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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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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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倡导绿色发展,实施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预防、控制、修复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并作为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与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建设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文化遗产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合理回应。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公众意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影响,并依法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监测和报告环境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促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健康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推进清洁生产,完善环境监测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环境修复与恢复,强化环境管理与监察,构建全过程全要素环境保护机制。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评价程序、内容、要求,并公开透明。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评价结论应基于科学、客观的依据,确保具有说服力。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评估,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影响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通过大众媒体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清洁生产第七条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应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企业应制定清洁生产方案,明确清洁生产的目标、责任和具体措施,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确保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涉及的工艺、设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监管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覆盖项目建设前、建设期和运营期,并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对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噪音、振动等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测频次、点位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

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监测人员,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治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设施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并确保设施良好运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效果。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其他污染或破坏。

第五章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置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及时、准确,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三方版)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三方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目录一、前言二、总则1. 目的与依据2. 适用范围3. 定义与术语4. 管理体系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 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2.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3.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4.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与审批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1.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与施工2. 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与运行3. 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1. 环境保护措施的种类与要求2. 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与管理3. 环境保护措施的效果评估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与监督1. 环境保护监测的原则与要求2. 环境保护监测的程序与方法3. 环境保护监测的数据处理与分析4. 环境保护监督的内容与方式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故处理1. 环境保护事故的报告与调查2. 环境保护事故的处理与赔偿3. 环境保护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原则与依据2. 法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3. 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执行九、附则1. 解释权2. 生效时间3. 附件说明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标准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效果评估指南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与监督规定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故处理与赔偿办法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追究办法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汇编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培训教材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宣传资料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咨询与服务指南说明:1. 附件1-6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验收标准、效果评估指南、监测与监督规定、事故处理与赔偿办法以及法律责任追究办法,供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执行。

2. 附件7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汇编,供相关部门和单位查阅。

3. 附件8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培训教材,供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培训使用。

4. 附件9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宣传资料,供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宣传普及。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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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有:1. 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2. 综合协调,全面管理;3. 确保公众参与,保障信息公开;4. 责任明确,追究有关方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评价范围和层次。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环境影响预防、减轻和修复措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听证会记录纳入评价报告。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具备如下内容:1. 项目概况;2. 环境基础状况;3. 环境影响评价;4. 环境保护措施建议;5. 公众参与情况。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提交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2. 强制安装和使用污染治理设施;3. 采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4. 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测与评估、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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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保障居民的健康,建立合理、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201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是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联动,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应当依据“预防、控制、治理”原则,优先采用可持续发展技术、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科学合理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真实可信,符合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研究的要求,有效规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风险。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敏感性、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影响范围。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环境变化对工程设施的影响,建设合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环保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前立即建设并达到环保要求。

如因建设程序原因无法立即建设,应当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环保设施的建设应当落实到位,操作工艺应当优化改进,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铺设管道、操作设备、原材料、危险废弃物的堆放、采砂采石和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污染源减排。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引言约束和规范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保护与管理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制定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促进绿色发展,确保可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符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住宅、农业等各个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依法批准的、在一定时限内经过设计、施工、竣工等程序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在进行建设项目之前,项目申报人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估等内容,以及其他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六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果,项目批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批准、审核或者决策。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应当包括施工前、施工期和竣工后的环境状况的监测。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监测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在建设项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得到实现。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和排放监控,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申报人应当承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申报人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并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污染治理、资源合理利用、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采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控的措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开展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预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是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基础情况、环境敏感性、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等进行调查研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项目运营期间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可能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准确、真实、全面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预警措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经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包括预防污染、减少排放和治理污染三个方面。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保护设施,配备环境保护设备,做到污染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进行环境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附件: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指南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具有指导性作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学的环境评价和有效的环境监管为基础,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加强环境管理体制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社会参预广泛的环境保护格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注重技术支撑,提倡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促进研发和示范推广。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参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强化法管理念,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执行监督,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前的环境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建设前环境评价制度,依法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客观、科学,评价范围应涵盖环境资源利用状况、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经济影响等方面。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应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等各个环节,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应当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合理规划,在设计、施工和投产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环境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定期报告环境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环境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环境污染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控制、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依法、科学管理,强化责任追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公示程序公示评价结果。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效果等内容,评价结果应当做为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方案,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选取具有环保资质的公司来管理建设垃圾,合理分类、转运和处置建设垃圾。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确定相应的配套经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赋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通过虚假环境影响评价骗取批准或者审批文件的,应当撤销批准或者审批文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推动环境监测、评价和管理手段的创新与发展。

第七条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的环保参与和支持。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任何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众对报告内容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应当遵守程序规定,审批机关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结果公告。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采取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噪声、粉尘、废气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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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优先布局在有条件利用的地段。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并参照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对于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制度。

第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噪声、振动等影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影响。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环境保护设施的用途、位置以及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设备。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水源、大气等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审批或者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引发重大污染事件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责令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容、程序和报告的编制、审查以及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需求分析、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可能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审查结果。

第三章环境许可第十一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环境许可才能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环境许可的范围、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取得环境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许可条件和期限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许可的审核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布审核结果。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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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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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满足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以及环境监测、评估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述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方或者开发商以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或者搬迁等形式进行的民事活动,包括土地利用、城镇规划、建筑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防治污染、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环评审批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环保部门的审批下方可启动。

环评应当全面、准确地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等内容。

第六条公众参与进行环评时应首先面向公众开展环评公告和听证会等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监察公开、透明。

环评报告书中应当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七条环境管理方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保护标准和管理制度,重点关注对大气、水、土壤、噪音、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监测指标,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九条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尽量利用环保技术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依照权力和程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公众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民事责任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向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污染环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谁污染,谁治理: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治理责任。

5.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区域特点;2.项目对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影响;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排放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4.环境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管理要求;6.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与落实;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环境监测与评估的实施;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5.环境敏感源的管理;6.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7.环境监管机构的组织与管理;8.环境保护培训与宣教;9.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八条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水环境质量监测;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4.噪声环境质量监测;5.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处置监测;6.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监测内容。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停工、复工到拆除等全过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建设或者建造、改造、扩建的各类生产、经营、民生等用途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系统、声、振动、辐射等各种资源和因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工程投资及进度安排等;(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方法:包括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质量现状及预测、环境影响预测等;(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计划,以及对环境管理和监测的建议和要求等;(四)公众参预情况:包括公众参预的程序、结果和意见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认真审查并进行环境影响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建筑物及其他工程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污染控制和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贯彻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排查、全链条控制、全员参与的要求。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扩建等各个环节,防治污染、节约资源。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评价工作真实准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环保条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投运和运营,确保不会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不同级别的环境保护验收和环境质量验收。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做好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范本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计划书范本附件三:环保审批申请表范本附件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以及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控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和预测的活动,旨在提供科学依据以减少环境破坏和生态危害,促进可持续发展。

3. 环保审批: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环境保护审批,以获得合法的环境保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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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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