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22•【文号】国海办字[2010]824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办字〔2010〕82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现将《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为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海监机构的区域管辖、层级管理和案件查处等问题,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办法:一、区域管辖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区总队负责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区总队负责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区总队负责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8.23•【文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198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工程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开工建设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应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出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
海洋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海洋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对周围环境和生态带来一定影响,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污水污泥废弃物料:包括对污染土泥浆的处理以及污水、废弃物料的处理、排放等。
2)施工噪声:主要来自施工动力机械设备的运作及船只、车辆运输等过程。
3)海洋环境:海上施工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运输及作业船舶和机具的废气、油污。
就以上影响因素,我们拟订并实施相应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污染源,消灭或降低污染带来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
1、环境保护工作的目的和依据本合同工程施工规模较大、周期较长,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我们将根据XXX和XXX的要求,针对工程施工期面临的敏感环境问题、敏感点和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依照国家、地方环境及相关法规和对工程环境保护的评估,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及具体的工作安排,使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减少施工过程对周围滩涂和海洋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2、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借鉴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系列标准的先进思想和科学方法,编制与施工运作程序相吻合、满足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便于业主管理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系统地贯穿施工的全过程,使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环境法规、标准的要求。
3、环境保护合用的环境法规、尺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中华群众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2月);4)《中华群众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6月);5)《中华群众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7)《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理》(国发(1983)202号)9)与上述法规相对应的上海市颁发的有关法规。
4、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在施工临时设施的规划时,对临时设施的选址、建设等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海岸滩涂等造成环境破坏;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噪声、振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进行全面控制,对海上运输和作业船舶、机械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切实保护好施工海域的海洋环境。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 法规的单位,将依法 予以处罚,并公开曝 光。
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 ,将依法依规进行处 理,并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05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违法违 规行为处罚办法
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及处罚标准
未按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生态监测与预警系统
应建立相应的生态监测与预警系统,对工程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实 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03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 理规定
运行管理规定
设施启动与关闭
规定设施启动和关闭的程序,确保设施在正确的时间 和条件下运行。
操作规程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设施操作人员了解并遵循 这些规程。
本次汇报还展示了我们在海洋工 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方面的研究 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今后的工作 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挑战
当前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设施建设 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
位等。
在实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 理办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 挑战,如技术难度大、成本高、
对于未按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海洋工程,将根据其违法程度和影响范围,处以罚款 、停工整改等处罚。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对于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海洋工程,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 以罚款。
违反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的海洋工程,将根据其违法程度和影响范围,处以 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罚。
处罚程序及执行方式
01
02
03
立案调查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部门将进行立案调 查,收集相关证据。
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除围填海、新建出海闸、海上堤坝工程等涉及城市安全的、跨区(县)用海的、需市海洋局审查并报国家海洋局批准的项目外,由浦东新区海洋局负责受理及审批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分项:新办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浦东新区海洋局负责本区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申请人在获得行政决定书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
(四)审批对象在浦东新区管辖海域内,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海洋工程。
五、审批条件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1.环境保护设施已不具备海洋环境保护功能;2.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不会对海洋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和损害。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批准。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2.请材料中提供的项目名称、工程内容等信息应与《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申请书》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三)申请文书名称《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申请书》(见附录2)1八、审批期限(一)申请期限:无限制(二)网上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
(三)受理期限:经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10.24生效日期:2024.01.01文号:主席令第十二号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木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具体包括:(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汇报人:日期:CATALOGUE目录•总则•设施规划与设计•设施建设与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技术支持与培训•附则01总则目的为了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海洋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建设、运营、拆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建设的各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噪声控制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适用范围和对象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定义和重要性定义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针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营、拆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相应技术和管理措施所建设的各种设施。
重要性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治海洋污染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海洋工程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管理水平,增强社会公信力和企业形象。
02设施规划与设计设施规划原则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划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设施建设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最小化。
生态优先规划过程中应强调预防措施,通过设施的设计和运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预防为主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应充分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效益。
兼顾经济与社会效益设施规划应基于科学研究,同时吸纳公众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科学决策与公众参与设施设计标准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在正常运行状态下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环保性能安全性高效节能创新性和可扩展性设施设计应考虑各种潜在风险,确保设施在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条件下仍能安全运行。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保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03
动态规划
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设施进行适时调整和改进,确保其适应新
的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标准
设计与施工
设施建设应遵循相关设计标准和 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施工过程应符合国家和 地方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环境 造成不良影响。
环保材料
优先选用环保、节能、低碳的材 料进行设施建设,以降低对环境 的影响。
验收与审批
设施建设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验 收和审批程序,确保其符合环境 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
设施布局与选址
合理布局
设施布局应合理安排,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不良影响。
安全选址
选址应充分考虑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自然灾害等因素,确 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资源利用
选址应注重节约资源,合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浪 费资源。
面。
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听取 汇报等多种方式进行。
检查周期
按照不同的工作安排,可以采取定 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要求
监督范围
包括海洋工程的建设、运行、 维护和拆除等全过程。
监督内容
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 行和维护情况,以及污染防治 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
监督方式
采取现场监督、资料审查、听 取汇报等多种方式进行。
04
环境保护措施
废弃物处理
规范废弃物分类和处理
海洋工程废弃物应按照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分类,并交由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合理处理。
强化废弃物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废弃物管理计划,明确处理目标和责任人,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理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7.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开工建设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应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出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
海洋工程规范
海洋工程规范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稀缺,海洋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领域。
海洋工程规范的建立和遵守,对于保护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海底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和工程设施建设三个方面,探讨海洋工程规范的要求和实施。
海底资源开发:海洋作为地球上最为广阔的领域之一,蕴藏着丰富的能源资源、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
然而,海洋资源的开发必须在一定的规范下进行,以免给海洋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
因此,海底资源开发需要遵守以下规范:1. 环境影响评估:在进行海底资源开发前,必须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并提出阻止、减轻或补偿的措施,以降低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
2. 节能减排:海洋工程设施的运行应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排放,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实施节能减排措施。
3. 航道安全:海底资源开发涉及到航道安全问题,应制定相关规定并配备必要的导航设施,以保证船只的安全通行。
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是维持自然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海洋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
为此,海洋工程规范需要明确以下保护要求:1. 水质保护:海洋工程设施的排放物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水质标准,不得对海洋水质造成污染。
2. 捕捞管理:海洋工程活动应遵守相关的捕捞管理规定,包括限制捕捞量、禁止捕捞保护物种等。
3. 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工程项目在环评过程中需要重视对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合理规划和设计,减少对栖息地的破坏。
工程设施建设:海洋工程设施的建设是为了支持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因此,其建设需要遵守以下规范:1. 工程设计:海洋工程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工程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确保其能够在恶劣环境下安全运行。
2. 施工管理:海洋工程施工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检测监测:海洋工程设施建成后,应建立相应的检测监测体系,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
(6)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防止倾倒废弃物、防止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1)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2)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性物质﹔
(3)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4)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6)向海关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防止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2)人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核准,在批准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的意见﹔
(3)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点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4)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5)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废止《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废止《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20.06.24
•【字号】沪海洋规范〔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废止《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洋规范〔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经2020年6月11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上海市海洋局2015年12月21日发布的《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沪海洋〔2015〕6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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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篇章规定要求建成或落实的海洋工程,海洋主管部门应批准投入生产或试生产;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海洋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生产运行1个月后3个月之前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每半年完成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报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表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六)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七) 应急防污染设施及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并可随时投入使用;
(八) 具备经批准或备案的《应急计划》。
第十条 对试生产3个月内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需要试生产的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或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时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该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第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应当区别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二) 污染物的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海污染物是否做到达标排放;
(三) 环境保护设施的维修和更换记录;
(四) 排污混合区是否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十九条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海洋工程,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海洋工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海洋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自拆除或闲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的理由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闲置。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是指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篇章的要求配备的与海洋工程建设或生产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保护海洋生态、防止海洋灾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
海洋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对验收合格的海洋工程,批准其投入生产。
进行试生产的海洋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时间内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第三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洋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工作。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海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洋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篇章的要求同时建成或落实,并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条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生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并填写《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表》,经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六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同时”检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其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防止因设备维修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第十七条 海洋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其环境保护设施需要更换的,应当自更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说明更换的理由和更换后设备处理污染的能力,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三) 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四)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
(五) 海洋环境监测项目、站位、仪器设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的单位,应当由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并对验收监测结论负责。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进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海洋工程所在地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和与海洋工程本身无利益关系的专家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对海洋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并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在更换设备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和设备更换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海洋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经批准的环评报告书一致,是否能够政产运转;
(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工程,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二)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海洋工程,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监测表;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 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
(二) 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工程环境保护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