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中的“个人之恶”必须追究
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冤假错案 终身追责
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冤假错案终身追责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冤假错案终身追责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细节规范,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冤案错案怎么追责
冤案错案怎么追责近⼏年我国出现了⼏个典型的冤假错案的案件,给我国司法审判敲响了警钟,司法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对我国法制建设影响是⾮常⼤的,⽽怎样追究冤假错案法官的责任是很多⼈关⼼的,那么冤案错案怎么追责?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冤案错案如何追责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存在重⼤违纪违法⾏为,造成冤假错案发⽣的,可以追究当事法官的刑事责任。
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最⾼⼈民法院关于完善⼈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意见》。
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违反规定私⾃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过失导致裁判⽂书主⽂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责任追究的⼏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的理解和认识不⼀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
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冤案、假案和错案之间的关系⼀般说来,在我们的实际⽣活中,我们把"错案"这个概念理解为包括"冤案"和"假案"的⼀个宽泛的概念,所有的"冤案"和"假案"某种意义上都是"错案",并习惯地被称为"冤假错案"。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当司法工作人员明确知道自己的错误会产生严重后果并会被追究责任,他们会更加慎重地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这有助于减少因过失或故意犯错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发生,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其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修复冤假错案的影响。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判决,可以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纠正错误,及时修复冤假错案造成的损害。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再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强化司法监督机制。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有效投诉和维权的渠道,促进司法的透明和公正。
最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推动司法体制。
通过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可以发现和解决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司法工作人员的作风和业务能力,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和执行力。
同时,也为司法体制的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要建立健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
即要确定何种错误行为才能构成错案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追究程序和机构。
其次,要确保责任追究的程序公正、透明。
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渠道,让人们能够便捷地提出申诉或投诉,并对申诉进行及时处理。
同时,要确保不以罔顾法律、误判真相的方式随意追究责任。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
对因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赔偿,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恢复尊严的行动。
在推进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培训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从源头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的自律和监督,定期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
冤案怎么处理办案人员
冤案怎么处理办案人员中央政法委:公检法人员对冤案终身负责。
理论上,相关责任至少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或将构成行政与党纪处分责任;二是或将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罪等相关刑事犯罪;三是在一定情形下,或将由责任人对国家赔偿金予以补偿。
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涉案人员一查到底、厘清责任。
在中国每天都会出现各种各样不同的案件,在案件的处过程中难免会有出现冤案的情况。
对当事人来说冤案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没有罪却因为办案人员的失误而被当作犯罪人抓捕。
在心理上和身体上都承受了本来不应该有的伤害。
而对于被害人还说没有抓到真正的罪犯,也是一件让他们伤心的事。
在这里就来解释一下“▲冤案怎么处理办案人员”。
▲冤案怎么处理办案人员中央政法委:公检法人员对冤案终身负责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理论上,相关责任至少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或将构成行政与党纪处分责任;二是或将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罪等相关刑事犯罪;三是在一定情形下,或将由责任人对国家赔偿金予以补偿。
这三种责任体现着对不同价值损害的弥补,各自独立存在,不能相互替代。
制造冤假错案怎么追责
制造冤假错案怎么追责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冤假错案是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造成的,例如出现⼯作⼈员严刑逼供、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的情形,造成冤假错案时就要追究责任,那么制造冤假错案怎么追责?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制造冤假错案怎么追责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现冤假错案的,就需要对被害⼈进⾏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后,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的⼯作⼈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有本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冤假错案怎么申请国家赔偿根据2010年4⽉29⽇修正的《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作实际,对⼈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第⼀条赔偿请求⼈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式四份。
赔偿请求⼈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头申请。
⼝头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签名或者盖章。
第⼆条赔偿请求⼈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书和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政诉讼程序、执⾏程序中作出的法律⽂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为侵犯赔偿请求⼈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内⽴案,并通知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内决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因依法、公正职务失职造成的错误判决或冤假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信力,提高司法公正性。
目前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领域还不够清晰。
追究法官的责任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
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错案责任追究标准,法官的责任追究常常依赖于个别案例的判断,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存在问题。
按照现行制度,当事人发现法官的错误判决后,需要经过上诉、复审等程序才能获得纠正。
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一定的损害,并且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目前,对于法官的责任追究多数是以行政问责为主,而行政问责的手段和力度相对较弱。
尽管一些地方已经探索出了一些对法官的纪律处分措施,但在一些严重的错案中,仅仅凭借行政问责很难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交代,也难以达到对错误判决的警示效果。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公正性存在问题。
对于法官的责任追究需要有一个公正、独立的评估机构。
现实中由于对法官自身评价机制的不足,导致法官自身评估与当事人的申诉存在一定的利益纠葛,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公正。
在改进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加强对法官从业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应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权威的法官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法官的错误判决进行评估和追责。
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官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法官责任追究的监督力度。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有望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通过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独立公正的追责机构,完善法官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法官错误判决带来的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明确规定:制造冤错案件,严惩法官徇私枉法
明确规定:制造冤错案件,严惩法官徇私枉法最高法在《法官法》的惩戒制度中明确规定:作为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以任何借口徇私枉法。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官,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对于情节十分严重甚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加强,以及互联网的普及,最高法等有关部门对以前的一些冤假错案开始大力纠正和平反。
一些冤假错案平反信息也在网络上进行公开,让广大民众也看到了国家坚持依法治国的决心。
而说到冤假错案,其形成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可以想象,作为案件最终裁判者的法官,在整个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应该是至关重要的。
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除了有证据不实,刑讯逼供等其他因素,还和主审案件的法官有很大的关系。
如果一个法官因某些个人原因而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进行干预。
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因此,最高法在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时候,也特别的对法官知法犯法这一环节做出了一些具体的防范措施。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法可以说是下了很大的决心。
下面就看一下最高法针对于法官这一重要环节,都做出了哪些防范和惩罚措施吧!最高法院在《执行〈法官法〉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要求:法官在对案件审判时,严禁有以下行为:1,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2,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另外在《法官法》第32条中还有,法官不得有以下行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并在第33条中明确规定,如果有违反第32条中任何一项,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公通字[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公通字[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广大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口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
对冤假错案,不能只赔偿不追责
对冤假错案■不能只赔偿不追责•法律对冤假错案,不能只赔偿不追责刘美子周畅近年来,全国各地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推迸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权的行动力和决心。
然而,错案改判之后,一些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反映,国家赔偿工作矛盾仍较为突出,国家赔偿法中的追责追偿制度仍难得以落实。
标准低期望值高,国家赔偿陷入尴尬7年,2000多个日夜,对于53岁的代克民来说,—场噩梦才刚刚结束。
代克民是安徽毫州市蒙城县前代庄村村民,2002年,他与同村另两名村民被控共同制造前代庄村的一起灭门案,2006年9月被警方抓捕,后被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今年1月1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3人无罪。
4月2日,代克民向毫州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代克民说,他在赔偿书中要求法院赔偿其误工损失、身体伤害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8万元,然而,国家赔偿申请立案至今两个月,仍无实质性进展。
记者就此向毫州中院求证,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法院立案后曾约谈代克民多次, 但始终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的话,法院应该赔偿给代克民等人100余万元, 但当事人认为赔偿数额太低。
"该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对于改判无罪后的赔偿数额,法院必须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做出认定,而当事人在精神赔偿方面的期望值过高,远远超出目前法律所规定的范畴。
对此,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赔偿门槛高、赔偿范围窄、适用程序不清,确实给赔偿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副主任汤龙介绍,目前国家赔偿法针对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这部分赔偿法明确规定每目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意味看国家赔偿的是直接扌员失,但对予"可得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精神损失赔偿,赔偿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各省基本是依照民事赔偿来执行,标准低、各省赔偿水平不统一,给赔偿工作带来阻力。
冤案追责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冤案是指无辜的人被错误地指控、审判、定罪并受到刑罚。
冤案的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冤案的追责,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责任1. 依法撤销原判决:对于冤案,首先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决,解除对被冤者的错误指控、定罪和刑罚。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冤案的态度,即坚决纠正错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恢复名誉:对于因冤案而受到名誉损害的被冤者,应当依法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这有助于被冤者重新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生活。
3. 民事赔偿:对于因冤案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冤者,应当依法给予民事赔偿。
这包括被冤者因冤案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4. 行政追责:对于在冤案中负有责任的司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追责,包括撤职、降职、调离原岗位等。
这有助于强化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司法公正。
5. 刑事追责:对于在冤案中故意伪造证据、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司法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责任1. 撤销职务:对于在冤案中负有责任的司法人员,应当依法撤销其职务,防止其继续从事司法工作。
2. 民事赔偿:对于因冤案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给予民事赔偿。
3. 退还非法所得:对于在冤案中非法所得的司法人员,应当依法退还非法所得。
三、民事责任1. 民事赔偿:对于因冤案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给予民事赔偿。
2.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冤案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四、国家赔偿1. 国家赔偿:对于因冤案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国家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2. 国家赔偿金的分配:国家赔偿金应当根据被冤者的实际损失、赔偿标准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五、社会影响1. 恢复司法公信力:通过追责冤案,可以恢复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2. 促进社会和谐:纠正冤案,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中央政法委最新新闻报道要求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本报北京8月11日讯记者蒋皓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错案是司法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对公民信任司法制度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错案追究制度应该确保公正公平。
在追究错案责任时,应遵循法律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审理,并保证被错判人的权益和尊严不受侵犯。
对于错误判决造成的不可逆的损害,应该适时进行赔偿,并采取必要措施修复社会声誉和名誉。
其次,错案追究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责任追究。
对于主观恶意或严重失职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加大惩罚力度,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错案的发生。
再次,错案追究制度应该优化调查和审判程序。
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并严格限定调查和审判机关的权力行使范围,避免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程序导致的错案。
此外,应加强对证人和鉴定人的监管,确保其证言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最后,错案追究制度应该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复核和纠正机制。
建立完善的复查程序,对有关方面的复查请求要及时受理、审理,并提供充分的申辩和辩护机会。
在复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取证和鉴定措施,真实地还原案件事实,确保冤假错案的迅速纠正。
总之,错案追究制度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其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我们应积极推进错案追究制度的建设,加强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信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院错案追究制度
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引言:法院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出现的判断错误、程序违规、证据处理不当等情况,导致冤假错案产生。
这些错误判决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社会不公与法治信任危机。
为了保障公民权益与维护司法公正,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院错案追究制度。
本文将对法院错案追究制度进行综述和分析,以期加深对此制度的了解和意识,为完善司法体制和保护公民权益提供参考。
一、法院错案的危害法院错案的危害可谓深远而广泛。
首先,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直接损害。
错误的判决可能导致无辜人受到处罚或剥夺他们的自由。
其次,错案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
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将遭到破坏,同时法治精神也会受到冲击。
第三,错案还会对社会造成不公平。
不公正的判决会打击人们对法治和正义的信心,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不满情绪。
二、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背景为了解决和预防法院错案,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与法治、人权保护以及司法独立有着密切的关系。
错案追究制度的根本目标是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和更好的司法保护,同时提升司法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公信力。
三、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和透明。
首先,错案应当在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下,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裁决。
相关的调查机构或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而公正的专业人士组成,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追究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对错误判决的赔偿应当予以合理的补偿。
此外,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能力,相关的调查结果和处罚决定应当公之于众。
四、世界各国的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各国在法院错案追究制度方面有所不同,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将错案处理纳入司法机构内部的纠错机构,如美国的错案复检委员会;另一种是建立独立的外部机构来调查和处理错案,如英国的独立审查机构。
这些错案追究制度的运行方式和机构设置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
五、我国的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在我国,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逐渐成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高检发[1998]16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6日)废止【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8.06.26【实施日期】1998.06.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
刑事案件中的错案较为复杂,各地在认定错案、追究错案责任中要严格掌握错案的范围和标准,准确认定错案责任,既要严格依法追究错案责任,又要注意保护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送高检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追究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发生冤假错案检察官一律问责
龙源期刊网
发生冤假错案检察官一律问责
作者:
来源:《新传奇》2015年第42期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3类,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意见》明确了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将面临3种追责方式。
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华网2015.9.29)。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一、错案追究办法的合用范围为加强对错案纠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错案纠正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惩治导致错案的原因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各级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活动中因司法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合用法律错误、证据认定错误、手续违法等情形的纠正工作。
二、错案追究的严格标准为确保错案纠正的公正性、严肃性、高效性,在错案追究中要严格把握以下标准:(一)错案的认定标准对于属于经过司法程序且已经作出判决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中因司法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合用法律错误、证据认定错误、手续违法等情形,视为错案。
(二)错案的追究标准错案的追究应遵循“责令改正、追究责任”的原则,分别针对错误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追究措施。
(三)错案的追究期限标准错案的追究期限应当遵循法定期限和事实情况的综合考虑原则,具体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决定。
三、错案追究的具体情形(一)证据认定错误1、错认他人证据2、对有力证据过于轻蔑(二)事实认定错误1、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失当2、未发现或者未采用有力证据(三)合用法律错误1、合用法律的范围和合用的层次不正确2、合用法律的方法与程序不正确(四)手续违法1、违反审判程序规定2、违反律师代理规定3、违反人民陪审员规定4、违反审判公开规定四、错案的追究措施(一)对证据认定错误的追究措施1、责令重新认定证据,完善证据材料2、取销对证据的排除和非法采集认定,更正事实查找和事实认定(二)对事实认定错误的追究措施1、完善事实认定,纠正认定错误2、重新开庭审理,发现和采用有力证据(三)对合用法律错误的追究措施1、对合用法律的明显错误,更正法律合用(四)对手续违法的追究措施1、纠正违法的审判程序,恢复当事人合法权益2、追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全文2、错案调查取证表格3、错案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因司法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案件时所作的结论,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不符。
反映冤错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冤错案件,是指因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案件。
冤错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冤错案件的发生原因、预防和纠正措施。
二、冤错案件的法律依据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规定为冤错案件的预防和纠正提供了宪法保障。
2. 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过失犯罪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款明确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为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刑事诉讼应当依法进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该条款明确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
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该条款明确了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 监督机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追究其法律责任。
”该条款明确了监察机关在预防和纠正冤错案件中的职责。
三、冤错案件的发生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部分领域存在漏洞,为冤错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不足,导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错误。
3. 侦查手段不规范在侦查过程中,部分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4. 社会舆论压力大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使得部分案件在舆论压力下出现冤错。
四、预防和纠正冤错案件的法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堵塞漏洞,为预防和纠正冤错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因司法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对此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必须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
冤假错案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
只有当司法事务机关对纠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起了必要的责任意识,才能够做到推动司法公正的进步和提升司法质量。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错案责任追究并非简单的追责行为,而是需要通过全面的调查和审查来确认责任人,并给予相应的纠正措施。
相关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源来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从而真正实现对错案责任的追究。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需要平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追责过程中,司法事务机关需要权衡诸多利益和考虑复杂的情况。
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以严谨的态度进行错误案件的追责,保障追责过程的公正性;司法机关也需要权衡追责的效率,避免追责过程过于冗长、繁琐,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
建立合理的错案追责制度不仅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还需要确保落实到具体操作中。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需要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司法机关职责的明确化和权力的约束化。
司法体制改革也应当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基础,来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理性思考,需要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并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错案追究再难也要追究
错案追究再难也要追究作者:布衣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3年第9期口布衣据报道,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今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当年侦办此案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曾获誉“女神探”,亦因此案,这位名人也备受关注,同时引发社会再度深层探讨错案追究之难。
其实,错案追究制许多行业和部门都已制定或执行,如2001年河北省推行“一体两翼”错案追究制,2012年河南省高院实行“错案终身责任追究制”。
根据这些制度,法官如果故意或过失导致错案发生,无论是调离、退休、辞职,均将被迫责。
然而制度制定容易,执行起来却是难上加难。
冤假错案虽然“数量不多,偶尔发生,但所造成的影响恶劣”,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追究办案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和及时给予错误执行人合理合法的国家赔偿牵动着舆论的神经。
错案发生后,追究某个当事人的责任也许简单一些,但这势必影响到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声誉和公信力,影响到公检法的形象,牵连到一批人的升降和荣辱,特别是单位领导如何摆正位置、转正态度、公正处理,更涉及到国家赔偿,于是,往往出现不愿追究、不敢追究、难以追究。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健全完善错案追究制,依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办理的具体案件的刚性监督,一经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严格依法追究办案机关相关人员的责任,不仅耍把“错案”纠正过来,更要还被错误执行人的清白和名誉,并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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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中的“个人之恶”必须追究
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程序对10年前杭州发生的一起“5·19强奸致死案”进行审理,因证据不足,被告张高平、张辉叔侄俩被宣告无罪。
出狱之后的张高平对记者说:“我恨他们(办案警官),我怎么能原谅他们呢?我想过原谅他们,可是我做不到。
我要起诉他们,尤其是那个…女神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断定我们涉罪,我永远也不会原谅他们。
”(《南方都市报》3月31日)
张氏叔侄案的再审辩护律师、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阮方民认为,张案沉冤昭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必将载入中国司法史册。
此前类似的冤假错案得以平反,多半得益于“亡者归来”
或“真凶浮现”这样的小概率事件,而浙江省高院的再审改判,并非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而是把原二审判决定案证据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全部证据纳入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
任何一个社会都难以绝对避免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首次运用,让人们对冤案纠错机制有了更为笃定的期待。
此案再审改判无罪的标志性意义还在于,它一改此前不少地方司法机关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所秉持的“疑罪从轻”的传统,真正做到了“疑罪从无”。
然而,沉冤昭雪并不意味着仇恨化解,冤案被告人的一句“我永远也不会原谅他们”,仍令人不寒而栗。
站在张高平、张辉叔侄个人的角度,没有强奸杀人却被认定为强奸杀人,还差一点因此掉了脑袋,望不到头的铁窗生涯,夫妻离异,骨肉分离……如此惨痛的人生经历,绝不是10年之后的一纸无罪判决可以抚慰的。
张高平也曾说过“我也不愿意看到更多的家庭妻离子散,我不愿意再看到有人坐牢”,但他内心还是无法原谅当初将他屈打成招的办案警官。
坚持“绝不宽恕”的不只是张高平一人。
这几天,张案最初的刑侦人员,尤其是杭州市公安系统那位声名卓著的“女神探”,遭到了网友疯狂的人肉搜索,网络上污言秽语一片。
在一个法治社会,很难说这样的举动就是代表正义,然而这样的集体非理性,其背后所透露的,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并未因张案沉冤昭雪而得以建立。
每个人都在担心,如果张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官不付出应有的代价,自己就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张高平。
有一种观点是,“女神探之恶”是“制度之恶”,因此对于类似冤案中的个人罪行可适当宽恕。
这种说法似是而非。
我国早在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即明确了“严禁刑讯逼供”的司法原则,同年颁布实施的刑法典亦规定了刑讯逼供罪。
当然,由于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存在“命案必破”的办案思维,加之个别办案人员自身的政绩冲动,导致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绝,这其中固然有制度不完善的因素,但所谓“制度之恶”永远不可能掩盖“个人之恶”——个人良知等自然法是高于一切成文法的法律,即便在“制度性压力”之下,你也有将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而不是将枪口对得更准。
张案中的“个人之恶”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是化解受害人内心仇恨及民众担心的前提。
其实应该受到追究的又何止“女神探”一人?一个找不到任何物证的强奸杀人案件,一个“非法证据一排除就什么证据都没有了”的案件,仅凭嫌疑人口供和刑侦人员串通“狱侦耳目”所取得的“旁证”,居然顺利通过了一审、二审,将无辜被告判定有罪。
在这个冤假错案的诞生过程中,涉案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难辞其咎。
今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本次刑诉法修改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认为是对刑讯逼供的釜底抽薪,张案的再审改判也让人们对新法充满期待,然而这一旨在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则,若要从纸面上的规定落实为每一个个案中办案人员自觉遵循的守则,还需要一些前置性条件,比如讯问时律师在场、24小时全程录像、严厉追究违规办案人员责任等。
不得不说,近年来冤假错案被纠正的案例并不鲜见,而真正被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少之又少。
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氏叔侄错案在官方微博上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
浙江省高院亦表示,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后,浙江高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这些后续工作做得如何,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张高平心中的仇恨能否化解、网络上的“戾气”能否烟消云散。
一个法治社会,绝非冤冤相报的社会,也不是人人争当侦探和法官的社会。
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相信有公正的司法可以确保每个人免于冤狱,而法律人则以法律而非行政指令或别的什么东西为行事准则,全社会均以法治为最高信仰。
从这个意义上说,张高平叔侄被无罪释放,
只是这一个案走向公平正义的开始,而建立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还需要司法机关作出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