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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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4.29•【文号】•【施行日期】1987.04.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 资源的所有权。
2、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 原则。
3、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4、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4、最小开采规模的规定
《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目录》
规定: 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小于最小开采规模的不予批准; 已建生产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要进行资
源整合,凡不予整合或无法整合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矿业权转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制。
▲采矿权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
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
(1)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权限: ★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的媒、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
下的焦媒、矿床储量规模20亿吨以下的油页岩;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不含)以下的钨、锡、锑、
稀土;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金、银、铂、
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 锶、金刚石、铌、钽;
★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法律法规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登记权限: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34种矿种和普 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以外的且储量规 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普通 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
★开采跨设区市矿产资源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 矿种以外的且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2、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规定
矿业权有偿取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06•【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3.09.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3年9月16日)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协同矿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矿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五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经济技术指标,并按照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对所属矿山企业的储量进行管理。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进行采矿经营承包必须经采矿登记机关同意,接受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委托持有相应工程设计等级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承担矿山设计的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产储量的计算工业指标进行设计。

第九条矿山企业必须在批准的矿山设计基础上,编制中段(阶段)、块段(盘区)开采设计和选矿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生产。

未进行矿山设计或矿山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但地方小型以下普通建筑材料和砂、石、粘土的矿山企业除外。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由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实施。

第十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内的矿业企业进行监管。

三、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颁发和管理1.所有的矿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开采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采活动。

开采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0年。

2.各级能源局应当建立健全开采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后才能颁发许可证。

3.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矿山安全生产监管1.各级能源局应当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其开采许可证。

3.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调查处理。

五、矿产资源保护1.各级能源局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矿区环境的监测和治理。

2.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采掘活动。

对于非法采掘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加强对矿区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防止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中。

六、违法行为处罚1.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活动、存在安全隐患、非法采掘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吊销其开采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加大对矿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和处理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晋地发[1992]28号

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晋地发[1992]28号

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晋地发〔1992〕28号1992年2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勘查登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矿产资源勘查,包括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一)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五)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第三条申请勘查登记项目(含地质勘查市场项目)的单位,须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申请的勘查项目须属于批准的业务范围。

未取得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不属于批准业务范围的项目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条驻地不在山西省的勘查单位,在山西省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须事先持上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及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征得省计委和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再接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勘查主管部门(勘查单位)应按《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报主管部门之前,向省计委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地质勘查计划(含已登记的项目),由省计委进行协调平衡,平衡后再各自上报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管理审批权限批准下达。

未经省计委平衡的勘查项目,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湖政办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8日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湖州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规范管理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要坚持保障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主动服务与依法依规相结合,疏堵结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涉矿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项目涉及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开采的交通能源、场地平整、工程取料、平台建设、土地开发、水利水电等项目。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除外。

第四条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2年,特别重大项目可再延长1年。

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应一次规划、一次出让、出让金一次收取,施工可分步实施。

第五条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的,原则上保证开采量与工程用量平衡,确有多余矿产资源的,应严格规范管理。

第六条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原则上应设置采矿权,并按照在产矿山企业标准管理实施。

第七条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要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保、公安、林业、水利、市场监管、财税、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矿业权登记审批知识测试题

矿业权登记审批知识测试题

矿业权登记审批知识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为探矿权申请人。

A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B 国有企、事业单位C 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A 30B 40C 50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的制度。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A 无偿取得B 部分有偿取得C 有偿取得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A 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B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预留的矿区范围C 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5、《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

A 4B 3C 26、《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是指:()A 资源利用率、资金回收率、劳动生产率B 能源消耗率、资金利用率、投入产出率C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7、申请在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或者申请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必须经以下部门批准:()A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B 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C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8、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中的“区块“是指:()A 按经纬度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B 按行政区域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C 按矿区大小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9、矿产资源是指:()A 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B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C 国家保障其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的自然资源10、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不得再申请采矿权的期限是:()A 半年之内B 1年之内C 2年之内11、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不得再申请探矿权的期限是:()A 半年之内B 1年之内C 2年之内12、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开始施工的法定期限是:()A 半年之内B 1年之内C 2年之内13、关闭矿山,必须提出()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加快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进程,将矿产资源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确保神东煤炭集团可持续发展和战略资源储备及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神东煤炭集团曾制定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经过近一年的运行,现对2003年11月27日下发的《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神东煤炭集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是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如下:1、全面负责公司所属生产、在建矿井及规划井田矿业权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公司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3、负责公司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和新建井田的矿产资源申报及证件办理工作。

4、负责公司各类开采证件的年检、延期、变更及新井田登记、停办、关闭矿井的注销工作。

5、负责公司所属单位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各类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材料档案。

6、参与公司新开发矿井矿产资源的前期调研工作,掌握详细资料,以供领导决策。

7、参与所属矿井范围内地方小煤矿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各矿井的安全生产。

8、负责与地方政府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协调工作。

9、负责公司采煤造成的地表塌陷的搬迁、补偿及闭井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10、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任务是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矿业权管理、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储量申报、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考核监管、规范生产矿井开采行为、努力提高资源回收率等。

第四条神东煤炭集团各业务部门职责:1、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2、生产技术部:负责地质储量、开采工艺、资源回收、接续规划管理。

3、各生产矿井:负责矿产资源回收利用,努力提高矿井资源回收率,力争达到国家行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4、神东地测公司:负责矿产资源统计、储量报表编制、煤量验收、各生产矿井资源回收率计算、统计,两级公司及地方政府各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关于资源储量方面的报表、申报材料的编制等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对公司生产矿井周边小煤矿生产情况的监测、填图工作。

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村级监督管理的办法(暂行)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镇政府成立由镇长牵头,以分管领导负责,纪委、安监站、派出所、国土所、包村干部为主体的矿产监管小组,负责全镇日常矿产资源的监管工作。

各中心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在镇矿产资源监管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村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中心村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作,教育村民偷采矿产资源是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三、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村主任是本村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片长是本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严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私自在承包山、承包地中非法开采或转卖他人开采,发现一起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将转卖土地收归集体所有。

五、未经政府研究批准各村严禁采挖各类矿产资源,要加强巡查力度,杜绝本村区域内不发生偷采矿产资源和偷选铁矿行为发生。

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开挖的要召开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并上报镇政府同意后制定方案开挖。

六、发现本村区域内有非法开采、加工点村监管小组要立即制止,经制止无效的立即上报,未能及时发现而群众举报后查实的,第一次罚第一责任人2000元,第二次罚第一责任人5000元,本村区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偷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的支部书记停职反省,包村干部扣500分,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边界有争议地段视调查情况而定。

七、镇、村干部要洁身自好,与偷挖矿产资源行为划清界线,做到不参与、不组织、不串通。

若参与其中或为偷采偷挖者通风报信,经查属实的立即开除或停职,触犯法律的送司法机关严惩。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非法开采、加工矿产和变卖土地开矿行为。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于保障经济发展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我国出台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介绍中国地处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而矿产资源则是宝贵而又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

长期以来,由于矿产资源的滥用和过度开发,给环境和经济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措施,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矿产资源管理原则:办法明确了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为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 矿产资源的授权和审批:办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授权和审批程序,明确了申请和审批的流程和程序,保障了资源的合理利用。

3. 矿业权的获得和变更:办法规定了矿业权的获得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权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相关利益。

4. 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办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提出了标准和要求,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开发方式和原则,保护了环境和资源。

5. 矿产资源的监督和检查: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监督和检查的权限和责任,加强了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了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实施效果自《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和方式,确保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其次,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授权和审批的程序和条件,减少了不合法的矿业活动,保护了合法权益。

再次,办法加强了矿产资源的监督和检查,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了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最后,办法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促进了资源开发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对于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一项重要法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非可再生自然资源之一,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然而,由于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敏感性,如何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更好地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合理开发,我国制定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

一、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首要目的是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

在此基础上,该暂行办法明确了以下几项原则:1. 资源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矿产资源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止资源过度开采和破坏。

2. 法治原则。

依法行使矿产资源的管理权、使用权和监管权,推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3. 合理配置原则。

根据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统筹规划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

4. 效益最大化原则。

优化资源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矿产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最大化。

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体制《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体制,确立了矿产资源的管理主体和监督机构。

1. 矿产资源管理主体。

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中央政府制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政策和总体规划,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2. 矿产资源监督机构。

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

同时,还设立了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机构,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管理为了更好地推动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工作,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以下几项管理要点:1. 开采许可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开采许可证。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2. 资源探矿和勘探。

矿产资源开采前必须进行资源探明和储量估算,确保资源的开发利用合理可行。

矿业生产的监督管理

矿业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篇矿业生产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源泉,是人类社会的劳动对象。

在人类漫长的文明史中,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分配情况直接影响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文明。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

截至1999年底,我国探明储量的矿产共155种,其中能源矿产8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0种,其他水气矿产3种。

我国探明有储量的固体矿产产地17561处,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总量大约占世界总量的12%,仅次于美国和前苏联,居世界第3位,其中有20多种矿产在世界上具有优势地位。

可以说,我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总量比较丰富、矿产种类比较齐全的少数几个资源大国之一。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从我国目前的生产和需求水平而言,我国90%以上的能源,80%的工业原料来自于矿产资源。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能否有效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已成为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悠久。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规模不断扩大,至今已成为世界第三矿业大国,已形成了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比较完整的矿业工业体系。

2000年,全国生产矿山企业总数达17.2万个(其中国有矿山企业1.1万个),矿业从业人员达1500多万人,全国固体矿产矿石总产量为43.97亿吨,生产原油16 044.1万吨,天然气223.13亿立方米,矿产值为4506.35亿元。

矿业已成为我国工业结构中的支柱性产业之一。

几十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时还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问题是:(1)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投入不足,矿山后备资源问题日趋严峻。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资源浪费严重。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着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

(4)部分地区矿业秩序仍较混乱,局部地区非法采矿、越界开采问题仍很严重。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2022)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2022)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龙2022年5月31日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202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行为,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应当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矿监、工信、林业、公安、水行政、海洋渔业、海事、海警等部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执法联动。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持有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安全和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负责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2•【文号】国土资发[1999]356号•【施行日期】199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了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规范管理行为,现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规划司。

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1. 概述在全球范围内,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和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的意义矿产资源是非可再生资源,其合理开发和利用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过度开发和无序利用往往会导致环境破坏、资源浪费和经济不可持续发展。

因此,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2.1 保护环境矿产资源开采往往伴随着大规模的土地破坏、水资源污染和大气污染等问题。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矿山开采活动,减少环境破坏,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2.2 持续利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可以推动经济发展,但过度开采容易造成资源的枯竭和浪费。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可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的长期发展。

3.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3.1 监督机构及职责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需要明确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监督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负责监督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管理。

3.1.1 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各级监督机构的工作,推动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1.2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执行相关政策和法规,保护本地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3.2 监督内容和标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需要明确监督内容和标准,以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符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2.1 矿山环境保护矿山环境保护是矿产资源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监督机构需要对矿山环境的治理和恢复提出具体要求,并评估其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3.2.2 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是矿产资源监督的重要目标之一。

监督机构应制定和执行矿产资源利用的技术规范,促进资源利用的科学化、技术化和高效化。

202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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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矿产资源管理应遵循合理开发、节约利用、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调查与规划第四条矿产资源调查国家矿产资源调查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工作。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分为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区域矿产资源规划、专项矿产资源规划。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许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和注销,按照《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开采许可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和注销,按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标准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应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章矿产资源保护与修复第九条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矿产资源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条矿产资源修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开采完毕的矿山进行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确保矿山环境安全。

矿山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工程应当与矿山开采同步进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管职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管措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措施包括:1.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现场检查;2.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单位的资质资格的检查;3.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4. 对矿产资源保护与修复工作的监督。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6【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2003〕17号,2003年1月16日)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2003〕17号,2003年1月16日)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第三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将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送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所在的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

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探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探明资源储量登记的;(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压覆资源储量登记的;(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的;(四)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五)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的。

第五条市(地)县(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 的原则,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监督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监督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监督工作方案1. 背景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矿产资源监督工作方案。

2.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遏制非法开采、非法利用和非法转让等活动。

•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科学、规范、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维护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安全、优质和环境。

3. 监督和管理范围3.1.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采、探矿、勘探、建矿、生产、销售等活动。

•纸上矿权、矿权转让等市场行为。

3.2. 矿产品质量•检验、质量监控、质量管理等活动。

3.3. 环境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水质、大气等污染物排放和处理等活动。

4. 监督和管理措施4.1. 监督和检查•制定监督计划:根据行业、区域、资源类型等因素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并及时进行调整。

•实施监督和检查:按照监督计划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开发活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处理:对不符合法规、标准和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对选用违法手段实施非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建立案件追查机制:对发现的重点行为,按照程序开展案件追查。

4.2. 监管和管理•矿权管理和公示:确保矿业权的合理配置和管理。

对矿权归属、矿权到期等情况及时进行公示,防止不法分子乘机非法开采和转让矿权。

•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数字化监管。

通过建设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对矿产资源开发、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的收集、管理、分析和利用。

•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向矿业企业、技术人员等各类参与方宣传法规和监管政策,并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监管能力。

5. 监督和管理的效果评估对本方案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矿业企业、矿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各方守法情况。

•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科学开采情况。

•环境污染治理和防范措施的实施效果。

6. 总结矿产资源监管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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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7号文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第三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将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送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所在的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

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探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探明资源储量登记的;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压覆资源储量登记的;
(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的;
(四)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
(五)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的。

第五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勘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二)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三)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六)变更勘查单位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
(七)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八)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七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开采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四)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不按规定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或者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六)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七)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八)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的;(九)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十)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要求,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开采,未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合理综合回收或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和浪费的;
(十一)擅自超计划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
(十二)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处罚的其它违法开采行为。

第八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二)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第九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年检制度,并对探矿权人勘查实施方案和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监督管理内容实施年度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对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罚,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作出决定。

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并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下级管理机关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应当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直接查处。

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应向当事人出示国土资源部油气督察员证。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从严查处越权、失职、渎职及滥用职权行为。

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报告的,要依法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不按勘查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或以各种名义向勘查单位收取费用的,按非法转让探矿权处罚。

凡是以工程承包、巷道工程承包及其他任何形式、名义,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开采经营的,按非法转让采矿权处罚。

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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