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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
件符合性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构成要件符合性
上篇刑法总则——第三讲构成要件符合性
【本节聚焦】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本节的重点。

【知识点结构】
一、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2)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3)作为行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保证人的分类
2.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只有不作为一种方式)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注意:有些犯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例如暴力抗税。

3.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过当的防卫行为都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4.对于自危行为,法定监护人外的其他人没有救助义务。

【知识点运用】
二、持有型犯罪:故意持有。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表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表4 因果关系判断流程(思路)图
【说明】所谓中断与否,是指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客观过错说:过错并非在于加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具有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 有可非难性。---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 系。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三、过错侵权以及过错推定侵权的构成 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错。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四、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因而过错不再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审审判要旨 ···就晏思贤、郑美霞所诉精神损害赔偿之主张,
其法律用语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顾名思义, 系用于对精神受到损害者予以抚慰。人的生 命是无价的,这种无价既是对于本人而言, 亦是对本人的近亲属,尤其是父母而言。晏 思贤、郑美霞均系老来得女,晏XX在他们心 中的份量可想而知。晏XX的意外去世,使他 们从老来得子的大喜转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 大悲,对他们的身心打击无疑是巨大的,这 种伤害远非金钱可以弥补。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审判案理由 本院经审理所查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对于上诉人晏思贤、郑美 霞一家所遭受的巨大不幸,本院给予深切的
同情。 对于本案的根本领实,原审的审理查明是
非常清楚的。上诉方主要的异议之点在于精 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以及四被上诉人是否 应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本院以下将针 对其上诉主张,围绕这两个焦点,进展论述。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 〔一〕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二〕 首先,从法律的价值观上来看,有必
要对该损害进展补救。 〔关于一元钱官司〕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邱建东 效劳欺诈双倍索赔〞案 案情:邱建东,原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视 局副局长,后来辞职,成为职业法律效劳工作者,其 因针对电信、邮政部门的效劳问题提起小额公益诉讼 而闻名。1997年1月,邱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星 期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公话代办处打公用 一分 钟,发现公话代办处在收款时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 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向其多收0.55元话费。 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加倍赔 偿0.55元话费,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 而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原值赔偿公话代办处向邱建东 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并赔偿邱建东支出的有关合

03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03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过错
第一节 违法行为
引例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二、违法行为形式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 善良风俗妨害经营” 善良风俗妨害经营”案
• 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 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 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 方,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 仍不景气。 仍不景气。 •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并没有越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 界。 •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故使人误认为周林店里正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 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 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用一张薄席拦在 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妨害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 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不承担责任。 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客人就餐摔死
2002年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女主持人沈 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 旭华和朋友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 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 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她边接电 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 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4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 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 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 行为构成符合性

第三章 行为构成符合性

• 条件理论的具体情形 假设性因果关系,自己不做别人也会做。 可选择的因果关系 累积性因果关系 不寻常的因果关系 超越性因果关系 阻止性因果关系
• • • •
适当理论和意义重大理论 近因说(前景与背景)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 客观归责理论:行为人的举止行为创设了 一个法不允许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在具 体的结果中实现了,结果才能归责于客观 行为构成。
一、行为构成
行为构成(Tatbestand)与犯罪定 行为构成(Tatbestand)与犯罪定 义(definition 义(definition of a crime) crime)
• 客观行为构成与主观行为构成的区分 贝林的客观和无价值的行为构成 主观行为构成的发现 一个符合行为构成的行为是内部因素与 外部因素的统一体。 不仅存在着纯粹客观的和主观的行为构 成特征,而且还存在着无法区分的、紧密 结合的行为构成特征。
• 不允许性危险的创设 风险减少时归责的排除,替代性危险问 题。 缺乏危险创设时归责的排除 在允许性危险中排除归责
• 不允许性危险的实现 危险没有实现时归责的排除 在不符合谨慎规范保护目的的后果中排 除归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合法替代行为与风险提高理论
• 行为构成的作用范围 故意自危时的共同作用 同意他人造成的危险
• 因果过程的偏离 因果过程的偏离意味着行为人预想的结 果已经发生,但是结果实现的过程与行为 人的预想不一致,这种偏离在行为实施时 并不存在,是行为实施后结果发生前的过 程中产生的。 纯粹细节的偏离、打击错误、结果提 前发生、结果延迟发生。
• 客观行为构成通常包括犯罪主体(身份和 法人)、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与结果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客观行为构成可以区分为,描述性行为 构成与规范性行为构成(例如淫秽物品、 公务员等等)。 英美法系国家称为犯罪定义的客观要素, 包括行为、行为的附随情节、行为引起的 结果。

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四、构成要件的要素
(一)记述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 素
(二)积极的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 素(例外否定,如行贿罪)
(三)共同的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共同针对的是选择性要件)
(四)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不真正不作为犯)
第二节 主体
一、主体的概念
主体(或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 主体。
台湾学者的分类:
①法律或法令明文规定; ②基于契约或其他的法律行为; ③依习惯、条理以及公序良俗 之观念或交易原则。
由于刑法不仅处罚犯罪既遂、未遂 行为,而且处罚预备行为,所以, 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 也包含预备行为。
三、行为方式探讨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间接实行行为 (四)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一)作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 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当为而 为) 。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法益侵害行为。 ——辅导教材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法定用语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军人,公司、企业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经理等;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员, 铁路职工,医务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
3、以特定法律义务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 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 法律性质的义务。 (应为)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能为,判 断标准?
(3)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严重的 危害后果
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见下一页)
3、 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课件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课件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免责事由:受害人
故意和不可抗力。减责事由:受害人的一般过失。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无。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之人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无。 实践中,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高度注意义的具体内容: A、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对高度危险物的风险有所预见; B、所有人和管理人要采取足够的、谨慎的措施保证高度危险物的安全,避免对高度危险物失去占有,造成他人损害; C、如果发生盗窃等非法占有情形,所有人和管理人能够制止并防止损害发生。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 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护责任。免责和减责事由相同: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受害人未经许可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 B、管理人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相当的警示义务。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 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 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前述义务,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 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公共道路管理部门 《公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 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完全和畅通。”可见,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具 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并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包括道路管理部门。 一般来说,应当首先由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负责。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与道 路管理瑕疵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系共同因果关系,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与道路管理部门相互之间承担按份责任。 确定道路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过错,就是看其是否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从道路管理部门注意义务的性质、巡查能力以及其在堆放、 倾倒、遗撒行为发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措施等方面审查。

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一、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根据是否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可以分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要素(二)根据法律条文是否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分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理论上认为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二、犯罪主体:(一)特殊主体1.概念以及与身份犯的关系2.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一般主体。

3.与贪污罪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人员身份的判断:①就非国有制单位而言(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关键看委派的单位。

②如果从题目表述能够看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主要作用的为主犯;看不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地位高的一方为主犯;无法判断级别高低的,定贪污罪。

(2)单位外部的人员与单位内部的人员勾结,侵吞、窃取、骗取单位财产予以私分的,以单位内部的人员的身份定性。

(二)单位犯罪:1.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1)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

(2)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3)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5)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2.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1)整节犯罪基本都可由单位构成的,主要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前两节和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走私犯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6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9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整章、整节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构成要件符合性(三)

构成要件符合性(三)

(2)倾向犯一定的内心倾向决定违法性 侮辱罪的诋毁他人名誉的内心倾向 (3)表现犯的行为人一定的内心状态决定违法 性 (4)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主观的违法阻却要素) 防卫意思、避险意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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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理论
(一)因果行为论 1、身体动作说:行为是人体单纯的外部动作, 包括身体的“动”与身体的“静”。动作是否由意 识支配,不是行为所要解决的。 其只有一个特征:有体性。 2、有意行为说:行为是在意识支配下表现于外 的身体动静及由此而产生的结果这一因果发展的过 程。 关于不作为 意识的内容(包括目的)属于责任的范畴。 其有两个特征:有意性和有体性。
(三)目的行为论 行为是指为达某种目的而由意思支配的身体活动。 对于过失行为,目的行为论者认为具有潜在的或 可能的目的性。而目的性显然是指行为人的目的, 是一个积极概念,更不是“法所要求的目的性”。 (四)人格行为论 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身体动静。 行为既然是人格与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社会也 是行为环境,人格也具有社会性,因此行为必然具 有生物学的和社会学的基础。 过失、不作为都表现人格态度。
三、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心理态度支配 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其特征是: 1、有体性(体素),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 体动静。是表现为外部的态度。 “动”,是指身体积极的活动;“静”, 是指身体的相对静止。不是自然意义上的, 以应当实施一定行为为前提。
2、有意性(心素), 即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 心理态度所支配的身体动静。人的无意识或者无意 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 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对有意性的理解,有意性的功能。 3、有害性(介素),即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 害的人的身体动静。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思想不能成为犯罪, 言论是思维的外在表现,有时是行为,有时不是行 为。 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行为即具有“行为性”。

(整理)第三章 犯罪构成

(整理)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综述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违法(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1、犯罪构成的概念、内容、特征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其主要内容(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或规格。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的前提。

特征为(大纲无)(1)性质上具有法定性;(2)内容上具有主客观统一性;(3)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4)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2、犯罪构成的意义(功能)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表现如下(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他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具体而言A、成立犯罪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只有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能成立犯罪。

B、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

对数罪通常并罚。

C、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不同的。

D、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的惩罚犯罪。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3、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 第三章 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 第三章 构成要件

注意1:所谓“一般侵权责任”是指:
(1)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 的责任; (2)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 责任; (3)仅指赔偿损失与回复原状(包括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包括预防性责任方 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思考:本案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2008年11月6日,原告孙家波与城北粮油贸易公司西杏 园粮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粮店6间铺面及6间库 房进行经营,承租期限5年。被告王勇杰及其家人系该粮 店住户,被告的母亲张俊满于2007年9月6日与该粮店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粮店1间铺面。在此期间,被告 一直在其母亲租赁的铺面前洗车,后因城管部门因“创卫” 不允许在外面洗车,被告就挪到原告租赁的库房门前洗 车至今。另查,被告洗车无任何审批手续。被告洗车影 响原告库房正常使用,交涉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 理好相邻关系。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库房前洗车,影响了 原告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判决被告王勇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日起不得在原告孙家 波所租赁库房前洗车。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王勇 杰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
第二节 加害行为
一、加害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 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 的不法行为。 (一)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人【或者被监护人、 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二)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三)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一审判决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认为
此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因此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最 高院做出上述司法解释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后,山东省高院直接援引宪法第四十

第三章+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章+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机能
1、自由保障机能 2、犯罪个别化机能 3、故意规制机能
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构成要件的要素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是客观的、事实的而规范的是需要价值判断的 2、整体的评价要素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要素,指的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等情节犯。 当符合了构成要件的要素还不能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时, 就通过情节严重或恶劣来增加其程度,从而使其值得刑罚惩 罚。 注意的是当“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时不是构成要件要 素。
第五节 危害结果
•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 间接的等。
•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 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 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损害或者危险,它只存在于过失 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2)判断标准: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 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一般认为, 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 用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 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主 要是看在案件具体情景中,介入因素的出现的几率大 小,如果出现几率很小,则属于很异常的事件。
危害结果(三)
•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具有具体、可见、 可以计量的特点,它的发生有一个过程,如人的死亡、伤 害结果的发生、财产的损害等。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的危害结果,抽象、不可见, 不能具体测量,如名誉权受到损害、人格被侮辱、国家机 关的威信遭受损害等。它们也是客观存在的。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有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间接 结果,指有直接结果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如财产被盗后 被害人自杀等。

【免费下载】03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免费下载】03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免费下载】03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妨害经营”案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方,生意红红火火。

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仍不景气。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并没有越界。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故使人误认为周林店里正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

周林发现后,用一张薄席拦在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妨害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不承担责任。

[引例] 甲骑自行车上班,在一拐弯处,甲未减速,将一行人乙撞倒在地。

但乙爬了起来,毫发无伤。

甲走上前去,告诉了乙自己的姓名和住址,说:“如有问题,请来找我”。

乙当时拍了拍身上灰便走了。

回到家后,乙说起此事,邻居丙告诉他,此种情况下,可向甲讹一笔钱。

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予以赔偿。

一、损害的概念和特点――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

1.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2.可确定性3.可救济性二、损害的分类(一)对人身权利及利益、财产权利的损害(二)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四)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装裱祖宗画像被作为废品卖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浙江金华市叶先生藏有一张百余年的祖宗画像,画像上的祖宗是周围三十多户叶姓人家的共同祖先。

叶先生请装裱店时老板予以装裱. 在老板外出旅游时,其岳母将该画像作为破烂卖给收废品的,无法找回。

店老板与叶先生协商赔偿,但无法达成协议。

最新刑法构成要件有哪些条款和规定

最新刑法构成要件有哪些条款和规定

最新刑法构成要件有哪些条款和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变化,刑事犯罪的类型和形式也在不断演变。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定者对刑法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就最新刑法中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境中。

第一章刑法构成要件的概述在刑法领域中,构成要件是判断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的必备条件。

合理而明确的构成要件可以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新刑法对构成要件的规定更加具体和全面,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第二章直接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能够犯罪的人。

最新刑法中对犯罪主体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年龄、心智状况以及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问题,最新刑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保护。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或对象。

根据最新刑法的规定,犯罪客体可以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共利益等。

对于一些新兴犯罪形式,如网络犯罪、环境犯罪等,最新刑法也对相应的犯罪客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基于故意、过失或其他形式,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犯罪结果危险性的社会行为。

最新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规定更加详细和全面,同时也对于一些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约束。

第三章间接构成要件1. 径直后果和远因后果在最新刑法中,对于刑事犯罪的成立要求不仅仅局限于行为本身,还涉及到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普遍而言,刑事犯罪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要素+结果要素”。

因此,应该区分行为后果的远因和径直后果,对二者进行准确、全面和科学的判定。

2. 团伙和组织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团伙和组织形式的犯罪,最新刑法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组织者、策划者和直接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责任的认定,最新刑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第四章刑法构成要件的适用原则1. 合法性原则按照最新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即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

故意既遂的作为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综述

故意既遂的作为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综述
第十三页,编辑于星期六:三点 一分。
裁判理由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主体 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许XX不满14周岁,未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本案不构成共同犯罪。许xx 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事物尚缺乏辨别能力, 她的投毒行为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准许。许xx将“毒 鼠强”当着被告人的面掺人被害人的饭内,被告人 没有阻止是希望毒死被害人的结果的发生,被告人 有杀人的犯罪故意。许xx的行为是受被告人指使而 实施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有杀人的犯罪故意,且在 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许XX的行为应视为受被告 人指使、利用而实施的行为,故被告人岳仕群构成故 意杀人罪,对本案应负全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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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a. 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b. 行为特征: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 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c. 目的特征:一般表现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 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 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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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作为
a. 含义:行为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并且能 够履行而不履行,因而造成一定的法益侵 害的行为方式。
b. 成立条件:(1)具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法 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 作为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先行 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2)能够履行而 没有履行;(3)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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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
a. 利用自身动作实施的作为 b. 利用机械力实施的作为(例如爆炸) c.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例如决水) d.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e.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第3章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第3章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之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 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
1、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只要求实施
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一类自然人犯罪 主体。 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刑事责任 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过失心理下构成的犯罪是“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 …“可能” …“疏忽大意没有预 见”; “已经预见” …“可能” …“轻信” …“以致 发生结果”
2、犯罪过失的类型: 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P34-2


1、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能避免,以致该结果发生的心态。 “已经预见” …“可能” …,“轻 信” …“以致发生结果”
犯罪主体之特殊自然人犯罪主体
三、特殊自然人犯罪主体 P29 1、特殊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除符合 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外,还须具备 法定的身份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一类自然 人犯罪主体。 其成立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 能力+刑法规定的“特定身份”
身份——自然身份、法定身份;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 2、特定身份——即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 能否成为某种犯罪的犯罪主体的特定资 格、地位、状态。(定罪身份)
故意犯罪的犯意表示和心理状态:犯罪目的 故意犯罪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犯罪动机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P35倒1

犯罪主观方面之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四、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P36-37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及其类型
1、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和有 关客观事实情况的不正确反映、判断。 2、类型: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本章主要阐述了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的含义与分类、损害的含义与分类、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以及过错的属性与判断标准。

本章共六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加害行为的含义与分类3、损害的含义与分类4、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形态与证明5、过错的属性与判断标准本章概要(张新宝教材)本章论述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这里的侵权责任应作狭义理解,仅指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包括预防性的责任方式。

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以及过错。

其中,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责任,则不考虑侵权人有无过错。

第一节、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

(1)是指自己加害行为(即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包括准侵权行为(他人加害行为及物件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2)是指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

不包括自己加害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侵权责任。

本章讨论的构成要件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而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案件或准侵权行为案件在责任构成方面有特殊要求。

二、三件说与四要件说(本部分参见张新宝教材)(一)法国法的三要件说与德国法的四要件说;(二)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语义分析;(三)司法解释对构成要件的态度;(四)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五)四要件说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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