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合集下载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问题
三、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
有观点认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
四、关于转让程序问题
3、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4、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二、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
(二)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理由是:
1、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
2、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
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估程序等。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进入商业化处理阶段。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咱们先说注意事项。

最全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与经典案例

最全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与经典案例

最全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与经典案例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成果对加速商业银行改革,支持国有企业脱困,乃至协助整个中国的金融深化都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主要有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多样化出售、资产置换、租赁、破产清偿等,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并面临市场问题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1.1诉讼追偿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

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

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1.2资产重组资产的重组包“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

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

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1.3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1.4多样化出售①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

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屮使用较多的方式。

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通知》(财金函〔2009〕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其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

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处置成本,现就农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

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委托处置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属于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的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良资产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从不良资产的定义、处置策略、清收方法等方面探讨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方案。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不良资产是指在贷款或投资等金融活动中出现的,已经或可能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

一般来说,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违约债券、无力清偿的应收账款等都属于不良资产的范畴。

二、处置策略不良资产的处置策略包括积极处置和主动防范两个方面。

1. 积极处置积极处置是指通过实行多种手段,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实现最大程度的资产回收,从而降低不良资产的影响。

具体措施包括:(1)尽早发现不良资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资产质量的进一步恶化;(2)将不良资产划分成多个级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确保处置效果最大化;(3)增加对失信客户的惩罚力度,提高违约成本,使得违约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4)加强处置队伍建设,提高资产处置专业化水平。

2. 主动防范主动防范是指通过对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科学的预防措施,减少不良资产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1)进行风险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信贷政策,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监管;(2)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的信息透明度,增强其风险识别能力;(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的监管力度。

三、清收方法不良资产的清收方法可以分为自行清收和委托清收两种。

1. 自行清收自行清收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的力量和资源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一种方法。

具体措施包括:(1)通过签订诉讼和调解协议,要求债务人重新履行合同义务;(2)通过担保物的变卖,进行清偿;(3)通过追偿、质押、置换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4)通过发起破产清算等程序,对债务人进行清算。

2. 委托清收委托清收是指金融机构将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1-03-09 16:26:55)一、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

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

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

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不良资产处置 资产管理 名词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 资产管理 名词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名词解释在金融领域,不良资产处置和资产管理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旨在净化资产负债表,降低风险敞口,提升资产质量。

而资产管理则是指进行资产配置、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的活动,旨在最大化资产的价值。

不良资产处置1. 不良资产的定义不良资产是指那些由于债务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或者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资产。

不良资产通常包括坏账、逾期贷款、呆账、资产减值准备等。

2. 不良资产处置的意义金融机构需要处理不良资产,以净化其资产负债表,降低风险敞口。

通过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机构可以回收一部分损失,缓解不良资产对其经济利益的影响,提升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3. 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不良资产处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债务重组、资产收购、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处置等。

这些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和不同的市场环境。

资产管理1. 资产管理的概念资产管理是指对资产进行有效配置和管理的活动,旨在最大化资产的价值。

资产管理包括资产配置、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是保障资产安全和增值的重要手段。

2. 资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风险收益均衡、多元化投资、动态调整配置等。

通过制定科学的资产管理策略和方案,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提升资产收益。

3. 资产管理的工具资产管理可以借助于各种工具和技术来实现,包括资产配置模型、投资组合优化、风险控制技术等。

这些工具和技术可以帮助资产管理者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总结不良资产处置和资产管理是金融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良资产处置,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提升资产质量;而资产管理则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资产增值,保障资产安全。

深入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概念,对于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观点在当今金融市场的不良资产处置和资产管理中,需要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科学的投资决策。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不良资产追究责任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利益,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制定本《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需要对不良资产责任进行追究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定义1.不良资产:指由金融机构持有或者管理的违约、逾期、呆滞等影响债权人权益的资产。

2.不良资产责任:指金融机构因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追究的行为。

3.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指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二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原则与程序第四条原则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实施公平公正的追究。

2.依法追究:依法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维护合法权益。

3.证据确凿:依据真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追究,确保追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五条程序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应符合以下程序:1.确定责任人:通过调查、定性等方式确定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

2.制定追究方案: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追究方案。

3.进行听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

4.追究决定:根据听证结果和相关证据,做出追究责任人的决定。

5.实施追究:依据追究决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究措施。

6.审核复核:根据需要,对追究决定进行审核和复核。

第三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措施与建议第六条追究措施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经济追偿:要求责任人对不良资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行政处罚: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3.惩戒措施:采取限制责任人从事相关业务、降低职务等措施进行惩戒。

4.特别措施:针对特定情况,可以采取特别措施进行追究。

第七条追究建议为了更好地实施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

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良十二条)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处置机构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的过程。

在不良资
产处置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如下所述。

不良资产的转让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需要依法申请转让不良
资产或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签订合法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转让的条款
和条件,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

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需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权
获得合理的通知,并且有权对转让方提出异议。

转让方应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
用处置权。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要遵守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

转让方需确保自己的担保行
为合法有效,避免出现无效的转让行为。

处置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需尊重债权人的权益,依法进行清偿。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特殊资产的转让。

针对这些
特殊资产,处置机构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转让,保障特殊资产的
合法权益。

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涉外案件时,需遵守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相关法律。

在跨
国不良资产转让中,处置机构需了解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与当地合法机构进行合作,
确保合法有效地完成资产转让。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需要处置机构和相关方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规定(不良十二条)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得《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得,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得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得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得,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得,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得,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得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得,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得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得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得,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得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得,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得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得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得,该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l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

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

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不良资产相关法规目录

不良资产相关法规目录

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2009年3月30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3、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2002年1月7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2005年5月30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号2010年7月1日)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3号2011年3月25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8】130号2008年4月14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5号2005年6月17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08】38号2008年12月3日)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法【2005】32号2005年3月16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2001年10月25日)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2006】100号2006年4月13日)1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2008年7月9日修订)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2008年7月11日修订)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11】20号2011年3月8日)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0日)17、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2007年2月1日)18、国家发改委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4】2368号2004年10月29日)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2004年12月17日)2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6号2001年10月26日)2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2012年2月2日)22、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纸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2013年12月2日)(二)、金融企业特别规定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009年3月17日)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2009年12月28日)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2010年12月3日)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2010年1月1日)5、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4号2001年11月23日)(三)、民法通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1988年4月2日)(四)、诉讼时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力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200年4月5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1999年2月11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1997年4月16日)1、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9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9号2009年2月24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2009年4月27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2009年7月30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2009年7月30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10月25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2003年4月28日)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装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3】34号2003年6月9日)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2002年6月20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3号2000年12月1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七)、担保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2000年12月8日)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2005年11月14日)(八)、保证(九)、抵押、质押(十)、公司(十一)、合伙(十二)、外资企业(十三)、证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四)、银行(十五)、信托(十六)、基金(十七)、租赁(十八)、保险(十九)、期货(二十)、国资管理、转让与改制(二十一)、土地(二十二)、房产(二十三)、拍卖、招投标(二十四)、涉外民商(二十五)、民事诉讼(二十六)、诉讼费用、审理期限(二十七)、破产(二十八)、再审(二十九)、财产保全(三十)、执行(三十一)、管辖(三十二)、调解、仲裁、公证。

不良资产处置制度

不良资产处置制度

不良资产处置制度不良资产处置制度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一系列程序和措施,对其所持有的不良资产进行清理和处置的制度。

不良资产通常是指无法按照原约定方式回收本金和利息的资产,包括逾期贷款、不良债券、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不良资产的产生对金融机构和经济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金融机构持有大量不良资产会导致其资本实力减弱,增加不良贷款的拖累,同时也会挤占正常贷款的空间,影响正常的信贷活动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运用资金,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

因此,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良资产处置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完善不良资产的识别和分类方法。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对贷款和债券等资产进行分类,准确识别出不良资产。

同时,应制定明确的不良分类标准和流程,规范不良资产的识别和处置。

其次,要建立不良资产的处置渠道和机制。

金融机构应根据不良资产类型和性质,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担保物处置、追偿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不良资产转让市场,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市场化程度。

再次,要明确不良资产处置的责任和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处置不良资产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其相应的权力和职责。

同时,要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和审计机制,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此外,要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处置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激励和支持。

最后,要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信息披露和公告。

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时,应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处置交易要进行公告,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各方应共同努力,通过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各项制度安排,推动不良资产的有效清理和处置,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法律法规、合同协议、财产权利、担保法律关系等。

在处理不良资产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操作合法合规,避免风险和纠纷的出现。

首先,不良资产处置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法》、《民法通则》等。

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要确保操作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例如,在进行资产拍卖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如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公告拍卖信息等。

其次,不良资产处置还需要遵守相关合同协议。

在资产管理和贷款业务中,签订合同是一项必要程序,不良资产处置也不例外。

成功收购不良资产的关键在于清晰化合同条款,并遵守合同规定进行处置。

如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相关条款需逐一梳理并进行处置操作。

再者,不良资产处置需要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个人、企业等组织依靠物质财产获取利益的权力,不良资产处置需要优先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以保障资产转让交易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在以抵押物拍卖方式处置抵押不良资产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抵押物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同时保证拍卖程序合法合规,确保权利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失,从而保证资产处置的合法性。

最后,不良资产处置还需要处理相关担保法律关系。

在担保法律关系的处理中,追求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是关键。

如在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债权人在对担保物进行处置的同时,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担保物进行价值评估,保留担保物欠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只有合规合法合理的操作,才能有效地降低不良资产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后患。

因此,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专门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素养。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对不良资产的理解及处理方式

对不良资产的理解及处理方式

对不良资产的理解及处理方式
不良资产是指那些无法按时、足额产生回报的资产,或者已经出现损失的资产。

这些资产通常是由于经济环境变化、企业经营不善、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的。

对不良资产的理解:
不良资产通常包括各种形式的债权、股权、实物资产等。

例如,银行的不良贷款、企业的坏账、抵押物无法变现等。

这些资产往往面临着违约、贬值、甚至损失的风险,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
追偿:对于那些仍然有回收价值的资产,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催收、法律诉讼等方式追偿。

打折出售:对于那些难以追偿或者回收价值较低的资产,可以通过打折出售的方式,快速变现。

长期持有:对于那些具有长期价值或者市场潜力的资产,可以通过长期持有的方式,等待市场价值回升或者实现其他价值的释放。

资产重组:对于那些存在结构或者期限问题的资产,可以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调
整结构、延长期限或者改善质量。

法律诉讼:对于那些涉及法律纠纷或者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资产,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并强制执行。

不良资产处置 以物抵债的最新司法动态及风险防范 附以物抵债存在的法律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 以物抵债的最新司法动态及风险防范 附以物抵债存在的法律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

对于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效力等, 理论、实务界意见分歧较大,其核心争议在于以物抵债的实践性与诺成性之争,目前尚未形成主流共识,相关的司法裁判也认定不一,甚至大相径庭,亟待有权机关尽早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

根据债法原理, 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司法实践中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协议设立的不同时间,可以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权属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不同形态,可以分为:动产以物抵债和不动产以物抵债(凡是能为人力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均可成立以物抵债);根据以物抵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供您甄别适用。

1 .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适用依据:(1 \品喜人生挣除足一∣z⅛⅛ ∏∏ .①要旨:当事人在债务已届奈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以物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

而清偿除了要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之外,还须有债权人的受领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权时,才发生给付的效果。

代物清偿只是给付标的的改变,作为清偿之目的,仍应实际履行后才发生清偿的效果。

所以,代物清偿的要物性与清偿一样是顺理成章的。

不良资产的处置与化解

不良资产的处置与化解

不良资产的处置与化解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各类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也慢慢有了更加广泛的业务领域,风险管理和不良资产化解因此也成为了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点话题。

不良资产的产生是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如企业失误、经营不善、风险控制不力等。

不良资产的产生除了对企业自身造成影响外,还会进一步对银行系统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化解已经成为当前重要的经济议题。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不良资产(NPL)是指在债权方与债务方之间约定的还款计划中,债务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履行还款义务的困难程度较大,而采取合法途径催收仍无法收回的债权资产。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房地产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二、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化解不良资产对金融机构和整个经济体系的风险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冲击,因此,处置和化解不良资产已成为银行和金融机构重要的工作之一。

不良资产的化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包转让资产包转让是一种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专业机构或其他互联网平台的方式。

借助专业的机构,可以更快更准确地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同时也能更佳地把握市场变化和投资机会。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包转让价格等,以避免对金融机构产生不现实的影响。

2. 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企业在面临重大风险时采取的一种措施。

资产重组可以分为主动性和被动性。

主动性是指企业自行选择进行资产重组;被动性是指监管机构或法院强制要求企业进行资产重组。

在进行资产重组时,企业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如何合法社会化,通过资产重组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更好的盈利模式。

3. 不良资产处置与催收对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来说,不良资产的合法催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催收管道的建设和优化对于促进不良资产的优化也具有重要作用。

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合法、有效的催收机制,积极应对各种应对策略,加强对催收岗位人员的考核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催收的成功率,让不良资产得到妥善处理。

银监会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银监会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良十二条)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

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

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海口会议纪要)法发(2009)19号(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9〕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

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

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

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

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

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

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