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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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8.19
•【字号】荣昌府公〔2020〕71号
•【施行日期】2020.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稳步推进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公告,征求各拟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求意见对象为重庆市荣
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各房屋权利人,征求意见对象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
(一)征收范围:荣昌区昌元街道荣吴路10号、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社区4组等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户数及面积:该项目涉及土地房屋权利人20户,房屋建筑面积10012.33㎡、土地使用权面积44225.67㎡。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由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征收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进行评估。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六)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
(七)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
(八)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四、征收补偿对象
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权利人。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三)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详见预评估结果,最终以正式评估报告为准。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和用途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一个产权证有多个共有权人的仍按一户计算。

(三)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高于15%的,以证载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四)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

按照“一个产权证一户”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具体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补偿金额为:房屋评估单价×房屋补偿面积。

2﹒其他补助补偿奖励费用。

根据《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并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获得如下其他补偿费用:
(1)搬迁补助费(计发1次):住宅用房1000元/证·次;商业、办公、仓库用房30元/㎡;生产用房40元/㎡。

(2)搬迁误工补助费:500元/证;
(3)货币补偿补助费:住宅用房30000元/证;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4)提前签约及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住宅用房40元/日,其它非住宅3元/平方米·日给予提前签约奖励;按10000元/证计发积极搬迁奖励费。

在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计发此项奖励。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3﹒附属设施补偿费:
(1)天然气户头补偿费:3583元/户;
(2)水户头补偿费:1800元/户;
(3)电户头补偿费:600元/户;
(4)广电闭路设施补偿费:560元/部;
(5)动力电(变压器)设施补偿费:1000元/千瓦。

4﹒无证建筑补偿费:由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5﹒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由该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物,能拆卸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由该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按200元/㎡进行补偿。

6﹒过渡费及自主购房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自行购买住宅房屋的,可凭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完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所登记的权利人必须包含被征收人),到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领取奖励费用。

此奖励费用包括6个月过渡费(荣昌府发〔2013〕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共计4800元和自主购房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300元/㎡计算)。

过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在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六)被征收空地补偿。

征收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无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有证空地,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七)资金结算。

所有补偿款项在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据实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八、违约责任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事项执行,如其中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九、办理须知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

3﹒水、电、气、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及水费、电费、气费完清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确认证件—签订协议—领取房屋补偿费用—腾空交房。

2﹒自主购房奖励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协议—领取相关补偿费用。

十、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者非法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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