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13815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3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高扬城市规划“龙头”,按照“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十分经营”的思路,有效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开发区是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其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加强城市开发区规划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用创新的思路搞好服务。
第三条城市出口路两侧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形象。
城市出口路的建设要与城区规划协调一致,与历史名城保护原则一致,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高度、色彩、材料要与城市景观环境协调。
第四条加大执法力度。
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负责对全市土地、规划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区内的私人建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对违法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市、区、乡、(镇、办事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每隔五年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一次修编和调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并留有余地,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襄樊政办发[2003]78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12.02【实施日期】2003.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3]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襄发[2003]24号)和襄办发[2003]37号文件精神,组建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加挂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牌子,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体制,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许可管理职能移交市建设委员会。
(二)城市公共客运、城市出租汽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市交通局。
(三)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规定,研究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襄樊政办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襄樊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的职责整体划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将原市园林局的职责整体划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区为主和市区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市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综合协调、各城区(开发区)为主管理,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五)增加对襄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襄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
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
2021年9月2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襄政办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提高我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5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提升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建设。
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
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力争供水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2025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体系,大幅提升城镇地下管线应急防灾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实现地下管线规范化、数字化、科学化管理。
二、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一)各地要认真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扎实做好管线基础信息普查、隐患排查工作。
要通过普查全面摸清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基础数据和事故隐患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5]14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1【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15〕14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27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更好地服务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建设,现就完善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总要求,积极建立“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大城管工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努力将襄阳建设成为宜居、宜商、宜业的汉江流域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全域管控。
建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统一领导,市城管委办公室牵头,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
(二)重心下移、权责一致。
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权责关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充分发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构建以块为主、以条为辅、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责权利相统一的城市综合管理新格局。
(三)绩效评价、严格奖惩。
按照精细、精密、精准、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体系,细化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实现城市管理的标准化、数字化、精细化、法制化、民本化。
(四)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考虑城区(开发区)承接能力的基础上,积极稳步下放事权。
三、改革内容(一)着力构建大城管工作格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襄政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15〕14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27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更好地服务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建设,现就完善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总要求,积极建立“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大城管工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努力将襄阳建设成为宜居、宜商、宜业的汉江流域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全域管控。
建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统一领导,市城管委办公室牵头,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
(二)重心下移、权责一致。
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权责关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充分发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构建以块为主、以条为辅、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责权利相统一的城市综合管理新格局。
(三)绩效评价、严格奖惩。
按照精细、精密、精准、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体系,细化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实现城市管理的标准化、数字化、精细化、法制化、民本化。
(四)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考虑城区(开发区)承接能力的基础上,积极稳步下放事权。
三、改革内容(一)着力构建大城管工作格局。
增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2个部门、武汉铁路局襄阳工务段(火车站)等10家公共服务企业为市城管委成员单位。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doc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00]30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0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六日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市计委 2000年3月16日)为改进中长期规划编制方法,规范编制程序,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逐步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中长期规划性质、作用和内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达到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8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5号)精神,现就全市“十五”规划编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十五”规划的作用和编制方法“十五”规划是实施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
编制“十五”规划是关系21世纪初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部署的重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各规划编制单位要充分认识“十五”规划的重要意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精心组织,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十五”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好“十五”规划,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拓创新,在规划思想、内容、方法以及形式上,勇于探索,大胆试验。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法治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法治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9•【字号】襄办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法治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襄办发〔2014〕5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2014年全市法治城市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9日2014年全市法治城市建设工作要点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中国的总要求和《襄阳市法治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特制定2014年全市法治城市建设工作要点。
一、规范权力运行,打造依法行政示范区1.严格规范依法执政行为。
落实市县两级党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及人员,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普遍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坚持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决策实施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行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和法律知识测试。
2.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襄阳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公开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推进行政审批再提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电子监察工作;建立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相分离;推进市县两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理顺市区执法机构职责关系,建立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体制,推动行政执法权向基层下移。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档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原则、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二、目标1.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保护和提升城市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功能和质量;4.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原则1. 综合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协调发展;2. 公众参预原则:加强公众参预,听取市民意见,形成共识,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 创新性原则: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推动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5.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程序1. 规划编制程序(1)前期调研:采集城市发展相关数据和信息,开展市民需求调查,形成规划编制的基础;(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等;(3)方案审核:组织专家对编制方案进行评审,并听取公众意见;(4)方案修改:根据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5)方案批准: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最终的规划编制方案;(6)方案公示:将方案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7)正式编制:根据批准的方案,正式编制城市规划。
2. 规划实施程序(1)规划审批:对规划进行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2)规划实施: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3)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4)规划修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和更新;(5)规划公示:将修编后的规划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1)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编制应基于科学数据和分析,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2)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方案应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并监测评估;(3)公众参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共识;(4)法制化和规范化:规划编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0•【字号】襄政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多、快、好、省”的原则,优质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工程是指经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襄樊市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所有重点工程建设行使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对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能及运作程序第四条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政委和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是市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总指挥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
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全权处理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事务,对各重点工程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对总指挥部负责。
第六条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规划、征地、拆迁、工程质量、技术把关及市财政拨款等重要事项,各分指挥部必须向总指挥部请示或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各重点工程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请示、报告工作的公文,一律送总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呈报总指挥部领导研究确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市区城建项目计划的通知-襄政发[2014]11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市区城建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市区城建项目计划的通知(襄政发〔2014〕1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4年市区城建项目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建项目安排的基本原则(一)突出民生需求,切实改善民生。
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老旧小区改造。
优化提升城市公共功能区布局,加速完善基础配套,构建15分钟生活圈。
着力完善老城区供水、排水、供气、菜市场、健身广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改善民生和宜居环境。
(二)突出交通优先,拉开城市框架。
通过国道、轴线、环线、沿江及东津新区片区路网等城市道路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扩大城市基础设施覆盖面积,拉开城市框架。
(三)突出文旅结合,丰富城市内涵。
坚持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推动城市建设。
加快实施古城保护、景观打造和景区开发等项目,让城市“活起来”、“绿起来”、“亮起来”、“美起来”。
(四)突出地下配套,确保城市安全。
加大对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重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努力提升防汛排涝能力,推进人防、消防等基础性项目建设。
(五)突出功能完善,提升品位形象。
重点实施市区四座跨江、跨河桥梁建设,优化各城区组团间的连接通道。
推进滨江、滨河景观建设,完善旧城区区域道路循环路网。
着力修缮改造陈老巷,修复部分会馆,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
(六)突出产业支撑,优化发展环境。
继续推进新区、园区已开工公共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安排与产业类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新区、园区建设全面推进。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襄政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襄政发〔201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22日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打造全国、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区,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关于加强法治中国、法治湖北、法治城市建设的要求,特制定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以建设法治城市为重点,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一)通过领导干部学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法治政府建设研讨班等多种形式重点学习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中国梦,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城市建设的各项具体任务上来,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汉江流域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以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区为抓手,积极推进省级法治政府试点建设(二)组织开展“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活动”。
制定《襄阳市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命名表彰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区先进单位”,树立标杆、以点带面,重点解决基层依法行政短板问题。
(三)适时召开2014年全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指导谷城县、襄城区开展基层法治政府试点建设,确定南漳县为省政府法制办“联基层、办实事”联系点;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落实《襄阳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6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6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7日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及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论证。
第四条以下情况不予以调整:(一)无上位规划支撑,取消快速路、主、次干道或降低快速路、主、次干道等级和标准的;(二)违反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减少“五线”或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三)经招、拍、挂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的;(四)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分为技术性完善、一般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性完善:(一)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以及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地块控制要求的;(二)土地使用性质调整符合《襄阳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的;(三)“五线”或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经论证确实无法实施而需变动空间位置,变动后仍能满足服务半径等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且不降低服务水平、不增加实施难度的;(四)不涉及周边重大利害关系,增加或扩大“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五)在满足《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提高“黄线”或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六)非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调整为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且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因公益性公共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其相邻的地块边界确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八)根据有效的证书(包括规划、国土证书),落实当时确定的规划条件而申请的调整,且调整后规划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九)因规划成果内容不一致,需对规划成果进行勘误的。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6日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跨县(市)区域规划、下辖县(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跨县(市)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周边重点(乡)镇(尹集乡、卧龙镇、欧庙镇、牛首镇、太平店镇、伙牌镇、双沟镇、东津镇、峪山镇,下同)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襄州区所辖一般镇(石桥镇、龙王镇、黄集镇、古驿镇、朱集镇、程河镇、张家集镇、黄龙镇,下同)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襄州区人民政府审批。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襄政办函[2018]17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6
【实施日期】2018.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函〔201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6日
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跨县(市)区域规划、下辖县(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跨县(市)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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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分则)》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八条建设用地分类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九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以东,春园路以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公顷,建设控制地带用地面积公顷。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各类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出具规划条件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表1建设用地性质旧城区新城区襄城古城区(护城河以内)东津老街区樊城旧城区襄州旧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40 ≤≤40 ≤≤35 ≤多层≤30 ≤≤30 ≤≤28 ≤中高层/ / ≤28 ≤≤25 ≤高层/ / ≤20 ≤≤1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低层≤35 ≤≤35 ≤≤35 ≤多层≤35 ≤≤35 ≤≤35 ≤高层/ / ≤35 ≤≤30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低层≤45 ≤≤45 ≤≤40 ≤多层≤45 ≤≤45 ≤≤40 ≤高层/ / ≤45 ≤≤40 ≤工业仓储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和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备注: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城市重要节点处,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确定。
②城市重要节点处用地宜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方案进行建设。
③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④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各类用地指标还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4、在各类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涝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原则上旧城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0亩,在新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60亩。
确实不能整合的小地块的住宅开发建设需要报市政府批准。
周边路网围合的完整地块用地规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开发建设。
以商业商务开发为主的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可分步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要求按《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13)25号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建设以下设施。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每100户配套20平方米、且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其它相关公共设施。
2、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及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
3、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配套要求按相关专项规划执行。
4、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规定:①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按照“谁开发、谁配建、无偿移交”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第一期建设。
②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要求。
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建幼儿园。
5、新建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建菜市场。
配套建设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①居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规划新建或改建中小型连锁生鲜食品超市,用地规模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800米;②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1—3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5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6、居住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
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7、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需在底层配置对外开放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公厕,建成后无偿交给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141-2012)执行。
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同一建筑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
建筑物宜采用南北适宜朝向布置。
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使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不宜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
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2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高层30 25 20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中高层30 25 13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多层18 15 13 18 15 13 15 10 6 13 9 6 低层18 15 13 18 15 13 13 9 6 9 6 6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