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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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的调查报告

缓刑适用的调查报告

浅谈缓刑适用的现实与未来--09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近年来,山东法院系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思想,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关注罪犯矫正问题,在维护刑罚公正和保证社会安全的基础上,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逐步加大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

虽然各地法院缓刑适用率不断提高,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缓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需完善。

调查时间:2009.3—2009.4调查地点: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庭调查方式:问卷式访谈式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法的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法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除此之外,还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的发挥刑罚的功能,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缓刑的适用对于现代的审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所进行的调查中发现缓刑在像是中的适用非常频繁,据了解山东法院的缓刑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几类案件中,占全部缓刑犯人数的75.08%。

其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最高,已达到此类案件数量的81.5%;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为58.78%;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为53.9%。

而盗窃、抢劫犯罪的缓刑适用控制相对严格,其缓刑适用率分别为27.34%、19.50%。

更进一步了解到,2006年山东各级法院判处的缓刑犯人数比2001年增长了83.24%,这与全国的增长趋势是一致的。

加强法律监督,依法缓刑、假释——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适用与完善

加强法律监督,依法缓刑、假释——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适用与完善

的解释》 第三 百六十 五条规 定“ 民检 察 院认为人 民法 院减刑 、 人 假
应当 收到 裁定 书副 本后 二十 日内 ,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 监规 , 接受 教育 改造 , 有悔 改表 现 的, 者有 立功 表现 的 , 以 释 裁定 不 当, 确 或 可 减刑… …”第 八十一 条规 定 :被 判处有 期徒刑 的犯 罪分子 , 行 书 面纠 正意 见 。人 民法 院应 当在收 到书 面纠 正 意见 后重 新组 成 , “ 执 原判刑 期二 分之 一 以上 , 判处 无期 徒刑 的犯罪 分子 , 际执 行 合 议庭 进行 审理 , 被 实 并在一 个 月 内作 出最终 裁定 。 法 院裁定后 , ” 将 十年 以上 , 如果 认真 遵 守监规 , 受教 育改造 , 接 确有 悔 改表现 , 假 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审查监督属事后监督, 很难有效地发现和纠
是现 实 中检察 机关 对减 刑 、 释的 监督 往往是 一种 事 后监 督 , 假 制
约 了检察 机 关介入 的时 间 、 径和 空间 , 其不 利于 检 察监 督 的 途 极
开展 。
减刑 、 假释 检 察监督 的规 定 可操 作性 不强 。 律仅 规 定检 察机关 法
对减 刑 、 释 具有 监督权 , 假 但如 何进 行 对减 刑 、 假释 监督 , 何保 如 障对 减刑 、 释 监督 效力 没有 具体 规 定, 假 检察 机关 向监 管场 所及 人 民法 院提 出的正 确的减 刑 、 释 监督意 见不 被采纳 怎么 办?提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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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缓刑的法律意见书

建议缓刑的法律意见书

建议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一位律师,接到您委托给我关于缓刑的案件后,经过深入研究和综合分析,我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缓刑是指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认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在判决阶段依法暂缓处罚,将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期限暂缓或部分缓期执行,并根据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决定是否免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缓刑执行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权益,并通过考验期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达到预防和改造的目的。

其次,根据我对案件的分析,被告人在本案中虽然犯有盗窃罪,并导致一定的财产损失,但其个人特征和犯罪情节与一般的盗窃案件有所不同,可以作为判决缓刑的依据。

根据我研究案件材料得出以下事实和理由:首先,根据调查材料显示,被告人是第一次犯罪,不存在累犯情节,其过去没有被判刑记录。

这一点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孤立的事件,与其个人品行并未完全相关。

其次,根据证人证言和现场调查结果,被告人有坦白自首的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还部分被盗财物,显示出了悔罪和改过的表现。

这一点表明被告人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表示了忏悔之情。

第三,根据被告人的个人陈述和相关辅助资料显示,被告人幼年时期家庭环境贫困,未受良好的教育和熏陶。

被告人辍学早,工作经验有限,生活压力较大。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被告人心理和道德状况的发展不完全,由此引发了其犯罪行为。

然而,被告人的亲属都表示愿意为被告人提供支持和帮助,他们相信被告人可以通过缓刑考验期进行改造,并愿意监督和帮助被告人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

基于以上理由,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具体的缓刑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应积极参与法庭指定的社区矫正活动,接受相关心理矫治和法律教育,并按时履行缓刑考验期的各项规定。

同时,建议法庭可以要求被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并要求其积极偿还案发时的财物损失,以体现其补偿的责任。

最后,我强调,缓刑是一种对被告人的特殊犯罪情节和个人特征的特殊处理方式,只有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合适的判决。

浅谈缓刑制度完善建议探析

浅谈缓刑制度完善建议探析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3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8 期摘 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缓刑的适用问题上我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如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员有不同判决,甚至截然不同。

也有很多学者、同仁认识到这些问题,提出过很多好的观点、建议。

有些法院也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对缓刑的适用予以规范,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就从缓刑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实的规定。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这说明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缓刑制度已经出现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予以完善。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完善建议一、缓刑适用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权制度。

是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

对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此可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

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

即刑罚条件是轻刑。

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即实质条件,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有人认为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就是我国的缓刑制度。

适用缓刑,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理念。

但是并非任何犯罪均能适用缓刑。

那么具体来说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将从反面角度阐释适用缓刑的条件,即适用缓刑的消极条件,主要内容有: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2、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1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意识逐渐成为现代人必备的基础知识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应对各种法律问题。

尤其是在犯罪和刑罚问题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缓刑这一法律问题,了解其实质、作用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缓刑的定义和作用缓刑,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期执行的过程中依法暂缓执行部分或全部刑罚的一种处罚方式。

它是刑法的一项盛行的惩罚方式,旨在促使罪犯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缓刑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鼓励罪犯改正错误。

缓刑对于那些表现良好、对自己的错误认真反思、表现出对社会的责任感和道德观念的罪犯来说,是一种奖励和激励。

缓刑的条件和期限,提供了一个改正错误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2.降低社会的负担。

缓刑可以减轻监狱管理的负担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缓刑后,罪犯不必服刑,也就不需要由社会为其提供食宿和医疗服务,不会给社会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3.维护社会稳定。

缓刑也是一种在尽可能保护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

对那些表现良好的罪犯进行缓刑,既能够鼓舞人心,同时也保证犯罪分子不能继续威胁社会的稳定。

二、缓刑的法律规定和条件在中国,缓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缓刑的条件和期限根据罪犯的性质、情节和情况等而不同。

一般来说,缓刑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事实确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2.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错误认真反思,表示悔改。

3.撤销缓刑必须由法律机关决定。

4.在缓刑考核期内未再犯罪。

5.缓刑考试期限由6个月到2年不等。

如果罪犯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可以被法院判决缓刑。

然而,缓刑并不意味着罪犯不受任何刑罚,只是刑罚暂时推迟,如果缓刑考核期内罪犯再次犯罪,缓刑将被撤销,原来的刑罚将会执行。

危险驾驶罪缓刑总结范文

危险驾驶罪缓刑总结范文

在我国,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全国第一大罪,尽管其罪名并不重,但每年被判决此罪的人却是最多的。

作为一名曾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我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高墙内外生活的巨大差异,也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和遵守法律的必要性。

以下是我对危险驾驶罪缓刑的总结。

一、缓刑的背景及意义缓刑是指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的设立,既体现了我国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二、危险驾驶罪缓刑的条件1. 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六个月以下,符合缓刑条件。

2. 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必须真诚悔罪,承认错误,并愿意接受社区矫正。

3.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得再犯罪。

4. 不宜立即执行原判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认为立即执行原判刑罚不利于其改造。

三、危险驾驶罪缓刑的执行1. 社区矫正: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改造。

2. 认罪认罚:犯罪分子必须真诚认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

3. 参加培训:犯罪分子应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 遵守规定: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四、危险驾驶罪缓刑的成效1. 教育改造:缓刑制度有助于犯罪分子认识错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2. 维护社会稳定:缓刑制度有助于减少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3. 节省司法资源:缓刑制度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总之,危险驾驶罪缓刑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曾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我深刻体会到了缓刑制度对我的教育和改造。

在缓刑考验期内,我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缓刑人员怎么管理的

缓刑人员怎么管理的

缓刑人员怎么管理的缓刑人员怎么管理的一、缓刑的概念、特征及适用缓刑的情况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

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

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暂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经济增长,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3年判决的各类刑事案件数比2000年增长了的68.9%,2015年比2003年增长了40.8%,判决人数也相应增长了68.9%、73.8%。

作为基层法院,在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数额较大)、交通肇事、轻伤害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占到60%以上。

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70.34%.相应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人数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判决的缓刑人数比2000年增长了8.1%,2015年比2003年增长了4.9%。

2000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判处缓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34%,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数的48.9%,平均每年有80余名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

二、缓刑人员管理中的缺陷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

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

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

论缓刑的适用条件适

论缓刑的适用条件适

论缓刑的适用条件内容提要:本文在对各国缓刑适用条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我国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制条件。

文章指出,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标准是犯罪情节,主观标准是悔罪表现。

最后,作者对缓刑适用与禁止重复评价、数罪以及缓刑期内又犯罪之间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思想,缓刑应该说是与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的观点相一致。

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法官希尔(Hill)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

①正确缓刑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实现刑罚目的;可以使“少捕”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刑罚的社会化;可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

但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势得其反。

因此科学地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充分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比较概述缓刑现已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

缓刑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刑罚暂缓宣告制(广义缓刑、宣告犹豫)、刑罚暂缓执行制(狭义缓刑、执行犹豫)和综合缓刑制。

②无论采用何种缓刑立法模式,各国刑法一般都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各国刑法对可判缓刑的刑期都有所限制,一般都适用丁•处刑较轻的罪犯。

俄罗斯刑法典第73条规定对被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不服刑亦可能得到改造的被判刑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

③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1年以下_由刑者或者被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的具有特别情况的犯罪人。

④巴西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拘役者,可以适用缓刑,但缓刑不适用于附加刑。

此外,法国刑法典第132—30条、第132—41条,⑤韩国刑法典第59条、第62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

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

一、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1、缓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一种对犯罪较轻、危害不大的罪犯实行不收监执行的制度。

2、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罪犯应该在监狱服刑五年。

因为犯罪较轻,不收监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在宣判有期徒刑两年的同时,宣布缓期两年执行,就是说罪犯不需要去监狱服刑,在这两年内遵守公安机关的监管规定,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两年后就宣布刑法执行完毕,不需要再执行原判决的刑罚了。

二、什么情形适用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

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三、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1、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2、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虽然很多罪犯会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来为自己争取缓刑,但说实话真正知道缓刑是什么意思的人其实并不多,只不过认为被判缓刑可以暂时不用执行刑罚,因此才会不遗余力的追求缓刑。

想要了解缓刑就需要从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入手,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缓刑的概念是什么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缓刑的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为条件的。

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

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于特定时间和特定对象,其法律效果与一般缓刑制度也有所不同:即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缓刑的特点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这就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以下是一篇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供您参考:尊敬的法官:您好!在此,我们荣幸地代表我们的被告人,就其在本案中的适用缓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我们深知缓刑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因此我们坚决支持对被告人的这一合理判决。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我们的被告人并非有意违法犯罪,他的行为是基于某种误解或一时冲动。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某种物品当作毒品进行贩卖。

这种误解和冲动源于他的无知和疏忽,而非恶意或故意犯罪。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在考虑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这一特殊情况。

其次,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看,他是一位有着良好职业和家庭背景的人。

他在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也未曾因任何其他原因遭受刑罚。

这表明他在犯罪之前并没有显示出任何恶习或问题。

相反,他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因此,我们认为他的犯罪行为并非其个人品行或道德的反映,而更多地是出于误解或一时冲动。

再者,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悔悟和自责。

他真诚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教育和惩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他表现出了深刻的自我反省和责任感,这无疑是对其未来行为的一种积极引导和影响。

此外,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和社会背景等因素,我们请求法庭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于一个尚未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这样的经历无疑是一场噩梦。

如果他能够得到缓刑的机会,他将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积极改变自己的错误观念和行为方式。

最后,我们认为本次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相比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在考虑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的条件和标准。

我们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们相信,这样的判决将有助于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在未来避免再次犯罪,同时也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达国家及其缓刑制度立法比较完善, 司法适用也较为普遍。 相比较 而言, 我国缓刑制度立法起步较晚, 虽有发展但仍相对滞
后, 司法适用也 不尽如 意。本 文试着 简要谈 谈我 国缓刑 制度及立 法的完善 。 关键词 缓刑 轻罪 刑罚
中图分 类号 : 9 41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规 定 , 国 《 法》 我 刑 中的 缓刑 是 指 , 判 机 关对 于 判 处拘 役 , 以下 有 行缓刑类型 。 审 3年 而在世界很多国家刑法中关于缓刑种类 的规定, 正在朝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认为暂缓执行原判 着针对罪行情况而适用不 同缓刑的方向发展, 很多缓刑法制发达国家 刑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 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 暂缓其刑罚的 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 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是被发现判决宣 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也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缓刑考验期满, 原 而不能以缓刑表达围绕缓刑展开的整套的行动准则或工作方式 。
不同层次建立我 国的缓刑制度。 对于缓刑适用条件, 可以规定犯罪人
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应该说缓刑这一概念, 只能代表一种事项 对我 国国情 , 当地 引进 国外一些具有先进司法理念的缓刑类型, 适 分
如果将有关缓刑 的整套 的行动准则或工作方式用一个词汇来表达 , 那 无再犯可能性和不危及法秩序 为适用缓刑 的实质性条件, 增加“ 犯罪 么它 的完整概念应该是“ 缓刑制度” 这一制度所包含的 内容, 。 至少应 人犯罪前的情况” 有矫正条件” 和“ 这两个判断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根 包括实体法制度, 程序法制度和考察制度 。 国缓刑制度的特 点在于 据。同时对缓刑裁判采用科学 的量化评价方法。 我 对犯罪判处刑罚, 同时宣告缓刑 , 但又在一定期 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

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一般情况下,对于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但是又确实触犯了刑法的罪犯,法官可能会判处缓刑,即在监狱外执行。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此外,在法律上,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

缓刑适⽤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种对犯罪分⼦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

那么,缓刑适⽤的条件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缓刑适⽤的条件有哪些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适⽤缓刑的⾸要条件
缓刑只能适⽤于轻罪,⽽不适⽤于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并且,这⾥所说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并⾮法定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是缓刑适⽤的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不仅反映犯罪⾏为的客观危害⼤⼩,同时也反映犯罪⼈主观恶性程度的深浅。

所以,审判实践中⾸要任务是确定犯罪情节的轻重,即故意还是过失,初犯还是再犯,犯罪的⽬的等。

是否有悔罪表现,主要看犯罪⼈是否认识到⾃⼰的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主动投案⾃⾸,是否积极退赃、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谅解等。

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不良影响,主要看其犯罪属何种类刑,主要看是否暴⼒犯罪,是否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这类犯罪就对社区安全没有重⼤不良影响。

(三)累犯和犯罪集团的⾸要分⼦不适⽤缓刑,是缓刑适⽤的限制条件
累犯和犯罪分⼦的⾸要分⼦作为⼀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其主观恶性深、⼈⾝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难以防⽌不再危害社会,因此,即使有可能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缓刑。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缓刑适⽤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目录目录 (1)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引言 (2)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3)(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3)(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4)(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4)二、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4)(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4)(二)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 (4)(三)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4)(四)法官适用缓刑时滥用自由裁量权 (5)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对策 (5)(一)在立法上明确缓刑条件 (5)(二)明确撒消缓刑的具体条件 (5)(三)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 (5)(四)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 (6)(五)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6)四、结束语 (6)参考文献.....................................................6—7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引言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确认了缓刑制度。

现行刑法进一步调整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考察职能,完善了撤销缓刑的条件,从而更加体现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

据新华社2002年5月17日报道,北京市房山区由法院牵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正式出台了《关于被判处缓刑、管制人员考察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对缓刑、管制犯进行“跟踪”式管理。

由公安派出所与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成立帮教小组,组织缓刑、管制人员学习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进行“跟踪”管理,填表归档备案。

浅谈缓刑的适用——以二个案例适用缓刑为例

浅谈缓刑的适用——以二个案例适用缓刑为例
失, 可 见其在 家庭 关系 中, 与其他 成 员关系很 好 。从本 案的 具体 并处罚 金 3 0 0 0 0 元。 情 况来 看被 告人 王某 某确 有悔罪 表现 , 对 其适用 缓刑 , 不致 再危
案f J ' l -、 王某 某盗 窃案 ( 一) 简要 案 情
被 告人 王某某 于 2 0 1 0年 1 0月 l 4日 l 5 时许 , 以非法 占有 为
时其 中不满 十八 周岁的人 、 怀 孕的妇 女和 已满七 十五 周岁 的人 , 应 当宣告缓刑 : ( 一) 犯 罪情节较 轻; ( 二) 有悔 罪表现 ; ( 三) 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 ( 四) 宣告缓刑时所居住社 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 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 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 第7 4 条规定: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某某 于 2 0 0 9 年 3月 2 5日向公安机关 投案 自首 。 案发 后 , 已赔偿 失主 经济 损 失人 民 币 1 9 1 2 5 元。 被 告人犯 罪非法 所得 1 2 0 0 0 元, 已被 检 察机关 全部 收缴 。
( 二) 分歧 意见 意见。
一 一
定 必然 会 引起缓刑 的适 用 。只有 当他 具备 适用 缓刑 的实 质条
件 时, 才会 被适 用缓刑 。 具 体到 本案 中 , 被 告人王 某某 犯盗 窃罪 ,
主动投 案 被 告人 的妻子仍 积极 为其缴纳 赔偿金 , 退赃 , 维系他们 的家庭 再危 害社 会 , 是 可 以适 用缓 刑 的 。 3 . 被适 用缓刑 的犯 罪分 子必须 不是 累犯 。具备 了前 提条件 与 实质条 件 , 也 并不一 定会 引起 缓刑 的适用 。 因为刑法 规定 , 只 刑适 用 的限制 条件 。具 体到本 案 中 , 被告人 王某 某某 系初犯 , 不

判缓刑就没事了吗,判缓刑后有哪些注意事项

判缓刑就没事了吗,判缓刑后有哪些注意事项

判缓刑就没事了吗,判缓刑后有哪些注意事项被法院判处缓刑,意味着缓期执⾏刑罚,不⽤⽴即执⾏,并不是没事,缓刑期间还要遵守缓刑管理规定,违反的将要执⾏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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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就没事了吗犯罪后经法院宣判缓刑,因为是缓期执⾏刑事处罚,犯罪分⼦不⽤在监狱服刑,相当于恢复⾃由,所以有些⼈便以为⾃⼰已经没事了。

不过,被法院判处缓刑还要遵守缓刑管理规定,违反的将要执⾏原判刑罚。

⾸先,被法院判处缓刑,意味着缓期执⾏刑罚,不⽤⽴即执⾏。

但是,被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没事”,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犯罪分⼦要受以下限制;1、个⼈的活动情况,要定期报告;2、个⼈的会客情况,要遵守规定;3、个⼈的居住情况,包括离开住所或者迁居,都要报经批准。

其次,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有以下情况的会被撤销缓刑: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2、在缓刑考验期期内违反法律、⾏政法规,情节严重的;3、在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4、在考验期内违反⼈民法院判决中的禁⽌令,情节严重的。

所以,如果犯罪分⼦有以上违规⾏为,即会被撤销缓刑,并被执⾏原判刑罚。

对于有新罪和漏罪的,还可能重新确定刑事处罚刑罚不再执⾏,并应该由执⾏机关予以公告。

所以,您应当注意让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相关公告,便于您以后的正常⽣活和⼯作,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判处缓刑应注意的问题缓刑是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条件的罪犯,应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六⼗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的罪犯,依法实⾏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

主要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适用缓刑是什么意思

适用缓刑是什么意思

一、适用缓刑是什么意思
1.意思是公诉机关(检察院)综合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建议法院在进行判决时适合使用缓刑。

缓刑指的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缓刑不是减刑也不雷同于监外执行,三者是互不相同又互相独立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累犯能否缓刑
累犯不能缓刑。

法律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三、缓刑由谁监管
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快车提醒您,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种类是怎样的

缓刑的种类是怎样的

缓刑的种类是怎样的我国的刑法种类齐全,可以说是⾮常多的,就判刑,还有着缓刑的说法,缓刑的种类也还有⼀定的分类,那么,就缓刑的种类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缓刑的种类是怎样的(⼀)缓宣告主义缓刑。

暂缓宣告是指对判决有罪或者根据案件事实已经被认定有罪的犯罪⼈,停⽌诉讼程序且暂不宣告刑罚,将犯罪⼈交付监督考验,如果犯罪⼈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保持善⾏,即免去刑罚的宣告。

(⼆)缓执⾏主义缓刑。

缓执⾏主义⼜称执⾏犹豫主义,是指对犯罪⼈定罪量刑并予以宣告后,在⼀定期限内暂缓执⾏所判刑罚,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发⽣撤销缓刑的事由,即不再执⾏该项刑罚。

(三)综合缓刑。

综合缓刑制是缓宣告主义和缓执⾏主义有机结合的缓刑类型,是指在宣告缓刑(暂缓宣告或暂缓执⾏)的同时对犯罪⼈附加或者结合其他制裁⼿段的制度。

《刑法》第七⼗⼆条【适⽤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周岁的⼈、怀孕的妇⼥和已满七⼗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

就缓刑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章已经为您进⾏了介绍解读,共计三种种类,缓宣告主义缓刑、缓执⾏主义缓刑、综合缓刑三种,⽂章还介绍了⼀定的缓刑相关知识,您可以稍作了解,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相关法律咨询,店铺将热忱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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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缓刑的适用
作者:董大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
摘要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本文以三个实践中的案例适用缓刑为例,简要分析了缓刑的适用以及条件,是以案说法。

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罪刑相适应
作者简介:董大伟,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24-02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案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伙同葛茂军(已判刑)、孙建(已判刑)、杨保国(已判刑)、葛兴山(另案处理),于2006年5月至2007年6月间,在龙井市先后盗窃作案共十起,经龙井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所盗物品共计折价为人民币20499.9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3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已赔偿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9125元。

被告人犯罪非法所得12000元,已被检察机关全部收缴。

(二)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本案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某不应适用缓刑。

其理由是被告人陈某系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所犯盗窃罪虽然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但是只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不能使用缓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以适用缓刑。

其理由是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盗窃罪,有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是家属积极为被告人退赃,退赔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可见其在家庭关系中,与其他成员关系很好。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
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以缓刑,但要延长考验期。

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适用缓刑不仅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还有利于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缓刑的适用,具有积极的意义,既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矫正工作,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也可以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刑罚的社会化,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

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应以我国刑法中缓刑适用的三个标准为指导,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缓刑。

三个条件是:
1.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缓刑的适用就无从谈起。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虽犯盗窃罪,但其积极赔偿和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不是非常严重,合议庭的结论是对其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三年。

2.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适用的标准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虽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并不一定必然会引起缓刑的适用。

只有当他具备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时,才会被适用缓刑。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的妻子仍积极为其缴纳赔偿金,退赃,维系他们的家庭关系。

本案的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3.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具备了前提条件与实质条件,也并不一定会引起缓刑的适用。

因为刑法规定,只有在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缓刑。

这可说是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某系初犯,不是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适用缓刑限制性规定范畴。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罪,向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做出了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案例二、王某某盗窃案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10月14日15时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无人之机,找了废品收购人员在农学院食堂内拆了400多个暖气片后,于次日8时许用车将部分拆卸的暖气片(重量为10035公斤,折价人民币20070元)盗出并卖给废品收购站,尚有部分拆卸的暖气片(重
量为4456.5公斤,折价人民币8913元)未来得及运出农学院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后被告人王某某某逃离现场并于2011年2月25日投案自首。

(二)分歧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依法能够适用缓刑吗?
龙井市龙井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赃物已全部追回返还给被害人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有罪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于被告人王某某某具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赃物已全部追回返还给被害人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才做出最终判决。

综上所述,《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在实践中量刑的原则应该是:该轻则轻;该重则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的一种表现就是为:是非监禁化。

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轻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

缓刑是附条件地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以体现对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

缓刑的适用是行刑的社会化。

行刑的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为注重社会因素在矫正罪犯中的参与作用,避免自由刑被滥用的不良后果。

缓刑的适用使罪犯易于回归社会而采取的确保罪犯与社会生活相接近的行刑措施。

它是刑罚不断演进的结果,是民主和法治思想在现代刑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预防相结合。

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刑罚的根本目的则是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被告人玄哲奎实际关押已经超过一年多。

案例中的二被告人均系初次犯罪,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缓刑的适用,可以使其保证不再触犯刑法,违法犯罪。

而且案例中的被告人不是累犯,也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案例中判决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对二被告人玄哲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适用缓刑是合理的。

我们国家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在一定范围内量应有平衡原则,这就是最高法院出台《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目的。

对于缓刑的适用应该用一定的指导意义。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那些被告人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偶犯,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

被告人及其家属保证缴纳罚金,同时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应该尽可能都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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