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_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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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
性 。在污染初期表现并不明显 , 往往要经 过相当长时 间以后才
慢 慢 体 现 出其 危 害 性 , 同 时其 引 发 的 危 害 性 是 持 续 的 。 最 近 全
平, 正如 前面所 分析的同质赔偿原则 的假设前提在 环境 民事侵
权 中已被打破 , 环境 污染 企 业 与污 染受 害者 的差距 会越 来 越
传统 的民事侵权赔 偿 制度 已无 法实现某 些方 面 的实质 公
制, 如果让 企业花 费大量资金来更 新设备 , 必定 会加剧企 业资 金链破裂 , 破 产现象增 多。甚至我 国某些地 区政府不惜牺 牲环 境来换取投 资 。同时 , 很多 国外 粗放 型产 业也 逐 步转 移 到我 国。所 以环境 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存在 的相对价值性 。 ( 三) 环境 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周期上的 长期性 对于一般 的侵权行 为来说 , 只要 当事人 停止 实施 侵 害 , 侵 害行为 即终止 。而环 境 民事 侵权行 为所 引 发的后 果具有 潜伏
论惩罚性 赔偿在我 国环境侵权领域 的适用
霍崇卓
( 安徽 大学 , 安徽合肥 2 3 0 6 0 1 )
[ 摘 要] 在我 国社会主 义经济的发展 的同时, 环境保护 问题越发 引人 关注 , 据卫 生部 监督 局统计显 示, 我 国有 3 . 2
亿人 口饮 用水存在安全 隐患 , 每年 因城 市空气污染引发 的死亡率达到 1 7 . 8万人 。同时 , 引发的 污染事故 达到数 千起。 本 文以美国相 关立法为例 , 就在 当今社会是否要在环境侵权 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以及在什 么条件 下才能引进 惩罚性
赔偿展 开论 述, 以求通过 法律制度的 完善来缓解 中国当今严重的环境侵权 问题。
[ 关键词 】 环境 民事侵权 ; 惩罚性赔偿 ; 适 用标 准 [ 中图分类号]D 9 2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3 ) o 4 — 0 0 6 1 - 0 2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枯竭等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

环境侵权是指个人、组织或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对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造成影响的行为。

环境侵权事件给环境和社会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因此必须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或者加强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有力的制约。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事件中的应用,以期能够让侵权者为其行为负责,破坏环境的行为者必须为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研究内容
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点以及在环境侵权中的应用;
2. 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分析;
3.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 提出完善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可以为制定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提供理论参考,有助于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六、研究进程安排
第一阶段:文献调研和资料收集(1-2个月);
第二阶段: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2-3个月);
第三阶段:数据处理和专家访谈(2-3个月);
第四阶段:论文撰写和答辩(2个月)。

七、预期成果
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对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倾倒了大量有害物质,导致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罚款、赔偿受害人损失等。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基于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旨在通过增加违法者的经济负担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2.案例二:某村镇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放污水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村镇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当地的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污水处理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因为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保意识,遵守环保法规。

3.案例三:某化工企业偷排废气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偷偷排放有害气体和固体废物,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院判决该化工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给违法者以经济上的制裁和打击,同时也可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4.案例四:某矿山开采企业破坏生态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导致山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

法院判决该矿山开采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促使企业重视环保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摘要]从危害后果看,环境侵权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其导致的危害后果更严重、范围极广、潜伏时间更长。

必须对此种侵权加强制裁,惩罚性赔偿就是手段其中之一,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符合环境侵权的立法趋势,能够达到制裁的目的,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一、环境侵权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分析关于环境侵权的概念,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民法学者从传统的侵权理论出发,发展出环境侵权的概念,延伸出其本质,一般只包含环境污染所致的侵权,归纳后可以概述为:环境侵权是行为人的行为通过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和危害。

名称也有差别,如王利明教授称之为“环境污染侵权”,梁慧星教授谓之“和杨立新教授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环境法学者的定义则可能更为宽广,他们更加地注意到了对于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问题,他们认为环境侵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侵害和对公众的环境利益的损害。

为了和民法学者所提出的环境侵权概念相区分,他们提出了环境侵害的概念。

如徐祥民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环境侵害的一个下为概念,甚至只是一个很小的部分。

因为,环境侵害涉及到更加广泛的公共环境利益保护,在传统的民事侵权制度上不能找到合适的权利主体,难以在制度框架下解决,所以本文使用的是民法学者提倡的环境侵权的概念,即:环境侵权是行为人通过改变受害人周围的环境或者环境要素,间接地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和损害赔偿相对应的概念,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救济的一种途径,本质上是同质赔偿。

同质赔偿的意义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恢复到原来的法律状态。

惩罚性赔偿时在通知赔偿的基础上,给受害人另外的赔偿,它彰显的主要是对于行为人的制裁。

惩罚性赔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理解。

在英美国家,其基本含义是指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一种损害赔偿,他不是为弥补原告所受到的损害,而是为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而判给原告的一笔金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2•【文号】法释〔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审慎,注重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三)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海上溢油生态损失赔偿的法律与技术探讨

海上溢油生态损失赔偿的法律与技术探讨

在 国家 海 洋 局 积 极 推 进 下 ,因 蓬 莱 溢 油 事
组 织 由海 事 最 高 官 员 负 责 。 这 起 事 故 发 生 后 , 法 国大西 洋 海 军 司 令 立 即负 责 起 军 事 和 民事 行 动 ,动用 了多 处码 头 和 港 口备有 的设 备 与 物 质 , 共计 4 0 0 0多人 对 长 达 4 0 0 k m 的 海 岸进 行 油 污 清理 、回收 ,修建 了重油 废 物存 储 场 ,花 费4年 时 间处理 溢 油 。根 据 同 质 性 原 则 ,肇 事 者 负 责 支付 所有 相 关 费 用 。这 种 方 式 在 我 国 因应 急 管 理 系统和 物 质 与 技 术 准 备 难 以 达 到 法 国 那 样 的
法 国政府 获得 1 5亿 欧 元 的赔 偿 费 口 ] 。法 国高 等
刑事 法 院是 根 据 法 国溢 油 应 急组 织 所 付 出 的 行
动产 生 的 费 用 来 判 决 赔 偿 费 的 。法 国溢 油 应 急
动物 恢复 费 用 9 3 8 . 0 9万元 ;⑦ 生物 治理 研 究费 和监 测评 估 费 5 7 9 . 8万元 ;共 计 9 8 3 6 . 9 3万 元 。 针对 天 津 市 海 洋 局 的诉 求 ,天 津 海 事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结 果 是 :环 境 容 量 损 失 7 5 0 . 5 8万 元 ,调 查 、监 测 评 估 及 生 物 修 复 研 究 经 费 2 4 5 . 2 3万 元 ,合 计 不到 1 0 0 0万元 ,即原 主张 的合计 诉 求 中只有 1 O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再 从 湛 江 港 新 加 坡 籍 “ 海成 轮 ” 溢 油 案 件 结 局 来 看 ,从 生 态 损 失
碍经 济 发 展 ,造 成 巨大 的损 失 。 因此 ,我 国经

我国环境民事侵权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我国环境民事侵权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与环境有关的 民事侵 权案件 处理中 ,我 国的 民事 责任 制裁方式是 :侵 害人只是被 强制地放弃 了从受 害人处 的所得,归还 了受 害人 的损失,侵权
法的损害填补功 能和 惩成功 能无法得到 体现,实质正义 的要求也不 能实现 ,环境 污染的受害者不仅 是受害人本 身还可 能包括 受害人以后的几代 人。文章通过对我 国环 境侵权应 引入惩 罚性 赔偿必要性 的论证 ,试 图说 明我 国环境 民事侵权立法上 的缺失 。同时也说明在环境侵权 案件 中即使 引入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也应当被严 格限制其适用 范Ⅲ ,能够 适用 惩 罚性赔 偿的环境侵权案 件类型 。 [ 关键词] 环境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1 x( 0 ) 6 0 1 - 9 9 2 1 0 - 3 01 0 4 0 3
1 0年 国 际 社 会 科 学 评 议 会 议 在 日本 东 京 召 开 的 “ 害 问题 座 9 7 公 谈 会 ”上 发 表 《 京 宣 言 》 提 出 :“ 们 请 求 ,把 一 个 人 享 有 其 健 康 和 东 我 福 利 等 要 素 不 受 侵 害 的 环 境 的权 利 和 当代 传 给 后 代 的 遗 产 应 是 一种 富 有 自然美 的 自然资源的权利 ,作为一种 基本人权 ,在法律体系 中确定 下 来。 后的 《 ”此 人类 环 境 宣 言》 内罗 毕 宣 言》 和 《 于 环境 与 发 展 的里 、《 关 约宣言》等国际性文件中,都反复的强调环境权应成为基本人权的观点。 《 中华人 民 和 国环境保 护法 》第 2条 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 生 存 和 发 展 的各 种 天 然 的 和 经 过 人 工 改 造 的 自然 因 素 的 总 体 。细 化之 后

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人造成 的, 第三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
的过 错 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可 以向 污 染 者请 求赔
偿, 也可以向第 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 , 有权 向第 三人
追偿 。 环境 侵权 案件 不同于一般 的侵权 案件 , 是一类 特殊类 型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损 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 应用到任意环境侵权案件 中 ,将会加大市场经济主体 的运营 成本 , 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市场化运作的积极性 , 不利于我 国
目前积极发展经济的国策 , 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因此 , 在环境侵权案件 中, 惩罚性赔偿应 当被严格限制其适用 范围, 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 的环境侵权 案件类 型有 以下几种 :
能存在不 劳而获或不 当得利 的情形 。而无论侵害人所遭受的
不公平或受害人 的不劳而获或不 当得利都不符合立法者的立 法本意 , 与社会公众遵循 的公平 、 平等 、 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3第三方原 因造成 的环 境侵 权的案件才能适用惩罚性赔 . 偿 。我 国刚颁布的《 侵权 责任法》 2 条规定 , 第 8 损害是因第三

要: 惩罚性 赔偿 作为一种特殊的损 害赔偿制 度 , 它本身不具有补偿 性赔偿 广泛适用的特征 , 以惩罚性赔 所
偿 必须在严格 的条件 下使用。此外对惩罚性赔偿的使 用应 当持谨慎 的态度 , 因为惩罚性 赔偿 是一把 双刃剑 , 用的适 当, 既有利 于保护 受害人 的合法权 益 , 又能保证侵 害人不致 因为惩罚性赔偿 而导致 经营困难破走 向产, 能够不干 还
收 稿 日期 :0 0 0 — 1 2 1 — 3 1
件是 由第三人直接造成 的,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和污染者都有 赔偿 的义务 , 污染者赔偿后可 以像第三人进行追偿 , 这种由第 三人造成 的环境侵权案件应 当首先适用补偿性 赔偿 原则 。下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工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环境侵权事件频发。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法律制度对环境侵权事件的惩罚越来越严格。

在这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已经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针对有违法行为的被告,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赔偿数额超出了仅仅抵消原告损失的限度,从而实现了对被告的惩罚的赔偿。

由于其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和示范教育意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保障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权益。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际上也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因环境犯罪行为的增多而出现的一种制度,是对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面补偿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广泛应用,旨在惩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施工者、经营者和其他环境污染者,提高他们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心和意识。

具体来说,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环境侵权行为滞后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方式来保障环境的权益和保障权益;(二)环境侵权者在掩盖事实和逃避责任方面表现出的恶意甚至是犯罪行为,可被视为惩罚性赔偿的重要适用对象;(三)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环境审计、评估和验收环节,对于环境事故的根本问题进行了解和治理;(四)由于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经常是致命或难以恢复的,此类环境犯罪是很难恢复以前状况的,因此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可以对被害方提供更有利的解决办法。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优点1. 提高责任心和意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强化环保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针对那些在环保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人。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具有 制 裁 和预 防 的功能 。 ’ 首先 , 由于 惩罚 性赔 偿是 在 同质赔偿 基 础上 , 又 对加 害人 课 以更 大 的赔偿 数额 , 因此 , 害人通 受
惩罚 性赔 偿 是 指 加 害人 向被 害 人 支 付 的 , 超
过其财产损害范 围的一种 金钱赔偿。《 牛津 法律 大 辞 典 》 P nt eDal e 把 u iv la s和 Vidci a i "g / n i v D m— te
中图分 类号 : 4 8 DF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2—8 5 {0 6 0 17 2 4 2 0 )2一O 4 —0 08 3


惩 罚 性 赔 偿 的涵 义
偿原 则 。我 国 民事 立法 采取 了对两 大法 系兼 收并
蓄的态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担保法》 在《 《 等法 律规范中规定 了惩罚性赔偿 责任 。但是 , 该原则 并未 广 泛适 用 于 民事生 活领域 。 惩罚 性赔 偿 不 仅 具 有 补偿 的功 能 , 而且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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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8卷 第 2期
2006年 3月
渤海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nlf oa Unvri (oi c ne ora o hi i syS c l i c) B e t aS e
Vo _ 8 No 2 I2 .
收稿 日期 :0  ̄一l 一3 20 l o
作者简介 : 李 4 8
劲 (9 3 , , 16 一) 女 副教授 , 从事环境法学 、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 行 Fra bibliotek维普资讯
项交易 。 ] l) n( 1 补偿性赔偿 的内容 在于填平受害 P5
人遭受 的实际损失 , 并使受害人恢 复到权利未遭 侵害之前的状态 , 即以等额的损害赔偿金交换等 额的损害。因此 , 补偿性赔偿对于富裕 的侵权人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偿损 失 的工具 , 而是 最 大限度 地减 少 纠纷 和损 害 的 发生 。惩罚 性赔 偿 在有 效 地抑 制 加 害人 实施谋 取 隐 性侵 权 利益 行 为 的 同时 , 为充 分 补偿 受 害人 所 受 损 失提 供 了现 实可 能 性 , 也 使法 律 的权威 以及秩 序 和
安全 得到 有力 的维 护 , 有助 于实 现法 的正 义理念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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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 罚性 赔偿在 我 国侵 权 法领 域 的适 用
李 平
( 中师 范 大 学政 法 学 院 , 湖北 武汉 华 4 07 ) 3 0 9
摘 要 :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侵 权 领 域 的范 围逐 渐 扩 大 , 国 应 引 入 惩 罚 性 赔 偿 这 一 制度 。 文 章 分 析 了 随 我 惩 罚性 赔偿 制 度 的 价值 和 我 国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合 理 性 ,并 结 合 国外 立法 经 验 对 我 国 惩 罚 性 赔 偿
则 范 围的罚 行或 准刑 事性 侵害 的惩 罚 ;3 对 那 些在 通 常情 况 下无 法 补偿 的损 害 , 感情 伤 害案 律师 费 () 如
用 或 其它诉 讼 费 用 等 的补偿 ;4 作 为迫 使那 些 丧 失 良知 的 被告 停 止 其 明知 是 危 险 的或 是不 正 当 的行 () 为的惟 一有 效手段 , 他们 之所 以仍 继 续 这类行 为 是 因 为对其 造 成 的损 害 进行赔 偿 ( 保 险 ) 继续 实 而 或 并 施 该类 行为 会对 他们 更加有 利 益 。 在大 陆法 系 的传 统 中 , 于 自由资本 主 义 时期 个 人权 利本 位 的法 律 理 念 , 事赔 偿 责任 是 补偿 性 基 民
其次, 补偿 性原 则 并不 能充 分起 到惩 罚恶 意 民事行 为 的作用 。 至诸 如 在环境 侵 权之 类 的案 例 中 , 甚

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法中的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法中的适用

“ 身体 或 健 康 的侵 害 , 国 立 法 一 般 规 定 , 据 受 害 人 的 申 对 各 根 请 , 害 人 必 须 支 付 赔 偿 金 。在 环 境 法 中 , 致 ” 由于 环 境 侵 权 的 种 种 与 传 统 民事 侵权 的 不 同特 征 , 且 在 很 多 情 况 下 环 境 侵 权 对 被 害 者 并
步研 究的课题 。惩罚性 赔偿 制度 作 为一 种 特殊 的 赔偿 制度 , 其 自 有
包 括 对 生 态环 境 等 因素 的损 害 。现 有 的法 律 框 架 采 用 的 是 传 统 的
同 质赔 偿 原 则 , 但从 环境 民事 侵 权 的特 性 可 知 , 质赔 偿 原 则 难 以 同 满 足 环境 侵 权 救 济 之 要 求 。
要 兼 顾 精 神 损 害 和 环 境 权 益 损 害 的 赔 偿 , 就 要 在 一定 限 度 内引 这 人 惩 罚 性 赔 偿 措施 , 满 足 受 害人 的赔 偿 请 求 , 使 行 为 人 更 为 谨 既 又
慎 , 制环 境 侵 权 现 象 的 泛 滥 , 到 “ 与 自然 ” 和 谐统 一 。 抑 达 人 的 二 、 罚 性 赔 偿 概 述 惩
惩 罚 性赔 偿 , 般来 说 , 指 有 法 庭 所 作 出 的赔 偿 数 额 超 出 实 一 是 际 损 害 数 额 的赔 偿 , 对 于真 实 赔 偿 的 一 种 “ 加 ” 补 偿 。 在 实 是 附 的 践 上 , 种 赔 偿 是 对 被告 的一 个 惩 罚 。 这 惩罚 性损 害赔偿 与 民事侵 权 的“ 补偿性 赔偿 ” 比 , 如 下特 点 : 相 有 第一 , 罚性赔 偿具 有依 附性 。只有 被告 的行为构 成补 偿 性赔 偿 惩 要件 , 才能够 请求惩 罚性 赔偿 , 惩罚 性赔 偿不 是独 立 的请 求权 。 第 二 , 罚性 赔 偿 是 由法 官 通 过 自 由裁 量 做 出 的 , 具 有 不 确 惩 即 定性 法 官 可 以根 据 被 告 的 财 力 , 分 发 挥 自 由裁 量 权 , 不 同被 告 充 即 的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不 同 , 同样 的违 法 情 况 下 也 可作 出 有 较 为 悬 殊 在 的差 异 的惩 罚 性赔 偿 额 的判 决 。这 样 可 能 是 对 民 法 的 “ 平 ” 则 公 原 的违 背 或 挑 战 , 采 取 这 样 的 方 式 , 以对 更 有 经 济 实 力 的 被 告 以 但 可 后 再 做 出 此 类 行 为 有 所 遏 制 , 能 达 到 一 种 新 的 动 态 的公 平 , 才 否 则 , 发 挥 不 了惩 罚 性 赔 偿 的 作 用 。 就 第 三 , 罚 性 赔 偿 的 适 用 范 围要 求被 告 具 有 主观 恶 性 , 不 论 惩 而 其 是 否 具 有 过 失或 者 无 过 错 。因 为 惩 罚性 赔偿 的 目的 即惩 罚 极 端 无 理 行 为 之人 , 且 阻 止 该 行 为 人及 他 人 于未 来 从 事 类 似 的行 为 ; 并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刘竹梅刘牧晗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二、《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遵循的原则(二)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四)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五)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量定因素和倍数(六)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一并提起、一并解决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除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在第一百七十九条继续沿用民法总则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专门在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回应了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跨国性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探讨

跨国性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探讨

跨 国 性 环 境 侵 权 中惩 罚 性 赔 偿 的 合 理 性 探 讨
朱 昊
( 国政 法 大 学 国际 法 学 院 , 京 10 8 ) 中 北 00 8
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 ・ ・ ・ - ・ ) 夺 夺 夺 - ・ >夺 夺 专 夺 孛 夺 寺 夺 串 夺 夺 夺 争 夺 夺 夺 孛 { ・ ・ 4 4 { 夺 夺 串 争 夺 { ・ ・ ・ ・ ・ ・ ・ ・ ・ ・ ・ ・ - ・ ・ 牵 争 夺 夺 孛 争 夺 夺 串 夺 夺 夺 夺
既不能完全禁止 , 也不能完全放任 自流 。 因此 在环境侵权 的 司法救济上不能一律采取排除侵 害的方式加以禁 止。再者 , 环境侵权过程是通过破坏 环境致使生态 系统失 去平衡而 间
接 作 用 于 受 害人 , 各 种 污 染 行 为 的运 作 机 制 又 涉 及 物 理 、 而
侵权 的特殊侵权 , 特别是在 国际产业大转移 的背景下 , 特别
需 要 通过 法 律 的 手段 对 跨 国 性 环 境 侵 权 的 受 害 人 予 以 充 分
化学 、 气象 、 生物 、 生态 等诸 多学科 , 甚为复 杂 , 加之 , 环境侵
权 的 后 果往 往 是 各 种 因 素 的积 累 ,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作 用 要
有效的救济 , 对加害人予以惩戒 。本文通过对跨国性环境侵 权的特点 、 适用 同质赔偿救济的局限性 以及惩罚性赔偿 的功 能阐述, 揭示 了惩罚性赔偿 的合 理性 , 并为 中国在跨 国性 环
有风 险抵抗能力 的普通公众。不仅如此 , 环境侵权的受 害主 体不仅包括当代人, 而且可能包括后代人 。正是由于环境侵 权具有主体不平 等的鲜明特征 , 因此使得环境侵权领域 的严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环境治理中,环境侵权成为了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为生产和生活活动等人为因素,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影响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环境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破坏等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关注。

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案件数量频繁,侵权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引起了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提高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推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研究的内容和目的本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首先,分析环境侵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梳理环境侵权赔偿的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其次,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及与普通赔偿的区别进行研究,并剖析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具体作用。

再次,重点研究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并对目前国内外有关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进行分析。

最后,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有关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建议。

三、研究的方法和步骤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搜集、整理相关文献资料和案例,进行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深入研究。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对环境侵权及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征、种类及法定规定进行概述。

第二步,对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原理、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等进行探讨,包括从有关案例中寻找有价值的经验和借鉴外国先进制度的经验。

第三步,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和比较法的方法,探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了解其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四步,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四、研究的预期结果和局限性预期结果:本文预计能够深入探究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及其与普通赔偿的区别,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的惩罚性赔偿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天津: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doc

天津: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doc

天津: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庄严的法庭,历时两年,备受国内外瞩目的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分别诉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开宣布一审判决。

此前,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等代表1490户渔民诉同一被告的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共8个案件也作出一审判决。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时8分,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大连旅顺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顺凯1号”货轮,在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约23海里处发生碰撞,“塔斯曼海”油轮右舷第3舱破损,“塔斯曼海”轮所载205.924吨文莱轻质原油入海,造成附近海域污染。

诉前,天津海事法院根据本次油污事故成诉案件所有原告的共同申请,依法扣押了“塔斯曼海”油轮。

2002年12月20日,中国再保险公司代表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为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供了300万美元的信用担保,天津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塔斯曼海”油轮的扣押。

天津海事法院于今年6月14日和6月23日,两次召开由10个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的审前会议,明确了共同涉及的争议焦点事实。

一审判决宣布后,天津市海洋局有关人士说,我国、英国和马耳他均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

本次海洋生态索赔是我国第一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船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是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首次确定了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开创了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先河。

一、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权益原告天津市海洋局诉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2年12月26日天津海事法院立案受理。

从今年6月24至12月17日期间,6次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于2002年11月26日至12月23日,对事故区域分别进行了5次深入细致的海上调查和取证,对照事故发生前2002年11月17日对事发水域进行的海水和沉积物监测结果,证明事故海域被严重污染。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实践困境及适用规制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实践困境及适用规制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实践困境及适用规制
孙培莹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前沿》
【年(卷),期】2024(13)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后续多项司法解释确立了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项制度目前仍不完善,制度实践与制度应然状态存在较大差异。

通过梳理已有案例可以发现,相较于环境侵权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在公益诉讼中作为诉讼请求的胜诉率远远高于私益诉讼中,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则有重复处罚支倾向。

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是惩罚性赔偿在不同诉讼中的适用标准不同,深层下有传统民法思维与政策价值导向的影响。

目前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迫切地需要应用惩罚性赔偿发挥弥补、惩罚等效用,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其他公法制度的高度相似性、制度衔接问题等,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

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格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实施细则尚不完善之时,应当转变传统思维、创新实施方式、进行能动探索,加快推动建设生态文明的高质量发展要求。

【总页数】9页(P273-281)
【作者】孙培莹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以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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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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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海峡法学Jun.2012第2期(总第52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2 (Sum NO.52)环境侵权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为例兰家丽(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摘 要:现行法律在解决渤海溢油环境污染侵权中存在着对康菲石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低、对因溢油事故遭受损害而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等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通过加重环境不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制裁和遏制了环境侵权中不法行为人本人及他人类似行为的发生;其具有的私人诉讼机制,不仅有利于环境法治的社会化,还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渤海湾溢油; 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2)02-0035-05一、引言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导致3345桶原油及钻探泥浆泄漏进入附近海域,致使污染海洋面积6200平方公里,其中劣四类水质海面超过870平方公里,[1]对渤海湾造成了严重甚至是毁灭性的海洋污染。

该起事故不仅给渤海湾渔业等养殖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索赔应适用的法律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针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石油)溢油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如何适用法律?适用1992年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和第91条的规定能否达到惩罚和遏制此类严重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目的?类似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二、现行法律在解决蓬莱溢油侵权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康菲石油的违法行为,我国监管部门对其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07年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

但在具体适用法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如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可操作性、处罚力度过轻、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无法可依等。

笔者主要就处罚额和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展开探讨。

【收稿日期】2012-03-12【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10zd&045)【作者简介】兰家丽(1985-),女,安徽六安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一)现行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针对作业方康菲石油所造成的海洋污染,国家海洋局于2011年7月13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康菲公司立即停止蓬莱19-3油田B、C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活动,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彻底排查并切断漏油源,彻底排查并消除再次发生漏油的风险,并随后责令康菲石油向公众道歉。

[2]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可知,康菲石油此次的行为已造成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并构成海洋环境侵权。

至于对其如何进行处罚及依据哪部法律法规对其处罚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答案。

这也是引起学术界高度关注的原因所在。

在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侵权的立法规范中主要适用于海洋工程污染侵权的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但针对康菲石油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很难找到具体的适用条款。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便按照该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处罚额也不超过20万元。

这样的处罚额明显违反法律公平原则。

一方面对康菲石油来说太轻根本起不到惩罚不法行为的目的,更谈不上遏制其本人及其他人类似行为的发生,相反却有鼓励类似违法行为之嫌。

另一方面这样的处罚额与政府用于事故清理所花费的费用和生态恢复费用相比只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济于事。

即使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责任人也只是以直接救济受害人为宗旨,以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原则。

责任人的赔偿限度要和环境损失以及受害者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相当,也即所谓的民法同质补偿原则。

但因同质补偿的理论基础对环境侵权而言逐渐不相适应,及同质补偿原则对恶意的环境侵权无法起到惩戒作用等,造成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使用现有的同质补偿原则,受害者常常连基本的赔偿和救济都得不到。

侵权法的损害填补功能也就根本无法实现。

[3](二)现行法律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海洋局具有代表国家向康菲石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

但针对事故给渤海湾渔业等养殖业所造成的损失,养殖户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呢?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主体分为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胎儿和死者的近亲属。

按照国家海洋局的索赔时间表,沿海16个省市政府和当地的养殖业户、渔民个人都有权利索赔。

[4]也即直接因康菲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方可提起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

但环境污染侵权状态的间接性、持续性和复杂性,损害结果通常有较长的潜伏期,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被发现。

另外环境侵权行为不仅仅是对特定受害人权益的侵害,在许多情形下,它更表现为不特定众多污染源的复合污染对一定区域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

环境侵权行为所损害的对象包括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权益,有的甚至会造成严重、深远的后果,殃及子孙后代,而且这种损害结果往往无法弥补和消除。

因此环境侵权行为除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私害性,更具有公害性。

如果仅仅规定诸如直接因康菲石油海洋环境污染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和对违法者的彻底惩戒。

因此针对环境污染,每位公民都应有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权利;针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每位公民都应有权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即环境公民诉讼。

但我国现行环境污染侵权法律还没有明确赋予除直接因污染事故遭受损害的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在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时期很不利于环境的保护。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尤其是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中很容易失灵,主要表现为干预不足。

针对环境这种公共产品,经常会出现外部不经济性现象。

又加上国家环境执法力量的局限性,常常出现政府干预不力的情况。

蓬莱溢油就是典型的一例,经过微博发布之后该起事故才引起媒体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①《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侵害行为拥有检举和控告权。

法律既然赋予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就应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但我国现有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提起都是建立在致害人与受害人明确特定的基础之上,所保护的是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利益,所制止和惩罚的是侵害人身、财产权利的特定行为的具体行为人。

这就决定了我国现行诉讼法制度不能有效阻止环境侵害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公益的效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样,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受害人本人(实体权利关系人),而环境公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专属享用权。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所有的人都排除在为环境公益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

不仅如此,由于环境侵害大多是“间接的”和“无形的”,因此,难以确定一个直接、具体的受害人担当原告。

因此这大大限制了类似海洋污染事故中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

通过以上论述,同时符合既能达到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目的,又能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有效运行的,就有了现行的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重要的侵权救济制度,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均得以广泛适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两大法系的逐步交融,该项制度也逐步得到大陆法系的关注与认可。

该制度在我国不仅引起了学者的深入研究,还以立法的形式在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下来。

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这一目的正是笔者主张将惩罚性赔偿运用到环境侵权领域的初衷。

首先,惩罚性赔偿可以通过惩罚过去的过错行为来遏制未来的过错行为,预防同样行为再次发生,因此具有预防和教育的功能。

[5]在环境风险时代来临之际,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让已经恶化的环境质量雪上加霜。

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很大,又加上人员伤亡,对人类的精神损害和身体健康影响更是不可估量。

尤其是一些化工污染、核泄漏等环境事故造成的危害对人类影响的时间是很长的、可遗传的甚至是自然环境不可净化的。

这样的环境事故一旦发生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必须防患于未然。

法律对业已发生的污染事故的处罚和制裁有很好的惩罚违法者、遏制类似行为发生的效果。

行为人在做出类似的行为前肯定会进行理性的利益衡量,当违法处罚高于守法成本时,基于利益的考量,行为人会选择规避风险以尽企业的安全注意义务,将环境事故防患于未然之中。

其次,得到的赔偿金归属原告也正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激励机制。

在现有的发达国家中(如美、日、英等),经过工业化发展阶段尤其是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后,恶化的环境能够治理并恢复到现有的状态可以说与他们国家发达的公民诉讼有着直接的联系。

公民诉讼也即美国环境法上的公益诉讼。

根据我国某些学者的考察,其概念可界定为“私人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包括起诉主体、被诉主体、受诉机关、起诉和受诉依据、诉讼请求等因素。

”[6]公益诉讼的宗旨就是公民为了保护环境等公共利益通过私人诉讼途径来惩治不法行为,并将得到的赔偿金一部分给予提起诉讼的被告。

这也是惩罚性赔偿的特点之一。

因此基于以上两点的分析,笔者主张将惩罚性赔偿运用到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领域。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的原因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与进步,人类对环境资源的需求与环境资源本身的有限容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作为经济发展转型阶段衍生品的环境侵权现象也呈愈演愈烈之势。

以制止与惩戒环境侵权为突破口,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已成为全社会的当务之急。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7]针对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笔者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理由如下:(一)法目的论的应然之意“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8]现制定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遏制不断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让事故防患于未然之中以减少对人体的损害。

但是已经被污染的环境正逐渐侵害人体的健康,如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农药的使用、已被污染的水源和土壤、电磁波辐射等。

“当前,我国正处在环境污染向人体转移的高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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