包括了解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范围、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等方面。

通过与公司高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市场环境,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监督董事会决策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

在参与决策过程中,要积极发表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关注决策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决策进行及时纠正,确保董事会决策的有效实施。

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小投资者是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保护其利益是独立董事的职责之一。

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安全。

四、审议重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营中常见的经济行为,但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

作为独立董事,要认真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确保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要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五、对外担保事项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是公司的重要风险点之一。

作为独立董事,要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加强对担保风险的管理。

要对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情况、风险评估、担保额度和期限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因担保事项引发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六、审核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文件。

作为独立董事,要认真审核公司财务报告,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要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审计意见、重要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解和分析,防止财务报告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同时,要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七、提名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重要机构之一,负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

作为提名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选聘标准和程序,确保选聘过程的公正、透明和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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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的构想【摘要】最近十年社会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独立董事的任职机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从现有的有效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分析了法人担任独立董事的需要与优势,最后针对出现问题勾勒出若干任职标准。

【关键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立法完善自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于2001年8月16日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其设立就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大举措。

独立董事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2年的“凯德伯瑞报告”中,它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

①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正式实施的时间不过10年的时间,但是关于独立董事的负面新闻却屡见不鲜,像2005年上市公司*st化工(000791)与公司独立董事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爆出担保丑闻,2010年青岛碱业的独立董事刘毓源违反了证监会关于敏感期内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接二连三的独立董事出事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让社会重新聚焦在独立董事这个新兴制度上。

一、目前我国独立董事任职制度的运行现状(一)立法的制度层面目前我国还未对独立董事这个新兴制度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主要相关的有效规定仅有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4日发布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由此看来,不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钻空子的目标,从另一方面也表明该制度缺乏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平台。

(二)现实的操作层面独立董事虽然已经在中国实施的时间已有十年,但是其取得的成效却不尽如人意。

从对2000年度前(含2000年度)就已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56家上市公司的分析来看,在有效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和业绩改善等方面并没有突出贡献。

在56家上市公司中,只有25家业绩较2000年有所提高,31家业绩出现下滑,其中4家公司仍出现亏损。

②虽然上市公司都已经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在公司内部设立独立董事,但是由于“花瓶董事”、“影子董事”以及毫无实干的董事的普遍存在,导致公司效益没有引进该制度所期望带来的提高,甚至出现下滑、亏损的现象。

据此来看,规避上述种类的独立董事十分必要,如何排除大股东操纵独立董事的可能性、如何确保独立董事投入足够的精力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在2011年6月底以前选聘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在2012年6月底之前,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必须占到1/3以上。

根据这一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1150多家上市公司所要聘请的独立董事总人数在2300名(次)以上,以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平均规模每家10-12名左右计算,独立董事总人数应在4000名(次)以上。

③在众多的符合要求的独立董事人选中挑出合格人选、优秀人才,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个难题,是否可以转嫁该难度给别家机构组织、是否可以在需求量如此之大的需求中扩大独立董事的适格范围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根据现有法规中规定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两点考虑(一)人情社会中如何破碎“花瓶董事”相关的规定都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然而从当前中国实际的情况来看,“任人唯亲”的情况并不少见,形成了不少“花瓶董事”,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中国特殊的“人情社会”因素紧密相关。

实际上,虽然法律明确规避了大股东的亲属,但是仍然不能大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与其具有利益关系,比如mbo高手郑培敏进东方电机当独董完全是因为哥们义气,东方电机的前任董事长是郑的清华校友。

因此,仅仅把大股东的亲属及其主要的社会关系列入不应作为独董的范围还是太狭隘,在接下来的法律完善过程当中,应当扩大独董的排除范围,让独董实质上拥有其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的兼职情况根据法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但是2011年年报显示有四人违规同时任职6家上市公司独董,而任职5家上市公司独董的有59人。

另外,根据在职的独立董事的反馈来看,这个数量变相分散了其治理公司的精力,降低了其决策的科学性,减少了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机会。

复旦大学管理系副院长芮明杰对于自己身上附加的四个独立董事职务表示“太累”,作为同时身兼众多社会职务的教授来说,他能做到的只是看报表,听提案的提议者跟他解释提案的合法合理性,然后一年两次参加董事会、股东年会。

④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刘宁元教授、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傅鼎生教授纷纷都表示兼顾各方面考虑,综合来看兼职独董最多只能在两家上市公司兼职。

一人担任数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无论从时间上、工作量和个人精力上都受到很大牵制,也就不可能发挥有效的作用,设立独立董事一职也就失去了意义。

⑤另一方面,独董知晓所服务公司的商业机密,若一名独立董事同时受雇于多家上市公司,很难绝对避免公司之间不产生利益关系,甚至有可能会导致关联公司的产生。

因此本文认为,可以把独董同时担任公司的数量减少到两家,这不仅可以投入更多人力去更好地服务公司,而且能够防止独董与其中一家公司联合侵害另外公司的利益。

三、法人能否担任独立董事在“法人能否担任独立董事”的问题上,我国缺乏明确的立法。

本文认为,从我国现有的法人制度的立法基础出发,国家认可法人担任独立董事将会有其独有的优势。

(一)我国“法人实在说”理论我国《民法通则》在法人本质问题上明确表明“法人实在说”的立场,该学说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责任,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既然现有的规定都已经肯定了自然人的董事资格,那为何剥夺与自然人具有民事上类似权利能力的法人担任董事的机会?允许法人担任独立董事,从另一侧面肯定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人实在说的立法理念。

(二)法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优势1.肯定法人的独立董事资格,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国主要是在“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双重压力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董事不独立,不仅在我国,在国外也存在着效率不高的问题,主要矛盾在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不均衡博弈造成的。

⑥就当前独立董事的运行过程来看,自然人董事个人的薪酬是直接从所服务的公司所领取的,这就有可能致使其决策的科学性受到雇主利益因素的干扰与制约。

若是采取独立董事的角色以法人组织的形式出现,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二方主体,参与公司治理、决策的人员是直接从独立董事公司支取薪酬,这就大大降低了与受雇公司的大股东勾结,增强了独立董事功能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肯定法人的独立董事资格,有利于解决候选人“万里挑一”的问题,提高公司效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披露的有关数据显示,现有的1150多家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董事总人数应在4000名(次)以上,实际上独立董事的人数远多于这个数字。

在数量众多中挑选出杰出人才势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头疼的问题,此时若使独立董事公司担任此责,则会减少上市公司的挑选难题。

另一方面,独立董事能够通过薪酬吸引、招募各领域的专家能手进入公司工作,相较于自然人董事一人更具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更符合现代经济与法制对于独立董事的需求。

再者,由于独立董事公司可以综合各领域有理论知识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为某一上市公司服务,其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该公司的运营状况,及时有效地掌握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公正地为公司做出最科学的决策,提高公司效益。

3.肯定法人的独立董事资格,有利于实现独董决策失误时的追偿机制从当前情况来看,当自然人董事决策失误时很难让公司与第三人对自己所受的损失进行追偿,其原因主要是自然人董事本身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承担赔偿责任。

在否认法人董事资格的情况下,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担任公司董事,他执行职务给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为本人⑦。

在法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要求独立董事公司进行赔偿。

独立董事公司拥有人合与财合基础,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时的赔偿能力优于势单力薄的个体自然人董事,减少上市公司与第三人所蒙受的损失。

所以,肯定法人的独立董事资格,便于追究法人董事的责任,提高了上市公司或者第三人的追偿的能力,有利于实现独立董事决策失误时的追偿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制度的构想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制度应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扩大不予考虑作为独立董事的人员的范围,减少现实中存在的“花瓶董事”的数量;第二,限制独立董事任职公司的数量的上限,确保独立董事有足够的精力治理公司;第三,认可法人的独立董事资格,实现决策失误的追偿机制。

立足我国实际,本文认为,《公司法》修改中可作规定如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4.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6.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7.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8.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二)“已在两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法人可以被选任为独立董事法人被选任为独立董事时,受以自然人名义担任独立董事时同样的条件和义务的约束,并承担相同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注释:①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95页.②胡梅娟.《让独立董事“法人化”》,2004年04月.③参见《走进独立董事》,《中国证券报》,2011年11月.④崔秀丽,杨晓宇.《边缘化的独立董事》,《全球财经观察》,2004年8月版.⑤高媛.《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问题及其完善》,《经济论坛》,2010年11月刊:第123页.⑥参见http://,胡梅娟,2004年04月19日.⑦根据《证券法》第63条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况下,董事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除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有关董事也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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