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五章 构成要件符合性

合集下载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 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 具有主观罪过,包括故 意和过失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于冲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中国 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 权益 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剥 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 以上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按照犯罪构成依赖的犯罪 形态为标准。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两种,一种是故意犯罪的未 完成形态中的犯罪构成,另一种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
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犯罪行为在社会危 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后者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 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以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的数量为标准。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分为两种,一是复合的犯罪构成(同时符合), 二是择一的犯罪构成 (符合之一)
刑事立法:犯罪 构成是罪刑法定 的实现形式,犯 罪构成体现罪刑 法定的要求。是 否有利于罪刑法 定是衡量犯罪构 成理论优劣的标 准
犯罪构成
刑事司法: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区分一罪与数罪 区分重罪与轻罪
第二节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构成要件的内涵和机能

构成要件的内涵和机能

构成要件的内涵和机能摘要:根据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犯罪被认为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因而构成要件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

构成要件为人们得知以刑罚威慑的行为是什么性质提供了可能性。

该文阐述了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应有的机能,以及机能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关键词:构成要件;内涵;机能一、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内涵构成要件是一个特殊的技能性的概念。

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符合的违法类型。

当人们问某个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时,需要审查的是,这个行为是否满足了刑法分则针对某个特定犯罪所规定的表明违法性的各种要素。

刑法学中讨论的构成要件本身有三种情况:(1)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刑法学中多数情况下仅指不法构成要件(狭义的构成要件),也有些认为属广义的构成要件,或不法构成要件加罪责构成要件。

(2)广义的构成要件。

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客观处罚条件等前提条件。

这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

与此相类似的是法理学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其内容包括法律后果的所有前提条件之总和,也就是说,这不是刑法领域专属的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不同与此。

从而否定这种广义的构成要件存在的意义。

(3)狭义的构成要件。

仅仅包括具体表述犯罪行为之不法内容的构成要件。

它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构成要件,仅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条件中的内容。

在处理案例的时候,所说的构成要件多指法定的构成要件。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机能指的是构成要件所起的作用或所起作用的能力。

构成要件要承载哪些机能?关于构成要件的机能理论上一向有着不同的观点。

大部分学者认为,构成要件有以下功能:第一,罪刑法定的机能(保障机能),即划分应处罚行为和不应处罚行为之机能。

第二,成立犯罪个别化机能,即区分此罪与彼罪之机能;第三,故意规制机能,即故意犯之成立必须认识构成要件之事实。

第四,保护机能(一般预防机能或呼吁机能);第五,违法推定机能,即符合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则上可推定其具有违法性。

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故意、 过失、目的、期待可能性。

(三)记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与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 即可确定的要素,是记述性要素。

需要法官价值判断、规范评价的要素是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是法律评价要素;
二是经验法则评价的要素; 三是社会评价要素。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一、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理论 源于一般纠问程序

特别纠问针对嫌疑人进行纠问。

一般纠问的事实是舍掉了与行为人联系 的外部客观事实。

18世纪克莱因在其《普遍德国刑法纲要》 一书中,使用一般纠问确证的客观事实。 被日本学者翻译成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只具有诉讼的意义。

斯鸠别尔、与费尔巴哈将构成要件运用 到实体法中。主要指行为、结果、对象 等,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 类型,是犯罪的轮廓,是舍象掉了具体 形式、细节、外形的抽象性、概括性规 定。

违法性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之类型化、概 括化规定。 成立犯罪除符合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 有违法性、有责性。

开放的犯罪构成(需要补充的犯罪构成、 敞开的犯罪构成)指的是刑罚规范只记 述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 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的情形。

过失犯、不真正不作为犯即是。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 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只 包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责任 (故意、过失)时便是单一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 要件要素 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主体、行为对象、 行为状况、结果等,属于客观构成要件 要素; 故意、过失、目的等属于主观成要件要 素。

第5-8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5-8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其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复杂客体)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二者的联系是: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具体人则是社会关系的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3、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案例:鲁甲,男,35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1995年10月,鲁甲因在行医中奸污一女青年而被告发,某派出所对其进行了传讯。

同年11月5日,某县检察院以鲁甲犯强奸罪批准逮捕,但在批捕期间,鲁甲畏罪潜逃到新疆其同父异母之弟鲁乙处居住。

1997年2月,鲁甲以"祖传秘方"主治癫痫和精神病等欺骗手段开始非法行医。

1998年5月10日,因非法行医致使2人死亡,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同年7月20日押回原籍逮捕。

问:鲁甲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客体?它有哪些特征?2、犯罪客体有哪三种?何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随机客体?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第二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张明楷刑法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张明楷刑法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张明楷‘内容提要由价值关系的概念或评价概念所表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法律的评价要素、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与社会的评价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等同于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相反具有存在的合理根据与积极意义。

法官应当以特定的违法性为导向理解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并根据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不同类型, 采用相应的评价标准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关键词规范的要素概念类型取舍判断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成立犯罪的第一个条件, 剩余二者为违法性与有责性构成要件由复数的构成要件要素组成, 换言之, 作为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诸要素, 就是构成要件要素, 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行为对象、主体身份等等。

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 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组成, 要件之下的具体要素, 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方法、犯罪时间、犯罪地点、主体身份等, 就是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理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

例如, 根据要素的内容, 将其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再如, 根据要素的性质, 将其分为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的要素后者是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素。

此外还有一种公认的分类, 即论述的或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本文探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相关问题。

〔门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一般概念界定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意味着说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 但刑法理论对此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观点。

麦茨格起初根据确定构成要件要素时, 法律对法官所要求的认识方法、判断活动的性质, 区分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四、构成要件的要素
(一)记述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 素
(二)积极的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 素(例外否定,如行贿罪)
(三)共同的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共同针对的是选择性要件)
(四)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不真正不作为犯)
第二节 主体
一、主体的概念
主体(或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 主体。
台湾学者的分类:
①法律或法令明文规定; ②基于契约或其他的法律行为; ③依习惯、条理以及公序良俗 之观念或交易原则。
由于刑法不仅处罚犯罪既遂、未遂 行为,而且处罚预备行为,所以, 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 也包含预备行为。
三、行为方式探讨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间接实行行为 (四)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一)作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 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当为而 为) 。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法益侵害行为。 ——辅导教材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法定用语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军人,公司、企业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经理等;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员, 铁路职工,医务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
3、以特定法律义务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 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 法律性质的义务。 (应为)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能为,判 断标准?
(3)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严重的 危害后果
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见下一页)
3、 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对于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至关重要。

在刑事法律中,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某一行为为犯罪行为。

1.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指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只有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通常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只有这些要素都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2. 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当某一行为违反了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性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

3. 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责任能力,通常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承担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有责性是判定是否可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只有当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某一行为为犯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这些要素,准确判断罪行,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柏浪涛;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

柏浪涛;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

柏浪涛;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柏浪涛[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讲师]客观处罚条件是与不法、责任无关,但又能启动刑罚的一些条件或事项。

我国刑法应否承认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如何解释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这些疑问一直是理论上难以妥善解决的棘手问题。

客观处罚条件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是一对排斥性概念。

基于不法与责任的限制关系原理,某一客观要素如果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则对其需贯彻责任主义;如果不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则对其无需贯彻责任主义,如果其又能决定刑罚的启动,则应为客观处罚条件。

因此,判断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客观处罚条件,应首先判断该条件或事项是否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若不是,但又能启动刑罚的,便应为客观处罚条件。

因此,根据是否需要行为人认识来判断是否为客观处罚条件的传统做法,是一种本末倒置、由果推因的错误方法。

客观处罚条件之所以不需要行为人认识,首先是因为其并非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某一要素或条件要成为不法构成要件要素,需具备两项特征:违法性与类型性。

判断这两项特征正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内容,因此,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与不法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具有相互勾连的关系。

一)违法性特征刑法分则罪状描述的要素并非均为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有些罪状描述的要素并没有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实质根据,其并非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1. “多次” 我国刑法分则将“多次”实施作为某些犯罪的成立条件,例如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

“多次”只是一种对行为次数的统计结论;离开统计对象,单纯的次数没有实质意义,不会给违法性提供任何素材和根据。

因此,“多次”本身不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当然,如果对“多次盗窃”作整体判断,则属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由于“多次”本身不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所以不需要对其贯彻责任主义。

但是,“多次”又能够启动刑罚,因此属于客观处罚条件。

2. “违法所得数额”我国刑法分则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作为许多犯罪的成立条件,例如侵犯著作权罪。

刑事违法行为真实案例及判决

刑事违法行为真实案例及判决

刑事违法行为真实案例及判决县委女干部李某一天傍晚骑着自行车去农村工作,途中遇一男青年张某企图抢车。

李某答应让张将车推走,但又提出,因为打气筒是借别人的,所以想把打气筒留下,张表示允许。

李某卸下打气筒后,趁张不备拿起打气筒朝张某后脑猛砸一下,将其击晕,然后急忙骑车逃离。

逃至一个屯子时,整个屯子一片漆黑,惟独一户人家有亮光,便向屋内的老太太说明了自己的遭遇,并请求让她住宿一晚。

老太太深表同情,让李某与自己的女儿一起共睡西屋的一张床上。

且说张某苏醒之后,只得悻悻走回家去;而李某投宿的恰好就是张家。

张回到家,发现门口停靠着刚才自己意图抢劫的自行车,便找母亲问明原由。

张听后十分惊慌,急忙问李某睡觉的位置;老太太说,李睡在外侧,女儿睡在内侧。

张即将拿出砍刀走进房内,摸准睡在炕外侧的人头,朝颈部猛砍一刀。

实际上,李某之前睡下后,因精神过度紧张而无法入眠。

所以张某母子的谈话她听得一清二楚。

李某急中生智,急忙将自己的位置和张某妹妹的位置互换。

所以张某最终杀死的其实是自己的妹妹。

李某趁张某及其母抬尸外出之机,骑车到县公安局报案。

一、事实一:路遇抢车(一)张某抢劫罪(刑法 263 条)( 1 )构成要件符合性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①行为。

张某实施了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②结果。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不同的观点:观点 1 :由于立法者将抢劫罪放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故应当以抢劫行为是否取得了对财物的占有作为划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观点 2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不管根据何种观点,由于张某既未取得对财物的占有,又未造成李某人身伤害,故根据刑法第 23 条的规定,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③主观方面。

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两个要素,一为故意,二为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学第五章犯罪构成

刑法学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 一、犯罪客体概念 • 1、犯罪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 、 的利益(社会关系)。 的利益(社会关系)。 • 2、含义:( )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 :(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 、含义:( (2)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 3)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 侵犯的利益 (3)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 实际侵害,造成危险) (实际侵害,造成危险) • 二、犯罪客体分类 •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法益整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9 (法益整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地、 是指积极地 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 素。 • 如第389条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如第389条第3 389条第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如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如第201 201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 有第一款行为,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 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 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任; 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任;…”6

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

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

法吗?也就是说,这种说明是最适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吗?对中国而言,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点吧。

只是,我想在此先指出一点,历史地看,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之后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这种方法。

实际上,以古罗马法的解释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中世纪以来的德国普通法(Gemeinrecht)的传统,直到19世纪中叶,都是分为'客观的归属与主观的归属” (imputatio facti 与imputatio iuris)两个方向,来判定某种事实能否说是犯人的“过错”。

现在的中国刑法学的通说,也可以说基木上是同样的吧。

然而,德国从19世纪中叶开始,立足于近代法思想与原理的法律学开始发展,其中区分违法性与责任的见解逐渐变得有力。

进入20世纪以后,这种见解基本上成为通说,它对日本也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在现在的日木,几乎没有学者采用分为客观面与主观而来说明犯罪的成立的见解。

虽然关于构成要件的定位还存在争论,但是,关于区分违法性与责任来加以说明的方法则几乎没有异议。

关于这种犯罪论的体系构成本身,为什么德国与日本会采取这种见解,我曾经也想将这一问题作为今天讲演的题目。

但是,这样的话,结果就可能会支持中国国内争论的一方,带有干涉内政的意味,因此,我改变想法,认为作为外国人最好是避免这种行动。

尽管在今天的讲演中也会偶尔涉及这一问题,但是,我决定将讲演的题目限定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和理论之上。

这是因为,关于这一点,现在作为中国怎样考虑才好呢,对此似乎尚无一致的意见,而且,即使不打算正面采用它,它也是值得注意的存在,这似乎是无疑的。

如果是这样的话,在70多年的长时期内,从外国人、亚洲人的立场,竭力思考了原本产生于德国的这一概念与理论的日木刑法学的动向,对中国而言,也无疑可以成为参考。

二、构成要件论的产生和发展(一)无论是在当今的德国,还是在受其强烈影响的日本,关于犯罪的定义,一般都确立了“所谓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这一定义,将犯罪的概念要素分为“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或者有责性)”乃是有力的见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①有限责任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 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一种 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公司也是企业的一种,但这里的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 企业。
第五章 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第一节 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 二、单位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主体概述 法是人类共同体的规范,只有人的行为存在违法与否 的问题。 只要自然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使其没有达到法 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也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违法 性评价。(客观的违法性论P111) 即:法定年龄、责任能力不是构成要件要素,而是责 任要素。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主体,只要求是自 然人,而不要求其他内容。

有些单位没有相对独立性,如工厂的车间、国家机关中 的处室、学会中的分会等等。
1.主体特征



01年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 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 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 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 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身份犯

《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 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
此罪是否为身份犯?

(二)身份犯
第一节 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主体概述 (二)身份犯 1.身份犯的概念及分类 2.特殊身份的特点 3.特殊身份的类别

二、单位
二、单位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 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本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 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 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 犯罪。 1.主体特征 2.行为特征 3.目的特征 4.法律特征

单位犯罪量刑较轻

《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 下列规定处罚: (一)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可并处没收财 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并处没收财产。 (三)〃〃〃 (四)〃〃〃

பைடு நூலகம்
《刑法》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58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罪是否为身份犯? 蛇头、老鸨: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

如: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不属于特殊身份。
《刑法》第238条: 《刑法》第243条: 《刑法》第245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处罚。

1.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 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 单位内部全体成员的刑事责任。 主体,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 如: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只能从单位所有的财产中拿 当然,单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成立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 出一定数额的金钱缴纳给国家,而不是由单位全体成 如:甲单位与乙单位共同故意走私的,成立单位共同犯罪。 即是单位本身犯罪。 员从自己的合法收入中拿出金钱缴纳给国家。
(二)身份犯
2.特殊身份的特点 (1)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 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 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这只是就 态。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 正犯而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 于特殊身份。 又如:妇女帮助男子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 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成立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2)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犯罪及共同犯罪中 的实行犯(正犯)而言,对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与帮助 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即:没有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之共犯,但没有身份 者独自不能构成身份犯。
(二)身份犯
3.特殊身份的类别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T38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T397)
一、自然人
《刑法》第247条: (二)身份犯 《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 《刑法》第382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 1.身份犯概念及分类 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者拘役。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指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 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 刑或者拘役。 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1)真正的身份犯(定罪身份、构成的身份) (2)不真正的身份犯(量刑身份、加减的身份)
1.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 (3)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的组织,包括国家事业单位与集体事业单位。 (4)机关,是指履行国家的领导、管理职能和保卫国家 安全职能的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军事机关等。 (5)团体,是指各种群众性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 联等。
1.主体特征

9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 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 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 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 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犯罪定罪数额起点较高
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1条: [票据诈骗案(T194K1)]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 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 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 务的人员”: 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④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⑤代征、代缴税款;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08多选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T271)?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 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 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 据为己有 ACD



1.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
注意: 单位行为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 经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

1.主体特征

必须依法成立,意味着单位成立的目的与宗旨合法, 而且履行了规定的登记、报批手续。
9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 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06单选



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 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A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