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教育热点问题
教育热点问题一、校园暴力问题近日,几起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5月23日夜间,四川宜宾江安县官方通报称,当日18时50分许,宜宾市江安县五矿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斗殴事件,造成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2名学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还有1名学生受伤。
5月25日,北京“光背男殴打少年”的相关博文及视频引发高度关注及广泛转发,刺痛了公众敏感的神经。
校园理应与戾气、暴力和杀戮相隔甚远。
然而,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既有教师,也不乏学生,还有社会闲杂人员,给宁谧的校园蒙上了一层阴影。
历史数据显示,每一场暴力发生前,都会经历一个从预谋到发起的过程。
校园暴力行为通常源于不满情绪的蔓延,然后发展到某种特定恶意,之后便会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为暴力抗击或防卫作规划和准备。
有因必有果,校园暴力固然与青少年暴力心理特征以及其所处的特殊成长阶段有关,而家庭教育的失当、学校管理失察和社会环境失守同样难辞其咎。
父母的过度溺爱和过于保护造就了孩子任性、骄横等不良心理,而过高的期望值又让孩子背负了太多压力,“爱之深、恨之切”极易催生孩子的心理障碍。
而许多学校迫于声誉、升学和政绩的压力,片面强调智育而忽视德育,导致学生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加之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网络世界的负面信息、某些媒体的不当宣传,以及学生耳濡目染的社会失范现象,加剧了学生的心理落差,为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至于社会上的无良之辈到校园寻衅滋事,更是让人防不胜防。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笔者以为,校园暴力事件产生的诱因虽错综复杂,归根结底还在于家长、学校、社会等利益攸关方对学生的关注、关心和保护力度不够。
由是观之,规避校园暴力,按照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负有教书育人职责的学校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家长应该担负大部分职责。
遗憾的是,囿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学校和家长并没有意识到各自的责任,也没有作出必要的担当。
换言之,由于没有明确落实到人、具体到事的报告、干预和疏导机制,学校、家长等利益攸关方普遍抱有集体的“责任摊薄”心理,都有责任异化为都没有责任,都不愿主动站出来担当责任。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摘要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1787年联邦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美国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工、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里,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建国家,以防止权力滥用而形成专制。
这一思想在美国制宪者的努力下,成为1787年联邦宪法的内容之一。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稳定美国政局,调节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很多国家的政治制度中都能找到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影子。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本文对其在美国的确立、发展历程等进行了梳理,通过这些内容,希望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进而对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有所启发。
关键词: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起源、确立、发展、意义、启示一、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起源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在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
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
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鸠。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
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①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留美幼童对近代中国的历史影响初析
留美幼童对近代中国的历史影响初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留美幼童对近代中国历史的影响。
留美幼童,特指清朝末年由政府选派到美国留学的儿童,他们是中国近代教育史和国际交流史上的重要群体。
通过对这一群体的研究,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中西文化的交流与碰撞,以及这些幼童如何成为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留美幼童的历史影响进行分析。
通过梳理留美幼童的选拔、教育、归国等过程,揭示这一群体在近代中国教育体制变革中的作用。
分析留美幼童在接受西方教育后,如何将所学应用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及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贡献。
还将探讨留美幼童的个人成长经历及其对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影响。
二、留美幼童的历史背景在清朝末期,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洋务运动的兴起,中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压力。
为了寻求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清政府开始尝试向西方学习,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在这一背景下,留美幼童计划应运而生。
1872年,清政府派遣了第一批共30名幼童赴美留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一批官派留学生。
这些幼童年龄在10到16岁之间,他们被选拔出来,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然后被送往美国学习。
这一举措在当时的中国社会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讨论,因为它代表了清政府对于向西方学习的坚定决心。
留美幼童在美国接受了系统的西式教育,包括科学、技术、文化等多个领域。
他们在美国的学习经历不仅让他们掌握了先进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他们接触到了西方的社会制度、文化观念和价值体系。
这些经历对于他们个人的成长和后来的中国历史进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留美幼童计划是清政府试图通过教育来推动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尝试。
虽然这一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和挑战,但它为中国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和现代化知识的人才,为后来的中国现代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同时,留美幼童的历史也反映了中国在近代化过程中的艰难探索和不懈努力。
三、留美幼童对近代中国的政治影响留美幼童作为近代中国最早一批接触并深入学习西方先进文化和科技的人才,他们对近代中国的政治影响深远而持久。
美国《每一个学生都成功法》的背景、内容与启示
美国《每一个学生都成功法》的背景、内容与启示作者:付华安来源:《教学与管理(小学版)》2016年第11期2015年12月10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每一个学生都成功法》(The Every Students Succeeds Act,简称ESSA)。
该法案是对美国前总统小布什于2002年签署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o Child Left Behind Act,简称NCLB)的继承和纠偏。
该法案于2016年1月6日在全美范围内实施[1]。
ESSA法案在颁布以后,得到了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政府官员、教育组织、教育管理者和教师等各方面的一致赞同,但实施的最终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一、《每一个学生都成功法》出台的背景美国对教育公平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如何让种族、家庭背景和宗教信仰不同的人都能够受到良好公平的教育,并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是一直困扰美国的难题。
为解决这一难题,每届美国政府都做出了努力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1965年由美国第36任总统林登·约翰逊签署的美国《中小学教育法》(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简称 ESEA),旨在针对贫穷阶级,为公立和私立学校提供联邦资助。
这部根据低收入家庭孩子的数量把教育经费分配至各州的立法计划,使教育经费能够有效地资助公立以及私立学校中的贫困学生,开启了联邦援助中小学教育的新时代[2]。
此后,老布什和克林顿总统等人只是对该法案进行了程度不一的修订,虽修订的重心不一,但都延续了解决美国教育公平问题的思路,力图实现本国不同种族、阶级和家庭背景的学生都能受到高质量教育。
出于美国国内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共教育质量下滑、公众对公立学校的秩序和纪律混乱颇有怨言的情况,小布什总统执政以后提出和颁布了NCLB法案。
小布什政府提出这一法案的出发点在于缩小不同种族学生的成绩差异,正如他在签署法案时宣称的一样:“我们将要赢得海外的战争,我们在家中也同样要赢得这场反文盲的战争”[3]。
美国公民教育对于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美国公民教育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一)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全面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地位。
通过分析美国公民教育的发展历史、实施方式、理论特色、教育成效等相关内容,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如果把社会整体比作一个大型机器,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则是这台机器得以正常运行的润滑剂。
由于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还没有完全实现“以人为本”这一最终教育目标,所以要在原来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更新理念。
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如果还是走原来老套的教育路线,用旧的标准来评判新形势下人们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公民的价值观陷入混乱,严重影响到思想政治教育应有的教育成效。
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不能脱离社会现实,无视社会需求,而应该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进行及时的调整,深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全面突出其在社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二)加强课程资源的开发,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功能。
在借鉴美国公民教育独特的实施方式的同时渗入自身的优势条件,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功能的捷径之一是“加强课程资源的开发”。
第一,在加大对物质环境硬投入的同时,要提升物质环境的文化品位。
这就需要在建设校园物质环境时,注重对其文化内涵的挖掘。
大到校园中的宏观布局,如教学楼、图书馆等大型建筑;小到微观布局,如校园小路、花草树木等人文景观的设计,都要体现人文特色,达到“文化人”的艺术效果。
第二,既要求学生遵守制度,又鼓励学生参与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学生主体性的发挥。
因此,学校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心理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聪明才智,提高学校规章制度的科学性与灵活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既要重视师生之间的互动,又要重视学生之间的互动。
按照美国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的观点,教师向学生进行文化知识传递的方式存在于“后喻文化”。
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从本质上讲,是社会对其社会成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精神世界加以影响和控制的重要中介,其价值特性反映了一定时期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
美国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及启示——以“宾州智力不足儿童协会案”和“米尔斯案”为中心
美国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及启示——以“宾州智力不足儿童协会案”和“米尔斯案”为中心荣霞【摘要】美国1787年宪法没有关于教育的条款.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少数族裔和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长期缺乏法律保护.在20世纪中期民权运动的推动下,美国重新审视教育公平问题.1971年的“宾州智力不足儿童协会案”和1972年的“米尔斯案”是推动美国社会认可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两个重要法律诉讼,推动了美国的国家立法.1975年美国国会立法,确立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期刊名称】《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4【总页数】5页(P55-59)【关键词】美国;特殊教育;权利;立法【作者】荣霞【作者单位】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江苏南京2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712美国特殊教育的立法时间并不长,1787年宪法中没有任何有关教育的条款。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的解释,教育事务更多的应是各州的责任。
直到20世纪美国才有了联邦层面的重大教育立法,特殊教育方面的立法则更晚。
美国的法律属于英美法体系,由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主要包括制定法(Statute Law)和判例法(Case Law)两类。
制定法亦称议会法令,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用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同时还包括宪法及其修正案。
判例法则是法院司法系统根据宪法及有关法规条款进行裁决后,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原则。
制定法和判例法相互影响,法院通过大量诉讼对公共法律(Public Law)或法规进行解释,国会为了配合法院的判决制定相应的公法。
特殊教育立法发展呈现出循环性,通过对各种特殊教育法源进行解释,特殊教育得到了发展。
因此,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过程是一部残疾儿童家长和特殊教育权利支持者在国家的法庭和立法机关双重奋斗的历史。
(一)联邦政府对教育的“不干涉”美国建国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明确规定儿童教育权利的专门的、具体的法律。
美国思政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思政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从20世纪以来,美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最发达的超级大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有着杰出的表现。
这其中,美国思想政治教育可谓功不可没。
美国思想政治教育成果给我们深刻的启示,其成就可以在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是将民主、自由、法治精神融入教育教学中。
由于民主、自由、法治的精神深入到了美国文化中,他们围绕民主、自由、法治精神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让学生们更加理解这些精神,促使学生们能够作为社会公民更加完善地参与社会生活,为美国发展和繁荣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是强调责任感,注重培养学生的公民素养。
美国思想政治教育大量引用史实,让学生们学习美国的历史,充分感受到美国曾经经历过的困难,同时他们注重从史实中汲取教训,把美国的过去和现在结合起来,强化学生的责任感,从而让学生们更加认识自己的责任:承载着国家的历史使命,促进美国持续发展壮大,全心全意为实现美国的理想而努力奋斗。
三是激发学生参与大众讨论,理解国家形势变化。
每每当美国历史发生重大变化,美国教育界都会指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参予大众讨论,加强学生对国家发展状况的了解,理解历史发展规律,从中获得动力,激发自己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为国家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美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成就给我国的教育带来了可喜的启示:一是倡导民主、自由、法治精神,从史实中汲取教训,强化学
生的责任感;二是重视培养学生的公民素养;三是加强学生参与大众讨论,加深对国家形势变化的理解。
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借鉴美国经验,把民主、自由、法治精神深深的融入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中,让每一位学生们都能成为有责任感、有担当的公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美国教育公平法案的历史演变与现实作用
美国教育公平法案的历史演变与现实作用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人类前进的重要力量之一。
然而,对于一些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来说,他们却无法享受优质教育的权利。
这就是为什么教育公平一直是全球教育改革的首要任务之一。
而在美国,教育公平也一直是政治、社会及经济等多方面的关注焦点。
本文将探讨美国教育公平法案的历史演变与现实作用。
一、教育公平法案的历史演变在美国历史上,最早的教育公平法案出现在1954年,这就是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该案件最终导致了种族隔离在学校里的废除,打破了种族与教育分离的壁垒,确保了每个学生在接受教育方面的平等权利。
此后,美国各州陆续推出了多项教育公平法案,以确保所有学生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其中,最著名的一项是1965年通过的《教育公平法案》(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该法案旨在帮助低收入学生和少数族裔学生获得更好的教育。
此外,各州还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教育公平法案,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及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更好的教育。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区差异等原因,美国仍存在着一些教育不公平的问题。
例如,一些贫困地区的学校无法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导致学生的学术成就不及其他地区的学生;一些少数族裔学生仍无法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权利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政府一直在推出一系列新的教育公平法案,以确保每个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二、现实作用教育公平法案的出台,对美国的教育体制及社会地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确保了所有学生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帮助学生克服困境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潜力,提高了美国整体的教育水平。
首先,教育公平法案保障了每个学生的平等教育权利。
它确保任何人都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黄种人、白种人、黑种人,都能够享受到同样的教育资源,并能够在不受歧视和偏见的情况下发挥自己的才华。
宪法保护青少年的案例
宪法保护青少年的案例
宪法保护青少年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著名的例子:
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此案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案件之一。
最高法院判决,公立学校不得因种族而分割学生,为确保黑人学生获得平等的教育权利,消除了种族隔离制度。
这一裁决对青少年权益保护起到重要的先导作用。
2. 纽黑文学生联盟诉纽黑文教育委员会案(1971年):此案是美国历史上的又一重要案例。
最高法院判决,教育系统必须提供相等的教育机会给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以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
3. 马林诉马奎特市政府案(1976年):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确立了未成年人言论自由权的案件。
最高法院判决,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就对其言论加以限制。
4. 美国识字程度案(1973年):最高法院判决,宪法保障了每个公民(包括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政府有责任确保公民能够获得基本的识字和教育能力。
这些案例都是通过对宪法解释和保护的实践,确保了青少年在种族、教育机会和言论自由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美国公民教育的特征及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美国公民教育的特征及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一、美国公民教育的概述美国作为世界大国,无论在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作为一个多元化、移民国家,美国的公民教育备受关注。
与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同,美国的公民教育更加重视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基本价值观的培养,旨在帮助每个公民理解和参与美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公正,并增强个人在全球化时代的竞争力。
美国公民教育主要包含三个领域:历史和政府、经济、地理。
这三个领域都是以美国作为研究对象的,旨在加强学生对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理解,提高他们在国际事务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美国公民教育的特点1. 基于价值观的教育美国公民教育非常注重价值观的培养。
这些基本价值观包括:民主、自由、平等、正义、宪政、共和主义、联邦制、个人自由、主权、优越性、卓越性、理性等。
这些基本价值观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也是美国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
2. 强调参与和体验式学习美国公民教育鼓励学生参与,并注重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体验政治系统的运转。
例如,学生可以参观议会、法院和政治集会,与政治人物交流,开展社区服务等。
这样的教育能够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实践能力,加强他们对政治的理解。
3. 结合现实社会问题的教学内容美国公民教育不仅注重政治和历史上的事件,也结合当前社会的问题进行教学。
例如,教育不公、种族歧视、环境污染等,都是美国公民教育的重点内容。
通过这样的教育,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问题,懂得如何用民主和正义的手段解决问题。
三、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1. 价值观教育需要强化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这些价值观是我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但是,与美国公民教育相比,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还需要更加强化价值观的教育,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加强参与和体验式学习学生在课堂中仅仅传递知识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注重体验式学习,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体验和了解现实中发生的问题和政治制度的运行。
探析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
探析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美国真正实行法治教育已有40年,其经历了法律学习运动时期、组织发展和课程开发时期,全国推广时期。
文章通过分析美国法治教育存在的典型性特点,旨在为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提供借鉴。
标签:美国;法治教育;中小学1958年美国制定了《国防教育法》,决定改革学校现有的课程体系,对数学、科学学科加强重视。
但很多教育家认为,如果将来的数学家、科学家只懂知识,而不了解怎么做一个良好的公民,那么这个国家的教育是失败的。
若要保证美国的自由、人权,公民教育应该有一席之地。
因此法治教育应运而生。
1.法律学习运动时期美国法治教育的创始者、教育家伊西多·斯坦一直致力于将法律资源引入高中课堂,他发现给学生讲一些真实的法律案例,要比按照宪法照本宣科效果好得多,因此,他将有关宪法、刑法、民事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融进高中课程,学生们好评如潮。
法律学习运动是法治教育的前身,它是为了普及一种公民教育。
2.组织发展和课程开发时期随着法律学习运动的兴起,美国创立了一系列组织支持该运动。
1963年薇薇安·门罗创办宪法权利基金会,为中学生开发全新的参与性课程,进行关于权利法案的知识的宣传活动。
1964年创立的公民教育委员会为中小学生开发了一套公民教育课程,名为“自由社会中的法律”,传递权力、隐私、正义、责任、自由、财产、参与和多元化八个核心概念。
1975年,詹森·纽曼创立了全国街区法律协会,致力于在法律学院中设立项目,帮助普通教师进行有关法律概念的教学。
3.全国推广时期里昂·亚万斯基将美国律师协会的资源带入法治教育领域,他认为培育公民责任感非常重要,建议在中小学实施此类教育活动,并鼓励美国律师协会的成员贡献力量。
亚万斯基建立了青少年公民教育特别委员会,将美国律师协会中的教育活动交由该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于1978年将法律学习改为法治教育,并正式宣布法治教育是指传授学生法律层面的知识,以改造美国青少年精神世界的公民教育。
未成年人司法管辖制度比较
未成年人司法管辖制度比较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罪错少年处理制度已成通例。
但是,在这看似统一的制度之下,实践做法却各有不同,价值理念异彩纷呈。
按照解决罪错少年问题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法庭模式”,主张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庭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和德国。
因其处理方式的严肃性,又称“蓝色模式”。
二是“福利治疗模式”,或称“委员会模式”,主张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行政性福利机构来处理,只有少量严重的刑事案件由刑事法庭来审理,即使审理,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也很小,处罚程度很轻微,代表国家主要是北欧各国,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
因其处理方式的缓和性,又称“红色模式”。
三是“社区参与模式”,强调社区和公众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而国家机构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
如新西兰,通过运用集体会议制度以及司法协调制度,将大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司法程序中转处出来,运用社区资源进行解决。
因其处理方式的新颖性和草根性,又称“绿色模式”。
“蓝色模式”强调司法干预,侧重保护性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红色模式”侧重于保障性的儿童和家庭福利制度的建立,“绿色模式”侧重于家庭、家族和社区等自治力量的动员,公权力的减少介入,倡导自然环境下的问题解决机制的建立。
目前,国际社会以“蓝色模式”为主导,“红色模式”局限在北欧地区,“绿色模式”新近诞生于澳洲,正在对国际少年司法制度及观念形成冲击。
一、美国司法的广泛管辖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创建少年司法体制的国家。
19世纪的美国,传统的社会模式解体,家庭的形态及其功能都发生变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也逐步由家庭剥离出一部分给社会。
特别是美国内战结束后,大量的未成年人浪荡街头,未成年人犯罪异常猖獗,但传统的刑事审判体制无力解决这些问题。
为此,儿童救护者们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在此影响下,以“国家监护权”以及“儿童宜教不宜罚”为基本原则,1899年,芝加哥法院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
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杨志超
【期刊名称】《重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4(000)007
【摘要】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特定的人员在发现儿童虐待或忽视行为时向特定机构报告,未能报告的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该制度包括初步审查、启动调查、评估分析、公布结论、服务安置等措施.这项制度对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启示,包括重视儿童虐待构成的特殊文化、增加儿童免受虐待的具体规定、形成儿童保护救助的完整体系和强调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责任等.【总页数】7页(P54-60)
【作者】杨志超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 [J], 胡巧绒
2.网络儿童色情强制报告制度——基于中加两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比较性分析 [J], 姚学宁
3.网络儿童色情强制报告制度--基于中加两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比较性分析[J], 姚学宁;
4.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文本解读与制度完善——兼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J], 唐兴琴
5.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文本解读与制度完善——兼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J], 唐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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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留美幼童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浅析留美幼童对近代中国的影响浅析留美幼童对近代中国的影响摘要:晚清时期,⼀批中国幼童带着祖国对他们的厚望来到美国,学习先进的知识、技能。
虽然这次⼤规模官派留学计划以夭折⽽告终,这批留美幼童也不为多数⼈所知,但他们⽤⾃⼰的进步思想和卓越能⼒推动了中国近代化的起步,在中国近代科技、教育、外交发展史上扮演着开路领航的⾓⾊,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
关键词:留美幼童中国近代科技发展教育外交历史影响引⾔:在李鸿章的⼤⼒⽀持及中国近代⾸位留学⽣容闳的推动下,1872⾄1875年间,每年清政府派遣约30名幼童前往美国留学,4年共120名左右。
由于美国排华浪潮和国内反对势⼒不断施加压⼒,此次官派留学计划被迫中断。
⽽这些留美幼童回国后虽遭国⼈排斥,但通过⾃⾝的努⼒在各⾏各业中促进中国的近代化建设。
他们中的多数⼈成为中国的科技专家,把⾃⼰的⼀⽣贡献给科技建设,为我国的采矿、通信和交通做出贡献;他们中的⼀部分⼈成为了晚清的官员,在政体转变、近代化的教育和民主⾃由思想传播起着重要作⽤。
本⽂通过阐述留美幼童对于中国近代科技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外交⽅⾯做出的巨⼤贡献,论证他们对近代中国的发展有着积极影响,是中国近代化起步的推动者。
⼀、留美幼童对中国早期科技发展的贡献(⼀)对中国近代地质采矿业的推动中国近代洋务运动此时已从“⾃强”转变到“求富”,⽬的在于以民⽤⼯业带动军事⼯业。
⽽清政府之前对地质矿业不够重视,因此,中国的⼤部分矿产资源都被外国⼈所掌控。
中国⼈逐渐认识到地质矿产的重要性,在美国选读矿产专业的留美幼童正可以在这⼀⾏业⼤展⾝⼿。
在1881年召回幼童后,经统计共有15名幼童从事矿冶⼯作,约占回国幼童的16%。
在这15名幼童中⼜以吴仰曾、邝炳光和邝荣光最为著名。
作为中国第⼀代矿冶⼯程师,他们不仅参与了许多重要矿区的勘探开采,还将实践中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基础。
吴曾仰是第⼀批留美幼童,虽未能在美国完成学业,但于1886年受命到英国伦敦皇家矿冶学校继续学业,成为留美幼童中得以完成学业的幸运⼉。
宪法故事案例青少年
宪法故事案例青少年真正理性的爱国者可以任何时候反对自己的国家 -- 柏拉图在现代社会中,青少年正处于国家未来的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作为青少年家长和老师,我们有责任教育他们了解宪法的重要性,并激发他们爱国的热情。
为了更好地教育青少年宪法知识,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生动的宪法故事案例来激发他们对法治的兴趣。
在世界各地都有一些令人感动的宪法案例,以下将介绍一些值得年轻人了解的故事,以此激发他们对宪法的热爱和尊重。
我们可以讲述美国宪法的创立过程。
1776年,美国13个州的代表们聚集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他们决定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以规范国家的各项事务。
这部宪法在1787年通过,并成为美国的最高法律。
这个故事可以让青少年们了解到宪法的重要性,宪法如何保障了美国国家的独立和自由,激励他们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而努力奋斗。
我们可以讲述南非宪法的制定过程。
1994年,南非结束了长达几十年的种族隔离政策,开始了民主化进程。
为了确保各族群体的权益,南非制定了一部全面保护人权的宪法。
这部宪法包括了反歧视、平等权利和言论自由等条款,为南非打下了法治的基础。
这个故事可以让青少年们了解到宪法对于保障人权和平等的重要性,激励他们关心身边的社会公正和平等。
我们还可以讲述中国宪法的重要性。
中国宪法为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法治保障,其中包括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青少年们通过了解中国宪法,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家制度的运行方式,增强对国家的尊重和爱护。
通过以上宪法故事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帮助青少年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宪法的重要性,激发他们对国家法治的热爱和尊重。
只有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宪法的重要性,他们才能更好地肩负起国家的未来发展责任。
希望青少年们能成长为真正理性的爱国者,始终珍视宪法,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演变历程及启示
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演变历程及启示中小学法治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它旨在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为未来的成年生活做好准备。
在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历程,不断地在实践中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探讨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演变历程,总结其经验,并提出一些启示。
一、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起步阶段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起步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
那个时候,美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工业化、城市化、移民潮等社会现象给社会带来了困惑和矛盾,特别是城市的贫民窟地区和工业化的城市里,犯罪率飚升,社会秩序混乱。
政府和社会开始意识到,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从教育入手,培养学生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法治教育开始进入学校教育的视野。
在起步阶段,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以道德教育的形式存在。
教育家们通过宗教课程和道德教育课程向学生传授法律伦理、社会责任感和公民道德。
学校也逐渐加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尊重规则和法律。
二、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发展和完善阶段20世纪中叶以后,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进入了发展和完善阶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家们开始认识到,传统的道德教育形式和内容已经不再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需要更加系统和科学的法治教育体系。
在这一阶段,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得到了政府的积极支持和推动。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学校必须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并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评估,确保他们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教育能力来开展法治教育。
政府还鼓励学校与社会各界合作,加强学生的法律实践教育。
在这一阶段,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逐渐从传统的道德教育转变为科学系统的法治教育。
教育内容更加多元化,不仅包括了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还有社会实践和案例分析等内容。
法治教育不再是一种被动接受,而是一种主动思考和实践的教育过程。
三、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启示通过对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演变历程的回顾,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发布时间:2021-10-22T01:33:02.349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7月19期作者:郜飞[导读] 在国外,少年、家事审判的融合已经有先例,郜飞舞阳县人民法院河南漯河462400摘要:在国外,少年、家事审判的融合已经有先例,比如世界上最早成立实质意义上的家事法院(庭) 的国家——美国,其家事审判庭(法院),就是从少年庭(法院)发展而来的。
再比如,日本家事法院就是由家事部和少年部组成。
[1]从N市法院调研情况来看,进行少年家事审判融合不仅有助于解决少年、家事审判所面临的问题,也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成效。
关键词:少年审判;家事审判;现状;问题;对策少年审判、家事审判合一是二战以来很多国家少年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趋向。
少年审判向家事审判延伸,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家庭是少年成长最重要的空间;对家事案件的处理同样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同样不能仅仅关注案件裁判,而是应当要“寓教于审”和“寓助于审”;只有为孩子创造一个好的家庭环境,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合一体现的是预防和保护思维,这才是少事和家事合一趋势的内在原因和理论依据。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少审”的提法要比“大家事”更准确。
需要注意的是,少事和家事的“合一”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合而不同”。
一些人去台湾地区、美国考察,发现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合在一起,但请注意我们不能只关注形式,还要看到实质,这一实质就是“合而不同”。
什么是“合而不同”?笔者曾经概括为16个字:“理念相通、程序相近、资源共享、相对独立”。
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的“理念相通”,即都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程序相近”,即都主张审前社会调查、审中寓教于审与寓助于审、审后回访考察;“资源共享”,即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可以共享;“相对独立”,也就是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虽然合在一起但是内部保持独立性,也就是说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互不干扰、干预对方的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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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第6期(总第246期)中州学刊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June,2017No.6【法学研究】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于沛鑫摘要:我国缺乏独立、完整的少年司法体系,现有少年法庭主要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难以应对日益多发的校 园暴力等少年不良行为及违法行为倾向问题。
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将犯罪行为轻微的少年排除出司法程序,将罪行严重者交由成年人刑事法院处理,从而减少了司法成本,在督促少年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维护了社会治安。
借鉴美国经验,我国要整合有关少年司法的法律,完善相关程序设计;扩大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保护和帮助更多 未成年人;建立多元化矫正机构,采取多元化矫正模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双重目标。
关键词:少年司法;管辖范围;司法分流;资源优化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 (2017)06-0053-04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整体上有下降 趋势,但仍存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所涉罪名多元 化、严重刑事案件多发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不少 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强惩 罚力度,以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笔者认为,这 在短期内或许能起到震慑作用,但并非治本之策。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是因缺乏必要的监管 和教育、受不良环境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需要专业的司法工作者和社 会工作者进行长期跟踪帮教。
但我国少年(18周岁 以下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和专业帮教人员缺失,实践中很多触法少年甚至是有严重违法犯罪倾向者 只是被简单地“一罚了事”。
这种处理方式将对我 国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鉴于此,本文通过评析 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少年司 法体系,推进少年司法改革。
一、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介绍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少年法院的国家,联 邦政府和各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少年法院。
在美 国,除了联邦立法,各州立法中也有少年司法制度。
在创建之初,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将与少年有关的民 事、刑事、行政类案件都纳人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关爱和保护少年的司法政策。
20世纪80年 代到90年代中期,少年暴力犯罪成为美国社会关注 的焦点,在此背景下,美国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强硬 化。
这是美国司法系统考虑到社会利益和少年利益 需要兼顾后作出的选择,这一倾向至今未变。
美国 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演变可以简述如下。
1.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美国强调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设立少 年法院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1899 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了《少年法院法》,规定少 年审判机构与成年人审判机构相分离,界定了少年 法院的管辖范围,强调少年司法程序与成年人刑事 司法程序的原则性区别,明确规定少年司法的目的 是矫正而非惩罚。
此后,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为了 解决少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美国联邦及各州 陆续颁布了一些专门立法,其中都延续了《少年法 院法》的核心规定。
美国少年法院的建立以儿童利 益最大化为指导原则,少年法院的管理对象主要是: 触犯刑法的少年;基于身份违法的少年,即做了成年收稿日期:2017-04-22作者筒介:于沛鑫,女,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氹仔999078)53中州学刊2017年第6期人可以做但未成年人不可以做的事情,如逃学、离家 出走、酗酒等;被忽视教养的少年,即缺乏父母照顾、监护或在生活上不能自理、被遗弃的少年等。
2.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变革受少年犯罪率上升等因素影响,20世纪70年 代,美国各州建立了少年司法分流制度,通过分流将 犯罪行为轻微的少年排除出司法程序,将罪行严重 的少年交由成年人刑事法院处理。
实践证明,该制 度减少了司法成本,提高了结案率,在督促少年承担 法律责任的同时维护了社会治安。
第一,案件输人阶段的分流。
美国少年司法体 系独立于成年人司法体系,有独立的运行机制,参与 主体包括警察、少年法院(庭)、缓刑监督官、政府律 师和儿童代理人、少年收容所、少年教养院和一些少 年福利机构。
进人少年司法程序者可以是自愿也可 以是被移送的。
美国各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移送 制度,各州的移送制度在程序上基本相同。
任何官 方或个人(少年的父母、老师、邻居以及普通市民 等)都可以控告违法犯罪的少年并提出申请要求少 年法院予以处理。
一般情况下,最先接触被控告少 年的是警察,警察有权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处理以及 交给哪个机构处理。
警察可以对该少年进行简单的 训斥,也可以将其交给父母并警告父母严加管教,还 可以将其带回警局。
被带回警局的少年,有可能是 现行犯而被逮捕,也可能没有明显违法行为。
没有 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是指,警察凭经验觉得该少年 举止反常,任其发展下去可能导致犯罪,或者觉得该 少年与某个案件有关,需要他回答或说明某些问题 等。
将少年带回警局后,警察可以继续询问,查阅其 是否有犯罪记录,继而将有违法行为的少年送往社 区、训练营等社会福利机构,将一些有再犯记录、屡 教不改者纳人少年司法程序。
第二,审前分流。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少年刑事 案件进人审判程序之前,有关部门可以进行分流。
分流的结果有三种:无条件释放涉案少年;将一些涉 案少年移送监管部门、福利机构或成年人刑事法院; 案件进人少年法院。
将涉案少年送往成年人刑事法 院,是对少年法院管辖权的放弃。
这种弃权主要有 四类:一是法定弃权。
法定弃权是指依据法律要求 将某些罪名排除出少年司法的管辖范围,其作出往 往基于当事人的年龄和行为。
在美国,由于联邦立 法与各州立法不同,法定弃权对年龄的选择并不绝 54对化,一些年轻的成年人或者年纪很小的未成年人 都可能进人少年司法体系。
同时,对于一些严重暴 力犯罪或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年龄不再是保 护伞。
在犯罪行为方面,美国法律规定,少年犯特定 罪行(如被指控的罪名与枪支武器有关)时不受少 年法院管辖,很多州的立法规定了针对某些犯罪如 一级谋杀罪的弃权机制。
二是起诉弃权。
美国联邦 法律或州法律赋予起诉机关挑选法院的权利,由起 诉机关考虑少年的年龄、罪行的严重性、犯罪记录等 因素后,决定将其起诉到成年人刑事法院、少年法院 或者同时送往这两类法院。
这种弃权不需要经过听 证,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完全由检察官自由裁量。
三 是司法弃权。
美国大部分州都对少年案件设有庭前 审查制度,审查部门一般是法庭的缓刑部门。
对于 不需要进一步审理的少年案件,该部门可将其筛选 出少年审判系统。
实践中,大多数少年案件在这一 环节被筛选掉。
四是反向弃权。
成年人刑事法院有 权将案件移转给少年法院,这一程序被称为反向弃 权。
绝大部分有起诉弃权制度的州都设立了反向弃 权制度,规定被指控的少年可以要求接到刑事案件 的法官查看其犯罪记录,并判断该案件是否可以被 移转到少年法院。
反向弃权是对起诉弃权的制约。
第三,审判过程中再分流。
在美国,被提交到少 年法院的案件将近一半是由接纳部门根据少年的特 殊情况进行非正式处理的。
在大部分司法管辖区,触法少年只有保证将被害人的损失恢复原状、在学 校出勤、遵守服用药物的建议或宵禁等,才会得到非 正式处理。
这些少年服从缓刑监督官的监控,因而 这一处理方式也被称为非正式缓刑。
非正式处理措 施执行完毕,案件即可终结,否则,案件将进人少年 法院。
案件正式被少年法院接纳后,法院通过审查 相关证据,认定少年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认为 由成年人刑事法院予以处理更为合适,便可作出放 弃案件的决定。
对于一些初次违法、年龄较小的触 法少年,法官一般都会判决将其移送监管机构如矫 正所、教养所、训练营等,或者判决附条件(判处罚 金等)释放,以降低再犯率,弱化标签效应。
一些犯 重罪的少年将在监管机构被监管至成年后再次移送 刑事法院予以处理。
近几年来,美国少年法院采取 了很多措施突出少年司法的矫正功能,如密苏里州 的小型矫正中心疗法在整个美国被复制。
立法者、矫正官和政府工作人员都承认,将资金从少年拘留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所投向社区矫正机构能降低再犯率并节约成本。
二、我国少年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1. 少年司法的专门立法缺失,程序设计单一世界上少年司法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有关于少年司法的专门立法,有的国家将实体法与程序法 糅合在一部法律中,有的国家则有专门的少年司法 程序法,实体法上适用针对成年人的法律。
美国 《少年法院法》就是将与少年司法有关的实体问题 和程序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专 门法律有四部,即《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其他法律中也 有专章或一些条文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对需要救助的 儿童提出了法律上的保护要求,但在保护范围、保护 机构、保护措施等的设计上并不完善。
我国有关未 成年人的刑事制度设计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刑 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实体法上仍适用针对成年人的法律制度。
整体来 看,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立法比较分散,一些法律中 相关条文重复出现,一些法律规范的建议性、倡导 性、原则性较强,但缺乏执行机构,可操作性不强。
2. 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混乱在不断进行试点的基础上,我国法院系统成立 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或少年法庭,检 察机关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
实践中,未成 年人案件从侦办到审判,再到后续的教育、矫正,已经形成一体化的办案模式。
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 的少年司法体制是完全可行的。
但是,2016年最高 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家事审判试点,该项工作 与少年法庭的综合审判业务存在交叉重合。
由于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视、监护、继承等的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行政案件相比数量 较少,绝大部分少年法庭不得不审理一部分普通刑 事、民事、行政案件,这些案件有的按行政区域划分, 有的按案件性质划分,造成不同少年法庭的受案范 围各不相同。
实践中很多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总量 较少,所审理的普通刑事、民事案件数量远远超出未 成年人案件数量,以至于有人提出废除少年法庭。
3. 少年司法的配套机构缺失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矫正机构以少管所和工读学 校为主,辅以社区矫正机构。
这三类矫正机构在实践中都存在缺陷。
少管所以大规模的集体收容教育 方式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监管,这些未成年人长期 聚集在一起,不良心理、行为相互影响,不利于矫正 目标的实现。
另外,进过少管所的未成年人往往被 标签化,不利于其重返社会。
工读学校专门招收有 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品行有一定偏差的未成年学 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转化。
近年来,有些工读学 校通过扩展生源如招收有学习障碍、不能适应普通 学校学习环境的学生等方式,逐渐改变教育理念,减 少了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投人,同时也弱化了其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