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字第49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字第49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现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
请于今年九月底前将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报我部城市规划司,年底前完成全国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一九九三年完成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
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业务范围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及分级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级:一、甲级1.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1:5,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二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有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规划设计十五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完整版)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3月14日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新城新区;(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六)山前地区;(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设计的规划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设计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环节。
第二章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城市设计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统一城市建设的风格和形象。
第四条多元共生、协调发展城市设计应当体现多元共生、协调发展的原则,注重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第五条倡导创新、保留传统城市设计应当倡导创新、保留传统的原则,既要突出城市的现代性,又要保留历史文化特色。
第三章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应当包括城市布局、道路交通、绿地空间等要素的合理规划。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应当包括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等要求,确保城市建设的整体效果。
第八条特殊功能区的设计特殊功能区的设计应当根据具体需求,科学规划,满足其特殊功能要求。
第四章城市设计的程序和管理第九条设计方案的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编制设计方案,包括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环节。
第十条设计审核和评审城市设计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城市设计的相关文件应当归档并进行有效管理,以备查验和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解释,并在需要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旨在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工作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镇的发展、建设和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考核工作方案。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标:-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规划期限内的实施进度、规划目标的达成情况等。
2.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标:-详细规划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包括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市政设施等方面;-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规划期限内的实施进度、规划目标的达成情况等。
3.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指标:-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包括工地环境治理、建设材料使用、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指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程度,包括道路、给排水、供电等方面;-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情况,包括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营管理等。
5.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指标:-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包括园林绿化、水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等方面;-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情况,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水质改善等方面。
三、考核程序1.制定考核指标和评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参考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建设管理标准,制定考核指标和评分办法。
2.底稿准备各地对相关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底稿准备,包括相关数据、报表、案例等材料的整理。
3.数据收集和分析对底稿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包括各项指标的实际情况、达成程度等。
4.评分和排名根据考核指标和评分办法,对各地进行评分和排名。
5.评审和公示组织相关专家对评分和排名进行评审,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结果通知和反馈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地,同时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并与各地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考核结果的利用1.作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作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促进各地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9•【字号】襄政办发[2002]109号•【施行日期】200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国土资源局(与城市规划管理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城市规划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市计委制订全市国土规划、地质勘查计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计划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1、实行政企分开。
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不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
2、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国家和省、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土地评估具体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07年08月29日 12:32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样本(2篇)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样本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各建设单位: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____城乡规划法》、《____行政复议法》、《____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____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___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
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____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
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____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____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24)
引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是对城市设计的规范和管理进行细化和完善的文件,旨在提高城市设计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等部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5个大点和每个大点下的59个小点。
正文内容:一、优化城市规划设计流程1.修订设计评审程序,明确各参与部门和专业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前期调研,准确把握需求和趋势,为城市规划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3.强化城市设计标准,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4.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城市设计专业人才培养1.建立城市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多层次、多领域的设计人才。
2.完善城市设计教育体系,提升学生的设计能力和创新能力。
3.鼓励跨学科研究,促进城市设计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
4.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三、推动城市设计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1.加强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衔接,确保城市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城市设计与土地利用的一体化规划,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3.加强城市设计与交通规划的衔接,提高交通系统效率和便捷性。
4.加强城市设计与环境保护的衔接,实现生态与建设的有机融合。
四、加强城市设计的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见征集1.开展城市设计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征集市民意见和建议。
2.建立公众意见征集机制,将公众的意见纳入城市设计决策过程。
3.提高城市设计公开透明度,向公众公布城市设计方案和评审结果。
4.加强社会组织和专业组织的参与,促进城市设计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五、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监督和评估1.健全城市设计成果评价体系,建立设计成果审核和评估机制。
2.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合规性。
3.完善城市设计成果的档案管理,方便后续的评估和使用。
4.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城市形象和知名度。
总结:本文提出了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的五个大点,并在每个大点下详细阐述了其59个小点。
这些举措旨在优化城市规划设计流程、加强城市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推动城市设计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加强城市设计的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见征集、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监督和评估。
王义成、隗寿丽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义成、隗寿丽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鄂06行终1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杰锋曾建彬梁慧星【审理法官】王杰锋曾建彬梁慧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义成;隗寿丽;襄阳市襄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义成隗寿丽襄阳市襄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义成隗寿丽【当事人-公司】襄阳市襄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卞露卫湖北先凯律师事务所;王峰艳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卞露卫湖北先凯律师事务所王峰艳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卞露卫王峰艳【代理律所】湖北先凯律师事务所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义成;隗寿丽【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之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违法行政赔偿查封扣押冻结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襄城区城管局提供了一份2019年11月24日的扣押清单,执法人员二人注明扣押袜子4.5盒、凳子、小播放器各一个,王义成、隗寿丽未签名,王义成自述去襄城区城管局领取了4.5盒袜子和一个凳子;对一审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之诉。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襄城区城管局在扣押王义成、隗寿丽出店经营物品时未提供确实的违法事实的证据,已判决确认扣押违法。
襄城区政府因此而维持襄城区城管局的强制行为也一并被撤销。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1•【字号】襄政办函〔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1日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政府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流标、转包、非法分包等突出问题,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营造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一)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非招标方式。
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快推进襄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企业库建设,对于襄阳市本级及市辖区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内、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内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委托、随机抽签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预选企业库中确定承包单位。
(二)规范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明确可实行资格预审方式开展招标的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原则和标准、申报资料、批准程序(见附件1)。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综合考核评价的办法》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综合考核评价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6•【字号】襄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综合考核评价的办法》的通知(襄发〔2008〕9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在全市开展综合考核评价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2008年7月26日关于在全市开展综合考核评价的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正确的价值导向,在全市形成创优争先,谋发展促和谐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更快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综合考核评价是指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和部门工作职能的、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通过考核实施过程和考核结果运用,健全完善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四大家”和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时适用于垂直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条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根据被考核对象不同分别确定。
1、对市“四大家”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分管联系的部门和县(市)区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社会综合评价情况进行评价。
2、对县(市)区主要考核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经济发展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税收、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总量和增幅,分值为70分。
社会事业发展考核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卫生等改善民生情况和节能减排完成情况,分值为20分。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档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原则、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二、目标1.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保护和提升城市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功能和质量;4.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原则1. 综合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协调发展;2. 公众参预原则:加强公众参预,听取市民意见,形成共识,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 创新性原则: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推动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5.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程序1. 规划编制程序(1)前期调研:采集城市发展相关数据和信息,开展市民需求调查,形成规划编制的基础;(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等;(3)方案审核:组织专家对编制方案进行评审,并听取公众意见;(4)方案修改:根据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5)方案批准: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最终的规划编制方案;(6)方案公示:将方案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7)正式编制:根据批准的方案,正式编制城市规划。
2. 规划实施程序(1)规划审批:对规划进行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2)规划实施: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3)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4)规划修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和更新;(5)规划公示:将修编后的规划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1)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编制应基于科学数据和分析,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2)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方案应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并监测评估;(3)公众参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共识;(4)法制化和规范化:规划编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分则)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分则)————————————————————————————————作者:————————————————————————————————日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襄樊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襄樊政发[2004]44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襄樊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襄樊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襄樊政发[2004]44号)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指襄城区、樊城区和各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严格规范拆迁行为。
拆迁人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在实施拆迁前应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把拆迁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金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不准拆迁,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
对在合法拆迁中无理取闹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附件: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和城市建设水平,彰显城市风貌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包括神农架林区)所在地镇的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与管控。
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设计管理与指导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城市设计,是以城镇空间组织与优化为目的,对包括人、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在内的城市形态、空间环境和景观风貌所进行的构思与设计。
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进行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景观环境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
第五条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应当注重设计方案的多样性和特色性,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应当注重城市设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加强城市设计与规划管理的对接,将管控要求落实到规划实施管理中;应当根据所在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六条鼓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城市设计专家咨询论证机制。
有条件的城市、县可在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立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编制组织与审批第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城市设计既包括法定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内容,也包括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
法定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是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将城市设计有关内容形成专门章节,作为相应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
襄阳市城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及实施细则
襄阳市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机构和人员襄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考核评比的领导和组织。
具体考评工作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隆中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应成立相应考评机构。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城市管理考评专职人员库和监督人员库。
考评专职人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监督人员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记者、市民等代表中产生。
二、考评内容(一)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单位、居民小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车站码头、河道堤坝、铁路沿线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乡镇、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数字化城管工作。
(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八)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和规范化管理。
(九)城管队员依法履职情况、队伍管理和文明执法工作情况。
(十)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情况。
(十一)市容环卫监督员纠章工作。
三、考评对象及范围1、考评对象: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襄阳经济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
2、考评范围:襄城区:昭明、王府、庞公、檀溪、隆中街道办事处;樊城区:汉江、王寨、米公、中原、定中门、屏襄门、清河口街道办事处;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贞、七里河街道办事处,东风办事处,团山镇(仅团山居委会、黄家居委会、余岗居委会),米庄镇(仅米芾居委会、谢洼居委会、孙庄居委会);襄阳经济开发区:刘集街道办事处;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
对柿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尹集乡、卧龙镇、欧庙镇、牛首镇、东津镇、伙牌镇等8个街道办事处、乡(镇)只考评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
四、考评标准考评标准详见附件2。
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市长别必雄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采用BT、BOT等方式运作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事权。
凡列入市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由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由区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发改部门按照上述范围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严格实施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9•【字号】襄政发[2000]40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0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卫生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及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的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四条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卫渣土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清运、调剂、处理与管理。
公安、城建、规划、建管、环保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环卫渣土管理处搞好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前应持施工图纸向市环卫渣土管理处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市环卫渣土管理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在每批排放前五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
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
市环卫渣土管理处应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对不核发《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的,应告知其原因。
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 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市长别必雄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依法的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采用BT、BOT等方式运作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事权。
凡列入市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由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由区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发改部门按照上述围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严格实施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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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水平,提升城市形象,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方案设计竞选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提供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场地。
规委会秘书处负责方案的评审工作,包括设计任务书的审核备案、设计单位的审核、评审专家的选取、设计成果的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三条项目业主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凡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均应进行设计竞选,要求竞选的项目将在《规划条件》中告知,未告知的按襄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咨询实施细则执行。
1、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其方案设计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2、重大城市规划项目的慨念性规划方案;3、城市重要区段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景观,重要区段是指:⑴城市中心、重要节点、城市入口及其周边区域⑵城市历史街区、风貌区及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滨水区(汉江、小清河、唐白河、大李沟、南渠)⑶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铁路主干线两侧划定的控制区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5、单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各类建筑;6、5公顷以上校区、单位大院及公建项目的规划及建筑项目;7、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竞选的建设项目;8、市政府指定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须实行方案设计竞选的其它规划和建筑项目。
第五条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由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且必须至少有1家外市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加;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由不少于5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且必须至少有2家外市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加,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方案设计类型分为实施性方案和概念性方案两种类型,业主应在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类型。
实施性方案设计应满足《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设计成果编制要求》的相关规定,其成果可直接报规划局审批;概念性方案设计成果要求由业主确定,其成果报规划局备案,深化设计达到审批要求后报规划局审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竞选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5、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竞选的。
第八条业主应在发出竞选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到规划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项目任务书和设计单位资质原件(或盖有正式图章的复印件)。
第九条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规划条件、建设周期、计划投资、主要功能要求等;2、竞选内容、竞选方式;3、竞选文件获取、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4、竞选文件编制的格式及技术深度要求;5、竞选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6、评选方法和标准;7、竞选方案的补偿和奖励标准、支付方式及成果使用权;8、竞选须知(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等主要合同条款);9、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业主负责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竞选文件一经发出,业主如须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应到规委会秘书处备案,并适当延长成果编制时间。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确保编制成果所需时间,自竞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设计成果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竞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竞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成果文件,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方案设计成果要求》执行。
不得以他人名义、伪造、转让资质证书参加竞选。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竞选资格:1、未按要求密封的;2、逾期送达的;3、设计方案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突破规划控制指标、设计质量低下、未响应竞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严重问题的;4、竞选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5、竞选人名称和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结果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十四条竞选由规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主持,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方案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业主代表及竞选人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竞选过程。
第十五条竞选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原则上应从规划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指定专家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特殊项目的评审专家选取方式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推荐 1至2名优秀候选方案,并标明推荐顺序。
对推荐方案或中标方案进行公示。
评审委员会否决的方案,应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方案为中选方案。
第十八条业主应在竞选结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书面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竞选情况简要说明、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业主对方案的选定(对未确定排名第一的设计方案为中选方案的,需说明原因)、全部竞选人出具的设计方案成果;第十九条业主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当向竞选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同时按竞选文件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竞选:1、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成果文件少于三个的;2、所有成果均被否决的;3、评审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成果后,因设计方案不足三个使得竞选明显缺乏比较的;4、业主不同意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向参加方案设计竞选的设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签定支付合同。
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奖励与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方案设计竞选,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暂行办法(试行)2、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3、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设计单位及设计单位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4、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成果编制要求5、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奖励及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附件1: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规划方案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评审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确定:1、一般方案评审专家可在专家库的规划与建筑专业组合并抽取,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各专业组专家组成比率再抽取专家名单。
2、上午开始举行评审会的项目须在前一天下午4:30至5:00之间抽取专家名单,下午开始举行评审会的项目须在同天上午10:30至11:00之间抽取专家名单,抽取名单后应立即通知专家。
省内专家可提前1~2天确定。
3、由业主与规委会秘书处按规定由计算机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所需专家人数,并填写评审专家备案表。
4、需聘请湖北省外专家的,拟定初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确定;5、专家组推荐组长主持方案评审,用投票方式确定中选单位或方案排序名次;6、专家组设秘书一名,由专家组长根据专家组成员情况指定;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撰写评审会议纪要,并由专家组长签发。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对所提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推荐情况以及其它与评审有关的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1、业主组织踏勘现场,做会前准备;2、规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宣布会议开始,明确评审内容,介绍评审专家,宣读评审工作纪律;3、业主简要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使用功能要求;4、推选主任评委;5、主任评委主持评审会议,确定审阅方案时间及评分比重;6、评委审阅方案;7、方案竞选人依序介绍方案并答疑;8、评委打分投票,结果汇总(业主回避);9、主任评委宣布评分结果;10、评委会推荐侯选方案,发表意见并书面备案;11、主任评委汇总意见,并宣读通过,评审委会成员签字;12、评委会向业主提交评审报告,评委会工作结束;13、业主致辞,宣布会议结束。
第六条为确保评审公正,其他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遵循独立工作原则,按照确定的评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综合论证比较,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向业主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推荐1至2个合格的候选方案,并标明推荐顺序。
对评委会决定否决所有方案的,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评审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做出处理或向业主提出处理建议,并做书面记录。
对发现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突破规划控制指标、设计质量低下等严重问题,或者未响应设计任务书的实质性要求的,评审会应当予以否决。
评审委会否决不合格方案后,因合格方案不足三个使得评选明显缺乏比较的,评审委会应当建议重新设计方案。
第十条业主应依据评委会的书面评审报告,从推荐的侯选方案中确定实施方案。
如业主不同意从推荐的侯选方案中确定实施方案,应当按规定重新竞选。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接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实施方案,并通知全部方案设计竞选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搞好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局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
评审专家实行资格确认制度,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均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规划建筑等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2、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3、具有突出的专业业绩和从事大型工程设计的资历;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