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笔记__第一轮综合课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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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人大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民法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一、民法概论民法是一部以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人的行为关系和与之相关的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民法是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的法典,在国家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成立的通过法定途径获取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法定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组建后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理人开展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依法通过意思表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要求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对方意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指主体通过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具有法定约束力。

意思表示的要件包括真实意思、真实表达和真实接受。

2. 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效力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从他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要求他人承担某种义务的权力。

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利。

财产权利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2.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主体对其人身、姓名、荣誉和隐私等权利。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民 法 总 论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与适用1、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其中,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等。

Ⅰ财产关系①财产是有经济价值,处于自然人格(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的外在客体。

②财产的基本类型:A 、有形财产 物B 、无形财产 精神财富与财产权利③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作为客体的社会关系。

Ⅱ人身关系(人身=人格)①人身关系是指以自己或他人之人身为(支配)客体的社会关系 A 、以自己的人身为客体: 人格权关系B 、以他人的人身为客体: 亲属权关系(狭义上为身份权) ∴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亲属权关系②人格和身份的法律含义 A 人格a 、事实人格(具体):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权的客体b 、法律人格(抽象):法律主体资格(权利能力)B 身份a、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具体:社会地位)b、人的社会地位不平等且无法改变的状况(或制度)(抽象:不平等制度)Ⅲ法人的名称(商号)、名誉☆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的调整方法Ⅰ调整性规范与保护性规范①二者的区分:A、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同(法学规范:假定—处理—制裁)a、调整性:假定+处理(行为模式)b、保护性:假定+制裁(打击模式)B、规定内容不同a、调整性: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模式b、保护性:规范的是制裁性法律后果C、指导对象不同(相对的:侧重点)a、调整性:指导当事人b、保护性:指导裁判者②结论:民法以调整性为主,以保护性为辅。

民法总论笔记资料(1)

民法总论笔记资料(1)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古罗马:iuscivile > 法国:droit civil > 日本:民法 > 中国:民法二.民法的概念:(选择题)(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成文民法和不成文民法;2.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1.普通民法: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范;2.特别民法:是指没有收入到《民法典》中,而是通过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法.(四).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选择题、论述题、案例题)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即财产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2.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力法:1.民法是一个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法律体系;2.民法在处理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上,始终以权利为本位.三.民法是实体法.第四节民法与相邻部门法律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劳动法:四.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第五节民法的体系和渊源一.民法的体系:(一).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机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二).民法的体系包括:1.民法总则;2.物权制度;3.债权制度;4.人身权制度;5.知识产权;6.继承权法律制度.二.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及法理等.(二).民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民事法律;3.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5.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6.地方性法规;7.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及法理.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二).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域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彼此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同时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也适用中国民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行为地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是指民法的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现行民法对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溯及力.(二).我国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1.生效:实施之日;2.实效:废除;3.溯及力:一般无.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一).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是指民法在什么区域内发生效力.(二).我国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领土、领陆、领海、驻外使馆、我国船舶。

民法笔记(总论)

民法笔记(总论)

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5、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
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
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二、民事义务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民法笔记1

民法笔记1
作为民法中的人有两个基本要点: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
民法中的人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他只有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相对而言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4.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平等原则
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它不包含民事义务。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上述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物权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物权的关系都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大财产法律制度。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也称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2011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2011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最新人大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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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的含义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第一章:民法概述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民法绪论第1章民法概述1.1民法基本概念1.来源:语源上,来自罗马市民法;性质上,来自中世纪后期市民国家的市民法。

2.民法学: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3.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的成体系的集合体。

(我)4.形式民法○1:法典化的成文民法,与实质民法相对应。

5.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等。

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日本。

民商合一:瑞典、意大利、中国(民国、新中国)、荷兰(新民法典)。

6.特别民法:没有收入民法典中,而是以单行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

1.2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2: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3: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总财产: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其他两种特殊形式:被认作财产范围的、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保护的。

有形财产:物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的客体2.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3.种类: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财产流转关系(债权)(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4: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人格利益: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一般人格权等。

人格:实质与权利能力相同,主权者所赋予的主体资格。

3.身份利益:亲属、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4.民法保护人身利益的方式: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三)民法设想的调整的社会关系1.当事人与物之间的物权关系2.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3.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1)返还原物(2)请求赔偿三、民法的调整方式1.事前调整:(1)确定。

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

它包括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和拟制。

(2)范导。

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最典型地体现是法律行为制度。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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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厦门大学 法学院 赵世豪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即将基
本的民 事法律规范编撰成法典的民事规范体系 2、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与行政法
《民法总论》笔记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以及其管理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尽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
产关系,但民法与行政法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
现为: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
体中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且其法律关系总带有国
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等特点。而民法调整的
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果之发生为其结论。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三)法律的类推适用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
类推适用,是指在适用法律处理个案时,因法无明
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 文规定,可通过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的制
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 度。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 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研究生考试民法总论的复习笔记

研究生考试民法总论的复习笔记

研究生考试民法总论的复习笔记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

下面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对于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动产又被留置作了规定,即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的担保的竞合属于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同种的担保物权且担保不同的债权,因此它不同于一债数保。

在为同一债权设定数项物上担保权时,一般来说,债权人得依当事人约定的担保额而行使权利,各个担保物权之间一般不发生应优先行使何种担保权问题。

物的担保的竞合也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竞合。

在因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数个请求权竞合时,权利人为同一人,也正因为权利人为同一人,权利的目的是同一的,权利的行使仅能择一为之。

权利人若行使了其中一项请求权,则不能再行使另一请求权。

而在物的担保的竞合,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并非为同一人,而是不同的人,各个担保权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权利,由于权利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这就发生何种权利人先行使权利的问题。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物的担保的竞合乃为物上担保权的冲突。

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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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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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权利本位——社会本位,自愿原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3、公平原则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于,以明确其权利和责任的要求。

成文法的局限性1、有法律上的漏洞,任部一部法律都不会是完美的,都必然存在缺陷。

2、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矛盾无法回避用变化的、弹性的原则来克服成文法的刚性所带一为的缺点。

刑法主要着眼于惩罚,而民法主要着眼于损害,无过错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也要赔偿,(过失原则、无过失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代表道德规范在民法中的体现选择的规范是因为民法基于市场而存在,而市场在根本在于交易,而诚实信用是交易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5、守法原则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民法上的立法者,但所立之法的效力只涉及相对当事人双方而已。

6、公序良俗原则宽泛的、有弹性的,用于交易以外的情形(侵权形为法)民法的解释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手段和途径之一《民法解释学》《民商法论证》第二卷,《法学研究》96年第三期《民商法论证》第六卷,《法学评论》2000. 2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法关的概述一、概念和特征特征:(1)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2)民法关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法律关系的两个层次自然状态,当事人自觉是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关系保障措施不强调惩罚性崦强调补化学元素性,其着眼点不在行为的反社会性,而在于损害,有了损害就要有补偿,补偿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但也含有一定的惩罚的因素。

二、分类1、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性质不同,财产关系可转让,确立的是财产权利,人身关系不可转让,确立的是人身权利。

保护方法不同,财产关系,财产补救法,人身关系,恢复被侵害权利。

2、绝对法关和相对法关,按义务主体的不同如人身权的权利主体特点,而又各主体不特定,是绝对;如财产权权利主体特定,而又各主体不确定,是绝对;如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是相对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二节民法关系的要素一、主体实在的,现实中的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二、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五类:特、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事件无人的意识的介入行为与人的意识有关表示行为作表示行为(表示:将内心所追求的目标主动地用行为表达)表示行为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不合法——无效准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合法——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非法——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第四节民事权利有权利才有救济,而规定在法律上的权利是有限的(如隐私权)倾向:将权利的受损害扩大到利益的受侵害,耶林的利益说有复苏的迹象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民法基本上是关于财产权的规定,这也是社会财产本位主义的表现。

两者之间并不是泾谓分明,是有交叉的,如知识产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以权利的作用支配权的作用最强烈,如物权中的所有权请求权是一种要求的权利,如债权。

抗辩权与请求权相对应,以正当理由反抗请求权形成权是单方的。

民法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由权利的绝对走向权利的相对制度上是弹性的,更多的是在理念中,所以权利滥用必须和个案相结合。

第四章自然人不同于公民,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公法上的权利是政治权利,而民法上的人不分国籍,都是司法上的人,都可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上的人是抽象的。

体现了民法主体的平等性。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能力其实是一种资格而非一种具体的技能,在罗马法中称为“人格”。

1、唯一所须的条件:出生问题:1、如何确认出生?即怎样认定此事实的完成?2、特殊情况的处理如已孕育但还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也会加以保护,遗产处理时要保留预留份,对于损害赔偿权来说,推定出生已完成。

后点我国民法中没有2、终止的标志:死亡公法上的权利可以予以剥夺,而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可被剥夺,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依然享有民事权利。

若长幼同死,则推定长辈先死若是同辈,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间不发生继承死亡自然死亡(心死亡,脑死亡等)宣告死亡不知是生是死,为处理遗产而进行的推定,只产生自然死亡的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然享有民事权利。

第二节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 18岁以上已满16岁未满18岁,能以自己的收入准生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岁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3、无行为能力 10岁以下不能进行任何民事行为,由代理人代理,但纯粹使无行为有力人获利的行为除外。

第三节监护是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补充监护在多数时候是一种义务而并非是权利权利说:权利可以转让,监护权可以吗?义务说:义务从何而来?对应的权利是什么?故一般认为监护是法定的责任,既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

单位——学校父母、监护人加害人(未成年)损害受害得学校作为一个单位并非法定的监护人,如果说学校也是监护人,那么其监护职责从何而来?视其为监护人会扩大其责任范围,不合理。

所以单位不是必然的责任主体,只能由法官结合个案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裁量,在此案中,学校和监护人各赔付4万元,以示“公平”。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不纯粹的民法上的问题,有诉讼法的因素。

1、宣布失踪在民法上的着眼点不在于其程序,而在于建立财产代管关系。

身份关系不改变,权利主体的地位也不会改变。

宣告死亡却可以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主体的权利资格消失,财产将被继承。

若被宣告死亡的人再次出现,则财产被归还或折价补偿,但涉及到人身权利时,现有的未受改变的身份自动恢复,但对于已改变的欠身权,法律的作用很有限。

宣告死亡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要严格按照顺序,前后顺序人意见不同时,按前面的顺序人的意思为准。

第五节个人合伙1、不是一类单独主体,依然包括在自然人之中。

法律上确定主体最主要的标准就是“人格”,判断一个团体是否为法人要看其是否有“人格”。

合伙的责任是无限连带的,合秋的人投资的钱并没有异化于投资人本身,没有一个独立的人格。

自然人并非总是单独的人,几个自然人在一起也可以是自然人。

合伙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而合同是不能成为主体的。

2、出资的形式3、出资的性质一种看法是个人权利的贴合,一种是共有的。

共有只是一种状态,不是指某个个人对财产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只是一种观念。

只有拿所有权出资的才是共有,若是拿使用权出资,则使用权和所有权无法捏合,投资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问题:信用(商誉)可不可以用来出资?现在一般来说认为可以单纯的不作为可不可以用来出资?工作如容忍不作为单纯的不作为,表面上是消极的,但却有积极的意义。

前卫的理论认为可以(竟业禁止)4、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任何一个都有责任偿还合秋的全部债务。

偿还全部债务的人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代替债权人向其他合伙者追偿债务,这对连带变成按份,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人只能要求其他每个合伙人偿还其股份所对应的债务“无限”的理由:法律上对合伙人的出资额和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总额没有最低的限度,合伙人的出资可能微乎其微,这就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毫无保障。

法律对合伙的内容也不加限制,出资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形式根本没有经济因素,这也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连带”的理由合伙不是独立的法人,合伙人还是独立的,必须将其连带才能确保,将个人人身连带来保障债务的行使。

特点:对外的合伙人仅仅就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合秋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

5、合伙的内部关系法律对合伙的内部关系不作强制性规定就内部来看,合伙人之间主要是相互信赖的关系合伙本身是一个合同,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内部的机构不是合同的重点。

所以说合伙是“人治”,而公司等法人是“法治”。

合伙内部合伙人互相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会存在一个责任人,但并非只有负责人才能对外,不是只有负责人的行为才代表合伙的行为,对第三人来说,每一个合伙人的行为都是合伙的行为的代表。

法律对合伙的人数没有上限,因为合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所以这就决定了其组织不可能很大,以实际上看,大多数合伙都是家庭的合伙。

6、入伙和退伙合伙中有人退出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终止。

入伙和退伙均不改变合伙关系的稳定性,它们不决定合伙的产生和消灭,是合伙内部的关系调整。

I 退伙法定退伙,由于法律的强制面退伙明退伙(任意退伙)面监的问题:1)进行清算2)损害赔偿若退伙人对合伙造成了损害(固退伙),那么其他合伙人有权清求赔偿。

II 入伙要征求全部合伙人的同意(基于合伙的人和性)只要加入合伙,对加入前的债务或利益和加入后的债务和利益都要负无限连带的责任。

若合伙人之一要退伙,而又有人要入伙,而这两人之间互相约定转让债权债务关系,则此约定只对这两人有效,对第三者来说是无效的,“退伙”三人仍可被视为合伙人之一,对合伙的债权债务的负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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