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为构成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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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他主张犯罪构成的因素分 为四类:即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认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 体、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因素。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 观方面,有关要件则分属四个方面。不过,对四个方面的 排列顺序,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 立”的问题。换言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彼此的功能不 同。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也就谈不到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也就难以具体认定。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并不是各个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 加即所谓“总和”,而是各个要件相互内存在着密切联系 的有机统一整体。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这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刑法:第三章1

刑法:第三章1

刑法:第三章1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

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

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

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

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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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

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

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2013构成要件该当性

2013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一、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前者重点在法益保护,后者重点在非难可能性。

犯罪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违法性,欠缺阻却违法事由具备有责性,犯罪行为成立1、构成要件符合性: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2、违法性: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3、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

二、主体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一)身份犯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对其范围予以限定。

普通人不能单独成立身份犯,但是可以成立身份犯的共犯。

如果普通人利用无罪的有身份者实施特殊主体的犯罪的,也不能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

如普通人甲利用患了精神病的警察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由于实行者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而甲也不具备刑讯逼供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甲既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也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

身份犯分为两种: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和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真正身份犯例如:特定职位(第382条、397条)、特定职业(第304、335条)、特定法律义务(第201、261条)、特定法律地位(第305、306条)、特定疾病(第360条)、持有特定物品(第128条)、参与某种活动(第223、159条)、居住地(第294条)、消极身份(第336条)。

疑似身份犯:事实上有主体限制,但是法条未言明的情况。

如强奸罪。

(二)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1、主体特征依法成立的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2)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三、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基本的与修正的构成要件(未遂、 教唆、帮助等) (二)关闭的与开放的构成要件 关闭的可理解为对应叙明罪状 开放的可理解为对应空白罪状或引证罪 状,如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等。 (三)单一的与复杂的构成要件 复杂的可理解为对应选择性罪名、概括 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信用卡 诈骗罪。
第三节 对象(自学)





一、对象的概念 对象,也称行为对象、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是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注意: (一)对象≠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例如,贿赂是组成受贿罪、行贿罪之物,而 不能认为是受贿罪、行贿罪的对象; 再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 罪的对象。




(一)一般主体:不以特殊身份为必要的行为 主体。 (二)特殊主体:以特殊身份为必要的行为主 体。 特殊身份必须是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 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 者状态,因为实施犯罪才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 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不是特殊 身份。
特殊主体的分类


依目前我国理论
认为包括四种

①法定义务 ②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 ③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 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 止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④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思考: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讨论: 典型案件之一
由于刑法不仅处罚犯罪既遂、未遂
行为,而且处罚预备行为,所以, 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 也包含预备行为。
三、行为方式探讨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间接实行行为 (四)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一)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一)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一)关键词: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思维模式内容提要: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包括涵摄和等置两种不尽相同的思维模式。

在犯罪构成要件含义明确的案件中,凭借经验就可以判断出事实要件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这是涵摄的思维模式;但在构成要件含义不明确的案件中,必须通过比较事实要件与构成要件的典型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的同一性来判断事实要件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这是等置的思维模式。

一、引言刑事裁判可以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

其中,“定罪是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耦合过程,是对某一行为是否有罪的确认……定罪活动中的所谓确认,主要是指对某一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进行相互一致的认定。

”1]行为事实与犯罪构成之间的符合性判断是定罪活动的核心。

对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方法的研究属于刑事司法方法论的范畴。

目前,国内刑法学界对刑事司法判断方法的研究兴趣日隆,学者们主要是从刑法解释的路径展开研究的。

但是,选择什么样的解释方法、各种解释方法的关系以及如何运用这些解释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进行判断的思维模式。

模式相当于库恩在科学哲学中引起革命的“范式”,库恩说:“一个范式就是一个公认的模型或模式。

”2]德国学者波塞尔对库恩范式的意义作了这样的阐述:“范式决定了我们的着眼点,决定着哪些问题是允许提出的,同时决定着如何回答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以及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与手段。

”3]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判断的思维模式也同样具有决定进行判断的着眼点、如何提出问题以及如何选择回答问题的方法的作用。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之一:涵摄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判断者一边面对的是规定犯罪构成的抽象的刑法规范,另一边面对的是具体的案件事实,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就是要寻找这种当为与实在之间是否具有对应关系,判定具体的案件事实能否被置于一定的犯罪构成之下。

在法学方法论中,一般称这样的思维过程为涵摄(Subsumption)①。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三构成要件符合性(1)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三构成要件符合性(1)

专题三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构成要件1)*【重点法条】本讲无具体法条。

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知识,在法考中极为重要。

①*【目次】考点1 法益(犯罪客体)考点2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考点3 危害行为考点4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考点5 危害结果考点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考点1 法益(犯罪客体)*【知识点讲解】一、法益(犯罪客体)的概念法益即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性质。

在三阶层和两阶层理论中,没有独立的法益要件。

但是,这个体系同样重视法益。

二、法益与行为对象的区别法益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行为对象也称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组织)或物质表现(物)。

【实践】(1)盗窃仓库里的电线,构成何罪?盗窃在已使用的电力线路上的电线呢?①(2)盗窃电视机,法益受到损害了吗?行为对象受到损害了吗?①(3)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对象吗?①【提示】行为对象必须是危害行为作用的对象。

考点2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知识点讲解】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这部分的重点。

①行为主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主体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责任要件)。

由于主体的客观要件内容较少,我们在责任要件部分统一讲解行为主体的内容。

②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通常认定为重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③盗窃电视机,法益受到了损害,但行为对象没有受到损害。

④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对象,但在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行为的对象。

考点3 危害行为★★★★*【知识点讲解】一、危害行为的特征与分类1.概念: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志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2.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

思想、观念不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对于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至关重要。

在刑事法律中,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某一行为为犯罪行为。

1.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指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只有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通常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只有这些要素都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2. 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当某一行为违反了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性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

3. 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责任能力,通常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承担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有责性是判定是否可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只有当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某一行为为犯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这些要素,准确判断罪行,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刑法 犯罪及构成

刑法 犯罪及构成

实行行为分为: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二)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 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不作为犯罪的分为: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 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例如,甲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前方红灯,甲驾车闯红灯,撞死行人乙。甲的 行为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角度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 容。 例如,抗税罪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还要求实施不缴纳应当缴 纳税款的行为,两者结合才可能成立抗税罪。
六、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特殊身份: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 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 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 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 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对于此案,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1 B.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C.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D.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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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构成要件符合性 上篇 刑法总则——第三讲 构成要件符合性 【本节聚焦】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

主要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与危害⾏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本节的重点。

【知识点结构】 ⼀、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要件:(1)⾏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为⼈具有保证⼈地位);(2)⾏为⼈具有作为可能性;(3)作为⾏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保证⼈的分类 2.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只有不作为⼀种⽅式)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故意杀⼈罪,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式) 注意:有些犯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例如暴⼒抗税。

3.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过当的防卫⾏为都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4.对于⾃危⾏为,法定监护⼈外的其他⼈没有救助义务。

【知识点运⽤】【例题】甲将6岁的侄⼦⼄带出去玩耍。

由于疏于照顾,⼄被丙开车撞倒。

看到⼄倒在⾎泊中,甲想:“反正丙有救助义务,我就不⽤管了。

”由于甲离去、丙逃逸,⼄死亡。

甲构成犯罪吗?【提⽰】本案中,甲、丙都具有保证⼈地位。

丙是创设危险的⼈,甲是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特定的⼈。

『正确答案』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例题】甲在车间⼯作时,不⼩⼼使⼀根铁钻刺⼊⼄的⼼脏,甲没有⽴即将⼄送往医院⽽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送往医院,⼄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甲不送⼄就医的⾏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吗?【提⽰】只有当⾏为⼈履⾏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时,其不作为才可以成⽴犯罪。

即:如果这个不作为⾏为并未产⽣现实的法益侵害风险,则不成⽴犯罪。

『正确答案』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即使甲作为也不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第三章+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章+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机能
1、自由保障机能 2、犯罪个别化机能 3、故意规制机能
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构成要件的要素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是客观的、事实的而规范的是需要价值判断的 2、整体的评价要素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要素,指的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等情节犯。 当符合了构成要件的要素还不能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时, 就通过情节严重或恶劣来增加其程度,从而使其值得刑罚惩 罚。 注意的是当“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时不是构成要件要 素。
第五节 危害结果
•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 间接的等。
•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 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 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损害或者危险,它只存在于过失 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2)判断标准: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 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一般认为, 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 用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 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主 要是看在案件具体情景中,介入因素的出现的几率大 小,如果出现几率很小,则属于很异常的事件。
危害结果(三)
•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具有具体、可见、 可以计量的特点,它的发生有一个过程,如人的死亡、伤 害结果的发生、财产的损害等。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的危害结果,抽象、不可见, 不能具体测量,如名誉权受到损害、人格被侮辱、国家机 关的威信遭受损害等。它们也是客观存在的。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有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间接 结果,指有直接结果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如财产被盗后 被害人自杀等。

第三章 该当性

第三章  该当性

(二)行为客体 客体是指行为所指向的有形的人或者物。 1、客体之一:人 一切人 特殊人
2、客体之二:物 一切物 特殊物
(三)行为状况 又称客观附随情状,指犯罪的时间与地 点 1、犯罪的时间 战时自伤罪 2、犯罪的地点 非法狩猎罪
(五)间接实行
1、实行性 (1)主观上 (2)行为的独立性 (3)因果关系的等价性 2、形式 (1)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 (2)完全的精神病人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 能而未履行 判断标准: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 3、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
(三)持有
1、作为说 2、不作为说 3、独立行为说 英美法系:独立的状态犯 大陆法系:作为 我国倾向于独立行为说
(四)实行行为相关客观要素
(一)行为主体 指实施行为的人 1、特殊身份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 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 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 态。
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 犯罪,如遗弃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由作为也可由 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4、行为性 自然的行为 社会的行为 人格的行为
(二)构成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包括刑法与其他法律 但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只有经刑 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被视为作为义务 的根据
第三节、实行行为
一、概念 1、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2、相对性
二、类型 1、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2、单独实行、共同实行、同时实行
三、方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持有
(一)作为
概念 实施方式
概念
1、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 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 3、作为与动作

(3)第三单元 构成要件该当性

(3)第三单元  构成要件该当性

4、 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军队 政党 行政机关
5、团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 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 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二)认定 1、私营企业 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刑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 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
2、作为可能 判断标准: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 3、结果回避可能 4、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
(三)持有
1、作为说 2、不作为说 3、独立行为说 英美法系:独立的状态犯 大陆法系:作为 本书观点:作为
(四)实行行为相关客观要素
行为主体——自然人——身份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 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 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 态。
二、实害与危险
“危险概念是一个危险的概念。” 具体危险 结果 抽象危险 行为
三、种类
(一)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 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定罪结果 量刑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严重危害结果与非严重危害结果 (四)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定罪与量刑
四、结果与犯罪的分类
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 但张不同意。某日,张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 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 的农药。5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 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第三章 行为构成符合性

第三章 行为构成符合性

• 条件理论的具体情形 假设性因果关系,自己不做别人也会做。 可选择的因果关系 累积性因果关系 不寻常的因果关系 超越性因果关系 阻止性因果关系
• • • •
适当理论和意义重大理论 近因说(前景与背景)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 客观归责理论:行为人的举止行为创设了 一个法不允许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在具 体的结果中实现了,结果才能归责于客观 行为构成。
一、行为构成
行为构成(Tatbestand)与犯罪定 行为构成(Tatbestand)与犯罪定 义(definition 义(definition of a crime) crime)
• 客观行为构成与主观行为构成的区分 贝林的客观和无价值的行为构成 主观行为构成的发现 一个符合行为构成的行为是内部因素与 外部因素的统一体。 不仅存在着纯粹客观的和主观的行为构 成特征,而且还存在着无法区分的、紧密 结合的行为构成特征。
• 不允许性危险的创设 风险减少时归责的排除,替代性危险问 题。 缺乏危险创设时归责的排除 在允许性危险中排除归责
• 不允许性危险的实现 危险没有实现时归责的排除 在不符合谨慎规范保护目的的后果中排 除归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合法替代行为与风险提高理论
• 行为构成的作用范围 故意自危时的共同作用 同意他人造成的危险
• 因果过程的偏离 因果过程的偏离意味着行为人预想的结 果已经发生,但是结果实现的过程与行为 人的预想不一致,这种偏离在行为实施时 并不存在,是行为实施后结果发生前的过 程中产生的。 纯粹细节的偏离、打击错误、结果提 前发生、结果延迟发生。
• 客观行为构成通常包括犯罪主体(身份和 法人)、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与结果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客观行为构成可以区分为,描述性行为 构成与规范性行为构成(例如淫秽物品、 公务员等等)。 英美法系国家称为犯罪定义的客观要素, 包括行为、行为的附随情节、行为引起的 结果。

构成要件符合性(三)

构成要件符合性(三)

(2)倾向犯一定的内心倾向决定违法性 侮辱罪的诋毁他人名誉的内心倾向 (3)表现犯的行为人一定的内心状态决定违法 性 (4)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主观的违法阻却要素) 防卫意思、避险意思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行为理论
(一)因果行为论 1、身体动作说:行为是人体单纯的外部动作, 包括身体的“动”与身体的“静”。动作是否由意 识支配,不是行为所要解决的。 其只有一个特征:有体性。 2、有意行为说:行为是在意识支配下表现于外 的身体动静及由此而产生的结果这一因果发展的过 程。 关于不作为 意识的内容(包括目的)属于责任的范畴。 其有两个特征:有意性和有体性。
(三)目的行为论 行为是指为达某种目的而由意思支配的身体活动。 对于过失行为,目的行为论者认为具有潜在的或 可能的目的性。而目的性显然是指行为人的目的, 是一个积极概念,更不是“法所要求的目的性”。 (四)人格行为论 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身体动静。 行为既然是人格与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社会也 是行为环境,人格也具有社会性,因此行为必然具 有生物学的和社会学的基础。 过失、不作为都表现人格态度。
三、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心理态度支配 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其特征是: 1、有体性(体素),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 体动静。是表现为外部的态度。 “动”,是指身体积极的活动;“静”, 是指身体的相对静止。不是自然意义上的, 以应当实施一定行为为前提。
2、有意性(心素), 即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 心理态度所支配的身体动静。人的无意识或者无意 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 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对有意性的理解,有意性的功能。 3、有害性(介素),即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 害的人的身体动静。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思想不能成为犯罪, 言论是思维的外在表现,有时是行为,有时不是行 为。 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行为即具有“行为性”。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价值属性辩正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价值属性辩正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价值属性辩正关键词: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符合性/价值判断内容提要: 在立法层面,犯罪构成是立法者所作的价值判断;在司法层面,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是司法者所作的价值判断;在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比较层面,我国的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也应是价值判断。

因而,价值判断当属我国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灵魂,进而应是整个刑法问题的核心。

一、问题意识及研究进路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规格与标准,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符合了犯罪构成,法官判断定罪的过程表现为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过程。

因而,如何正确理解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性质,就成为对行为准确定性的关键。

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属性上,我国学者常常认为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是形式的、事实判断,是一个价值无涉的判断过程。

如,有学者在批判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时,指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其实只适用于一种对实害行为‘贴标签’的流水化处理过程,即对大量的、反复出现的犯罪只需适用构成要件的规定性简单地作出判断即可……根据形式要件的符合即可得出实质上构成犯罪的结论。

而一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模糊不清或行为处于罪与非罪的关节点上,则构成要件提供的标准便全无用场。

”[1]181 很显然,这一批判是建立在将我国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理解为形式的、事实判断的基础上。

还有学者认为,犯罪的认定分为两步:第一步,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如果不符合,则直接排除其犯罪性;第二步,如果符合犯罪构成,再看是否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如果是则不认为犯罪,如果不是才认为犯罪。

68在此,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属性被看作是形式的事实判断,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被化约为解决某一行为“是”或者“不是”犯罪的事实命题。

“而所谓事实认识、事实判断可以被看作关于所知是什么与不是什么的认识或判断”,如甲问乙:“这是什么”,乙回答说“这是桌子”,乙陈述的就是事实,表达的是事实判断的命题。

然而,犯罪是否成立能否被化约为“是不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能否被化约为事实判断的问题大有可疑。

构成要件符合性三讲解共20页

构成要件符合性三讲解共20页
16、云无心以出岫,鸟倦飞而知还。 17、童孺纵行歌,斑白欢游诣。 18、福不虚至,祸不易来。 19、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 20、羁鸟恋旧林,池鱼思故渊。
构成要件符合性三讲解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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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一、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根据是否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可以分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要素(二)根据法律条文是否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分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理论上认为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二、犯罪主体:(一)特殊主体1.概念以及与身份犯的关系2.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一般主体。

3.与贪污罪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人员身份的判断:①就非国有制单位而言(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关键看委派的单位。

②如果从题目表述能够看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主要作用的为主犯;看不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地位高的一方为主犯;无法判断级别高低的,定贪污罪。

(2)单位外部的人员与单位内部的人员勾结,侵吞、窃取、骗取单位财产予以私分的,以单位内部的人员的身份定性。

(二)单位犯罪:1.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1)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

(2)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3)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5)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2.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1)整节犯罪基本都可由单位构成的,主要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前两节和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走私犯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6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9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整章、整节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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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果过程的偏离
因果过程的偏离意味着行为人预想的结 果已经发生,但是结果实现的过程与行为 人的预想不一致,这种偏离在行为实施时 并不存在,是行为实施后结果发生前的过 程中产生的。
纯粹细节的偏离、打击错误、结果提 前发生、结果延迟发生。
• 条件理论的具体情形 假设性因果关系,自己不做别人也会做。 可选择的因果关系 累积性因果关系 不寻常的因果关系 超越性因果关系 阻止性因果关系
• 适当理论和意义重大理论 • 近因说(前景与背景) •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 客观归责理论:行为人的举止行为创设了 一个法不允许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在具 体的结果中实现了,结果才能归责于客观 行为构成。
• 不允许性危险的创设 风险减少时归责的排除,替代性危险问
题。 缺乏危险创设时归责的排除 在允许性危险中排除归责
• 不允许性危险的实现 危险没有实现时归责的排除 在不符合谨慎规范保护目的的后果中排
除归责 合法替代行为与风险提高理论
• 行为构成的作用范围 故意自危时的共同作用 同意他人造成的危险
三、主观行为构成
• 意外事件→过失→故意→坏的动机 • 只有危害结果犯罪才能够因过失而发生。 • 过失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 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界限。
• 行为构成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一个满足客观行 为构成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对其中的某个 要素产生了认识错误。
行为对象、定量因素、空白构成要件 要素的认识错误。
• 客观行为构成通常包括犯罪主体(身份和 法人)、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与结果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客观行为构成可以区分为,描述性行为 构成与规范性行为构成(例如淫秽物品、 公务员等等)。
英美法系国家称为犯罪定义的客观要素, 包括行为、行为的附随情节、行为引起的 结果。
• 主观行为构成通常包括故意与过失,英美 法系国家可以称为犯罪定义中的主观要素, 区分为蓄意(purpose)、明知 (knowledge)、轻率(reckless)和疏stand)与犯罪定 义(definition of a crime)
• 客观行为构成与主观行为构成的区分 贝林的客观和无价值的行为构成
主观行为构成的发现
一个符合行为构成的行为是内部因素与 外部因素的统一体。
不仅存在着纯粹客观的和主观的行为构 成特征,而且还存在着无法区分的、紧密 结合的行为构成特征。
二、客观行为构成的归责
• 归责最初的含义是负责,客观行为构成的 归责,是指结果由行为负责。
• 对客观行为构成的归责必须遵循两个步骤: 第一步应当说明因果关系的理论,第二步 才能讨论其他的归责条件。
• 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规范问题?
• 条件理论 如果没有A,就没有B,那么,A就是B
的原因。
but for……,即“要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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