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篇一:招投标案例含答案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1

某省博物馆建筑工程,被省政府列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考虑到工程本身技术难度大,结构类型复杂,一般的建筑企业难以胜任,遂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并于20XX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均接受邀请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XX年5月10日上午9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企业由于路途遇到交通管制其投标文件于20XX年5月10日上午9时15分送达。20XX年5月11日上午在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下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机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公章,后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D企业中标,20XX年5月15日招标人向D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XX 年6月25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

(1)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2)A、b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日期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招标人自行决定对省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

标的方式不妥。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2.A和b企业的投标文件均无效。

理由:本案b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理由:A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公

章,属于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本案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不妥之一:投标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开标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项目在其后第二天开标不妥。不妥之二: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开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妥之二:公证机构1人

理由:通常情况下,公证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因此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妥当。.

不妥之三: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到2/3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技术经济专家比例仅为4/7,低于规定比例要求,组成不妥。

5.不妥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d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两者时间间隔已超过了30d。

案例2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低8%的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有A、b、c、D、e、F、g、h等施

工企业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均符合预审公告的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坚持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问题一,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合法?

问题二,外地施工企业是否有资格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1、不合法。原因: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不合理。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所以招标人以投标人是外地企业的理由排斥潜

在投标人是不合理的。

案例3(已讲)

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m2,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

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b单位中标。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成本该工程,并将部分交由c单位施工。后b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和c单位也签订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协议。问题:

(1)本案建设单位准备自行招标,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2)该案例中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是否有效,为什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