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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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T si nghua Law R ev ie w Vo l 13,N o 14(2009)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

张新宝* 李 倩**

摘 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其深厚的时代背景,但其在两大法系的发展中却有着基本不同

的轨迹。本文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讨论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认为在我国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典中,非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在个别侵权类型中可以有限度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引言:问题的提出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它通过让加害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但由于该制度本身存在诸如合宪性以及过高的赔偿数额等问题,也是英美法系一直以来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由于传统大陆民法在民事赔偿领域实行同质补偿原则,因此这一制度虽然对大陆法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大多限于理论探讨,至今仍未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受。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民事法律尤其是一些单行法律直接或者间接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这些法律规定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基本确立了我国的精神

损害赔偿制度。112我国1993年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就该条性质

的认识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学者起草的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建议稿已对该制度作了有益探索。但是,如何将惩罚性赔偿与我国现有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协调,如***112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参见张新宝:/从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草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0,5暨南大学学报62009年第2期。

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

何正确界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科学地借鉴这一制度,仍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原告可以获得除实际损害赔偿金之外的损害赔偿。因其目的在于对被告施以惩罚,以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给他人提供警戒和保护公共和平,故惩罚性损害赔偿通常不适用于违约行为,而多适用于侵权行为。而且,单纯的过失亦不能导致惩罚性赔偿。122美国5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6第908条的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补偿性与象征性赔偿外,用以惩罚行为人之恶性行为以及威吓该行为人与他人于未来再为相类似行为而所给予的赔偿金。0美国的5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草案)6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与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0。

惩罚性赔偿最初由英国侵权法创设,称为exe m plary da m ages(示范性赔偿),在美国法中称为pun itive da m ages。从用词来看,二者存在细微差别:pun itive da m ages强调惩罚性,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使其承担超过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Exe mp lar y da m ages除了含有对加害人的制裁之意,更多的是强调此种赔偿的社会示范作用,即赔偿的威慑性,/为他人确立一个样板,使他人能够从中吸取教训而不再从事此种行为0,132从而达到制裁违法,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因此,英国法中惩罚性赔偿更多的强调其社会功能。也因为此,惩罚性赔偿才被认为与民法的补偿性原则相悖,而更接近于刑法。由此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英国早期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且主要限于政府及法定授权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随着对侵权法功能认识的加深,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在使用上不作区分,都称为惩罚性赔偿。由概念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主要有以下特征:

1.惩罚性赔偿是民事责任方式的惩罚。惩罚性赔偿虽然称为赔偿,但是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性质不同。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私的法律关系;惩罚性赔偿中加害人支付的赔偿金是给受害人而非上缴国家;惩罚性赔偿除了有法律的规定,还需要受害人申请,受害人也可以主动放弃赔偿金。

2.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加害人而不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补偿性赔偿重在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意在恢复损害;而惩罚性赔偿则是独立于补偿性赔偿之外另行支付的一笔赔偿金,不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为限,重在对行为的惩戒和威慑。

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不以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为前提,即使没有发生精神损害,只要加害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尤其是动机恶劣、具有反社会性和道德上的可归责性,也有可能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产生与发展:比较法上的观察

1.英美法。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的特殊产物,但是在英国和美国的发展也有区别。在英

122 132参见5元照英美法词典6,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0页。

D av i d F1Pa rtlett,Punitive D amages:L ega l H ot Zones,56La1L1R ev1781,797(1996),转引自王利明: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0,载张新宝主编:5侵权法评论6(2003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张新宝、李倩: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

国,惩罚性赔偿(exe m plary da m ages)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 m den在H uck le v. M oney一案中的判决。但其与英国侵权法上的另一制度)))加重性赔偿(aggravated da m ages)的区别不甚清晰。一般认为,加重性赔偿金是不能由具体证据确定,而是由法官确定的赔偿金。该赔偿金主要出现在侵害无形人格权的侵权案件中。若其可被感知且实际存在,则加重了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至少从理论概念上看,其性质并不是惩罚性赔偿金,而是补偿性赔偿金(如对痛苦的补偿)。142而惩罚性赔偿金,法院认为其并不是用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Dev li n法官强调/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威慑0。152但在实践中,二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如就赔偿数额来讲,加重性赔偿金的数额越高,其惩罚性越明显。之后,在Rookes v.Barnard,一案中,英国上议院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该规则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和加重性赔偿的区别。虽然/加重性赔偿可以实现大部分惩罚性赔偿所要实现的目的,但是在特殊的案件中,惩罚性赔偿还是有其适用的余地。0162Devlin法官认为,在英国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三类案件,第一类是涉及法定的授权机关;第二类涉及政府机关实施/压制的、专横的和违宪的行为0之情形;第三类涉及被告在实施加害行为之前就计算过利润将会超过其所要支出的补充性赔偿之情形。172长期以来,英国普通法对惩罚性赔偿的批评不断,但英国法律委员会在1993年的咨询文件中最终认为:/惩罚性赔偿应当被保留,但法律必须对其严格限制并使之合理化,惩罚性赔偿金只能适用于故意严重漠视原告权利的侵权案件,尤其是双方地位不平等,原告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场合,但不能适用于违约。0182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英国,合同法领域也有约定性惩罚条款,但必须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且约定受到限制,如果该赔偿数额并不是对损失的预先合理估计,则视为/惩罚条款0而不能强制执行。192并且约定性惩罚条款在立法中一般不存在。

但是近年来这一情况在英国有所变化,侵权法中长期以来认可的惩罚性赔偿金也可扩大适用于违约的某些情况。1102之前认为违约不能判处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威判例1112也受到质疑。如果违约同时可视为侵权,且侵权应判予惩罚性赔偿金,则违约也应判予惩罚性赔偿金。有学者甚至认为,在违约判予惩罚性赔偿金方面,法律应走得更远,而不是仅仅鼓励原告证明违约同时构成侵权。1122但仍有法官认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即被告的违约行为非常恶劣时,原告方才可要求判处惩罚性赔偿金。1132

142

152 162

172 182

192 1102 1112 1122 1132参见1德2冯#巴尔、德罗布尼希主编:5欧洲合同法与侵权法及财产法的互动6,吴越等译,法律

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See Rookes v1B arnard[1964]A1C111291

W1V1H1R ogers,M1A1,W inf ield and Jolow icz on T ort,London,S w eet&M axw el,l Sixteent h ed i tion, 20021p17561

参见1德2冯#巴尔:5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6,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47页;A n-dre w Burrow s,R e m e d ies for T orts and Breach of C ontract(2nd ed iti on),Butter w orths,L ondon,D ubli n,Ed i nburgh,1994, pp1272~278。

Consu ltati on P aper N o1132(1993)A gg rava ted,Ex e m plary,and R estit u tionary D amages esp P art V I1参见前注162,W1V1H1Roge rs,M1A1书,第757页。

See Dunlop Pneu m atic T yre L td v1N ew G a rage and M otor Co L td,[1915]A1C1791

See K uddus v1Chief Constab l e o f L e i cestershire Constabu l ary[2002]2A1C1122(HL)1

See A ddis v1G ra m ophone Co L td[1909]A1C111291

See E1M c K endr i ck,Contract Law,T ext,Cases and M ater i a ls(2003)10951

参见A ttorney-G ene ra l v1B l ake[2001]1A1C1268(HL),转引自前注142,1德2冯#巴尔、德罗布尼希主编书,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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