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9•【字号】襄政发[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0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公路用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及其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园林、规划、城建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公路路政管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造型与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市容美化的要求。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襄樊政办发[2003]78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12.02【实施日期】2003.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3]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襄发[2003]24号)和襄办发[2003]37号文件精神,组建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加挂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牌子,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体制,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许可管理职能移交市建设委员会。
(二)城市公共客运、城市出租汽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市交通局。
(三)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规定,研究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0•【字号】襄政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广场(游园)管理第一条广场(游园)是城市公共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广大市民服务的公共产品,其所有权属国家。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丝毫改变其用途,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
第二条鼓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单位、个人依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广场(游园)。
市区所有广场(游园)的管理都要接受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园林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广场(游园)的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依据有关标准制定。
第三条新建广场(游园)方案由市园林局会同市规划局依据市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制定,尽可能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局、市园林局负责全程监督。
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新建广场(游园)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对工程质量未予认可的广场(游园)不得进入管理移交。
第四条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策投入)的广场(游园)建设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市建设局、市园林局负责监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再监督。
竣工后,均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择经营管理主体。
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将广场(游园)管理权(指招投标、日常管理考核),或授权市园林局负责;或授权有关城区、开发区负责;或授权经营广场(游园)资产的法人负责招标,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6•【字号】襄办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襄办发[2003]14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襄樊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此次综合整治工作达到既定目标。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5月16日襄樊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民工作、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5月开始,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为使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民动员,统一指挥;部门配合,专班整治;城乡同步,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对城市综合环境中的问题,突出重点难点,实施标本兼治,努力实现“整洁、靓丽、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目标。
通过整治,实现七大目标:一是城市卫生整洁。
主次干道、车站、码头、车辆停靠站点、影剧院、集贸市场、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清扫干净,保洁及时。
餐馆无白色污染。
垃圾日产日清,清运密封,无飞扬洒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规范化要求,公厕清洁卫生。
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
城市“三废”、噪声污染及城市“牛皮癣”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占道经营得到有效治理。
主干道及公共场所无游散摊点、占道经营,无“红棚子”等夜市摊群。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0•【字号】襄政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多、快、好、省”的原则,优质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工程是指经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襄樊市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所有重点工程建设行使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对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能及运作程序第四条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政委和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是市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总指挥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
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全权处理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事务,对各重点工程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对总指挥部负责。
第六条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规划、征地、拆迁、工程质量、技术把关及市财政拨款等重要事项,各分指挥部必须向总指挥部请示或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各重点工程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请示、报告工作的公文,一律送总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呈报总指挥部领导研究确定。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关于襄樊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关于襄樊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襄樊政办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关于襄樊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管理意见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6〕49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关于《襄樊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管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襄樊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管理意见(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2006年4月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二运会”)将于2006年10月在襄樊举行,是我市建国以来首次承办规模最大、规模最高的全省大型综合性运动会。
为了充分发掘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资源,充分调动市区城市公共设施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广泛筹集省十二运会承办经费,现就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属市政府所有。
在省十二运会期间(2006年4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市政府授权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二、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的范围,是指规划控制区内所有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道路、桥梁、灯杆、交通护栏、公交站亭、绿化带、隔离带、广场、体育场、青少年活动中心、展览馆、图书馆、河道堤防等公共设施上符合城市规划的广告经营。
三、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按照“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原则进行,其审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广告经营权的招标出让由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负责。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襄樊政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襄樊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城区。
第三条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安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宣传教育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坚持常规性管理与实行智能化交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突发事件的交通保障机制,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与社会治安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检查验收、同时总结表彰。
市政府定期对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进行考核,并在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交通、城管、工商、教育、司法、农机、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交通管理责任机制和奖惩制度。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9•【字号】襄政发[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襄政发[2000]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建设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2000年全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市区。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应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所有公民都应自觉接受教育,掌握必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报道、刊载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专题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和接受能力,采取适当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四条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维护道路管理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投诉的权利。
第五条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纠正、处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三)严格管理与文明执法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第六条本市单位、各驻樊机构,本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在樊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购置的车辆,均可按规定领取本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城市游乐园管理规定
城市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游乐园的经营管理,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游乐园是指为游客提供娱乐、休闲、观光等服务的公共设施,亦包括相关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城市游乐园管理应遵循依法经营、安全第一、服务优良、文明经营、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游乐园的管理单位应具备合法设立的资质,合法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且相关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五条城市游乐园管理单位应加强各类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第六条城市游乐园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以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城市游乐园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并向游客公示处理结果。
第八条所有在城市游乐园内经营的商家应依法纳税,遵守相关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诚信经营。
第九条城市游乐园的营业时间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定,并向游客公示。
第十条城市游乐园的门票价格应合理、公平,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二章游乐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城市游乐园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游乐设施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设有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十三条游乐设施设有专职维修人员,且应具备相关资质,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维修和检测流程。
第十四条游乐设施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游乐设施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掌握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设备的演练。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十六条城市游乐园内应设有消防设备,并设置明确的消防通道和逃生出口,且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修。
第十七条城市游乐园应设有专门的安全巡逻队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城市游乐园管理规定
城市游乐园管理规定
一般由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以确保游乐园的安全和秩序。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管理规定:
1. 安全规定:游乐园应符合所有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紧急救援设备的设置、紧急疏散计划和标志、儿童游乐区域的安全设计等。
2. 运营规定:游乐园应有明确的开放时间、票务规定和参观者限制。
员工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紧急操作和安全指引。
如有需要,游客应签署免责协议。
3. 卫生规定:游乐园应保持清洁和卫生。
垃圾箱和卫生间应随时可用。
员工应保持整洁的服装和卫生习惯,鼓励游客遵守相关卫生要求。
4. 禁止规定:游乐园应发布禁止规定,禁止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如吸烟、酒驾、攀爬设施、破坏设备等。
对于幼儿、怀孕妇女、酒驾者等特殊群体,可能会设立特殊限制。
5. 监控规定:游乐园应安装监控摄像头以监控游园区域,确保安全。
摄像头的安装应符合相关隐私保护规定,同时游客应有适当的告知。
6. 紧急处理规定:游乐园应建立紧急处理机制,包括灭火器、急救箱、紧急电话等设备的设置,员工应接受紧急情况培训,并能够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7. 游客权益保护:游乐园应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如退票机制、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管理规定建议,实际上具体的城市游乐园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国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根据当地法律和规定制定具体的城市游乐园管理规定。
城区广场管理办法
城区广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展示城区广场的良好形象,加强城区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的社会秩序,规范市民在广场上健身、休闲、娱乐的行为和活动,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区广场是指具有集会、休闲、文化、历史纪念等功能的公益性广场,范围主要包含县城区内公共广场。
第三条广场周边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与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美化、亮化。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是城区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公安、文广、生态、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南山社区、紫兴社区按属地管理职责,应当配合做好城区广场治安、应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广场的公共设施,保护广场的环境绿化,维护广场的公共秩序,文明游览、休憩。
广场内依法设置的固定服务网点应当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规范服务,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广场内开展公益性活动,应当提前10天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方案,报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统一协调安排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广场内禁止机动车辆(工作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辆(残疾人用车、儿童车、保洁车除外)进入或停放。
第九条广场内禁止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
第十条在广场、公园内用音乐进行健身、娱乐活动的,统一由广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进行,22时至次日8时期间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广场公园管理制度
广场公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场公园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正常休闲活动和社交需求,依法加强对广场公园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广场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场公园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性质,是市民休闲娱乐和社交交流的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保障市民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广场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服务大众、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舒适的环境。
第五条广场公园的管理应当依法行政,依法保障市民的集会、游园、休息等权利,同时按照公共管理的规范,开展公共秩序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
第二章广场公园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市政府应当设立广场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广场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场公园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岗位,负责广场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绿化美化、设施维护等。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广场公园管理部门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广场公园的管理规定第九条广场公园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喧哗、斗殴、吸烟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在广场公园中搭建、使用临时设施的,须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审批,不得违规搭建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广场公园内禁止违规乱贴乱画、乱涂乱刻,不得随地吐痰、随地吐烟头等行为。
第十二条广场公园的绿化保护区内严禁野餐、损坏植物、采撷花卉等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设施使用期间,使用者应当文明娱乐,不得影响其他使用者的休息和活动。
第十四条污染水域、破坏湖沿植被、乱扔垃圾、乱倒化学品等行为,禁止在广场公园内进行。
第四章广场公园的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广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劝阻、制止、处罚等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广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终止使用者的使用权,并且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广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介入,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0•【字号】襄政发[2001]76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襄樊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市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旅游区(点)的品位、档次和知名度,全面推动我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旅游区(点)。
省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
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娱乐场所及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娱乐场所及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襄办文[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娱乐场所及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襄办文〔2006〕54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全市娱乐场所及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14日全市娱乐场所及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及网吧的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网吧治安秩序,净化社会环境,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为载体,坚持依法治理、从严管理、齐抓共管、标本兼治,依法严厉打击娱乐场所、网吧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整顿娱乐场所、网吧经营秩序,建立娱乐场所、网吧管理的长效机制,促使娱乐场所、网吧走上守法经营、管理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工作目标(一)侦破和查处一批发生在娱乐场所和网吧内的吸毒、卖淫、盗窃、伤害和网上有害信息传播等刑事和治安案件。
(二)依法查处一批无证照经营的娱乐场所、网吧,督促业主守法经营。
(三)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和已安装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实施监控、录入、备存的网吧业主。
(四)依法查处一批未落实治安、消防规定,存在严重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娱乐场所和网吧。
(五)娱乐场所、网吧内治安秩序好转,治安、刑事发案明显减少,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现象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建立了监管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城市游乐园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游乐园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城市游乐园是人们放松心情、娱乐休闲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游乐园的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以确保游乐园能够安全、有序地运营。
二、入园准则1. 所有游客在入园前需接受安全须知的教育,了解游玩项目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2.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入园。
3. 禁止携带宠物入园。
4. 禁止在游乐设施上飞奔、踩踏。
5. 禁止在游乐设施上吸烟。
6. 严禁在游乐设施周围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三、游乐设施安全管理1. 游乐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其安全可靠,按规定使用年限限期就是。
2. 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3. 游乐设施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应对紧急情况的技能。
4. 游乐设施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如安全网、安全扶手等,确保游客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四、游客服务1. 游园指引牌应设置明确,游客可以根据指引牌找到各个游乐项目的位置。
2. 游园内应设立充足的娱乐设备及休息场所,供游客使用。
3. 游园应配备足够的游客服务人员,向游客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
4. 游园内应设置应急医疗站,提供急救服务。
五、游园秩序1. 游乐园内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2. 禁止在游乐设施、花坛、草坪等上乱涂乱画。
3. 游客应保持文明社交礼仪,不得辱骂、打架斗殴。
4. 禁止擅自攀爬游乐设施或进行其他危险行为。
5. 游客不得破坏游乐设施、花坛、草坪等公共设施。
6. 禁止在游园内吸烟。
六、安全预案1. 游乐园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分工和应对措施。
2. 游乐园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以应对突发情况。
3. 游乐园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七、监督管理1. 城市游乐园的管理由市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游乐园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监控录像存档。
3. 游乐园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确保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5•【字号】襄政发[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日游”,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团队或旅游散客,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时间为一天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区“一日游”管理工作(襄阳区的管理工作按区域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城建、物价、工商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一日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并会同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一日游”旅游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一日游”线路。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规划开发“一日游”旅游资源,新建旅游服务网点,从事“一日游”经营,以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旅游市场需求。
旅游经营者应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经营的旅游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名称和组织机构;(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四)有必需的场所、设施、资金、从业人员;(五)经考核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导游和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5•【字号】襄政发[1997]34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襄政发[199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襄樊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持人民广场整洁、美观,给广大市民提供优美的游憩场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广场,其范围为:东起市总工会、电影院大门一线;西至人民公园;南至市城建档案馆北向围墙一线;北至大庆路人行道边。
第三条人民广场是广大市民进行娱乐、锻炼、休闲等公共活动的场所,广大群众必须自觉维护广场秩序,爱护广场设施,保护广场环境,做文明市民。
第四条市园林局为人民广场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广场管理处是广场的管理部门,按照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园林局所委托的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人民广场进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严禁游人、宠物、车辆进入广场草坪,严禁在广场草坪上坐卧,严禁将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扔进广场草坪,严禁游人践踏和攀摘花木。
第六条严禁任何人捕猎和伤害广场鸽,游人喂养广场鸽只能使用管理人员提供的食品,不得乱投食物。
第七条广场的花岗岩和彩色步道砖铺装地面,是人们游乐活动的主要场所,游人必须爱护和珍惜,保持广场铺装地面整洁、美观。
第八条严禁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广场铺装地面,非公务车辆不得在广场停靠,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带宠物进入广场;不准踢足球;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九条广场喷泉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开放,严禁向喷泉内扔废弃物,不得在水池内洗漱,严禁下水池嬉水,严禁破坏喷泉设施。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襄政办发[2002]61号•【施行日期】200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三月七日襄樊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园林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建委管理的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
2、原市建委管理的城市规划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职能。
3、原市建委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经费计划及相关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审查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隆中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职能交给市隆中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城市规划区除主要道路以外的其它道路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区、开发区。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本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法规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对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编制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负责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04.28•【字号】襄政发[1998]21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政发[199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襄樊市城市市容、卫生、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区人民政府和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具体实施,市直各部门协助组织实施。
市容环卫、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建管、园林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三条凡市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公交站点(停车场)的所属单位,均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实行本办法规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责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居民区的居(村)委会主任和个体工商户主、居民户户主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指责任单位临街长度和人行道路沿石向道路延伸1米宽度的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由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做到不留责任空白。
第六条“门前三包”的责任:(一)包环境卫生1、责任区内地面整洁卫生,无纸屑、烟头、痰迹、污物等废弃物和积水、积雪。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3•【字号】襄政发[2001]70号•【施行日期】200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0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发展,加快旅游大市建设步伐,把襄樊建成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根据《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加快全市旅游业发展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一)市政府自2001年起,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二)上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三)接受的社会捐赠;(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扶持旅游企业和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
具体用于:(一)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贴息和奖励;(二)旅游企业的扶持和奖励;(三)旅游发展所需专门人才的培训和旅游业发展的其他非经营性基础性项目;(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用于投入其他的旅游发展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户。
对每年的1000万元预算内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年3月30日以前直接划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其他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进入资金专户。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年度工作中心,主要用于市政府确定开发的重点旅游区及相关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基建、购车、人员工资、奖金以及列支其他管理费用等非旅游业发展项目的支出;(二)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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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市区广场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的管理,维护优美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保持市区广场、游园整洁、美观,给广大市民、游客提供优美的休闲、游览场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所有广场和开放式游园(以下简称游园)。
第三条市区广场、游园是广大市民及游客进行游览、娱乐、锻炼、休闲等活动的公共场所,广大群众必须自觉维护秩序,爱护广场、游园设施,保护广场、游园环境。
第四条市区所有广场、游园的管理都要接受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园林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广场、游园的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依据有关标准制定。
第五条市区广场、游园竣工后,有关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应参与验收。
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对工程质量未予以认可的广场、游园不得进行管理移交。
第六条坚持城市管理"三分建、七分管"的原则。
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广场、游园,其经营管理主体一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择。
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提出授权管理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市政府授权管理单位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招标的预算草稿后,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招投标的监督。
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负责招标的单位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监督其合同的制定与签署过程,中标单位依据合同进行经营管理。
第七条加强对市财政支付维护管理费的审核、监督。
市财政拨付维护管理费前,先由负责广场、游园管理招投标的部门根据招标合同及考核办法,对中标单位的管理效果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市城市管理局审定的经费不得高于负责招投标的单位审定的经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直接对中标单位支付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广场、游园的花岗岩和彩砖铺装地面,是人们游乐活动的主要场所,游人必须爱护和珍惜,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九条严禁游人、宠物进入草坪,严禁将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扔进草坪、绿化带、水池,严禁游人践踏和攀折花木。
第十条严禁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广场、游园铺装地面,非机动车辆进入广场、游园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广场、游园范围内踢足球;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十一条广场、游园亮化设施、喷泉应定时开启。
开启时间为:
亮化设施每天晚上定时开、关。
开启使用光控设备,春、夏两季(3月1日至9月30日)22:30关闭;秋、冬两季(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21:30关闭;国家法定节假日开启时间延长1小时;
音乐喷泉一般在晚上开启,每天开启时间不低于30分钟,国家法定节假日开启时间延长1小时;
遇有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活动和其它专项任务,开启时间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严禁盗窃广场休闲椅、果皮箱、护栏、指示牌灯具等;严禁损坏上述物品及建筑小品、雕塑、喷泉、喷灌等各种市政、环卫、园林设施,凡损坏各类设施的要照价赔偿。
严禁在广场、游园内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第十三条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不得在广场、游园周围进行建设。
有关部门审批广场、游园内的户外广告,其设置地点及外型核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经其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十四条严禁捕猎和伤害广场鸽,游人喂养广场鸽只能使用管理人员提供的食品,不得乱投食物。
第十五条严禁在广场、游园范围内从事看相、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十六条在广场、游园内开展经营性活动必须报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并实行定点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和超越经营范围。
广场、游园内严禁从事射击、露天卡拉OK和烧烤等经营项目。
第十七条广场、游园内的有关单位和周边有关单位必须主动加强与广场、游园管理单位的协调配合,按照广场、游园管理规定,搞好本单位的门前三包等涉及广场、游园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加强市区广场、游园的治安管理工作,在人民广场、诸葛亮广场应设立治安岗亭,其他广场、游园也应明确专人负责,以维护广场、游园的良好秩序。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法对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对盗窃、损坏广场、游园设施,扰乱广场、游园秩序,阻碍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公务活动,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广场、游园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管理。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日
(此文件根据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要求,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