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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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城规发[1999]38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12.15
【实施日期】199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
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
(城规发(1999)388号1999年12月15日)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房屋土地管理的工作效率,简化程序,方便建设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房地局协商,对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确定如下工作衔接办法: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的同时,开具钉桩条件,由市测绘院计算桩点座标并量算用地面积,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勘测钉桩图,建设单位将《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和钉桩成果单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如用地位置及范围等发生变化,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到市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变更《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并更改钉桩条件。
二、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用地性质、位置、面积上应该保持一致。
如实际测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发生误差,允许误差范围在总用地规模的3%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可按实测的面积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超出上述范围的,需由规划管理部门校核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设计或施工误差造成与竣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