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汇编.
公司信访工作总结、公司信访工作制度(汇编)
公司信访工作总结、公司信访工作制度(汇编)尊敬的领导、同事们:回首一年的信访工作,我们公司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在这一年中,我们秉持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诚信守法、责任担当”的信访工作理念,努力履行好公司信访工作的职责,确保信访工作稳步推进。
下面,我将对公司这一年的信访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信访工作制度进行汇编,希望能够为今后的信访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公司信访工作总结1. 健全信访工作体系,保障信访工作有序进行。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访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了信访工作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了信访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信访意识。
公司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信访意识,使员工充分了解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档案,保障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和便捷性。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访工作档案系统,对信访件进行分类存档,便于查阅和管理,保障了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和便捷性。
4. 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在信访处理过程中,公司始终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5. 不断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信访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公司通过不断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了信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不断提升了信访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二、公司信访工作制度(汇编)1. 公司信访工作机构设置(1) 公司信访工作机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设立公司信访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的信访工作。
(2) 公司信访工作办公室设立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司信访工作的日常事务。
2. 公司信访工作职责(1) 公司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公司各部门的重要信访事务,做好信访工作汇报和反馈。
(2) 公司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和处理公司的信访件,做好信访工作的日常事务。
3. 公司信访工作流程(1) 公司信访工作按照“接访、登记、分析、处理、反馈”的流程进行,确保信访工作的有序进行。
信访积案工作制度汇编
信访积案工作制度汇编一、信访积案定义和分类1.1 信访积案是指自收到信访人信访之日起,超过规定办理期限未办结的信访案件。
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分为涉法涉诉类、政策咨询类、历史遗留类、城乡建设类、环境保护类、社会保障类、教育卫生类、食品药品类、其他类等九类。
1.2 涉法涉诉类信访积案:涉及法律诉讼、司法解释、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信访案件。
1.3 政策咨询类信访积案:涉及政策法规、政策咨询、政策解释等方面的信访案件。
1.4 历史遗留类信访积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历史背景复杂的信访案件。
1.5 城乡建设类信访积案:涉及城乡建设、土地使用权、拆迁安置等方面的信访案件。
1.6 环境保护类信访积案:涉及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信访案件。
1.7 社会保障类信访积案:涉及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信访案件。
1.8 教育卫生类信访积案: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信访案件。
1.9 其他类信访积案:不属于上述分类的信访案件。
二、信访积案化解原则2.1 依法化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信访积案。
2.2 综合施策原则:根据信访积案的性质和内容,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调解等手段,多元化地解决信访问题。
2.3 重点突出原则:对涉及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等敏感复杂的信访积案,优先处理、重点化解。
2.4 调解优先原则:在处理信访积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力求达成双方共识,实现和谐化解。
2.5 源头治理原则:从信访问题的源头入手,分析原因,堵塞漏洞,预防新的信访积案的产生。
三、信访积案化解程序3.1 受理:各级信访部门对来访、来信、来电等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并登记造册。
3.2 分析研判:对受理的信访积案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化解措施和责任单位。
3.3 交办:将信访积案交由责任单位办理,明确办理期限和要求。
3.4 办理:责任单位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信访积案。
3.5 反馈:责任单位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积案办理情况反馈给信访部门。
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总汇编
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总汇编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并提供有效的渠道和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总结信访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信访人员的权益保障、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等。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1.1 信访办职责信访办作为信访工作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信访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受理、登记信访案件,对信访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信访人员的法律与心理援助等。
1.2 信访办权限信访办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依法行使一定的权限。
例如,根据信访人员的要求和需求,可以向相关部门调取有关资料和信息。
在处理信访案件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协助,并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保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信访人员的权益保障2.1 信访人员的权利信访人员作为公民的一种特殊群体,享有言论自由、人身安全、隐私保护等基本权利。
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要保障信访人员依法合规行使这些权利,同时要加强对信访人员的权益保护。
2.2 信访人员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规定了以下措施:建立健全信访人员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访人员的信息安全;加强信访人员心理援助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加强对信访人员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禁止泄露、买卖信访人员的个人信息等。
三、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3.1 信访案件的受理和登记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规定了信访案件的受理和登记程序。
信访人员应当向信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信访内容和要求。
信访办应当及时受理信访案件,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工作。
3.2 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信访案件受理后,信访办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信访办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例如现场调查、访谈等。
在调查结束后,信访办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
3.3 信访案件的反馈和回访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规定了信访案件的反馈和回访程序。
信访制度汇编
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信息互动制度一、通过国家、省、市信访信息系统和现有的政务网,以及来访接待工作统计办公系统,实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利用信访接待大厅的电子屏幕和宣传板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三、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政务办公系统对接,有关委办局也可利用现有网络,实现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利用来访接待处统计系统平台,实现对各区、县(市)及市直有关委、办、局目标考核和业务检查指导。
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信访事项提出制度群众逐级上访程序一、上访人反映问题应首先到所在地有直接管辖权的单位和部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访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信访问题的直接管辖部门,是受理来访的第一责任单位。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协调处理。
责任单位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做处理的,要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答复上访人。
二、上访人对责任单位或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持处理意见向其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
(一)对村、社区居委会处理不服的,应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反映。
(二)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处理不服的,应到所在县区或企事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对所在地政府管辖的职能部门处理不服的,可到当地政府或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对上级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处理不服的,应到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对县(区)或市直单位处理不服的,到市及有关综合职能部门反映。
信访局工作制度汇编
信访局工作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信访局是政府负责受理、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专门机构,是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信访局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利民、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信访局设立局长、副局长、科级干部、工作人员等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
第五条信访局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三、工作职责第六条信访局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二)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督促落实信访事项;(四)开展信访工作调研,提出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宣传法律法规,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信访局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一)办公室:负责文件收发、资料整理、档案管理、会议组织等工作;(二)信访接待科: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信访事项;(三)信访办理科:负责办理、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四)信访调研科:负责开展信访工作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五)宣传教育科:负责宣传法律法规,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
四、工作流程第八条信访局工作流程分为来信来访接收、登记、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归档等环节。
第九条信访局对收到的来信来访应立即进行登记,并根据来信来访内容、性质和管辖范围,确定责任部门和办理时限。
第十条信访局应在收到来信来访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信访局应在收到来信来访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复杂、疑难的信访问题,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信访工作制度(5篇)
信访工作制度一、工作的职责1、接待本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乡外人士或有关运输车户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2、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3、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4、及时、准确地向所长和主管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5、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6、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7、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报送有关来访统计;8、为上级主管部门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和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提供来访情况。
二、工作原则1、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2、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5、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三、受理范围(一)受理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来访事项。
(二)不予受理对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4、无实质性内容的来访事项;5、其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不再受理以下来访事项不再受理1、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2、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四、特殊情况处理1、对来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部门处置。
2、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领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待工作人员通知公安部门到现场妥善处理。
3、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并通知来访人所在地有关单位领导来本单位处理。
信访制度汇编
xxxxxxx信访制度汇编目录1、xxxxxxx信访制度2、xxxxxxx重点稳控工作制度3、xxxxxxx越级访排查工作制度4、xxxxxxx越级访处理预案5、xxxxxxx集体访排查工作制度6、xxxxxxx集体访处理预案7、xxxxxxx制止非正常上访规定8、xxxxxxx非正常访排查工作制度9、xxxxxxx严格控制去省、进京上访规定xxxxxxx信访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信访部门职责:(二)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三)承办上级和本级供销社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第二条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社各科室、单位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一岗双责”。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对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接访,及时排查化解信访苗头隐患。
第五条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信访苗头排查第六条加强信访苗头排查网络建设。
将包保干部、各科室、企业干部全部纳入信访信息员管理,负责信访苗头隐患的经常性排查,第七条各部门每月25日前向市信访局上报信访苗头隐患排查情况专报。
第八条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研究决定复杂疑难信访苗头隐患的调处方案和稳控措施。
分析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送市信访局。
第三章信访接待工作第九条每周一为领导接待日。
领导轮流接待群众来访,由信访室统一安排。
领导要确保信访接待日到岗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可与其他领导进行调换,同时通知信访室。
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总汇编
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总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的信访工作,包括信访接待、处理、评议及信访事项的落实。
第三条信访工作的目标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四条鼓励群众以书面、口头、网络等形式进行信访。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接受并及时办理。
第五条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
第二章信访接待第六条建立信访接待系统,提供便利的接待条件,为信访人员提供合理的接待待遇。
第七条信访接待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务,及时回应信访人的诉求。
第八条信访接待工作应当尽可能接纳信访人员提供的资料和证据,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对于不当信访,应当及时指导和转介,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
第三章信访处理第十条信访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信访处理工作应当注重调解和化解矛盾,通过沟通协商寻求合理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对于案件较为复杂或涉及重大利益的信访事项,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或专家组进行研究和裁决。
第十三条信访处理的结果应向当事人公开,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员。
第四章信访评议第十四条建立信访评议制度,定期对信访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五条信访评议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采取多种方式,包括问卷调查、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信访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信访事项落实第十七条对于信访事项的落实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处理结果得到及时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涉及责任单位的信访事项,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回应并解决问题。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建立信访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对于信访工作中存在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信访部门工作制度汇编
信访部门工作制度汇编一、信访部门基本工作制度1.1 信访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要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3)负责办理上级领导批办、转办的信访案件,确保案件办理到位。
(4)负责指导下级信访部门工作,组织信访业务培训。
1.2 信访部门工作流程(1)来信接收:接收群众来信,进行登记、分类、拆封、扫描、归档。
(2)来访接待:接待群众来访,进行登记、分类、引导、咨询、调解、转办。
(3)来电处理:接听群众来电,进行登记、分类、解答、引导、转办。
(4)办理上级转办案件:接收上级转办的案件,进行登记、分类、办理、反馈、归档。
(5)向下级部门转办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职责,将案件转办给下级部门,并跟踪督促办理情况。
(6)统计分析:对收到的来信来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报告。
(7)工作总结:对工作进行总结,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二、信访部门内部管理制度2.1 人员管理(1)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信访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信访资料和群众隐私。
2.2 档案管理(1)信访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2)信访档案应实行电子化和纸质化双重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3)信访档案应方便查阅,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2.3 财务管理(1)信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信访工作经费。
(2)信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安全。
(3)信访部门应定期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三、信访部门协同配合机制3.1 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1)信访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2)信访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3)信访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共同推进信访事项的办理,形成合力。
学校信访工作制度汇编
学校信访工作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信访工作,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信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为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学校信访工作范围包括师生员工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形式提出的涉及学校管理、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和意见。
第四条学校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校设立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具体实施。
信访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信访事务。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及时报告信访情况,协助解决信访问题。
第八条信访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师生员工的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形式提出的信访问题;(二)调查了解信访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三)转送、交办、督办信访问题,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定期分析信访情况,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五)制定和完善学校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做好信访工作培训和宣传;(六)指导、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信访工作,总结推广经验;(七)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第九条师生员工可以向学校提出信访事项,涉及个人利益的信访事项,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出确切的问题和合理的诉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信访工作办公室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
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总汇编
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总汇编一、前言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方式之一,旨在解决广大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为了加强信访工作的管理,并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特制定本《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总汇编》。
二、总则1. 信访工作是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规章制度,以保障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2. 信访工作应坚持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注重调解和协调,实现合理化解和满意解决。
3. 信访工作应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信访接待1. 信访接待窗口应设立在合适的位置,窗口员工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2. 窗口接待人员应认真记录来访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诉求,及时办理接待手续,并告知来访人员相关流程和办理时间。
3. 对于无法当场解决的问题,窗口接待人员应识别事件重要性和紧急性,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跟踪办理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四、信访登记1. 对所有信访案件,应进行统一的登记和编号,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2. 信访登记应包括来访人员的基本信息、诉求内容、登记时间等核心内容,同时也可根据需要补充其他相关信息。
3. 信访登记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资料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信访调查1. 收到信访案件后,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调查核实,明确案件的事实和问题的性质,形成调查报告。
2. 调查过程中,应注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证据材料,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调查结果应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掩盖或歪曲真相,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六、信访处理1. 信访案件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
2. 处理信访案件应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工作效率。
3. 信访处理过程中应注重法律依据和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信访局规章制度汇编
信访局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汇编。
第二条本局信访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局信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
第二章信访工作职责第四条本局信访部门负责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协调解决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建议,以及信访工作的宣传、信息、培训等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信访事项处理第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信访秩序第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制度汇编
排查分析制度一、健全、完善信访定期排查分析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预测准确、预防及时有效的事前、事中防控机制。
二、明确信访排查分析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准确掌握信访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切实将信访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定期排查分析信访动态,重点加强对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信访件的预测预警,实现“关口”前移。
四、加强督查。
不定期对各班组可能出现的信访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xxx信访案件督察督办制度一、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要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并按期上报处理结果。
二、根据信访案件的内容,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处理。
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领导的批阅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或处理,并限期报告查处结果。
四、信访案件一经立案,应在三个月内查清问题,处理结案。
提高信访案件结案率,无积压案件,结案率达100%。
五、对已结案的,及时写出结果材料,并呈送水暖队队长阅批,及时上报。
六、对重大的或不宜转送的信访案件,必要时呈送党政一把手批准,直接组织查处。
七、信访案件编号统一归档。
xxx信访接待制度一、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听取上访人的陈述,或接到信件及时拆封,都要进行登记、记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作出恰当处理。
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对来访群众进行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疏导工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
三、对重大事项来访问题和集体上访要及时采取措施,稳定群众情绪,并迅速报告领导,按领导指示抓好督办落实。
四、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苗头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分析,提供给领导参考。
五、负责“领导接待日”登记、接待的记录、会务及接待的案件督办工作。
六、对收到的信件及时反馈信息,并视情况答复来信人,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xxx信访问题领导包案制度一、实行信访问题领导包案制,是坚持“统筹安排,协同作战”原则,领导亲自挂帅,亲自办案。
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总汇编
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总汇编信访工作是指社会公众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要求或投诉的行为,旨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治。
为了确保信访工作的有序进行,每个政府部门都需要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来规范该领域的工作。
本文将对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进行总汇编,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信访工作的目的和原则信访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和需求,并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在开展信访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在信访工作中,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确保工作合法合规。
2.公开透明:信访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开,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3.及时回应:政府部门应及时回应信访人的诉求和问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解决方案。
4.公正公平:信访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待每一个信访人应平等对待,真实客观地处理问题。
二、信访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信访接待处:作为信访工作的门户和窗口,接待来访信访人,办理登记和初步筛查工作。
2.信访调查组:负责对来访信访人的诉求进行详细了解和调查,以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
3.信访调解组: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来访信访人提出的问题,促进问题的和谐解决。
4.信访登记中心:负责对接受登记的信访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信息的有效管理。
5.信访信息中心:负责对信访工作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为相关决策提供支持。
6.信访督查组:对各级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工作的规范和改进。
三、信访工作的流程和操作1.受理信访:来访信访人首先需要到信访接待处办理登记手续,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2.初步筛查:信访接待处负责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初步筛查,判断其属于是否属于信访范围。
3.信访调查:根据初步筛查的结果,信访调查组将对符合信访条件的问题进行详细了解和调查。
4.问题调解:信访调解组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来访信访人的问题。
5.问题反馈: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回应来访信访人的问题,并向其反馈调查和调解的结果。
信访工作制度汇编
信访工作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包括信访接待、信访调查、信访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高处理效率,推动信访问题的根本解决。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保证信访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信访接待第五条信访接待单位应设立便民大厅,统一接待信访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接待服务。
第六条信访接待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登记制度,记录信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访问题。
第七条信访接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保证信访人员得到妥善待遇。
第八条信访接待单位应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尽快解决信访人员的问题。
第九条信访接待单位应加强沟通与协调,与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沟通,解决信访问题。
第三章:信访调查第十条信访调查应以信访问题为中心,全面了解、深入分析信访问题的产生原因和实质。
第十一条信访调查应广泛听取信访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信访调查应依法进行,依托法律和相关规定,调查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信访调查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切实解决信访问题。
第四章:信访处理第十四条信访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第十五条信访处理应坚持稳定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信访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信访处理应坚持尊重事实、听证查证的原则,确保正确处理信访问题。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于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不当等问题,应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依法进行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信访工作中的地方官员,应加强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不得参与或干预信访问题的处理。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二十一条对信访工作应进行定期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对信访工作应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信访科室工作制度汇编
信访科室工作制度汇编一、信访工作制度概述信访工作制度是指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信访工作程序和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信访接待、来信办理、来访办理、信访案件处理、信息报送、督查督办、统计分析、制度建设等工作环节。
信访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访接待制度1. 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明确接待时间和接待人员。
2. 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详细记录,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3. 对来访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转交相关科室或部门处理。
4. 对来访人员要进行疏导和安抚,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来信办理制度1. 对来信要进行编号登记,及时拆封、阅读,明确处理部门和处理人。
2. 对来信内容要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涉及信访案件的问题,要及时转交相关科室或部门处理。
3. 对来信人的诉求要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
4. 对来信要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来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四、来访办理制度1. 对来访人员要进行登记,明确来访时间和来访事项。
2. 对来访事项要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转交相关科室或部门处理。
3. 对来访人员要进行疏导和安抚,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4. 对来访事项的处理结果要进行跟踪落实,并及时反馈给来访人员。
五、信访案件处理制度1. 对信访案件要进行编号登记,明确案件内容和处理部门。
2. 对信访案件要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转交相关科室或部门处理。
3. 对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要进行跟踪落实,并及时反馈给信访人。
4. 对信访案件要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案件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六、信息报送制度1. 定期收集信访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2. 对重大信访事项要进行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
3. 对信访信息要进行保密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七、督查督办制度1. 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总汇编
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总汇编信访工作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并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各级政府普遍制定了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信访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一、信访工作的定义和意义信访工作是指政府和相关机构接受并处理民众反映的问题和诉求的工作。
它是一个具有亲民性质的工作,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工作情况、办理进展和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2. 公正公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办理每一起信访案件,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受理和处理。
3. 快捷高效: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尽力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4. 法治保障:信访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信访工作的组织和职责1. 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各级政府设立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和解决信访问题。
2. 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公正执行职责,及时受理和处理来访信访事项。
3. 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保证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各级政府应设立监督机构对信访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信访工作的程序和流程1. 信访受理:当民众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可以通过书面信访、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诉。
2. 信访登记: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登记信访事项,做好相关记录和信息归档工作。
3. 信访调查: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和背景。
4. 信访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力求和谐解决信访问题。
5. 信访回复:对于获得解决的信访案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回复处理结果。
五、信访工作的改进和创新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化,信访工作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
1. 建立信息化平台:各级政府可以建立信息化平台,通过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程序提供更便捷的信访服务。
信访制度汇编
信访制度汇编导语:以下是XX整理的信访制度汇编内容,仅供参考!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信访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领导和本局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承办本局领导决定的由信访人员初查的案件。
五、认真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交办的和本局直接受理的信访案件,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件。
六、调查研究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完善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七、积极疏导并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室工作人员守则一、忠诚党的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直履行职责,刻苦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为纪检监察中心工作服务。
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文明、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杜绝官僚、“衙门”作风。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四、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办事讲求效率,反映情况实事求是。
五、服从组织领导,严守工作秘密;团结共事,顾全大局,注重发挥集体作用。
信访网络人员职责一、认真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改善工作作风。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泄漏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
来访人员须知1、来访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3、要遵守信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上访秩序,提倡文明上访。
4、来访人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通过正当的途径,运用正确的方法反映问题。
5、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道听途说,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能捏造材料,诬告他人。
信访闭环工作制度汇编模板
信访闭环工作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和规范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闭环管理工作。
1.3 信访闭环工作是指从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反馈、监督、责任追究等环节,形成完整的工作流程,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2.1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场所,公开信访接待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2.2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制度,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准确地登记,并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3 信访工作机构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3.1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信访人。
3.2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3.3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信访事项的反馈4.1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进行回访,了解信访人对办理结果的满意度,对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4.2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信访事项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上级信访工作机构。
五、信访事项的监督5.1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监督制度,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反馈等环节进行监督。
5.2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责任追究6.1 信访工作机构未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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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工作流程图第二部分畅通信访渠道制度关于相关机构、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效率,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工作在来访接待大厅设立律师事务所,作为信访工作的法律智囊,定期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
同时,指导上访人员按程序提出请求,引导上访人员依法信访。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是为反映涉法问题的群众提供法律和政策解答,引导其依法行事,通过正常的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问题。
对确实有困难的可提供法律援助。
对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企事业改制等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在政府主导下实施参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专业人员参与信访工作聘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信访专家顾问团。
顾问团下设人事劳动、政法、工业交通、文教卫生、综合、农村、城建等顾问小组。
信访专家顾问团主要是通过专家会诊、召开信访听证会、实行终审认定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受理的信访案件提出办理意见,由相关部门进行督办落实。
信访专家顾问团受理的信访案件包括:国家机关和省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发生到国家、省的异常上访和群体事件;涉及全市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和典型性的信访案件;市直单位和区、县(市)提请协调难度大的信访案件;对区、县(市)、委、办、局处理不服和政策依据不足的信访案件;其他需要协调研究的信访案件。
三、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吸纳人大代表、老干部、高等院校实习生、曾经在信访系统挂职锻炼过的干部以及其他行业人士、市民等自愿参与信访工作的有关人员,作为志愿者参与到信访案件的调查、疏导、协商、调解、听证等过程之中。
进一步增加信访案件处理的透明度。
志愿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信访案件受理的全过程。
宣传国家、省、市的信访政策和有关制度,帮助信访工作人员调查、教育、协商和调解。
对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案件的方式、方法及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保证信访案件的透明、公开、公正办理。
信访信息互动制度一、通过国家、省、市信访信息系统和现有的政务网,以及来访接待工作统计办公系统,实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利用信访接待大厅的电子屏幕和宣传板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三、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政务办公系统对接,有关委办局也可利用现有网络,实现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利用来访接待处统计系统平台,实现对各区、县(市)及市直有关委、办、局目标考核和业务检查指导。
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重大信访案件专题新闻发布会制度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需要,接受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促进政府政务公开和信访阳光办案,促进重大信访案件的解决,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信访专题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条件、形式、内容,充分发挥信访专题新闻发布会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召开信访专题新闻发布会的重大信访案件是指,信访案件影响面大,发生群众集体、越级或异常上访,群众和省内外新闻媒体、网站广泛关注,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极恶劣国内、国际影响的信访案件。
第二条对特定信访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是为了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信访案件真相、消除误解,避免群众以讹传讹和新闻媒体或网站不真实的报导,引发群众不必要的恐慌,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第三条重大信访案件发生后,市信访办应全面、及时了解案情,并向主管市领导汇报,提出召开信访专题新闻发布会的建议。
第四条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或重大信访案件涉及行业主管副市长同意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信访专题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整体策划,包括选择新闻发布会场、会场布置、制定发布会程序等。
第六条信访专题新闻发布会采取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合发布形式。
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办公室选派人员主持,可以由市信访办或主要责任单位选派人员作为新闻发布人,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选派专人列席发布会,回答媒体对相关问题的提问。
新闻媒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邀请,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邀请媒体范围。
第七条新闻发布会主持词由市委宣传部自行拟定。
新闻发布词和新闻通稿由相关责任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由市信访办统一拟定,新闻通稿供与会新闻媒体和网站刊载。
第八条新闻发布会原则上采取与会媒体记者自由发问的形式,也可以由市信访办根据案件发布内容为媒体记者提供相关情况供提问。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抵触之处,从其规定。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第三部分信访事项提出制度群众逐级上访程序一、上访人反映问题应首先到所在地有直接管辖权的单位和部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访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信访问题的直接管辖部门,是受理来访的第一责任单位。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协调处理。
责任单位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做处理的,要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答复上访人。
二、上访人对责任单位或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持处理意见向其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
(一)对村、社区居委会处理不服的,应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反映。
(二)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处理不服的,应到所在县区或企事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对所在地政府管辖的职能部门处理不服的,可到当地政府或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对上级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处理不服的,应到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对县(区)或市直单位处理不服的,到市及有关综合职能部门反映。
三、上访反映的问题可通过诉讼、仲裁程序或行政复议管辖处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凡属控告、检举、申诉的事项,应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提出依法处理。
四、对受理单位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作出处理又不说明情况的,可向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反映。
五、上访反映问题,应到受理部门指定的接待场所。
表达群众意愿的应选派3-5名代表反映,不得组织、串联集体上访。
在信访案件处理期间,不得越级上访。
信访事项提出制度为进一步明确信访事项提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人反映的职务行为的组织和人员包括: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信访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信访人走访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人走访行为,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具体内容如下: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信访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信访人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信访人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信访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信访人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哈尔滨市关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持社会持续稳定,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护我市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信访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须布的《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非正常信访,信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三条信访部门发现信访人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可疑传染病人或有自伤、自残、自杀等倾向和行为的,应通报市、区(县)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信访人为精神病人的,信访部门应通知其所在区、县、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部门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将共带离接待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通知其所在区、县、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四条对于信访事项经信访部门处理完结,信访人不服,未按《信访条例》规定申请复查缠访;经上级机关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正确,决定不再处理而缠访的;信访人不按规定的法律程序、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诉而缠访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市管辖和处理范围,信访人无理缠访的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可依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对信访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知信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将其带回,共同处理。
(三)建议信访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四)由于缠访而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按本办法第三条二款处理,仍不能及时带离的,可暂送信访分流服务中心。
第五条对于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信访部门对信访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与信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共同进行批评教育。
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有关政法机关报告。
第六条对于未经允许,携带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进入接待场所的人员,信访部门要进行劝阻,对于不听劝阻者、信访部门有权暂时收缴信访者的有关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