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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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作者:查天保来源:《作文成功之路·中旬刊》 2014年第4期江苏省海门中等专业学校查天保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先合同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发生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在合同尚未成立时当事人之间已经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缔结合同一方实施了某种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发生要约或要约邀请),并受该行为的约束,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已进行实际的接触、磋商,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特殊联系阶段,当事人之间可能有某种信赖关系,此时一方就应对另一方负有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义务,即互相协助、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

这种义务随着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的密切而逐渐加深。

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产生损害,而且也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当事人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或者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也接受的,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文等形式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合同方为有效成立。

虽然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但未获批准或未经登记,合同不能成立。

(二)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也有人称之为诚信义务。

第5章缔约过失责任

第5章缔约过失责任

积极的侵害行为
消极不作为(不告知、不保护)
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例外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 危险、排除妨碍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信赖利益的损失
现有财产的灭失
可得利益的丧失 精神损害 赔偿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被撤销)
重要事实的如实告知义务 一、财产状况、履约能力(信用调查) 二、隐蔽瑕疵:对应表面瑕疵 买受人所不知道的,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 三、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 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反不正 当竞争法》)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 得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使 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
缔约过失案例:路滑摔倒案
2005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到市中心一
大型超市准备购物。由于当时是雨后初晴,天 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 有一层冰未清理,当张某刚跨上该台阶,即摔 倒在地。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至 附近的医院,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张某经医 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 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2500元。事后,张某向 超市索赔,超市以张某未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 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没有义务 承担顾客在营业厅外的安全责任为由拒赔。 2004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 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 计人民币7321元。
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 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 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 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 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 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 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 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

简析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简析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简析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

缔约过错一方应当对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无过错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得以救济。

标签: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由来,其说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二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三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依侵权方面的规定)负责。

其四在契约缔结交涉开始以后,虽未缔结完成,但在交涉阶段中产生了信赖关系时,若造成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亦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

其五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六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本文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是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违反某种义务,导致某种损失的发生,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应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先合同义务之违反,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性。

先合同义务不是完全基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而产生的义务,而是社会所施加的一种义务,在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之中已经有明確规定,是法定义务。

〔2〕其次,发生于缔约过程中,即缔约过失责任的阶段性。

缔约过失是缔约之际的过失,发生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之违反,即缔约过失责任的公平性。

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

一、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有哪些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合同从订⽴、履⾏,⼀直到合同履⾏结束,中间可能会经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缔约过失,⽽提到缔约过失就当然不可避免的提到缔约过失责任。

在本⽂中,店铺⼩编将就什么叫缔约过失,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两个问题进⾏介绍。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致另⼀⽅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被撤销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缔约过失的构成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当事⼈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使另⼀⽅当事⼈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当事⼈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为。

在缔约阶段,当事⼈为缔结契约⽽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到⼀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均应依诚实信⽤原则互负⼀定的义务,⼀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生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损害了对方利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判定和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需要参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1. 合同无效:当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采取其他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时,应当承担责任。

被欺诈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和恢复原状,并追究欺诈方的违约责任。

2. 违反合同义务: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其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 违背诚信原则: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事,损害了对方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根据损失情况赔偿对方,并承担其他可能的违约法律责任。

4. 侵犯知识产权: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许可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或者侵犯了对方的其他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侵权方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 经济赔偿:一方因合同缔约过失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的计算,可以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利益损失等。

2. 免除违约责任:当一方在合同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对方损失时,可以申请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违约责任。

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和限制需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3. 相应协议变更:当一方发生合同缔约过失行为后,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以减轻或者改变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协议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根据各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确保公平合理,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慎重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责任,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保障措施,以防范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汇报人:目录•缔约过失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适用与完善建议•案例分析01缔约过失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即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对方信赖利益的实现。

缔约过失责任的客体是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概念与定义缔约过失责任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称为“契约缔结过失责任”。

在中世纪时期,学者们开始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探讨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理论依据。

现代民法理论中,缔约过失责任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成为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与发展第二类一方违反诚信原则,恶意阻止或促进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例如,为谋取自身利益,恶意散布虚假信息导致对方损失。

第一类一方违反通知、保护、照顾等先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遭受损失。

例如,未及时通知对方签订合同的重要事项导致对方损失。

第三类一方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到合同条款而遭受损失。

例如,未在合同中明确注明重要条款导致对方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0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披露了与合同标的物或交易条件相关的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基于信赖而遭受损失。

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隐瞒了与合同标的物或交易条件相关的关键信息,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做出合理判断或决策,从而遭受损失。

违反诚信原则隐瞒关键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后遭受了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遭受财产损失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丧失了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机会,从而产生了经济损失。

丧失交易机会存在信赖利益损失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信赖利益损失是由缔约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内容概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出现为解决缔约阶段因一方过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亦或固有利益损害的救济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我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一直处于茫然、困惑与徘徊之中。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适用上的混乱。

虽然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但这些规定不尽善尽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学多争议,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以致产生不少歧义.本文在理论上从多方面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建议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所违背的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

“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买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

由此可以推知,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已存在,只不过情形不多,适用范围也较小罢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

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将德国普通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

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中,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倡的,此后,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探讨,产生了诸多覌点。

其中,依实証法学家的观点,契约法上的责任只能因契约产生,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契约法上的责任便无从谈起。

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合同并不都是有效的,而当事人一方常因此遭受到损害。

因此耶林提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立法上,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并未全面接受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没有将其作为一般责任要件予以规定,只是在某些条款上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日本、意大利、前苏联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到20世纪的1941年《希腊民法典》正式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加以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民法通则》和一些民事单行法又不足以调整这一类纠纷,面对这一现实,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建立在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上的,它的产生是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存在着缺陷,此种缺陷,使缔约之际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时而得不到救济。

因为,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契约而从事磋商的过程中,彼此之间需要存在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才有可能促成契约的达成。

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因过错而致使契约未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当然就意味着破坏了这种相互信赖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因此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缺陷,而使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得到救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法律制度运用而生,成为保护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担当。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共同构成民法上完整的责任体系。

缔约过失责任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信赖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协力、保护、保密、禁止欺诈等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的义务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在缔结合 同的过程中具有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 被撤销,而对他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有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事实 存在。 (2)当事人一方对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 销存在过失。 (3)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 (4)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的过失行为存在因果 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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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违约责任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辅导资料,大家都掌握了吧,当前是备考的预习阶段,虽然距离正式考试还有一段时间,但是备考工作也不能够松懈,要坚持下去,每天都能够学习一些知识,不断的夯实基础,巩固知识点,才能在考试时自信处之。

违约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

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辅导资料2、违约金:(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继续履行和违约金并用: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不可以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

3、违约金vs定金(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定金和赔偿损失并用:定金+损失赔偿≤损失。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除1、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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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2)

第四讲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2)



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第2.1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 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 当事人应对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 承担责任;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 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 判。” 第2.16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 以保密性质提供的信息„„另一方当事人有义 务不予泄露,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 用这些信息。”




先契约义务可在不同情况下具体化为协力义务、 保护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可纳入 契约责任,但它又是一个不以契约有效成立的 前提的新型契约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2、违反的义务不同 3、构成要件不同 4、赔偿的范围不同 Nhomakorabea
(三)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是否应以履行利益 为限 多数学者主张,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以不超过履 行利益为原则 。




1998年修订的《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节则以 “磋商责任”为题,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即: (1)当事人有磋商自由,对没有达成合意不负 责任。 (2)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所为磋商或终止磋商有 悖于诚实信用,则要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 失负责。 (3)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真实意图与对方当事人 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从事磋商或继续进行磋商, 则为有悖于诚实信用。





所谓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是指缔约当事 人因信赖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该法 律行为的不成立或无效所蒙受的不利益或损失。 期待利益,又称履行利益,它是合同当事人订 立合同时合理期望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时应得 到的利益。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 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多数学者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 也包括间接损失,但也有学者认为信赖利益的 损失仅指直接损失。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一、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

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

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

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

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章缔约过失责任总结

第二十五章缔约过失责任总结
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 出其捐款将在 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 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 5间平房拆除,并于 7月底 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 50万元,期限为 1年。同年 9月初,原
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无力捐款。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 则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 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其自己 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不 承认赠与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与生效,不
以当事人履行合同交付赠与物为必要,但赠与人
在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自由撤销其赠与。所以被 告拒绝向王某交付赠与物,视为其对赠与合同的 撤销。但由于因其赠与合同订立行为造成了王某
的损失,且具有过错,应当依法赔偿王某所受的 损失。
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请求天水公司履行赠与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 天水公司赔偿因其过错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2万元。
被告崔某长期在外经商。 2000年5月初被告返回家乡 时发现原告 (某街道幼儿园 )房屋年久失修,便主动提出愿 捐款 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 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 5月25日,
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 约定之合同义务 约定性: 可事先约定 损害赔偿、 定金、违约金、 继续履行、 其他补救措施 履行利益: 如同合同已履行
无过错原则
责任性质 产生基础 义务前提 责任方式
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 法定性: 不能事先约定 双方因磋商而产生 之特殊信赖关系 法定之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论

缔约过失责任论

缔约过失责任论【摘要】德国著名法学家冯•耶林提出的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被誉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

违反合同的责任既包括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也包括违反后合同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也应当包括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成立的时间,构成要件以及责任等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责任都有显著的区别。

《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确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立法、司法的角度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条件并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类型,提出了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要约承诺的规定,承诺通如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无效时,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则是违约责任所下能解决的,需要有一种新的责任形态来追究育过错方的责任,这即是本文所要探讨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种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 1861年首次由德国学者冯•耶林在《契约无效和不成立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提出的:“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业己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应包括在内”,“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其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何为缔约过失责任?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当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依侵权行为规定)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在契约缔结交涉开始以后,虽然犹末缔结完成,但在交涉阶段也会产生以依赖关系为基础之法定债务关系,若当事人一方在此期间有故意过失违背信赖关系之行为的,必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向双方负损害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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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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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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