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优惠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优惠范围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三、优惠方式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
具体比例为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25%(含)以上,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备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具体的优惠政策: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内 容 提 纲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二、福利企业概念及认定条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目前,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 法规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认定 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等文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退还方式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 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 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 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 月份退还。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适用范围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非消费税 应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 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优惠政策。
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
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 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 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
国税发〔2007〕67号
特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民政部文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 1 —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国税发[2006]1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article.asp?a_id=31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辽宁、上海、浙江j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l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认定试点地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要申诸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民政部门的具体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作出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提请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核定福利企业年度减税限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审核认定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书面核定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并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戳记。
企业年度减税限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度减税限额=∑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的预定工作月份÷12x每位残疾人员年度减税限额。
如果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批准意见抄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三、减征办法(一)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减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1.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附件2:。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6)国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8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11)浙江省中央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效果的通知 (13)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效果的通知 (15)关于企业所得税假定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7)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扬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证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同意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赞同,决议在全国一致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排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排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践安排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一〕实践安排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详细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最低工资规范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越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缺乏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征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缺乏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缺乏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消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缮修配劳务取得的支出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支出之和到达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消费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批发〕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支出。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账务处理[修订]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修订]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现行规定公司安置残疾人员10人以上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有资格退税,增值税退税额以安置的残疾人一年35000元/人的标准退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支付的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先征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后退税款: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福利企业有应纳税所得额,就应交企业所得税。
所不同的是,福利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放给福利(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作为可扣除项目双倍扣除(一般企业只能扣一次,福利企业可以扣两次)对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在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减进行处理的。
需要提供资料:残疾证、用工合同、工资单、基本保险缴纳证明以及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等相关的资料。
福利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不用做任何账务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汇缴时将其实发工资加一倍在所得税前扣除就行了。
记住需要税务部门审批呀~~~追问那当月如果做借:生产成本-残工工资贷:其他应收款对不对呢,回答会计核算的是真实的经营成果,企业的实际利润。
而加计扣除是税收优惠。
会计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处理账务,在申报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报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时,应当: 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期末,企业应当将“补贴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补贴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和收入性质来确定。
对于增值税返还款,一般应当计入应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7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除外,都应并入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征管现状与对策
过 程 中 。 现 辖 区 内 福 利 企 业 在 财 务 核 了 退 税 。 发 性 问题 。为 了 堵 塞 税收 征 管 漏 洞 。规 范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 一般 纳 税 人 购 进 属 向 于 抵 扣 范 围 的 货 物 必 须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按 规 定 取 得 发 票 . 够 取 得 未 能 而 未 取 得 的 , 税 机 关 除 按 照 发 票 管 理 国 办 法 进 行 处 罚 外 。 应 按 入 帐 金 额 乘 以 还 购 进 货 物 的增 值 税 适 用 税 率 . 应 扣 减 相
资 料 ,产 品 适 用 税 率 为 1%的一 般 纳 税 接 计 算 法 。在 计 算 本 环 节 销 售 货 物 和 提 理 。 7 福利 企 业 为一 般 纳 税 人 的 . 向一 般 纳 人 工业 企 业 ,以 工 业增 加 值 计 算 的增 值 供 劳 务 的 应 纳 税 款 时 ,允 许 将 购 进 货 物 税 人 购 进 属 于抵 扣 范 围 的 货物 或 应 税 劳 税 税 负 平 均 水 平 为 2%左右 ,而 这 些 福 和 应 税 劳 务 的 已纳 增值 税 税 款 扣 除 。普 务 必 须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能 够 取 得 1 利 企业 以 工业 增 加 值 计 算 的 增 值 税税 负 明 显高 于这 一 平 均 水 平 。 4“ .四残 ” 员 工 资 收 入 占已 退 税 款 人 的比例低 , 已退 税 款 未按 照规 定 使 用 。 国 家 对 安 置 “ 残 ” 员 占生 产 人 员 达 到 法 四 人 定 比 率 的 工 业企 业生 产 销 售 的 增 值 税 应
进项平均税负 仅为 6 2 . %.远 远 低 于 原 0
材 料 以 及 应 税 劳 务 的 适 用 税 率 1%或 7
对社会福利企业税收及财务管理的分析和建议
或全部返还已征增税 照顾 , 具体 比 的掌握 以不亏损为限。 例
() 2 下列项 目不得享受对福利企业 的增 值税税收优 惠政策 : 是民 一 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 , 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
税。二是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 不能享
受 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 三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 还增值税的货物 , 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四是 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 业销售给外 贸企业或其 他企业出 L的货物不适用 先征后还增 值税的办 1 法。五是 从事商品批发、 商品零售的社会福利企业 , 不得减免增值税。 () 3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 。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 , 可 按 6 %的征收率返还 已征税款 。 0 () 4 用于免税项 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5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0 年 06
第 1 卷 第 1 期 6 9
收稿 日期 :06 0 — 2 2 0 — 5 1
对社会福 l 企业税收及财务管理的分析和建议 J
潘金 杨 , 王 莹 , 王 娟, 王 晖
( 三门峡市财经投资公司 , 河南三门峡 ,7 00 420 )
摘 要 : 对部 分 地 区福 利 企 业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 在 系统 阐述 了福 利 企 业 的 税 收 和 财 务 管
1 创办 社会福 利企 业 的意义 和作用
11 三 门峡 市 社 会 福 利企 业 的性 质 .
残疾 职 工名 册 ) 。
( ) 民政 、 8经 税务部门验收合格 , 并发给《 社会福利企业证 书》 。
( 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 国家税务局 、 9) 民政部 的有关规定 , 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 术改造 、 扩大再生产 、 补充流动资金 和职工的集体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6)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8)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是指以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福利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推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各级政府都对福利企业给予了很大的支持。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福利企业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 全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以公益为主要目的的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文化、教育、科技、公共卫生、体育和其它社会福利机构。
其中“其它社会福利机构”所包括的企业类型相当广泛,包括孤儿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扶贫济困机构、能源节约环保机构等。
福利企业只要符合“公益为主,盈利为辅”的经营理念,就可以享受全免税政策。
2. 减半税对于那些福利企业,如果以生产、经营等盈利为主要经营目的,但仍然有一部分收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率是10%,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率是20%。
也就是说,通过这项政策,福利企业可以节约一半的税款开支。
3. 其他税收优惠此外,福利企业还可以享受其它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土地增值税等。
这些政策都可以有效降低福利企业的税负,为其稳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1.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身进来,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者和推进者。
同时,企业为了尽可能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在合法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福利事业的发展。
2. 降低福利企业的运营成本从经济角度来看,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其运营成本,减轻经营压力。
福利企业以人性化、温馨的形象为特征,其经营项目较为广泛,运营成本较为高昂。
因此,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降低其财政税负,推动福利事业的稳步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国税发[1996]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申报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自2021年6月1日起,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十个税种的合并纳税申报。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合并纳税申报的范围。
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进行合并申报,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
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此次财产和行为税合并范围。
二、合并纳税申报的步骤。
在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税源信息维护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进行。
税源信息正确维护后,申报时系统将根据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从而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三、合并纳税申报的渠道。
可以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维护后,点击右上角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按钮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模块,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确定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或通过“搜索”栏直接搜索模块名称,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增值税优惠的基本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增值税具体优惠政策(一)农业产品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1999]198号)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2001]131号)(二)农业生产资料1、饲料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
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7-09-29 23:25 - 阅读:377 - 评论:8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新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及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
符合此比例的单位,主要优惠政策包括:1、在流转税方面,《通知》规定,新政策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方法。
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基本维持不变,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这些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
占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这些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通知》规定,新政策采取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协同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办函〔2012〕387号),并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增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的自觉性。
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是民政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客观需要。
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充分肯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在配套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中的突出贡献,也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转变观念,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实施。
省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福利企业工作现状,周密部署,统筹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地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方案。
做好已认定福利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
继续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改革。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分析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分析作者:李卫东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08期摘要:现行的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以及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方面都有积极的引导、促进作用。
文章就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过程中的,诸如实施成本过高、效果不明显、政策及征管的漏洞过多等进行了一定的论述,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解决提出了若干解决策略。
关键词: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优惠政策一、引言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以及残疾人职工的比例计算等方面都有了较为规范的规定。
这给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根本的保障。
同时,采用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进行定额减税的办法一方面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更加科学与合理,同时也简化了福利企业的认定程序,利于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
但是,福利企业在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着若干的问题,下面将主要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期对福利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过程所遇到的若干问题(一)福利企业所享受的增值税退税标准封顶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应该按照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职工的实际人数实行每人每年3.5万元的退税进行封顶”。
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福利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其一,这导致了福利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削弱,以江苏省为例,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江苏省的退税总额为62亿元,而在调整之后退税总额仅31亿元,其减幅达到了50%之多;其二,由于残疾职工的工资逐年开始上调,同时每年的上调比例及额度还在持续的增加,这间接的导致福利企业的成本负担增加;其三,部分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较高,但是退税额的不足使得福利企业被迫降低残疾职工的安置比例,导致残疾人员难以就业;其四,随着原材料、土地以及水电等生产成本方面的投入成本不断上涨,安置残疾职工生产所需的成本开始逐年上涨,这进一步的压缩了福利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福利企业的动力遭到要为严重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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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
通知
【标 签】民政福利企业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国税发﹝2003﹞64号
【发文日期】2003-03-20
【实施时间】2003-03-20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
全文失效。
参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21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切实落实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解决政策执行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办民政福利企业自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资格认定后的次月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职工比例=残疾职工人数/生产人员总数”中有关项目按下列口径计算。
(一)列入计算比例的“残疾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1989﹞民福字37号)标准的并持有《残疾证》;
2、与民政福利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民政福利企业按规定为其提供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3、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4、月平均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二)生产人员的确定
1、生产人员总数=企业职工总数-非生产人员总数,其中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2%,若超过22%,应按22%的比例计算非生产人员,进而计算生产人员;低于22%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计算。
2、生产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下列人员应视同生产人员计算,包括:技
术员、化验员、质检员、分检员、维修工、搬运工人、仓管员、过磅员和驾驶员等。
3、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应并入企业职工总数,按上岗天数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三、年审中有关政策界限
(一)在年审中,发现民政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1、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或民政部门年检不合格的;
2、弄虚作假多报残疾职工,提高残疾职工就业比例的;
3、全年安置残疾职工比例未达到标准的;
4、全年残疾职工上岗率未达到80%以上(含80%);
5、企业管理制度混乱,以致无法确定残疾职工比例以及劳动岗位上岗率的。
(二)在年审中,发现民政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整改后仍不合格,即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取消其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1、不按规定的期限参加资格年审的;
2、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3、企业涉税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
4、国税机关认为需整改的其他情形。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从督促企业、加强审核、强化检查以及开展纳税评估等方面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一)严格企业内部制度管理。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出勤签到制度、请销假制度、挂牌上岗制度和定岗定员制度等,并要求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二)加强返还税款的管理。
民政福利企业的返还税款应建立明细帐单独核算,记入“盈余公积金-减免及返还税款”,其使用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的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采取“月核季查”的办法审核民政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比例。
民政福利企业应每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残疾职工名册、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以及职工上岗情况统计表,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核,在每月审核残疾职工比例的基础上,每个季度至少一次下户核实残疾职工名单和人数,并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发现企业有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或安置残疾职工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或上岗率未达到标准的,应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整改合格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整改后仍不合格,即取消其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并追回当年已返还的税款。
2、发现企业有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追回当年已返还的税款。
(四)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纳税评估。
对民政福利企业应按季度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中发现税负明显偏高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发现外购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直接销售申报退税、未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提高价格销售货物给关联企业的行为,应补回多退的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年检合格及2007年上半年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名单﹝第二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