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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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住权〔2024〕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颁布的。

下面将对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缴存章节对职工应缴存公积金的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市职工月薪和缴存基数,按照3%到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本市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对于在职期间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及时重新申报缴存基数,并从下个月起调整缴存比例。

提取章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限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改造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非购房模式提取等。

对于购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租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贷款章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和利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并且不能超过住房总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利率则按照市场利率浮动,最低执行1.1倍基准利率。

以上是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通过细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概括,具体的内容还需要详细阅读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

北京市公积金销户提取流程(3篇)

北京市公积金销户提取流程(3篇)

第1篇一、概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房租支出、无房职工租房提取、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费、供暖费、租赁房屋押金等合理费用以及提取人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需要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行为。

以下是北京市公积金销户提取的具体流程。

二、办理条件1.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 提取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房租支出、无房职工租房提取、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费、供暖费、租赁房屋押金等合理费用以及提取人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

3.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充足。

三、办理材料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等房屋相关证明材料。

4. 房屋贷款合同、还款计划表等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5.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押金收据等租房相关证明材料。

6. 户口簿、退休证、死亡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刑罚判决书等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7.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银行卡或存折。

四、办理流程1. 准备材料:根据办理条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的银行网点。

3. 审核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的银行网点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 缴费确认:审核通过后,缴存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相关费用。

5. 提取资金:缴存人持身份证、银行卡或存折到指定银行网点提取资金。

五、办理时间1. 提交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的银行网点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缴费确认后,缴存人可在2个工作日内提取资金。

六、注意事项1. 提取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取手续,逾期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2. 提取人需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遗漏等情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网签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北京网签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一、什么是网签购房合同?
网签购房合同是指购房者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签约系统中备案的购房合同。

该合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1. 购房者需具备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足额缴存。

2. 购房者所购房屋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现(期)房、存量住房或经济适
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3. 购房者需提供网签购房合同编号和密码。

三、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份。

3. 网签购房合同编号和密码。

4. 如为自住型商品住房、存量住房,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四、提取公积金流程
1.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提交提取申请。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确认无误后,将提取款项划拨至申请人银
行账户。

3. 如为贷款购房,提取金额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注意事项
1. 提取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2. 提取公积金后,如需再次提取,需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3. 提取公积金期间,如房屋交易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 如遇到提取公积金问题,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工作人员。

总之,在北京,通过网签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是一项便捷、高效的业务。

购房者只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条件办理,即可轻松提取公积金,减轻购房压力。

在此过程中,购房者还需注意相关事项,确保提取过程顺利进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提取资格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参加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市民,且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三年以上的实际缴存期限;
2、提取原因:为适应购房、婚育、购买商品住房、改善扩大自建住房及其他有关需要;
3、提取年限:提取期间要求不能低于三个月,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年。

二、提取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必须准备身份证、公积金档案卡,购房合同复印件等材料(限同住家庭成员提取共用资料);
2、须携带财力证明、购房契税证明等购房资料;
3、申请人不得拖欠社会保险缴费及公积金缴费;
4、凡在未成年人归主列帐户的公积金按受益人同意,须于成年后在办理公积金账户时一次性提取;
5、凡为改善、扩大自建住房、购买商品住房和投资发展用途的,必须备报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三、公积金实物提取及管理
1、公积金实物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允许提取比例及允许最高额度以外的部分;
2、公积金实物提取后未经业主申请,不得变更使用用途;
3、公积金实物提取金额及实物提取金额应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查询、核实和管理;
4、申请人提取后在房屋入伙未满2年,不得与第三人共同出让所提取的住房资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北京公积金提取方法

北京公积金提取方法

北京公积金提取方法
一、北京公积金提取的注意事项
1. 提取前请确认信息的真实性: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在缴存单位提取公积金前请务必确保账户内的信息真实有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缴存额度等。

2. 必须到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如果您需要提取公积金,必须到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不能够向银行或者社保局进行提取。

3. 提取时需持相关证件:如果办理公积金提取,需要携带身份证及账号,以确保受理能够顺利完成。

4. 提取时需准备足够的金额:提取公积金时需要准备一定金额,该金额等于本人提取额度加上交纳的相关费用。

二、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情况
1. 就业变更:雇员发生就业变更后,可以选择将原来的公积金提取出来,再把公积金缴纳到新的单位。

2. 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取原单位公积金存款,将其转移到新的缴存单位进行缴存。

3. 离职:如果雇员将被解雇或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存款。

4. 饭补:如果雇员已享受老企业的社会保险,这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将公积金存款提取出来,以补偿新的企业未能提供的社保费用。

三、公积金提取的流程
1. 雇员到北京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补全相关申报材料。

2. 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雇员提出的申请,确认公积金提取资格,并
签发《提取公积金凭证》。

3. 雇员带上《提取公积金凭证》到指定的银行取款,提取公积金存款。

4. 提取完成后,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将登记发放记录,缴存单位将采取
扣款措施,从其他缴存记录中扣除相应公积金。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一、个人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个人缴存基数为个人工资的12%,其中个人缴纳6%,用于个人购房和还贷;单位缴纳6%,用于住房公积金基金池的运转。

3.职工每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的,可以申请缴存比例的降低。

二、单位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组织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应当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单位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的6%。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用途1.职工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房款的70%。

3.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金额的70%。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1.职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会开设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存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财产,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被单位调用。

3.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渠道,方便职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五、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1.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恶意逃缴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缴所欠款项。

2.对于私自调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义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用途,管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使用和查询,同时也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问题的解决,并加强了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的最高金额。

目前,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个人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上限
个人在北京市购买住房时,可以按照以下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套住房: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

(2)二套住房: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上限是根据购房情况而定的,如果个人购买的是限购房,那么提取公积金的上限会相应减少。

2. 个人租房提取公积金的上限
个人在北京市租房时,可以按照以下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
(1)租房满一年: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个月的租金。

(2)租房满两年: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4个月的租金。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租房提取公积金的上限是根据租房情况而定的,如果个人租房的房租超过了当地的限价,那么提取公积金的上限会相应减少。

3. 其他情况下提取公积金的上限
除了个人购买住房和租房外,个人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因疾病需要大额医疗支出。

(2)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

(3)因失业需要生活补贴。

在以上情况下,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是提取公积金的上限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总的来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个人的住房需求和生活质量,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稳定运行。

个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注意提取上限的规定,以免超出规定范围而导致无法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发生。

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销户流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销户流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销户流程
一、了解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个人提取条件
(1)离职
(2)购房
(3)装修
(4)还贷
(5)退休
2.家庭提取条件
(1)家庭购房
(2)家庭装修
(3)家庭还贷
二、准备所需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
2.住房相关证明
(1)购房合同
(2)装修合同
(3)还款证明
3.其他材料
(1)提取申请表
(2)银行账户信息
三、提取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
(1)获取申请表
(2)填写个人信息
2.提交申请
(1)到公积金管理中心(2)在线提交(如支持)3.材料审核
(1)提交材料清单
(2)等待审核结果
四、审核结果
1.审核通过
(1)通知提取金额
(2)处理资金划拨
2.审核不通过
(1)通知原因
(2)补充材料
五、资金划拨
1.银行账户接收
(1)确认银行账户信息(2)等待到账
2.资金用途确认
(1)购房
(2)装修
(3)还贷
六、销户流程
1.提交销户申请
(1)填写销户申请表(2)提交身份证明
2.材料审核
(1)审核销户原因(2)确认账户余额
3.完成销户
(1)通知销户结果(2)发放销户证明。

北京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北京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单位核实职工提取材料后,出具《提取申请书》,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提取业务。
如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者职工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本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相关业务。
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办理公积金约定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可定期转入职工指定银行储蓄账户中。
【提取要准备啥材料】
① 租住公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② 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③ 因租房提取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怎么个取法】
例如:你每月房租1500元,而你每月公积金账户入账(自己缴的+公司缴的)总共1360元,那么你最多只能按照1360元/月标准提取,一次提三个月就是1360*3=4080元;如果你每月房租1500元,而你的公积金账户入账(自己缴的+公司缴的)总共1800元,那么你也只能按照1500元/月提取,一次提三个月就是4500元。
北京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全部提取流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全部提取流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全部提取流程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全部提取的流程,这可是超级实用的知识哦!
你说,这住房公积金就像我们的一个小金库,平时咱往里面存,关键时刻能帮我们大忙!那要怎么把它全拿出来呢?别急,听我慢慢道来。

首先,你得确认自己是不是符合提取条件。

比如说,离职啦、购房啦、租房啦等等。

这不就像你要出门得先确定带没带钥匙一样重要嘛!
然后呢,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这可不能马虎,就像战士出征得带好武器装备一样!身份证、户口本、离职证明、购房合同……一个都不能少!
接着,就可以去办理啦!你可以线上办理,也可以线下跑一趟。

线上的话,就像你在家网购一样方便快捷;线下呢,虽然得多跑几步路,但心里踏实呀!
哎呀,我给你说这么多,你还不赶紧去试试?想想把公积金拿到手,可以去做很多自己想做的事儿,多棒呀!难道你不想早点拥有这笔钱吗?别再犹豫啦,按照我说的去做,肯定没问题!
反正我觉得呀,这住房公积金个人全部提取流程并不复杂,只要用心去做,就能顺利拿到属于自己的钱。

赶紧行动起来吧,朋友们!别让自己的钱躺在那里睡大觉啦!。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北京

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北京

在北京,根据最新的政策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得到了简化。

以往,当职工购买住房并希望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根据改进后的服务措施,这些繁琐的证明材料现在不再需要,转而由政府部门之间进行验证。

具体来说,职工购买北京市内住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1份。

3. 在申请表内填写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

这一信息需与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在北
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签约系统中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和密码一致。

如果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俗称两限房),提取流程类似,也需要提供身份证和填写相应的提取申请表,同样填写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

如果职工全款购买北京行政区域外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购房合同原件。

3.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 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需提交原件。

5. 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5》1份。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提取流程可能涉及提供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总之,北京在不断优化公积金提取流程,减少职工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以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应依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申请。

北京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提取流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提取流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提取流程
一、提取条件
1、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材料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收款账号。

三、提取流程
1、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
(1)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2)选择提取事项,录入提取信息。

(3)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查看申请进度。

2、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申请人前往住房公积金窗口提供材料办理。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营、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七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住房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会计、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是怎样的 北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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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是怎样的北京公积金怎么取北京住房公积金怎么取北京住房公积金满足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人员拿着相关材料到所属的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

申请成功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采取转入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所在单位银行账户转付。

(经职工个人同意,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部审批后,单位可办理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单位在管理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将公积金提取金额划入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转付职工个人。

)注意事项职工骗提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如果没有成功,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冻结1年;如果已经成功,但积极退还了骗提金额,并配合调查的,将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年;如果骗提成功后,且超过规定时间仍拒绝退还,不配合相关调查处理且态度恶劣的,属于挪用性质,将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单位核实职工提取材料后,出具《提取申请书》,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提取业务。

如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者职工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本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相关业务。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世分量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

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世分量证。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世分量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10、享受较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较低生活保障证明;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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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单位住房基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第三条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建立住房基金,应在理顺目前国家、单位用于住房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逐步使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

第四条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一、单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

三、原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发给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

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从企业留利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六、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单位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

七、从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和借款,以及向个人筹集的建房款。

八、单位资助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按财政部门规定列入成本或预算的部分。

九、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住房建设、维修资金或国家和上级部门拨给的住房资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资金。

第五条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一、出租自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二、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公共维修基金的资助及电梯、高压水泵的更新、维护、运营费用。

三、单位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四、购、建住房资金。

五、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或危旧房改造的资金。

六、按规定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

2021年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1年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 hard you work.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夫妻双方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十条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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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7)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

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购房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房产证的复印件各一份;3、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买房人支取记录单。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3、我租房了,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房租发票或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4、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能不能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

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该提取条件的职工离职后,提供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储蓄帐号等到交给原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十一) 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 元。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四条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提取程序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各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到80万元按照管委会批准的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

二、修改《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一)第七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第八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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