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问题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1.18
•【文号】国税函[2000]57号
•【施行日期】2000.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9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2000年1月18
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11月1日国税函[2004]1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
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结束——。

个人所得税常见100问题汇总

个人所得税常见100问题汇总
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正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发数月的拖欠工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没有发放工资;2、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3、按月计提的工资与实发工资完全一致。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笔者认为,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属于企业费用支出的部分(如职工学习培训费用、工会活动费用),因为个人并没有取得所得,所以不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于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实物等,除明文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项目外,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公共交通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鼓励公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坐公交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许多政府和机构都提供了公务交通补贴。

但是,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减税政策和申报流程等方面。

希望能对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公务交通补贴带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提供参考。

2.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在讨论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根据纳税人的税前收入来计算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税前收入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分为7个层级,从3%到45%不等,税率越高,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增加。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定的一个固定数额,不同层级的税率对应不同的速算扣除数。

3. 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对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将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下面将对两种处理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3.1 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收入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则税前收入将调整为6000元,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种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与其他收入相同,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计算税额。

因此,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也会相应增加。

3.2 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被视为免税收入,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那么税前收入仍为5000元,并按照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的税务咨询与问题解答

所得税的税务咨询与问题解答

所得税的税务咨询与问题解答所得税是一种国家对个人、企事业单位进行征收的税种,是个体经济活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得的一种税收。

在征收和申报所得税过程中,人们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需要咨询与解答。

本文将为读者提供有关所得税的税务咨询与问题解答。

一、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与征收范围所得税按照税收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事业单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体经济活动或者工资、薪金所得等个人所得所应缴纳的税款;企事业单位所得税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所得额和税率确定的应缴纳的税款。

不同的所得税范围和税率适用,需要根据个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申报和缴税。

二、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1. 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各类收入的申报。

个人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如逾期未申报将产生相应的罚款。

2. 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申报需要对企业所得额进行计算,并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

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向税务部门提交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如逾期未申报或虚假申报将面临法律责任。

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的方式和时间,具体由各地税务部门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三、所得税的税务咨询与问题解答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如税种选择、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税务处理程序等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1. 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根据个人的所得额和个税起征点来决定的。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额达到一定数额后,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应根据个税起征点和所得额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2. 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如何申请?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相关政策,申请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如创新型企业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税收问题70问及答案

税收问题70问及答案

(税收问题70问及答案)1问题: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答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

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2问题: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如果个人没有从事中介行业的合法资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房地产企业向没有资质的个人支付手续费。

答案: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只有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才允许佣金手续费按照不超过合同交易金额的5%在税前扣除,因此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企业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中一般按服务费开发票,允许列支。

按佣金开发票,不能列支。

3问题:地下停车场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公摊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公摊成本处理。

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4问题:房地产企业从政府获得的补偿将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政府获得的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案:房地产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5问题:房地产企业以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位出售或出租,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答案: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停车场所的,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而公共配套设施在计算计税成本时,是不作为可售面积的,因此无论是无产权的地下人防设施,还是有产权的地下车库,都是以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停车场所,因此均可以不作为可售面积计算。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税制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执法不严等问题,致使税款流失严重。

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与此同时建立合理的税收征管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新课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

现行个人所得税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

(一)税制模式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办法,各项所得分别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纳税,且各项所得不再汇总计算。

这种差别待遇的方式,适合源泉扣缴,但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加之这种征收方式缺乏弹性,增大了税收成本。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这种课税模式必然使税收征管困难、效率低下。

目前实行这种税制模式,存在以下弊端: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对个人所得税提出的最迫切的要求是调节个人收入关系,保证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

同时,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目前还不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所占有的比例较小,组织财政收入近期内不是它的主要功能。

所以,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

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没有实现调节收入公平的目的。

2、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容易造成合法避税,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导致税源的流失。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难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难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难点问题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根据其盈利额支付给国家的一种税项,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减去一些合法支出和成本。

税前扣除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下面将就几个比较常见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1. 投资性房地产的扣除问题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以投资收益为目的,购买或建造的用于出租或增值出售的房地产。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折旧和摊销,这些折旧和摊销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然而,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扣除折旧和摊销费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并符合税法的规定。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方法选择和税前扣除的时机,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 预计负债的扣除问题预计负债是指企业因特定事件或交易而产生的、在一定期限内需要支付的应计期货负债。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将预计负债作为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然而,在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时,企业需要仔细核实和计算,并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预计负债的支付时限和扣除的时机,以避免因未按时支付而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3. 资产损失的扣除问题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而导致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损失。

企业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将这些资产损失作为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但是,企业在扣除资产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该对资产损失进行准确的计算和评估,确保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其次,企业需要及时报备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手续;最后,企业需要遵守税法的规定,确保资产损失的扣除无误。

4. 科研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科研开发是指企业为了创新和提高技术水平而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和实验活动,并发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科研开发费用作为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但是,企业在扣除科研开发费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企业需要将科研开发费用的发生与实际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充分的关联;其次,企业需要妥善保存相关的支出凭证和材料,确保扣除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最后,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备手续,以确保科研开发费用的扣除合法有效。

企业所得税题目及答案

企业所得税题目及答案

企业所得税题目及答案企业所得税练习题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你将选定的答案编号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入括号内。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C )。

A.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 )。

A.林产品的采集B.中药材的种植C.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D.油料的种植3.某食品工业企业2013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广告费支出8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0万元。

2014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广告费支出2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15万元。

则2014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 D )万元。

A.297.5 B.585 C.600 D.2154.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时间是( D )。

A.年终后2个月内进行B.年终后3个月内进行C.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D.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5.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分支机构没有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 A )。

A.20% B.25% C.30% D .33%6.下列税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从收入额中扣除的是( B )。

A.消费税 B.允许抵扣的增值税C.营业税 D.土地增值税7.某工业企业2014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201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 A )税率缴纳。

A.25% B.20% C.18%D.15%8.下列项目中,需计入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 D )。

A.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B.远洋捕捞所得C.企业获得的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收入D.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9.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B )。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1个人所得税概述1.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理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公民、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应税所得和非中国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它的征收是否合理关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为纳税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直接承担者,他们纳税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实际收入。

1.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作用(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支出不受较大影响的情况下,通过向高收入者多收税,向中等收入群体少收税,向低收入者不收税的一种方式,缓解因收入不均衡造成的贫富差距过大的情况,体现了社会的公平。

(2)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随着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不断深化和普及,这一税种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升高。

2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2.1税制模式不合理(1)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按月、按次分项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对调节收入的力度有局限性,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对于那些收入比较集中的纳税者,他们会采取分散收入的方式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样会造成应纳的所得税流失。

(2)同等收入,对不同来源的收入税负不公由于对纳税者的非工薪收入无法进行准确的衡量和计算,使得同等收入条件下,不同来源的收入税负存在不公平现象。

众所周知,一般工薪阶层的收入来源比较有限,其纳税额较多且固定,而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很难被监管部门监控到。

这违背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的立法原则。

2.2税率设计过于繁琐我国税率结构过于繁琐,有累进级数达7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包括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还有减征和加成征收,如对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股息红利等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在实行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加成或减征。

所得税申报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所得税申报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所得税申报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法所得税申报是企业和个人每年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但在申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申报中常见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税务法规的不清晰在所得税申报过程中,税务法规的不清晰是一项常见的问题。

有时候,税务法规的表述模糊或矛盾,导致申报人不知道该如何正确地操作。

解决方法: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多方位地进行信息收集。

首先,可以通过查询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税务规定的解读来获取最新的法规信息。

其次,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服务机构或请教经验丰富的税务专业人士,以获取正确的法规解读。

二、计算所得税税额的错误在所得税申报中,计算所得税税额的错误也是一大难题。

这主要是由于涉及到很多复杂的计算公式和税率折算等操作,容易出现计算错误。

解决方法:为了避免计算错误,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确保使用最新的税务申报软件,它通常会自动计算税额并提供所需数据。

其次,仔细核对申报表格中的数据,确保准确无误。

如果有必要,可以请专业的会计师进行复核。

三、税务问题的缺乏意识有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缺乏对税务问题的足够意识,不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和申报要求,这给正常的申报流程带来了很多困难。

解决方法:为了增强税务意识,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定期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讲座,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和申报要求。

其次,可以积极参与税务系统的在线交流和研讨活动,与其他纳税人共同分享经验和解决问题。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困扰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申报常常成为一个困扰。

他们可能不清楚应该如何申报自己的收入,以及如何扣除相关的费用和捐赠等。

解决方法:为了更好地应对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困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首先,定期学习和关注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确保自己对申报要求有所了解。

其次,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服务机构或请教经验丰富的税务专业人士,以获取正确的申报指导。

五、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检查税务机关对所得税申报进行审查和检查是非常正常的,但对于一些纳税人而言,这可能会成为一项令人费解和困扰的过程。

关于所得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

关于所得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

关于所得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摘要】本文围绕所得税会计理论问题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所得税会计理论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国内外所得税会计理论研究现状,并探讨了影响因素。

接着对所得税会计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解决方法。

在总结了对所得税会计理论问题的启示,提出了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所得税会计理论上的问题,促进相关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理论、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基本概念、国内外研究现状、影响因素、问题探讨、解决方法、启示、未来研究方向、结论。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所得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成本,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

所得税会计理论作为会计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及其会计处理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所得税会计理论也变得更加复杂和重要,对企业会计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所得税会计理论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比如在跨境经营中如何处理跨国税收政策的差异,如何正确处理企业税负的分配等等。

对所得税会计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对于完善企业会计实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所得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准确计提所得税,规避税收风险,提高经营效率,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深入研究所得税会计理论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 研究意义研究所得税会计理论问题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所得税会计理论是会计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会计制度、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所得税会计是企业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企业的税收管理和财务报告。

只有深入研究所得税会计理论问题,才能更好地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报告过程,确保企业遵守税法法规,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研究所得税会计理论问题有助于解决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企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需要通过理论研究找到解决方案。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一、常见问题1.税基确定问题房地产企业主要以售房收入作为税基。

然而,税基的确定面临着多重问题,如订单和营销策略的变化、房产估值问题、税务部门的审查等。

税务部门在税前利润的计算方面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企业需要遵守税法的规定并尽可能地保证税务部门的理解和认可。

2.税收筹划问题税收筹划是企业利用税法规定的合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的一种方法。

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稳健、合规、合理的原则,避免使用类似涉税规避等非法方法导致的潜在风险。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财务会计主要关注企业财务和经营运营状况,而税务会计则关注纳税义务的履行、税收负担的承担和税务合规的需求。

因此,企业需要重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及时调整会计核算方式,保证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数据一致性。

4.经营模式转型问题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地产企业需要不断地调整自身的经营模式。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模式转型涉及的税务问题较多,如企业所得税财务成本的重分配、转型后的利润分配等问题。

因此,企业需要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商解决税务问题。

5.税务风险管理问题房地产企业应该了解涉税风险,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税务风险防控工作。

同时,企业应建立稳定的税务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法规,预测涉税风险,保持对税收政策的敏感度,以减轻涉税风险并确保自身税务合规。

二、对策1.加强税务合规自查和管理房地产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制定内部税务合规自查制度,建立起专业的税务合规自查团队,定期进行自查和修订。

企业应多方位开展税务合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税务合规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合规纳税。

2.合理使用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寻找优惠政策,抓住节税机会。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和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了解各种税收政策,使企业在纳税方面获得优势。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利润收入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企业经营活动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然而,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仍存在
一些问题,如下:
一、税法政策变化频繁,企业难以及时适应。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多次修订,税率、抵扣政策、减免政策等均有所调整,给
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例如,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也发生了变化,部分企业对此难以适应。

建议:政府应当在税法政策变化前,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和解释,并提供相应的培训
和咨询,让企业及时了解新政策,避免企业因政策调整而产生过多的成本和损失。

二、税收征管环节中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

有些企业会利用虚假报销等手法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税收征管部门的执法能力相
对薄弱,对这些问题难以及时准确的发现和处置。

建议: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部门的执法和管理能力,提升税收征管部门的工
作效率和精度。

同时,适当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有效遏制企业逃税行为。

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滞后,难以保证数据安全。

税收征管系统信息化程度不高,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数据流通、更新难度
较大,也容易造成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

建议:政府应当加强税收征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IT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信息的安全,提高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准确度。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
企业负担,同时提高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准确度,以达到简化税收征管流程、提高
管理效率的目的。

最新扣税标准

最新扣税标准

最新扣税标准近年来,税收政策的调整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

针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扣税标准也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最新扣税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

首先,我们来看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最新扣税标准。

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和分类所得适用税率两种方式。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是指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后,按照相应的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而分类所得适用税率是指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然后合并缴纳。

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采用哪种计算方式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最新扣税标准也备受关注。

根据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一般企业所得税和小微企业所得税两种方式。

一般企业所得税是指适用于企业的所得额,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而小微企业所得税是指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额,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所得情况,可以选择采用哪种计算方式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最新扣税标准还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方面。

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范围也进行了调整,消费税对部分高消费品进行了调整,关税对进口商品进行了调整。

这些调整都对国家的税收收入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最新扣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改革的。

通过了解最新的扣税标准,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合理规划个人和企业的财务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支持国家的税收政策,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最新扣税标准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和企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了解最新的扣税标准,可以更好地规划个人和企业的财务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支持国家的税收政策,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预缴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预缴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预缴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所得税是企业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要交纳的一种税收,预缴所得税即是提前缴纳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在企业和个人经济活动中,预缴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下面将从企业和个人两个方面分别探讨预缴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一、企业企业预缴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预计的应纳税额提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处理预缴所得税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并提高企业税务管理的效率。

以下是企业预缴所得税的一些处理问题:1. 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企业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预估。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税务申报表和纳税清单,计算出应纳税额并按照税率进行计算,从而得出需要预缴的税款金额。

2. 预缴所得税的频率和截止日期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需要按照一定的频率缴纳。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规定了每季度或者每半年为一个缴纳期限,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预缴纳税义务。

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或少缴纳预缴所得税将会引发相应的违规和处罚。

3. 预缴所得税的税款调整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利润的波动和税率的变化,预缴所得税的税款金额可能存在偏差。

此时,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税款的调整。

如果实际盈利多于预计盈利,企业需要补缴税款;如果实际盈利少于预计盈利,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多缴部分的税款。

二、个人个人预缴所得税是指个人按照预计的应纳税额提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

个人预缴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对于个人财务规划和税收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个人预缴所得税的一些处理问题:1. 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个人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预估。

个人可以结合自身的收入、个税起征点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从而得出需要预缴的税款金额。

2. 预缴所得税的频率和截止日期个人在预缴所得税时,需要按照一定的频率缴纳。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规定了每季度或者每半年为一个缴纳期限,个人需要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预缴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主观题

个人所得税主观题

个人所得税主观题张某承包一招待所2019年3月1日起,合同规定张某每月取得工资6 000元,年终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中上缴承包费50 000元,其余经营成果归张某所有。

2019年该招待所税后利润120 000元,当年张某共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张某没有综合所得)(椒)纳税年度收入总额=6 000×10+(120 000-50 000)=130 0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130 000-5 000×10=80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80 000×10%-1 500=6 500(元)。

李某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甲企业为非公司制企业),2019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1)1月李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 000元(含“三险一金”)。

(2)2月李某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其每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 000元。

李某每月可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 000元。

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 000元。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

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 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证),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 000元。

(4)1月起李某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每个月2次,共计授课24次,每次课酬6 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1)李某在甲企业的工作年限为12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 000元;(2)李某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85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题(1):回答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问题(2):计算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3):回答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及具体规定。

问题(4):按次序写出转租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所得税疑难问题17例

所得税疑难问题17例

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
1.权责发生制原那么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1)新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不是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发[2000]084号:税前扣除的确认一样应遵循以下原那么:权责发生制原那么。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1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那么基于已确认收入合理预提的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还有规定外,均能够扣除;
○2企业基于资产状况提取的各项减值、跌价或风险预备金,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还有规定外,一概不得扣除。

具体运用方面:
计税工资
预提利息费用
预提水电费用
其他已经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尚未取得发票的本钱费用支出等
2.视同销售计税基础调整存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衡宇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72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衡宇抵顶地价款补偿给原住户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补偿的衡宇应视同对外销售,销售收入按其公平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衡宇的市场价钱确信。

假设:本钱80,售价100.
视同销售如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80仍是100,或是其他?
举例:甲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A与换入资产B公平价值相同,为80万元。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不具有商业实质。

会计处置
借:资产 B50
应交税金――进项税金
贷:资产 A5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所得税问题(2005-12-30 16:51:43)描述:年终所得税汇算快开始了,我有一些问题请帮助回答1.关于差旅人员按天计算的差旅费补助可否税前扣除,若可以,标准是多少.差旅费包干形式发放的补助可否扣除.2关于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是在工资中列支,还是福利费中列支,标准是多少.3通讯费中的定额票,是否可以列支4应付未付项目(水电费,工资)年底未支付,可否税前列支解答内容:1、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差旅补助应并入工资总额。

2、根据国地税联合下发的豫地税发〔1997〕37号文件规定: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每年人均3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职工的防暑降温费,企业生产经营职工每人每天1元,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

职工劳动保护费支出,暂按劳动人事厅豫劳人安字(1990)6号文件的标准列支。

省局没有规定具体的列支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性的劳保支出可据实列支。

3、定额发票可以作为记帐凭据。

4、企业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已经发生而未发放的工资只要在次年2月15日所得税申报前发放,可以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第084号发布时间: 2000年05月16日状态:有效国税发[200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〇年五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成本和费用第八条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

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

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

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工资薪金支出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七)独生子女补贴;(八)内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资产折旧或摊销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