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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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合理规范患者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和医院的医疗质量。

2.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规范以及医院的管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学伦理学》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供应的各类医疗服务,包含门诊、住院、手术等。

2.本制度适用于患者和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1.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为患者供应真实、客观、全面的病情告知。

2.严守医疗保密原则,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3.促进医患沟通,加强医患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二章患者病情告知制度第四条病情告知义务1.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如实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

2.病情告知应依据患者的理解本领、教育程度和文化背景进行,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转达。

第五条病情告知内容1.病情告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预后情况等。

2.病情告知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

3.病情告知应重视敬重患者的感受和意愿,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和情绪状态。

第六条病情告知时间和方式1.病情告知应尽早进行,确保患者在作出治疗决策前了解病情。

2.病情告知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同时应向患者供应书面的病情告知料子。

3.对于需要特殊处理的病情告知,应当由主治医师或医院专家进行,并在告知前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和反应本领。

第七条病情告知记录1.医务人员应将病情告知的内容、时间、方式、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反应等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2.病情告知记录应保管至少10年,确保医疗纪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的病情告知1.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心理状态异常或紧急危重情况下,病情告知可以由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进行。

2.医务人员应妥当处理这些情况,尽最大可能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利。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一、告知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告知对象: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达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汇报主管职能部门。

三、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录音录像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2、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录音录像告知是指针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或需要进行重大医疗活动的患者,在医院规定的专门办公室内进行录音录像,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患者入院时,床位医师应向患方告知其病情、诊断和可能的预后。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一、医患双方享有平等法律地位,患者拥有知情权。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纠纷,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将病情及其相关内容和知识向患者告知的责任和义务。

即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如何选择看病医生;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二、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极脆弱或身体情况极差时)应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暂缓或委婉告知并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以免对其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三、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医务人员应向其家属(或委托人)告知,视为患者个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

四、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之后,还必须要求患者或家属在相关文件签字,以示确认。

如《病危通知书》、《死亡通知书》等。

五、患者在拥有知情权的同时,还拥有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实施具有医疗风险,有可能给患者造成意外创伤和损害的医疗措施之前,在明确告知的前提下,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或委托人)的同意并在有效医学文书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如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

(一)临床常用的此类医学文书有:1、手术同意书(1)概念:在手术前,经管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2)内容: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和医师签名。

2、麻醉同意书(1)概念:经管麻醉医师在医患双方共同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应与患者进行麻醉前谈话,告知实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麻醉的医学文书。

(2)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术前诊断、麻醉方式、手术名称麻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意外及并发症、所用药物的不良反应、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患者病情告知与交流管理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交流管理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沟通管理制度第一条:患者病情告知原则1.医院以患者的健康和利益为首要考虑,患者病情告知应遵从坦诚、真实、专业、谨慎的原则。

2.患者有权知晓本身的病情和治疗进程,并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认真解释与沟通。

第二条:患者病情告知的内容1.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

2.对于患有重点疾病或需进行重点手术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家属进行相关病情告知。

3.医务人员应在向患者告知病情时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开使用专业术语,以确保患者和家属能够充分理解。

第三条:患者病情告知的方式1.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个人意愿,尽可能按面对面沟通的方式进行病情告知。

2.假如患者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因素无法面对面沟通,则可以通过电话、书面形式等方式进行告知。

3.对于涉及敏感疾病或病情严重的患者,医务人员可以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后,邀请家属参加病情告知和沟通。

第四条:患者病情告知记录的管理1.医务人员应在患者病情告知后及时记录相关内容,包含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内容概要等。

2.医务人员应妥当保管患者病情告知记录,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患者和家属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供应本身的病情告知记录,医务人员应乐观搭配并尽快供应。

第五条:患者病情沟通的管理1.医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职业素养,在与患者和家属的沟通中表现出真诚、耐性和关怀。

2.医务人员应重视倾听患者和家属的看法和需求,敬重他们的选择权,以共同订立最佳的治疗方案。

3.患者和家属对医疗过程中的疑虑、不满和问题有权提出,医务人员应耐性解答,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条:患者病情告知与沟通的培训与评估1.医院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病情告知和沟通本领。

2.医院将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估机制,以评估医务人员的病情告知和沟通表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连续改进。

第七条: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黄河医院患者病情告知制度一、患者的权利1、患者有知情权:这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1)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2)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3)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的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

二、告知的义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

三、告知的内容1、病情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迟延告知,而告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

2、治疗告知。

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3、风险告知。

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费用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5、医术基本情况告知。

如采取一定形式,将医院的基本情况、技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的权利、收费标准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一、告知基本要求1.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

2.告知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3.告知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

4.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委托书》。

5.告知内容为患者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不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

6.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未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抢救情况除外)。

7.如果患方拒绝在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作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病情告知1.门诊病人的诊断、诊疗计划等相关医疗情况由接诊医师口头告知。

2.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病情程度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由主诊医师或主治医生口头告知。

3.有新的阳性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发现,需修改诊疗计划,由主诊医师或主治医生口头告知。

4.病情危重或病情明显加重者,应及时告知,并由被告知对象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签字。

5.危重病人因检查、治疗需要搬动时,须在搬动前告知搬动可能产生的病情变化等相关风险,并由被告知对象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签字。

三、有创诊治措施告知1.告知内容包括:操作的必要性、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操作和麻醉时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等。

2.一次住院期间,病人为同一目的需反复进行肝穿、胸穿等查时,只需在第一次检查前告知相关风险。

3.操作过程中出现需要改变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新的情况时,医务人员必须将相关新情况告知,并取得其同意和签字后才能继续相应操作。

4.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有创伤治疗措施时,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抢救措施。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在病人就医过程中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管理,确保病人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参加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权益与利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病人就医过程中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

3. 病情告知原则3.1 全面真实原则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全面、真实地告知病情,包含病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风险等相关信息,以便病人能够做出理性的医疗决策。

3.2 及时沟通原则医务人员应在了解病情后及时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并供应充分的时间让其充分了解和考虑。

3.3 私密保密原则医务人员应保护病人个人隐私,遵守医疗秘密,除非得到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情信息。

4. 知情同意原则4.1 自由意愿原则病人及其家属有权自主决议是否接受特定治疗或手术,医务人员应敬重病人的自由意愿,不得强制施行治疗或手术。

4.2 充分知情原则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供应充分的治疗方案、预期效果、风险、可能的并发症等信息,以供其作出知情同意决策。

4.3 替代方案说明原则医务人员应告知病人及其家属当前诊断和治疗方案的替代选择,以便病人能够作出理性决策。

4.4 特殊情况知情同意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无意识的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与相关法定代理人协商并取得知情同意。

5. 知情同意流程5.1 病情告知与解释医务人员应当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面对面的病情告知与解释,以确保信息转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2 书面知情同意对于需要病人供应书面知情同意的重点手术或治疗行为,医务人员应当供应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并征患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

5.3 征集第三方看法在特殊情况下,如病情多而杂、治疗方案争议较大等,医务人员应当征求其他专家的看法,以确保治疗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4 记录与归档医务人员应当认真记录病人的病情告知过程、知情同意过程及相关签字等信息,并及时将其归档保管。

医患病情告知管理制度

医患病情告知管理制度

医患病情告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医务人员在医患病情告知中的行为,加强患者知情权保护,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患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部医务人员在医患病情告知中的行为。

第三条紧要原则1.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障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2.医务人员在医患病情告知中应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患者供应相关信息。

第二章医患病情告知的程序和要求第四条确定告知方式1.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特点、病情、文化水平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告知方式,包含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等。

2.对于涉及重点手术、严重后果等情况,应采取书面告知方式,并征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告知内容1.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2.对于患有传染病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告知其传染性、防备措施等信息,保障他人的健康安全。

第六条语言和表达1.医务人员在告知中应采用简明、普通的语言,避开使用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表达方式。

2.医务人员应耐性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确保患者对所告知内容的理解。

第七条患者知情同意1.医务人员在告知中应征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2.对于未成年、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应征得其监护人或相关机构的知情同意。

第八条记录和归档1.医务人员应将医患病情告知过程做好记录,包含告知时间、方式、内容等。

2.相关告知记录应及时归档,确保备查和追溯。

第三章医患病情告知管理的责任与监督第九条医务人员的责任1.医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告知内容准确、完整及时。

2.医务人员要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严禁泄露、窜改或滥用患者的病情信息。

3.医务人员要不绝学习和提高医患沟通技巧,提升告知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监督与投诉1.医院将建立医患病情告知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医务人员的告知行为进行评估和考核。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患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确保医院与病患之间的信息沟通与沟通透亮顺畅,保障病患知情权,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与病患满意度。

2. 病情告知义务2.1 医生告知病情 2.1.1 医生在诊断明确后,应及时、准确地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病情信息。

2.1.2 医生应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介绍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以及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2.1.3 医生应及时回答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并乐观进行必需的解释与沟通。

2.2 病情告知记录 2.2.1 医生在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病情后,应书面记录相关内容,并由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2.2.2 病情告知记录应包含告知时间、告知内容、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拒绝等信息。

3. 知情同意程序3.1 医生应充分敬重病患的自主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障病患的知情权。

3.2 在明确诊断及治疗方案后,医生应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认真介绍治疗措施、预期效果、可能风险与不良反应等信息,并供应其他可选择的治疗方案。

3.3 医生应帮助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了解治疗方案的内容,并回答其提出的疑问。

3.4 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治疗方案后,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同意接受治疗。

4. 知情同意书4.1 医生在知情同意程序完成后,应向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供应知情同意书。

4.2 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治疗方案的预期效果、可能风险与不良反应—治疗方案的费用情况—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确认—相关证明料子(如需要)4.3 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理解并自己乐意接受治疗方案后,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4.4 知情同意书应妥当保管,作为医患双方权益保障的紧要依据。

5. 特殊情况的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5.1 病情危重或紧急的情况下,医生可采取紧急治疗措施,但应在紧急后尽快告知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病情信息,并进行后续的知情同意程序。

病情告知签字制度

病情告知签字制度

病情告知签字制度
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以口头说明、门诊告示、入院须知等
形式告知患者病情和检查项目、治疗措施和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
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

2、进行告知时对于恶性肿瘤等疾病一般先如实告知家属并征求如何
告知患者本人的意见,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患者,避免发生不良后果;对于涉及患者生活方
式和个人信息等内容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3、入院时,由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在医疗机构实施特殊
检查、手术治疗、病情通报、治疗措施时,或在患者无法直接被告知,或应对其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时,由患者明确接受告知和承担
责任的委托对象。

4、损伤性检查治疗、输血和手术前,患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履
行签字手续。

5、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
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家属签字;没有近家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近家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6、《入院告知书》由护士在新病人入院时签署。

7、《病员授权委托书》:对各种告知需要签字,但患者本人又不便
签字时,由医生对病人及代理人解释、签署。

8、对住院病人的特殊病情,危、重、急病情,应在病程中体现,并
由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字。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确保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顺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患者知情告知制度,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并确保告知内容真实、准确、全面。

第二章患者知情告知的原则第三条患者知情告知应遵从以下原则:1.自己乐意原则: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意愿;2.平等原则:医务人员应以平等的态度与患者沟通,不得鄙视任何患者;3.充分信息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充分的相关信息,包含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4.真实准确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不得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5.全面性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全面的治疗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发症、费用等相关信息;6.理解同意原则:医务人员应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告知内容,经过患者理解和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医疗行为。

第三章患者知情告知的内容第四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在进行患者知情告知时,应包含以下内容:1.病情解释: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解释病情的原因、症状、危害程度等,让患者了解本身所患疾病的基本情况;2.诊断结果: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准确告知诊断结果,并解释诊断结果的意义;3.治疗方案: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介绍针对该疾病的治疗方案,并解释每种方案的优劣和可能的风险;4.预期效果: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采取不同治疗方案可能带来的预期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的可能性;5.风险等警示信息: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治疗过程中可能显现的风险、并发症、并可能造成的影响;6.护理服务: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相关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护理费用;7.费用说明: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检查费用等,并提示患者可能产生的费用范围;8.其他事项:医务人员应依据具体情况,向患者介绍其他相关事项,如病情察看、饮食注意等。

第四章患者知情告知的方式第五条医务人员可以依据患者的特殊情况和个人需求,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患者知情告知:1.口头告知:医务人员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以口头方式向患者进行知情告知;2.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患者供应相关医疗知情告知,确保患者能够准确理解;3.多媒体告知:医务人员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向患者转达相关知情告知信息;4.同行见证: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邀请患者的家属或其他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确保知情告知的真实性;5.其他方式:医务人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患者知情告知。

全面信息披露的患者告知制度

全面信息披露的患者告知制度

全面信息披露的患者告知制度一、引言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全面信息披露的患者告知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全面信息披露的患者告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

二、患者告知制度概述患者告知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向患者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医疗风险、预后等信息,并取得患者同意的一种制度。

全面信息披露的患者告知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全过程中,对可能影响患者决策的所有相关信息进行充分、准确、及时的披露。

三、患者告知内容3.1 病情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其诊断结果、病情进展、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风险等信息。

告知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全面,避免使用患者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

3.2 治疗方案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拟采取的治疗方案、治疗方法、治疗周期、预期效果等信息。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各种治疗方案的优缺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以便患者进行知情选择。

3.3 医疗风险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意外及并发症等信息。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风险的发生概率、预防措施及处理方法等。

3.4 预后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疾病预后、康复过程及可能出现的后遗症等信息。

告知内容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措辞,避免造成患者不必要的恐慌。

3.5 费用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预计的治疗费用、医保政策及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等信息。

告知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患者了解治疗费用。

四、患者告知程序4.1 告知时机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就诊、住院、手术等各个环节,及时向患者告知相关信息。

对于重大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应当提前告知,给予患者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和决策。

4.2 告知主体医疗机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向患者告知相关信息。

告知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职业道德,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告知内容。

4.3 告知方式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患者告知相关信息。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明确医务人员在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以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和信任关系,本医院订立了本《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2. 定义•病情告知:医务人员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明确、详尽、真实地告知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及可能显现的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知情同意: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充分理解病情告知后,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治疗方案、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表达同意。

3. 医务人员责任3.1 病情告知责任•医务人员应在合适的时间和环境下对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病情告知,如对于紧急情况,应及时告知,并随后进一步认真说明。

•病情告知应采用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语言,以确保患者或患者家属充分理解。

•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需求和本领,适时供应必需的支持和解释,除去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困惑和焦虑。

3.2 知情同意责任•医务人员应详尽地向患者或患者家属介绍治疗方案、手术等医疗行为的目的、过程、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患者或患者家属对治疗方案、手术等医疗行为有权要求进一步解释和供应相关信息,并有权决议是否同意。

•医务人员应耐性倾听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疑问和看法,并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和解答。

3.3 决策本领评估•医务人员应评估患者的决策本领,若患者无法理解或表达本身的选择,应与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未成年患者或法定无行为本领的患者,应与他们的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并经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医疗行为。

4. 患者权利和义务4.1 知情权•患者有权获得医务人员供应的病情告知和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包含诊断结果、治疗目的、方法、预后及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进一步解释和供应相关信息,以便做出知情同意决策。

4.2 自主选择权•患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方案、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并有权在充分了解风险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知情同意或拒绝。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书及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书及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书及制度露林医院病情知情与知告知同意书姓名性别年龄科室病历号一、初步诊断:二、诊疗意见:三、病情可能出现的变化:如果病情出现变化,我院医护人员会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救治病人。

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告知内容和清楚医护人员的解释,经慎重考虑,我同意接受以上提出的治疗方法。

医生签字: 年月日时分患者或家属签字画押: 与患者关系:年月日时分露林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告知内容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科,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病情告知手术和创伤性检查签字制度

病情告知手术和创伤性检查签字制度

病情告知手术和创伤性检查签字制度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病情告知、手术和创伤性检查签字制度为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规范告知工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病人入院时须签署统一制作的“入院须知”,告知病人我院基本规章制度,同时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由患者指定接受告知和承担责任的委托对象。

此项工作由护理部负责实施,床位主管医师应予以配合。

对于要求以自己为告知对象的患者,也必须签署不委托书,以便在患者不具备行为能力时,授权经治医务人员决定治疗方案。

二.在告知过程中,医务人员切忌态度生硬﹑简单粗暴,应切实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体谅病人心情,耐心﹑细致地说明手术或检查的必要性及风险,以利于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对于恶性肿瘤等疾病,一般先如实告知家属或被委托人,征求如何告知患者本人的意见;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患者,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在下述情况下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患者或委托人的签字同意:1.手术治疗2.创伤性的检查和治疗3.输血4.麻醉5.化疗6.确诊或高度怀疑肿瘤7.传染病8.病情危重9.手术中需改变术式或发现术前未预料到的病变需改变手术方案10.其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检查或医疗活动:a.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b.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c.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d.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e.切除肢体或重要器官,可能影响身体机能以及对身体外观发生重大改变的手术和检查措施。

三.上述情况下,患者或其委托人必须履行签字同意义务,如患方不愿意签署,应向其说明不做或延迟施行该项检查或治疗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并在病程记录中反映,由患方签字。

四.除病情重大变化或病情危重﹑确诊肿瘤﹑传染病﹑诊断性治疗等项可在病程录上写明并由患方签字外,其他项目均应另行制作“告知同意书”。

病情和诊断治疗方案告知及签字制度

病情和诊断治疗方案告知及签字制度

病情和诊断治疗方案告知及签字制度一、告知义务临床各级医务人员有向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家属,就病情和诊断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实行告知的义务。

二、告知内容(一)入院须知患者在办理入院时,告知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本卷须知。

要求:病区责任护士发放,由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签署。

(二)病员授权委托书患者在办理入院时,告知患者在住院期间能够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及全权处理治疗期间的一切事务。

要求:经管医师发放,由患者签署。

(三)术前告知及手术知情同意书(包括创伤性检查)。

对手术病人应告知患者或委托代理人病情状况、手术目的、手术范围、手术风险、手术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并履行手术签字手续。

如术中出现与术前谈话内容不一致或意想不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及其它特殊情况,也应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

重要或重大问题应再次请委托代理人或家属履行签字手续。

实行创伤性检查或治疗时(包括:胸穿、骨穿、腰穿、腹穿、淋巴结穿刺、深静脉穿刺、关节腔穿刺、DSA检查、气管镜检查、胸腔镜检查、膀胱镜检查、宫腔镜检查、喉镜检查、皮肤活检、激光治疗、射频消融等)要事先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检查或治疗的目的、意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

要求:经管医师发放,主刀、一助谈活、签字,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签字。

(四)使用血液制品知情同意书对使用血液制品病人,应事先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风险,并签署”使用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

要求:经管医师发放,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签字。

经管医师签字。

(五)接受化疗知情同意书病人使用化疗药物前、实施放疗计划前,应事先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治疗作用、不良反应等,并签署接受化疗知情同意书。

要求:经管医师发放,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签字。

经管医师签字。

(六)临床试验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在实施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时,应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水准、风险概率、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并发症,在取得理解的基础上,签署该实验项目的知情同意书。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在医院这个充满希望与挑战的地方,患者病情告知制度就像是一座桥梁,连接着医生和患者及其家属,让他们在面对疾病时能够携手共进。

咱先来说说为啥要有这个制度。

你想啊,生病了本来就够让人心里没底的,如果医生啥都不跟咱说清楚,那得多着急多害怕呀!所以这个制度就是为了让患者和家属心里有个底,知道到底是咋回事,该怎么应对。

我就碰到过这么一件事。

有一次,一位大妈因为胸口疼住进了医院。

医生初步诊断可能是心脏出了问题,但还需要进一步检查。

这时候,按照病情告知制度,医生就得跟大妈和她的家人说清楚目前的情况,可能的疾病,接下来要做的检查,以及检查的目的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医生耐心地解释着,大妈和她的家人一脸紧张地听着,时不时还问几个问题。

医生一点儿也不烦,都一一解答。

在病情告知的过程中,医生得注意方式方法。

不能说得太专业,不然患者和家属听不懂,就跟听天书似的。

得用通俗易懂的话,比如说,把心脏比作一个泵,现在这个泵可能有点不太灵光了,得检查检查是哪儿出了毛病。

而且语气要温和,表情要亲切,让患者和家属觉得医生是真心为他们着想的。

还有啊,病情告知可不仅仅是说一次就完事儿了。

随着治疗的进行,如果病情有变化,或者治疗方案有调整,那还得及时跟患者和家属说。

就像那位大妈,做完检查确定是冠心病,需要做手术。

这时候医生又得把手术的过程、风险、术后的注意事项等等都讲清楚。

大妈一听要做手术,吓得直哆嗦。

医生就安慰她说:“大妈,别害怕,这手术我们经常做,成功率很高的。

术后您只要好好休养,很快就能恢复健康。

”另外,病情告知也得尊重患者的意愿。

有的患者可能不想知道太多细节,怕自己承受不了。

这时候医生就得根据患者的心理状态,适当调整告知的内容和方式。

但不管怎么样,最关键的信息还是得让患者和家属清楚。

总之,患者病情告知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它能让患者和家属更好地理解病情,积极配合治疗,也能减少医患之间的误会和纠纷。

就像那位大妈,经过医生的耐心告知,她最终放下了心里的包袱,顺利地做了手术,现在恢复得可好了。

病情告知及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及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通知和签字同意制度为了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通知义务关系, 认真推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给予患者权利, 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定责任和义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业医师法》及《病历书写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升医疗质量、防范医疗纠纷、确保医疗安全必需条件, 特制订本制度。

一、医务工作者在推行通知责任和义务时应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通知患者关键内容:(一)医院基础情况、关键医务人员职称、学术专长等; 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内容;(二) 门诊实施手术或使用有显著毒副作用药品及毁损性手术等;(三)疾病诊疗、可能病因、病情程度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诊疗方法及对应后果等; 诊疗方法、诊疗方法正确性、有没有副作用、检验结果对诊疗必需性、作用等; 应在入院72小时内将患者关键病情、关键体检、检验、影像检验结果、诊疗、已采取医疗方法、拟进行诊疗方法、医疗风险、关键或关键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患者及家眷应注意事宜、并发症及预后等通知、统计;(四)在诊疗过程中病情忽然改变、病情加重者、检验有重大发觉或诊疗有显著变更时、转院、转诊及重大会诊等通知患方; 病情发展情况、诊疗方法及理由、风险、效果、并发症、预后等情况, 转院、转科等途中可能出现情况或必需方法等均应立刻谈话、立刻统计; (五)手术前术前谈话及麻醉谈话, 手术目、方法、成功率、预期效果以及术中可能预料后果、潜在危险等; 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与术前谈话内容有显著差异或病情有特殊改变者; 手术后对术中所见、术后处理、术后注意事项、术后可能出现并发症等, 应详尽说明、统计。

(六)有创检验或风险较大诊疗活动、输血、特殊检验或使用有较大毒副反应药品等, 手术患者、除进行上述通知外, 尚须增加有创、特殊检验谈话同意书, 麻醉、手术知情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 并对可能出现可预料或意外情况和已采取或拟采取防范方法, 进行说明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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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医院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一、患者的权利
1、患者有知情权:这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1)
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2)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3)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的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

二、告知的义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

三、告知的内容
1、病情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迟延告知,而告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

2、治疗告知。

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3、风险告知。

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费用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5、医术基本情况告知。

如采取一定形式,将医院的基本情况、技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的权利、收费标准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精神病发作期、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6、患者委托代理人时,
应由患者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五、具体的告知1、病人入院时告知(1)接诊或值班护士接待病人,负责将《病人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病人作详细的解释。

(2)责任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知陪伴制度、饮食注意、宣传健康教育知识
等。

(3)经管医生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告知病人病情的初步诊断、下一步检查、治疗方案、预期疗效、药物不良反应等。

2、治疗过程中告知(1)治疗过程中常规告知。

经管医生及时将病人入院后所作的各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方案、用药的情况及其副作用和注意事项告诉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入院72 小时内由经管医师向病人谈话,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如果病人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病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让患方签字为据。

(2)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

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病情变化,经管医生应及时把目前病人的状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3)输血前告知。

输血前,
经管医生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填写《输血同意书》,并签字为据。

(4)改变治疗方案时及时告知。

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的治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治疗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5)疑难病情告知。

体现在病程
记录中,签订《病情告知书》。

(6)危重病情告知。

解释
并填写《病重、病危通知单》,让患方签字为据,同时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7)公费病人使用自费检查及药品前
告知。

在治疗过程中对公费病人使用自费检查及药品时应在病程记录中及时记录,并让患方签字为据。

(8)贵重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前告知。

体现在病程记录中,让患方签字为据。

(9)手术前后告知。

任何手术之前,均应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人的同意,由本医疗组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务人员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术前谈话,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手术后,经管医生应将术中情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事项详细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

(10)改变手术治疗方案告知。

病人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的手术治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手术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并再签订《知情同意书》。

(11)麻醉前后告知。

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麻醉前谈话,并签订《麻醉知情同意书》。

病人手术后,麻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病人或其委托人。

(12)特殊检查(治疗)告知。

特殊检查(治疗),特别是创伤性操作前、后,经管医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告知,并签订《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3、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因病人或其委托人的原因,病人自动出院或转院时,应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自动出院或转院的风险和后果,并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4、出院时告知填写好出院记录,并交给病人或其委托人一份
出院记录,告知出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医嘱。

六、特殊的告知1、申请医疗告知。

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写一申请有创操作、治疗(手术)报告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实施。

报告内容包括病情的危重情况、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病员或家属无法签字的事由等。

2、拒绝医疗告知。

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时,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并详细记录,由经管医师和病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3、病理告知。

因病理冰冻切片诊断的局限性,对拟行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患者,应签订《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对临时决定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由手术者亲自或指定医师与患者的委托人补签订《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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