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南京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号】宁劳社法[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8]68号)要求,我局对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失效)208件,继续有效219件。
1998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直接施行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ОО九年一月九日附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4.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商务局: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2014年9月2日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南京,支持中高端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申报企业条件第四条申报国际服务贸易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具备条件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二)已列入市重点领域优先发展的服务贸易类企业;(三)企业已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里填报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1.30【实施日期】2014.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30日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量质并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各个环节,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一)确保完成城乡就业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万人,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万人。
(二)完善并落实就业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创业公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加强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快推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重视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发挥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办好各类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
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5%。
做好离校未就业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完善服务措施。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7]12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
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7]126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浦口区社会保1 / 1。
2014下半年江苏南京市部分事业单位招聘281人公告
2014下半年江苏南京市部分事业单位招聘281人公告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83号),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南京市、区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81名(251名编内,30名编外)工作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一)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12月1日至1996年11月30日期间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表中注明的为准。
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5、符合《南京市部分事业单位2014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不得报考情形: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3、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4、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有关要求1、应届毕业生是指2014年毕业且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和2015年毕业生,2015年毕业生须于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社会人员是指有工作经历的非应届毕业生,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后,按社会人员报考;3、岗位要求有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的,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书,只有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通知单的,相应的成绩不低于425分;4、招聘条件中专业参考2014年《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12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实现“十二五”期间技能人才培养倍增目标,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是指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和南京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评审、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宁单位及非公企业)中,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的,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且在近两年中有工作实绩的一线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招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保险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宁人社[2013]20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8.29【实施日期】2013.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3〕20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8号)精神,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一次性奖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标准及期限(一)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三)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与招用南京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不可重复享受;(四)小微企业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新招用上述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5年底。
二、小微企业及高校毕业生的认定(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管局2014年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管局2014年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管局2014年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城管局拟定的《2014年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2日2014年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意见(市城管局2014年1月)2014年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迎接和保障青奥盛会、深入推进“9322工程”、实现城市面貌跨越提升的决战之年,城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2014年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关于打好南京市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战的决定》、深化城管体制改革为动力,以“职责全覆盖、任务全覆盖、管理全覆盖、考核全覆盖”为目标,紧紧围绕保障青奥盛会,强化城市综合管理,创新城市管理模式,加快从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从突击整治、运动式整治向制度化、长效化管理转变,从注重市容卫生管理向注重城市平面、立面、空间、水体、地下设施等综合管理转变,不断深化市容环境网格化、精细化、数字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的功能品质,以优美的环境、优良的秩序、优异的成绩迎接青奥会的召开。
2014年城市管理工作的目标内容:职责全覆盖:进一步强化城市治理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城治委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组织、领导、服务作用,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进一步发挥城治委公众委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区、街道、社区成立城市治理委员会、城市治理联席会、城市治理联络室的议事制度;进一步理顺市区街三级管理责任,市城管局主要履行协调、组织和监督的职能,同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区街一体、以街道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城市管理任务的各级责任主体。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宁扩征[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宁扩征〔20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2011年,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经过各区县和市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艰苦努力,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在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至12月底,全市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1198.56万人次,全年净增120.51万人次,比上年增长了11.18%;五项险种基金征收总量达327.88亿元,比上年增收106.92亿元,增长率达48.39%,市五项基金累计结余292.37亿元,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36.96亿元,圆满完成了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统筹推动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鼓楼区人民政府等90家“2011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马正华等107名“2011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其他各相关单位和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加倍努力,奋发进取,不断开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附件:南京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附件:南京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90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政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溧水县人民政府高淳县人民政府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南京市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南京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和基金管理处南京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处南京市总工会保障部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玄武区财政局南京市白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白下地方税务局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秦淮区财政局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建邺地方税务局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鼓楼地方税务局南京市下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下关区小市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雨花台地方税务局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栖霞区财政局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溧水地方税务局南京市高淳地方税务局高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劳动保险所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化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律师协会南京市餐饮商会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分公司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扬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二、先进个人(107人)马正华莫俊曹阳周涛刘志清陈珊艺邰阿平吴尚云熊立勤郭远顺郑宁兆史慧芳仇志伟孔锦萍施建国徐明泉孙本健陈军贡梅王瑞波余贤凤张宁军王蓓娜陈晓燕刘锋肖广珠刘秀云伍爽田野杨青青陈尚文吴寅余向红童春耕赵玉梅张辉吴朝荣翟小荣严涛赵苏来殷莉清高云户丽华王秀芬周健樊学燕廖应国张爽桂余井宋德邦冷梅姜银青谢宁曾红艳彭昌元王寿红常松周震蒋朝辉童静殷维维丁禄春金美霞石伟史冬梅韩云汪秀兰李晓莉施宇徐明亮龚维健赵海军张勤董晓红武祥贵蒋正权陈秀法赵文平陈敏王峻蔡行剑王安幸张磊史季航史双林孔启春孔令华江小荣李家祥戴美娟周亚宁彭锡明石磊徐永新朱江闫丽宇姚佳佘枫徐蕴祁沁阎悦刘农华洪霞刘志敏王登芳郑波杨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宁人社[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2〕9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三)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包括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支付、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及一次性结算、基金管理、待遇领取资格验证等环节。
(四)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八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经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县)由区(县)经办机构经办。
二、参保对象(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会保障)等城镇非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养老待遇: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年满60周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宁政办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有关财税政策、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宏观调控职责。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三)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市内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宁财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职能部门、各区(园区)财政局:为加强我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意见》(宁政发[2012]305号)、《关于印发<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人社〔2013〕119号)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现制定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附件: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意见》(宁政发[2012]305号)、《关于印发<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人社〔2013〕119号)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团队工作及相关经费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目标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项目、标准及资金使用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资助项目和标准为:(一)人才经费资助。
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南京
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南京2014年度南京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是指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时所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工资基数。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以下是2014年度南京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相关内容。
2014年度南京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调整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的。
具体来说,2014年1月1日起,南京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调整为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这一调整是依据南京市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调整对不同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有略微的差异。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基数都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失业保险的缴纳基数则是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0%计算;而工伤保险则是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
通过这一调整,南京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与其他地区的基数相比较高。
这对于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提高了,意味着将来可以得到更高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报销额度。
此外,调高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还可以提高职工的待遇水平,增加他们的福利收入。
然而,调高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也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
随着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提高,企业需要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也相应增加。
这对于处于困难中的小微企业来说可能会增加负担,对于他们的经营和发展可能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在制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政策时,需要兼顾职工和企业的利益。
既要确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又要考虑企业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需求。
只有在这样的平衡下,才能让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健康、可持续地运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2014年度南京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的。
这一调整对于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压力。
在制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政策时,需要兼顾职工和企业的利益,以实现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宁人社规[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1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五月九日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举报人)违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奖励。
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一)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二)单位或个人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保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六)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宁政办发〔2017〕170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8日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7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依据。
为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健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苏发〔2014〕16号)、《市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苏财预〔2015〕128号)、《南京市市级财政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号)、《关于完善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奖惩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宁政发〔2016〕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市级主管部门、区级财政局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市属企业、非预算单位。
第三条综合考核。
本办法所称综合考核是指对考核对象使用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含经常性保障性支出等各类专项,下同)开展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综合考核既包括财政部门实施的考核,也包括人大、审计等部门实施的审查、监督、评价。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宁财绩〔2020〕260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宁财绩〔2020〕260号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规范、细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现将《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2020年7月21日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第三章绩效评价前期准备第四章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第五章绩效评价报告撰写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归档整理第七章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规范、细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绩效评价指市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收入的合规性、全面性、合理性,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及部门履职效能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涉及四本预算,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的财政项目和政策以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涉及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宁人社[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宁人社[2014]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培养步伐,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精神,从2014年起,对企业当年新开展的,在国家、省和市职业(工种)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上岗和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根据“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培训补贴。
现将补贴发放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标准(一)企业职工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公布的上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社局等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300元;(二)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400元;(三)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500元。
二、补贴办法(一)申领对象基本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从申领之日向前计算),并在当年参加上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社局等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在同一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且每人同一等级同一职业(工种)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4]16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1.17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4〕16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南京市溧水区、高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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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导读:南京一类地区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80元,二类地区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280元,三类地区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
更多关于2014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内容由为您介绍。
2014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一类地区调整为1480元,南京(除溧水、高淳)、无锡、常州市区等地都属于一类区;2、二类地区调整为1280元;3、三类地区调整为110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一类地区从11.5元调整为13元,增加1.5元;2、二类地区从9.6元调整为11元,增加1.4元;3、三类地区从8.3元调整为9.5元,增加1.2元。
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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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4]4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3.18
【实施日期】201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
才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4〕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宁人社〔2012〕438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公布如下(详见附件),培训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办法按《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宁人社〔2014〕22号)执行。
附件:2014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8日
附件:
2014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
职业(工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