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中间地带_物权与债权的交融理论肤谈_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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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

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
二 、 权 行 为 理 论 的 内 容 物
( ) 一 区分 原 则 , 称 分 离原 则 或
般 认为, 物权法是规定财产归属关 系, 维护财产“ 静的安全” 的法: 而
债法是作为规范、 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 , 维护财产“ 动的安全” 的法 。 债法制度内容包括什么, 学者也有争议 。就其实质而言, 应当包含债 法总则、 同法 、 合 侵权行为法、 不当得利法和无 因管理制度, 以及 单方 允诺等制度。 物权行为理论被德 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接 受,并成为立法理论基 础 。中国的物权法 已经颁布实施, 从中似 乎能看 到该理论的身影, 如
物权合意之存在, 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只是证 明了物权合意的存
在。 物权行为是设立、 变更、 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要 以某种 形式表现 出来, 而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和 动产 的交付 , 也就 是我们所说的公示。如以公证证明、 转移证书、 提交登记等 的客观形
式来认 定物权转移的意思, 既符合当事人的主观意思, 能保证第 这 又
销, 那么 已发生转移的物权 当然有效。 即原因行为的无效不 能影响物
权变动 的效力。 三、 物权行为理论对债 法制度 的影响 债法制度与物权制度共 同构成 了民法中的财产制度 。民法理论

行 行为, 而是一个特 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 目的的“ 的契约” 物 。 由此 , 萨维尼定义 了物权行为的概念: 是关于物的处分的行为 , 即 当事人关于设立、 变更 、 止物权 的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 废
变更 、 转让和消灭中对动产和 不动产物权变动 的 个 部分 。 一个是债权行为 , 一个是物权行为。 债权行 为是原因, 只有原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 、 因行 为不一 定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而物权 行为是结果, 以转移所有 规定 。 以说吸收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 原则; 可 但有些 内容似乎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_温世扬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_温世扬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温世扬 武亦文摘 要 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遭遇现代性困境,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应景而生。

解读方法存在问题,并不当然地表明解读对象本身也存在生存危机。

物权债权仍然是两种彼此独立、明确界分的财产权利,但须理清方法逻辑,而不必弱化后作为权宜之计,或者彻底否定后推倒重来。

物债区分的真正基础不在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别,而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划分。

物债区分是财产权的基本而非周延性分类。

所谓的/债权物权化0和/物权债权化0的诸种例证皆可以在物权债权相互区分的体系中找到应有的定位。

关键词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 物债区分相对性 债权物权化 物权债权化作者温世扬,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的生成在传统的德国法系民法中,作为财产权的主要构成部分,物权和债权有着严格的界分。

但是关于物权债权区分标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各国立法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解读。

对于内容、效力和客体,究竟何者单独构成或者结合起来构成了区分物权债权的标尺,究竟在这些标准之中何者为最为本质和核心的标准,一直众说纷纭。

加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生活的多样化,财产权利关系的法设计日益复杂化,新型权利不断涌现,出现了所谓/权利爆炸0的景象,由此带来了物权、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物权与债权界区的模糊化。

¹然而,困境不仅仅源于新型权利不断涌现所带来的对即有解释框架的冲击。

在中国这个大规模的实验场上,诸种范式私法体系和民法制度相互碰撞、抵牾而生的难解之局,通过对我国民法制度史的疏证,不难看出民国时期主要效仿德日º,新中国成立之后至改革开放初期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因而可以说我国民法的制度体系总体上属于德国法系的范畴。

5民法通则6的体系结构即为典型例证。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恢弘历程,也是中国民法展开胸襟海纳百川,深沐欧风美雨的三十年。

丰富多样的法制资源一方面让我们得以优中选优,另一方面也令我们想运用既定的体系框架去涵盖所选取的具体制度时面临着尴尬。

佟强债权法笔记

佟强债权法笔记

『如何学习债权』1•处理关系:(1)基本知识理论的学习&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2)立法&法律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3)理论&实务2.参考文献:•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

(推荐)•《民法债权》(社科院王家福主编):全面(推荐)•《合同法研究》(王利明)•工具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国外著作:《民法通论》(拉伦茨德);《合同法导论》(阿迪亚英);《英美契约法论》(杨真台)•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法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讲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中国古有“债” :0仅包括金钱之债;O2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的当为);O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民法通则》颁布前,债的地位有所变化:50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 (法律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目前制定民法典,债的存废又产生争论:O 1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O 2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的存在没有必要1.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其中有请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①特定当事人;O2以请求权为基础(1)广义的债:所有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债之关系)。

(2)狭义的债:具体(某一单项)的债权或债务。

二,债的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教材:A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C债是以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_________ D债是财产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物权区别,基本就将债权的特点显示出来。

《国际观察》2020年总目录

《国际观察》2020年总目录

ifi陆现察2020年总目录《国际观察》2020年总目录第1期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世界秩序观意蕴——兼论“天下主义”与“世界主义”的当代价值.............徐梦(U)为什么要倡导“共生机遇论”?........................金应忠(1.18)“权力政治论”还是“共生机遇论”?—与金应忠教授关于战略逻辑的对话 ........................赵可金(1.47)论弱势盟国的自主性追求与同盟关系维护 策略——以后冷战时代的美日同盟为例 ........................李阳(2.93)论美欧发达地区的逆全球化现象 ...............张刚生严洁(2.124)第3期论观念差异与国际合作——“合异论’’的提出...................王帆(3.1)“势”及其对于理解国际政治和中国外交 的独特价值.............潘忠岐(1.69)孔子外交思想的当代研究”...............金正昆陈斐斐(丨.丨〇1)国际移民视阈下移民动因理论再建构 ...............章雅荻余潇楓(1.119)论“一带一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施抗齐刘玉安(1.138)中国和平发展学研究——兼与王帆教授商榷.....................胡键(3.32)全球气候治理的“行动转向”与中国的战 略选择.................李慧明(3.57)国际法视域下中亚水合作机制评析 ...............朱新光朱雅宾(3.86)“中国威胁”的社会建构及解构对策一 以国际传播对中国“北极威胁者”形象建 构为例.........阮建平瞿琼(3.109)第2期论中拉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范和生陶德强(2.1)全球国际关系学与中国国际关系理论 ........................秦亚青(2.27)“中国学派”问题的再思与再认 ........................任晓(2.46)从“战略协调”到“战略竞争”:中美关 系的演进逻辑......韩召颖黄钊龙(2.66)“北约过时论”的历史演变与现实意涵 .......................宋芳(3.130)第4期论中美“关系危机”...............王俊生田德荣(4.1)建构“敌人”:美国的秩序构想、制度战 略与对华政策...........唐健(4.21)155《国际观察》2020年总目录特朗普对外政策频谱透析与中国体系化战 略应对构想.......王志军姚君段景源(4.60)论当代中国特色国际组织外交的主要特 点——以世界卫生组织为例 ...............张贵洪王悦(4.85)新时代中国参与区域安全治理的模式探析 ........................陈翔(4.114)全球城市发展与中国的战略选择 ........................张骁虎(4.133)第5期探索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多维向度:科 学、人文与艺术...............王逸舟严展宇(5.1)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基础弓方向 ........................门洪华(5.33)中国区域国别之学的历史溯源与现实趋向 ........................刘鸿武(5.53)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的中国角色与实 现路径.................叶泉(5.74)新中国70年来外交传播体系的历史演进与 发展方位.......杨明星周安祺(5.107)论美国对华“科技战”中的联盟策略:以美欧对华科技施压为例 ........................孙海泳(5.134)第6期“中国周边学”发凡:一门交叉学科的诞 生......................石源华(6.1)论“中国周边学”中的中国意识与理论边 界——兼与石源华教授商榷 ........................刘雪莲(6.37)中国中亚研究30年来进展评估一基于观 察视角与研究主题的评估框架 ...............曾向红杨恕(6.66)论东盟地区论坛的实践功用和理论意义 .......李晨阳赵丽杨飞(6.99)当前德美矛盾的多重原因透析 ...............牛霞飞郑易平(6.125)156。

浅析债权多重让与的理论基础

浅析债权多重让与的理论基础

浅析债权多重让与的理论基础作者:黄春虹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06期摘要:在我国民法体系当中,作为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被人们视为一种观念上的物,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对该观念之物进行的转让行为。

迄今为止,关于债权让与制度,民法界中形成了不同的基本理论及性质学说。

该多重让与行为被定性为准物权行为、合同行为、事实行为,并在不同性质下有各自理论基础。

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在债权多重让与中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构建出不同性质的债权多重让与制度。

根据当前司法案例,我国存在债权多重让与公示性不足,债权归属模糊等问题。

以及为解决问题,债权人应当重视设立保证条款,严格要求合同形式等建议。

关键词:债权多重让与;债权让与性质;基础理论;物权变动一、债权多重让与的概述(一)债权多重让与的概念债权多重让与是指同一让与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让人将同一债权作出让与的情形[1]。

简单地从概念上分析,债权多重让与与物权的多重让与都是对财物的让与行为,对处理方式应该一样,但因物权具有天然公示公信原则,不易发生多重让与,即使发生,该公示方法也可明确物权的权利归属。

相比之下,债权作为观念之物,又不具公示方法,使得债权多次让与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屡见不鲜。

(二)债权多重让与的构成要件要解决债权多重让与的问题,首先要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了如指掌。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债权让与的一般法律构成要件有三点:第一,客观存在的债权。

当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发现该债权在客观事实上并不存在,或者该债权无效,此转让合同就会被认定无效。

第二,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对于转让性,我国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例如禁止转让的债权、合同性质上禁止转让的债权[2]。

第三,让与合意。

在签订一般合同之时,双方应当表现出真实的债权让与意思表示,且其合意不得存在瑕疵情形。

如若出现虚假的让与表示,将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销。

除了以上构成要件,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加上一点,就是让与人对所转让债权具有处分权。

债权法听课笔记

债权法听课笔记

债权法听课笔记债权法(一):债法概论主讲人:靳文静序言一、学习方法债法是民法的一部分。

民法是一个体系化的法学学科,内部划分为几大部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法等。

债法和其他部分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这是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

我们在学习债法的时候,要注意:(一)学习债法的理念和学习物权法的理念是不同的。

债权和物权都是民法里面的财产权,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大陆法系的学者把债权与物权的最本质的区别概括为:物权法更具有民族性,而债权法更具有国际性;物权法更具有强制性,而债权法更具有任意性。

(二)债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学习债法时要注意债法和其他学科的关联。

真正要掌握债法的理论,除了法学方面的知识外,必须具备两个领域的知识: 1.经济法方面的理论。

参考书目:萨缪尔斯《经济学原理》、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茅以轼《生活中的经济学》。

2.哲学方面的基本素养。

参考书目:卢梭《社会契约论》、梅因《古代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洛克《政府论》。

(三)联系实际例如,SK―Ⅱ事件。

二、主要阅读文献(一)专业类1.江平主编:《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下),政法大学出版社。

3.[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下),涉及到合同的有关部分。

法律出版社。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5.我妻荣[日]《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大百科出版社。

6.《合同法基础》(英)影印本原文,法律出版社。

7.《合同法》(美国)影印本原文,法律出版社。

8.杨祯《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9.英国合同法、美国合同法等,政法大学出版社。

10.史尚宽《债法总论、债法分论》,政法大学出版社。

11.王泽鉴《债法原理》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黄立《民法债编总论》,政法大学出版社。

13.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政法大学出版社。

亨利列斐伏尔的社会空间理论

亨利列斐伏尔的社会空间理论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Jan.2015/No.1亨利·列斐伏尔的社会空间理论潘可礼*[摘要]社会空间是一种社会性的产品,空间产品相对过剩会产生经济危机。

空间实践、空间表述、表述空间构成社会空间的三元辩证组合或者三元辩证法,第三项不是前两项的简单叠加,而是对它们所假定的完整性进行拆解和重构之后,形成的一种开放的选择项。

社会空间包含着复杂的符号体系,空间三元组合类似于符号学的能指、所指、意指三项组合。

身体是社会空间的生产主体,社会空间的生产从身体开始,处于异化状态的身体受权力、符号、知识三位一体控制。

只有生产出社会主义差异空间,身体才能获得完全解放。

当前全球经济危机的实质是城市化危机,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危机的起始阶段。

[关键词]社会空间;空间生产,符号学;身体理论;城市化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1905—1991)是法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他的《空间的生产》一书长期以来被奉为空间分析的经典之作。

他将空间分析与符号学、身体理论以及日常生活结合在一起,开启了社会批判理论的新方向———空间转向或者地理学转向,即把空间维度带回社会批判理论,从空间视角重新审视社会。

一、什么是社会空间关于“社会空间”,列斐伏尔曾深有感触地说:“不多年以前,‘空间’一词有着严格的几何学意义:它仅仅指一种空的区域。

在学术领域,它被冠以各种名称使用,比如‘欧几里德的’,‘各向同性的’,或者‘无限的’,人们普遍认为空间是一个基本的数学概念。

若谈起‘社会空间’,就会令人感到很奇怪。

”①社会空间概念之所以晦暗不明,是因为它长期被双重幻象,即透明幻象和现实幻象所遮盖。

透明幻象过分强调话语和书写在认识空间中的作用,将社会空间看作由语言、符号构成的单纯精神现象。

现实幻象是一种物质拜物教,喜欢物质现实,把一切都当作物质的、真实的,认为社会空*哲学博士,山东省临沂大学政治系副教授,276005。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4AZZ01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3YJA810015)、江苏省哲社规划项目(12ZZB003)。

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的意义

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的意义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的意义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一)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

所谓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与其对应的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罗马法学家很早就开始从对人权和对物权的区分中来观察这两种权利。

而潘德克吞学派利用支配权和请求权来概括这两种权利,按照萨维尼的看法,物权之所以区别于债权在于其以物为客体,在于其“以占有或者对物的事实支配为其材料”。

温德萨伊德也认为,对物权应该是物上的权利(einRechtanderSache,并且应该以物为客体。

物权作为支配权,是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相区别的,支配权与请求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它们在权利的内容、取得方法、行使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重大的区,应当在法律上对二者进行区分。

具体而言:第一,二者在物的关系的直接性程度上有所不同。

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对物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其利益,而请求权只能借助他人的意志建立与物之间的联系,因而不能直接实现对物的控制。

强调物权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性,一方面,表明权利人的意志对于物的直接控制程度。

黑格尔说“,我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这样就构成占有”,“所以据为己有,归根到底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并显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

黑格尔实际上将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视为一种意志的支配。

日本著名的民法学家我妻荣进一步将支配的含义解释为一种意志关系,他认为,物权支配性的本质应该作如此理解:“支配的观念指的是人所表示的意思和意思之间的一种关系,所以即使在物权中,权利人使用标的物得到了法律之认可保障,则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

若从这层意义上而言,其他任何人的意思也就都受到了权利人意思的支配。

”从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角度确实深刻揭示了物权支配性的特点。

关于物权与债权中间权利类型的思考

关于物权与债权中间权利类型的思考
第2 9卷 21 0 0年 第 4期
河南教育学 院学报 ( 学社 会科学版 ) 哲
J un l fH n n Is tt o E u a o ( hlsp ya d S ca S in e ) o r a o e a n t u f d c t n P i o h n o i c cs i e i o l e
对 世性 。债权 强调对 人的请 求权 , 调债 的相对 性 。 强 物权重在 对物 的静态 支配 , 权强调 物 的动态 流转 。 债
二者似乎 是泾 渭分 明。 但 是 进 入 到 当 代 社 会 , 种 看 似 泾 渭 分 明 的 二 这
( ) 一 物权 与债权 区分标 准 的相 对性 何 谓物权 ?何谓 债权 ?二者 区别之标 准本 身就 具 有相 对 性 。物 权 与 债 权 可 以用 多 种 标 准 进 行 区 分 。首 先 , 从法 律关 系 的构 成及权 利产生 的角度 , 物 权 与债 权在 主体特 征 上存 在 区别 : 物权 发 生 于特 定 的权利 主体 与不特 定 的义 务 主 体之 间 , 债权 关 系 而 发 生于 特定 的权利义 务主体 之 间 , 由此 , 定 了物权 决 为绝对 权 , 债权 为相 对权 、 人权 。物权 与债权 在 内 对 容 上 的区别 : 物权 为对 物 的直接支 配权 , 权为对 人 债 的请 求 权 ; 权 与 债 权在 标 的 ( 物 客体 ) 的 区 别 : 上 物
社会 发展 对 物权 法规 则 进 行 适 当的 改造 。
关 键 词 : 权 ; 权 ; 间权 利 类 型 ; 征 手 段 物 债 中 表
作 者 简 介 : 俊 红 , 东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学 专 业 博 士研 究 生 ( 海 2 0 4 ; 南 教 育 学 院 法律 与 经 济 系 副 教 孟 华 上 0 0 2) 河

债权法教材

债权法教材

债权法教材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债权法教材:
1. 《债权法概论》作者:胡惟智、蒋巍
这本教材是对债权法基础知识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介绍,适合初学者阅读。

2. 《债权法导论》作者:陈玉珍
这本教材从债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出发,深入详细地分析和探讨了债权法的各个方面,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

3. 《债权法教程》作者:曾建国
这本教材是对债权法的系统性梳理和深入研究,包括债权形成、效力、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内容,适合进阶学习。

4. 《债权法》(第三版)作者:汪玉波
这本教材是债权法的经典教材之一,内容详实且结构清晰,对债权法理论和实务都有较为全面的讲解。

债权质权_物债二分体系下的_骑墙者_唐勇

债权质权_物债二分体系下的_骑墙者_唐勇

, 等法律现象对物债二分的“ 冲击” 债权质权亦位列其中。 卖不破租赁”
〔 1 5〕 然则, 即便在较为系统地讨论“ 债权物权化” 的论著中, 债权质权也未被列入重点 〔 1 6〕 类型予以讨论, 究其原因, 恐怕主要是基于法教义学意义上的, 即既然“ 法定” 其为物
〔 , “ , 《 所有权 具 有“ 双 重 客 体 结 构: 物和行为” 见 王 涌: 所有权概念分析” 中外法 8〕 有 学 者 提 示 ,
〔 5〕 权之一种 ” 的观点 , 有渐成通说之趋势 。
债权质权因其客体特殊而具有双重面相 , 具体而言 : 一方面 , 从客体和效力角度 , 其系以债
〔 6〕 ; 权而不是以物为客体 , 以至于先天具有债权 的 “ 性 格” 另 一 方 面, 从 物 权 法 定 主 义 角 度, 经
, 由所谓实定法 , 得“ 生成 ” 担保物权之一种 , 又具有了物权的 “ 脾性 ” 由此 , 形成其物债二分体系 , 骑墙者 ” 的表征 。 上述 “ 形成中的通说 ” 侧重于强 调 其 物 权 脾 性 , 与 德 国 民 法、 我国台湾地 下“ 就规则构造而言 , 其往往需击 破 物 权 客 体 的 有 体 性 、 拟制债权的占有等 区民法的通说相承继 , 达到法解释学上的自洽 ; 为与此形成中的通说相竞争 , 本文尝试 “ 纯粹 ” 在债法框架内解释债权 质规则 , 从而强化曾与之对立的观点 ; 就初衷而言 , 本文意在降低债权质权所带来的体系悖谬 , 减少特定语境内的歧义 , 强调在本无矛盾的系统内可以解决的 , 不必刻意求诸于外 ; 故而 , 在进 尤其强调在物债二分体系下检视债权质权 。 路上 , 、 《 我国自清末继 受 大 陆 法, 及 至 今 日, 在 财 产 法 上, 经《 民法通则》 合同法》 和《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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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晚清到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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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第1章 总序
03
第3章 中国社会文化 转型综论
02 第2章 自序 04 第4章 太平天国
目录
05 第5章 甲午战争与戊 戌变法
07
第7章 袁世凯、孙文 与辛亥革命
06
第6章 义和团与八国 联军
长江三峡的曲折动荡,是中国人的骄傲,也是中国自然史上的潮信地带。鸦片战争,揭开了中国二千年 一遇的“社会文化大转型”的序幕。在史学大家唐德刚的慧眼中,“人文史观”一如“自然史观”,1840年的一 场战役不仅掀起了中国社会政治形态的大变革,也使历史潮流中的长河,尤需历时百年的诡谲动荡,方能进入壮 阔的太平洋。唐德刚交融三峡史观与人文探索于本书,成就一部客观而深入的中国近代史书。
第1章 总序
第2章 自序第3章 中国ຫໍສະໝຸດ 会文化转型综论第4章 太平天国
第5章 甲午战争与戊戌变法
第6章 义和团与八国联军
第7章 袁世凯、孙文与辛亥革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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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 06-05-24 14:28:00 ] 作者:尹田编辑:studa9ngns一、物权概念与债权概念的形成据考察,近代大陆法之物权概念由中世纪(11-13世纪)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正式提出。

立法上,物权概念的使用第一次为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所为。

而物权之系统理论的提出及物权制度在立法上的定型这一任务,则是由1900年《德国民法典》完成的。

物权的“概念”与物权的“观念”是不同的。

物权的“观念”,是指特定的人对特定财产之排他性的控制和支配的意识。

物权的观念其实就是法律上的“财产”的最初观念,而人类历史上财产观念的起源则是人们尚不能完全解释的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或者说,我们只能凭借一种想象(即使这种想象依据了一些考古所发掘的资料)去描绘一种过去有可能发生但难以证明的情景。

而依一种被认为是科学的推测,物权之观念,肯定只能产生于人对财产的“占有”这一事实。

这种对财产的占有事实,正是“产生私有制的真正基础”[1],当这种占有关系被奴隶制国家赋予强制力时,人类社会最初的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关系就产生了。

而从社会学更为广阔的角度出发,学者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起源及其发展,一直存在各种非常具体但又相互对立的观点。

[2]物权的概念却是指反映对物的支配权这一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的一种固定的思维形式。

任何概念必须经由同类事物之共性的提取、概括、抽象而形成。

物权的概念,当然源于各种具体形式所表现的具体物权。

因此,我们才会认为,罗马法所创造的各种具体的财产支配权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奠定了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上物权之抽象概念形成的基础。

就财产权而言,罗马法最发达、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其物权制度(当然是所谓“实质意义上的物权制度”而非“形式意义上的物权制度”)。

罗马人不仅创造了所有权(prorietas)[3]、役权(servitutes)、永佃权(emphyteusis)、地上权(superficies)、抵押权(hypotheca)、质权(pignus)等具体物权的概念,而且在诉讼程序上划分了“对物之诉”(actio in rem)与“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4]从而提供了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材料及基本思路。

“中间地带”

“中间地带”

“中间地带”
李小山
【期刊名称】《当代美术家》
【年(卷),期】2002()4
【摘要】关于首届中国艺术三年展的话题,我已谈得够多啦:在我的角度,此次大展的得失并不让我在意,因为,无论我和彭德怎样塚力,只要中国当代艺术的生态维持原状,像这种以民间筹资为渠道的大型展览就势必如此。

这不是为我们自己开脱,不是为展览的某些疏漏找理由,没有一个大型活动会是完美无缺的,何况我们是在遇到各种难以言表的困难的情况下做成这件事情的。

【总页数】3页(P44-46)
【作者】李小山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J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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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共存抑或理念冲突--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物权变动二元结构(刘经靖)

和谐共存抑或理念冲突--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物权变动二元结构(刘经靖)

和谐共存抑或理念冲突——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物权变动二元结构刘经靖上传时间:2005-10-8[摘要] 以登记合同成立模式为起点,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逐步形成了债权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模式并存的格局。

作为一种与古典绝对物权观对应的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不仅割裂了模式构造与现代物权法的权利基础——观念物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违背了物权观念和物权变动模式的演进的历史规律,也为一物二卖、物权行为理论提供了土壤,未来物权法应当以科学的对抗主义统一物权变动模式立法。

[关键词] 债权形式主义;对抗主义;物权行为;物权法2004年8月3日,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在北京召开“物权立法研讨会”,就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4年8月3日修改稿)进行专家论证。

作为物权法上极具争议的核心理论问题之一,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再次成为学者讨论的热点。

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研讨过程中,物权变动模式的讨论出现了“要件主义”和“对抗主义”的强烈对抗与交锋,而观之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也不难发现,有关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再一次出现了倾向于对抗主义的调整。

2004年10月22日,进一步修改后的草案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的草案仍然坚持了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的并存格局。

那么,对于物权变动模式这一既关涉当事人利益,更将在很大程度上为民法诸多相关问题的制度设计以及民法的体系构建奠定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的重大理论问题,未来《物权法》究竟应当何去何从,在《物权法》即将出台的今天,对这一问题的争论进行系统的反思与梳理,其意义不言而喻。

一、我国民事立法关于物权变动模式规定及其变迁的回顾物权变动实际上是民法上的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如果以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所确立的登记合同成立要件主义为起点,那么,从该条例颁布以后,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论和立法修正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通货膨胀降临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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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纲
【期刊名称】《财富时代》
【年(卷),期】2003(000)11M
【摘要】这个月.68岁的于茂眉在逛超市的时候.,突然发现摆放食用油的货架几乎空了。

第二天.当这位上海的退休工人再次光临超市的时候.他明白了事情的原委:超市的食用油涨价了.一些顾客因此提前抢购。

【总页数】2页(P21-22)
【作者】唐国纲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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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地带”———物权与债权的交融理论肤谈唐 纲(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摘 要:随着物权的价值化、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优越地位、新的财产权客体的大量出现等现象,使大陆法系财产权的物权与债权二元体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物权与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由此带来物权法与债权法法律界区的模糊化,出现所谓的“中间地带”———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

而这两种趋势的出现,正是重新审视传统的民法理论,应对社会发展的新变化的契机。

关键词:物权;债权;交融;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80X(2010)05-0038-04T h e S k i nD i s c u s s i o no n“t h e I n t e r m e d i a t e Z o n e”———t h e b l e n d i n g t h e t h e o r y o f t h e r i g h t i nr e ma n d t h e c r e d i t o r's r i g h t sT A N GG a n g(A n h u i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F i n a n c e a n dE c o n o m i c s l a ws c h o o l,B e n g b u233030,C h i n a)A b s t r a c t:A l o n g w i t hr i g h t i nr e mv a l u e,t h e c r e d i t o r's r i g h t s i nm o d e r n s o c i e t y's v a n t a g e p o i n t,t h e n e wp r o p e r t y r i g h t s o b j e c t p r e s e n t a n d s o o n p h e n o m e n o n a p p e a r a n c e m a s s i v e l y,t h e m a i n l a n d l e g a l s y s t e mp r o p e r t y r i g h t s r i g h t i n r e ma n d t h e c r e d i t o r's r i g h t s b i n a r y s y s-t e mi s f a c i n g t h e s t e r n c h a l l e n g e.R i g h t i nr e ma n dt h e c r e d i t o r's r i g h t s s e e pm u t u a l l y g r a d u a l l y,f u s e s m u t u a l l y,s o i t b r i n g s f u z z y l a w c i r c l e a r e a o f r i g h t i n r e ml a w s a n d t h e c r e d i t o r's r i g h t s l a wa n dp r e s e n t s s o-c a l l e d“t h e i n t e r m e d i a t e z o n e”———r i g h t i n r e mc r e d i t o r 's r i g h t s a n d t h e c r e d i t o r's r i g h t s r e a l r i g h t.B u t t h e s e t w o t e n d e n c y's a p p e a r a n c e i s a t u r n i n g p o i n t w h a t p r e c i s e l y c a r e f u l l y e x a m i n e s t r a-d i t i o n a l t h e c i v i l l a wt h e o r y a n dd e a l s w i t ht h e s o c i a l d e v e l o p m e n t t h en e wc h a n g e.K e yw o r d s:r i g h t i n r e m;t h e c r e d i t o r's r i g h t s;b l e n d;r i g h t i nr e m c r e d i t o r's r i g h t s;t h e c r e d i t o r's r i g h t s r e a l r i g h t “物权是目的,债权从来只是手段……随着现代经济发展带来的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债权不仅不复是旨在物权或物之享益的手段,债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

”[1]现代社会中,由于“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优越地位”,物权的价值化,以及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债权和物权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即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

这一方面是因为物权与债权区分理论的相对性即物权与债权的交融理论,另一方面也是民法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而演变的结果。

一、大陆法系财产权的物权与债权的二元体系物权与债权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两个基本概念,被称为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二元体系。

激进的、乐观主义的学者说,物权、债权的二元权利体系,是由中世纪的前期注释法学派经由对罗马法的综合研究,把罗马法的诉权体系置换为权利体系后建立起来的。

[2]物权是物权关系中的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①。

债权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自从有了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以来,物权和债权就是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两个财产,它们构成了财产权的“脊梁”。

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有一标的物上如有一物权存在的排他效力;有物权优先于债权,或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转入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地,直接支配标的物的追及效力;有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可能第32卷 第5期2010年5月 宜春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i c h u nC o l l e g eV o l.32,N o.5M a y.2010*收稿日期:2010-05-04作者简介:唐纲(1987—),女,江西南昌人,安徽财经大学2008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产权研究。

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的物上请求权。

[3]关于债的性质,认为是请求权的一种。

债之性质为特定人间相互关系,故债权为请求权的一种,而非支配权。

其次,债权亦有不可侵犯性,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至于债的排他性,无此性质,故数人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之债权,即债权具有平等性特征。

债权与物权在性质上不同,前者为请求权而后者为支配权,物权有排他性而债权有平等性,物权有追及性而债权无此性质。

就同一物而言,如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通常优先于债权。

[4]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观点“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制水平和法学家认识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

概念主义把法律概念当作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并认为法律概念是永恒不变和普遍适用的,事实上,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传统,特别是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会有不同的法律概念。

此外,即使是共同适用的概念,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5]各国对物权与债权的交融理论的认识也是不断变化和认可的。

《德国民法典》严格地区分了物权与债权,第二编是债法,第三编是物法,形成了物权、债权二分法的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径渭分明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

但即便如此,学者仍然指出在德国民法中,物权与债权在某些特定的部分仍然处于混合状态,比如债权让与,就是债权人对其债权进行的处分,而处分行为则是典型的行使物权的表现。

从这一现象来看,债权人的地位与所有人的地位本质并无区别。

债权人的这一权利,在德国法上称之为“类似所有权之地位”。

再如,德国民法学家认为,有价证券已经变成为“有形化的债权”②,其本质又应当是物权。

基于此,有学者指出,正如债权的固有性质浸入物权制度一样,物权的固有性质浸人债权制度,都是复杂的社会经济形态的体现。

应当说,物权和债权整体之间的区分确实是存在的,而且在理论上也是清晰可见的,但是就物权法和债权法的某些具体制度而言,简单地划定一个理论上的分界却显得很不足够。

[6]“物权一债权”二元结构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节能力,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所以,不是废弃这一结构;调整其内部结构,而是将债法置于中心地位。

在法国民法典上,财产由物权与对人权两种类型的权利构成。

“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分构成了财产权利的脊梁。

”[7]《法国民法典》在体例上采用了《法学阶梯》的编法而稍加调整,分为人法、物法和债法,但是尽管如此,《法国民法典》在财产法的规定中,对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并不十分严格,其债权也并未独立成编。

该法典已有“债”的概念,都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之下。

在这里,债法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债的关系是作为取得财产的“方法”而存在的,它是财产法的附庸。

[8]可见,物权、债权两分法在《法国民法典》上并不具有意义,但它仍然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

法国学者倾向于将财产权视为一体,提出“人格主义理论”③和“客观主义理论”④,但在现代法国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对人权的传统分类及其评价已同样成为一种传统理论。

[9]这些学者中,有的主张将物权并人债权,有的主张将债权并人物权,但是这些观点在法国现代民法理论中最终均未占上风。

日本于1890年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旧民法典,1895年起改采潘得克吞体系,制定了新民法典。

其民法“主要仿效德国民法第一草案,又加入了不少法国民法思想”。

[10]日本学者指出了物权与债权之本质区分的相对性,认为物权的本质实际上是就典型的物权而言,只有在此限度之内,物权与债权才是对立的物权的典型为所有权,债权的典型为金钱债权特指不转化为证券债权者,两者毫无例外地各自具备物权和债权的本质,而其他的权利,则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例外的性质。

将某种权利作为物权还是作为债权,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立法政策来决定,故而不论作为物权或者债权,并不妨碍作为例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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