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通知》(财金函〔2009〕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其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
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处置成本,现就农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
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委托处置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属于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的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逾期贷款、呆账等不良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清收等方式变现的过程。
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一是处置方式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良资产的处置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收购等方式。
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三是价格确定的标准。
不良资产处置的价格确定应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确定不良资产价格时,需参考市场价格,同时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价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四是合同的解除和清偿。
在不良资产处置达成的交易中,原有的借款合同需要解除或清偿。
银行或金融机构需依法解除原有借款合同,并清偿相应的债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六是相关纠纷的处理。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如债务人不服或不配合处置程序、债权人之间的纠纷等。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依法诉诸法院解决,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良十二条)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
不良资产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就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合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主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贷款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的,另一方有义务返还同等金额的合同。
在贷款合同中,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而不良贷款处置就是基于贷款合同进行的,因此合同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担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保证形式,担保合同是一方为保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从而实现对不良债权的处置。
因此担保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债权债务确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确认,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具体数额的确认。
债权债务确认需要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凭证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前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包括不良贷款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可靠。
3、担保处置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担保物的处置,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
担保物的处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在程序上对担保人进行通知和确认。
4、公开拍卖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公开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处置方式,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对不良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公告、报名、竞买、成交等环节,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规定(不良十二条)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得《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得,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得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得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得,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得,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得,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得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得,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得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得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得,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得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得,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得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得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得,该约定有效。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与经验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与经验不良资产是指已经产生固定资产或不动产的贷款、应收账款、股票等资产,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了违约或面临无法回收的情况,从而导致了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出现偏差、经济效益变差,甚至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为了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金融债务案件的若干规定》、《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不良资产最多的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对其经营、风险控制、形象维护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法律法规方面,商业银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要求。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信息公开、风险控制、合同履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确保程序合法、清晰明了,注重风险控制和透明度等过程。
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则明确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程序和方式,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明确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除了商业银行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力量。
在法律法规方面,《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就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依据。
《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明确了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规定,规定了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该法规明确了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责与义务,并规范了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处置等职责。
三、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机构在处理过程中掌握一定的技巧和经验。
以下是几点经验总结:1. 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涉及到很多风险问题,风险管理能力是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保障。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不良资产越来越多,且不断新增。
针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必须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
如果处置程序不合法,可能会引起各种诉讼或者其他问题。
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并进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债权人权益不良资产是指债权人的财产,因此处置不良资产一定要尊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置过程中,应注意让债权人参与,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并采纳债权人的合理要求。
否则,债权人可能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三、对买方的约束对于买方,要求其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同时,如果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在合同中应加入违约责任条款和追索权条款,明确责任和义务,减少争议。
此外,要求买方进行资产评估和融资审查,防止买方采取欺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资产评估问题资产评估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结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应选择资信良好、资质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保障评估结果的真实、公正、准确。
同时,评估结果也应经过债权人认可,以便协商处置方案,减少各种争议和风险。
五、合规操作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金流动、数据处理等操作必须合规。
这包括资金转移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数据处理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
如果操作不合规,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总之,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处置过程中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买方的约束,选择资质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保证合规操作,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银监会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不良资产清理的法律分析
不良资产清理的法律分析概述不良资产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按时还款或违约的贷款或债权。
不良资产的清理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旨在减少不良资产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保护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对不良资产清理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框架不良资产清理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的规定和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金融机构法律法规每个国家都有一套金融机构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营和管理。
这些法规通常规定了金融机构清理不良资产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银行清理不良资产的程序和权限。
2. 借款合同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不良资产清理通常涉及到对借款合同的解除、变更或转让等法律行为。
在清理不良资产时,金融机构需要依法行使解约、变更或转让等权利,并遵守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
3. 破产法律规定对于那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申请借款人的破产来清理不良资产。
破产法律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具体要求和步骤。
金融机构需要遵循破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借款人的破产,并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不良资产。
4. 法院执行程序在清理不良资产时,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来追讨借款人的债权。
法院执行程序规定了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以偿还债权。
法律问题分析不良资产清理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权益保护不良资产清理需要确保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金融机构在清理不良资产时,需要合法合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尊重借款人的权益,依法行使解约、变更或转让等权利。
2. 法律程序不良资产清理必须依法进行,金融机构在清理不良资产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金融机构在清理不良资产前,需要进行合法的合同解约、变更或转让等程序,并遵守法院执行程序的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拥有不良资产的机构将其不良资产转让给专门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机构,以实现其债权的回收和资产的处置。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下面将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
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的是债权转让或资产转让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债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履行债务。
资产转让也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资产评估、交易方式、交易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披露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
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当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债权人权益的变动时,债权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相关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不良资产处置还涉及到违约处理的问题。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违反了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处理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等措施。
不良资产处置还涉及到资产的变现问题。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协议转让、债转股等方式,以实现资产的变现。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变现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不良资产处置还需要关注跨境法律问题。
如果不良资产涉及到境外资产或涉外债权人,就要涉及到跨境法律的适用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相关国际法规和国际相关约定,确保资产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各方应当在处置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解决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是指具有一定风险和不良质量的资产,如坏账、拖欠或实情不好的债权、违约或实情不好的债券、拖欠或实情不好的债务等。
处置不良资产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恢复其资产质量的关键措施之一。
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将原债权债务的权益转移给处置方,通常是通过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的方式来实现。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还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处置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还涉及到资产拍卖等方式的选择和实施。
资产拍卖是一种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不良资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方。
在资产拍卖过程中,涉及到拍卖程序的规定、竞价参与人的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还需要考虑资产拍卖可能存在的操纵市场、串通投标等不合法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还需要解决原债务人的破产问题。
当不良资产的价值无法覆盖债务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可能会申请破产清算,通过清算资产来偿还债务。
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依法对原债务人的破产进行处理,还需要解决可能存在的破产案件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的关联问题。
需要合理分配破产清算所得和不良资产处置所得的优先次序,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还需考虑资金来源及资金流动的合法合规问题。
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资金流动的合规性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两个关键问题。
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意味着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所使用的资金需要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不能涉及洗钱、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
资金流动的合规性则意味着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金流动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法律知识: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政策与实践
法律知识: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政策与实践近年来,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成为金融领域的热点话题。
政府针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相关法律政策已经开始出台,并且通过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本文将围绕不良资产的定义、政策法规、处置机构和实践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良资产定义不良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的已经逾期或者可能逾期未能按时还款的贷款、垫款、信用卡透支、不良买卖或买断式回购资产等。
不良资产的出现不仅会影响金融机构的健康,更会严重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及时进行处理是非常必要的。
二、政策法规目前,我国针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点: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成立专门的不良资产管理机构,组织处理不良资产,并对不良资产的处理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2.《信托公司不良资产、资产支持和特殊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采取公开竞价、转让、重组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并允许信托公司自主设立特殊计划,进行不良资产的管理。
3.《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监测和管理,同时可以通过出售、转让或者处置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理。
三、处置机构针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我国主要依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
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下设资产评估、处置和清算等部门,可以通过转让、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处理不良资产。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担保、债权转让等方式参与不良资产处置。
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转让、处置等方式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
四、实践案例1.江苏国泰置业案:2017年,江苏国泰置业集团因负债超过200亿元,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其旗下的不良资产被转让给了建设银行等银行。
通过定向委托权、委托处置、重组等方式进行处理,成功挽救了不良资产对金融风险的蔓延。
2.郑州百货不良资产处置案:2018年,河南省郑州市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四家分公司因债务拖欠而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良资产总额超过5亿元。
不良资产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法律法规一、概述不良资产是指在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中,由于借款人出现无力或违约的情况,导致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资产。
不良资产的存在对金融机构及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和压力。
为了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金融机构及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对不良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介绍,以便了解不良资产管理的法律框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良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良资产管理条例》于2016年发布,主要规定了不良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机构的相关制度。
该条例分为六章,包括不良资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不良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不良资产管理的运作方式、不良资产管理信息的披露与评估、不良资产管理的监督与执法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对商业银行业务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也包含了关于不良资产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在法律面前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制定不良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美国的《不良资产救助处置法》美国的《不良资产救助处置法》(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简称TARP)是美国政府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推出的一项紧急措施,旨在帮助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资产问题。
该法案为政府提供了资金支持,帮助金融机构清理不良资产,稳定金融市场。
2. 日本的《金融再生法》日本的《金融再生法》是日本政府在1992年推出的一项法律,旨在解决日本金融体系中不良资产问题,促进经济的再生和发展。
该法律规定了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以及政府的支持措施和监督机制。
四、不良资产管理的挑战和建议不良资产管理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任务,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约束。
以下是对不良资产管理的一些挑战和建议: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国内外的不良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尤其是对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法律法规、合同协议、财产权利、担保法律关系等。
在处理不良资产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操作合法合规,避免风险和纠纷的出现。
首先,不良资产处置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法》、《民法通则》等。
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要确保操作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例如,在进行资产拍卖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如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公告拍卖信息等。
其次,不良资产处置还需要遵守相关合同协议。
在资产管理和贷款业务中,签订合同是一项必要程序,不良资产处置也不例外。
成功收购不良资产的关键在于清晰化合同条款,并遵守合同规定进行处置。
如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相关条款需逐一梳理并进行处置操作。
再者,不良资产处置需要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个人、企业等组织依靠物质财产获取利益的权力,不良资产处置需要优先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以保障资产转让交易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在以抵押物拍卖方式处置抵押不良资产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抵押物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同时保证拍卖程序合法合规,确保权利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失,从而保证资产处置的合法性。
最后,不良资产处置还需要处理相关担保法律关系。
在担保法律关系的处理中,追求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是关键。
如在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债权人在对担保物进行处置的同时,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担保物进行价值评估,保留担保物欠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只有合规合法合理的操作,才能有效地降低不良资产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后患。
因此,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专门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素养。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为你解析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为你解析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法律问题5月21日,受主办方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党组成员、主审法官、资深商事审判专家刘敏做客深圳法治论坛,结合实务案例与现场400多名听众畅谈“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法律问题”。
活动结束后,不少现场听众意犹未尽,纷纷联系我们,希望主办方能提供刘敏法官的演讲稿及现场PPT。
经刘敏法官授权,本微信号推送刘敏法官关于“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法律问题”演讲稿全文及现场PPT。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党组成员、主审法官、资深商事审判专家刘敏在深圳法治论坛做主题演讲。
(特别声明:为尊重知识产权及保证分享文字的准确性,请以主办方发布的速录整理稿为准。
请勿使用、传播未经授权的文字整理,或将文字整理用于商业目的。
如不当使用,则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 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法律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党组成员、主审法官刘敏大家下午好!如果从市场、从金融行业的角度谈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问题,郭总的发言可能会更切题一些。
今天我主要从司法的角度,就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法律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这个话题涉及面很广,我分三部分谈。
涉政策性不良债权处置▼(一)范围涉政策性不良债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政策性不良债权。
这部分与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相关。
具体是指1999年-2000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
二是商业性的不良债权,具体是指2004年-2005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行、中行、建行、工行收购的不良债权。
(二)特点和原则审理涉政策性不良债权案件,涉金融体制改革,往往有较强政策性。
基本原则包括:1、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降低处置成本,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这更多体现早期国家政策;2、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这更多体现后期国家政策。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011-03-09 16:26:55)一、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
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
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政策梳理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政策梳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政策梳理: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条例》;3.《企业破产法》;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1.转让:把不良资产转让给处置机构或转移给其他机构,实现他项权利的转移;2.资产重组:将不良资产与其他资产合并成一个整体,重新规划并经营;3.追偿:通过司法途径,追回逾期贷款、拖延支付的资金等;4.转化: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吸引社会资本。
三、处置机构1.信用风险处置机构:成立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内部,负责开展信用风险不良资产的收购、处置和回收活动;2.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地方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专职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管理;3.不良资产证券化公司:有关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将其持有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四、处置流程1.认定不良资产:确认资产不良后,立即进行记录和分类;2.制定处置方案:根据不同种类不良资产,制定出不同的处置方案;3.选择合适处置机构:根据资产分类和处置方案选择合适的处置机构;4.交易达成:在处置机构的帮助下,与买方进行沟通、谈判,最终达成交易;5.回收资金:将处置所得的资金回收,用于偿还债务或再投资。
五、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负责全面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落实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
六、政策支持1.国家实行不良资产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投资不良资产;2.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所获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3.国家出资设立相应的基金,以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不良资产清理法律分析
不良资产清理法律分析一、不良资产清理的定义不良资产是指因贷款及债权投资导致的资产损失,包括无法追回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金等,以及因担保物质量下降或价值降低导致的减值损失。
不良资产清理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处置不良资产,从而重新追回资产价值。
二、不良资产的风险及其影响持有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首先,它们的利润和资本将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导致它们无法继续为现有和未来的贷款提供足够的资金。
其次,因为金融机构通常会大量持有不良资产,并将其作为担保物来获得其他贷款,因此这些不良资产突然丧失价值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陷入财务危机,进而威胁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因此,及时清理不良资产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三、不良资产清理的法律规定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对不良资产清理进行了规定。
企业破产程序是一种清理不良资产的一种手段,它可以扭转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并确保债权人应有的权益得以保护。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对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拍卖、卖出或进行其他处置方式,以清偿债务。
此外,我国的《不良资产管理办法》也对不良资产清理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不良资产的识别、分类、计提及处置等规定,加强了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理。
四、不良资产清理的关键问题及解决策略不良资产清理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其中涉及最多的问题包括:1. 识别问题如何识别不良资产并将其纳入清理的范围内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识别不良资产的方法主要依靠风险分类情况或违约情况等指标进行。
2. 处置问题清理不良资产的核心是处置问题。
不良资产的处置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转让、担保物的变现、委托收购等,在选择处置方式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策略。
3. 法律风险在清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的情况。
例如,在追回不良资产时,可能涉及诉讼或处置程序上的问题,进而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和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合理的清理策略,选择合适的清理手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并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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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1-03-09 16:26:55)一、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
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
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
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
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
撤销权自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六)行使抵销权。
若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融机构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金融机构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七)提前追究违约责任。
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108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申请破产。
对用以上手段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机构可申请借款人、保证人破产。
二、切实落实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担保责任。
金融机构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一)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担保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三)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
金融机构经与债务人协商,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三、维护债务人改制、债务重组中的金融债权。
(一)金融机构得知债务人拟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改制情况的,应积极参与改制工作,严格监督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等工作。
具体应当要求债务人报送改制方案和对金融机构所欠债务的处理意见。
金融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与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改制方案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债务人改制后金融债权是否安全。
金融债权安全存在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落实担保责任。
(二)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按照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要求清收债权。
(三)对于确实经营管理混乱、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债务人,金融机构应敦促其加大改革力度,实现债务重组。
在债务重组中,金融机构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四)对于通过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金融机构要依法提起诉讼,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贷款的催收和不良资产的清收。
对于被宣布关闭、撤销、破产的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的清算组在清算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催收贷款、清收不良资产,及时主张债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权利,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资产。
金融机构被收购或兼并的,其境外资产应纳入总资产中,由收购或兼并方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管理和清收。
金融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债务人或者其财产申请执行。
五、严格控制在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金融债权。
金融机构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应以货币形式受偿,严格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金融机构债务;既无货币资金,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债务人可以根据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约定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将非货币财产或事先抵押、质押给金融机构的财产折价归金融机构,实现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的金额应根据市场原则确定。
六、建立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责任追究制度。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渎职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刑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取消一定期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金融机构对发放的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企业套取贷款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
(二)金融机构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
(三)金融机构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金融机构资产损失的。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的力度。
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落实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的工作;对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妥善解决。
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作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
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
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