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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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行为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权益人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会员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明确了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是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设立风险应对政策,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整体风险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风险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此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一道防线,需审核客户资质、评估客户交易额度、确定客户质押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等,对对接产品设计要素进行风险评估、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二道防线。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第三条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制定准入条件,具体如下:(一)普通账户为合格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二)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信誉良好;(四)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五)融入方申请当日在公司托管资产总值符合业务要求;(六)能够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情况,配合调查和资产处置;(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情形;(八)非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融入方;(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一)利用他人名义申请;(二)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三)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或限制进入;(四)普通账户里的证券或资金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六)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七)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中的融入方;(八)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融入方;(九)其他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受上述(五)限制,具体遵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五条融入方资金用途融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序】近年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成为市场的一大亮点。

然而,该业务涉及的风险也十分显著。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保持市场稳定,自2021年起,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出台了《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实施细则》,防范风险,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完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市场监管机制,本公司特制定本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适用范围】本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二、适当性要求】1、经济实力投资者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和收入/资产来源等方面。

即投资者必须能够承受风险并有所准备。

2、投资经验投资者应熟悉投资相关知识,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以便更好地了解、评估和管理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选择投资品种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

3、风险偏好投资者应在理性投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案,并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进行明确的评估。

【三、适当性管理】1、信息收集本公司应在销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之前,向投资者收集其个人和财务信息,以判断其经济实力、投资经验以及风险偏好是否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要求。

2、客户分类根据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本公司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1)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指不能单独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

即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同时,其经济实力和风险偏好不足以单独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2)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指在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其经济实力和风险偏好足以承受投资风险并进行独立决策的投资者。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附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第五条【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八条【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负责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验证方法并获取相关调查证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单一规模控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与登记结算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债券;(二)现金;(三)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公司自有证券。

第四条以债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

以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公司自有证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另行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重点对质押物价值进行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规模,并向深交所报备。

深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客户接受证券公司报价的,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申报本公司的交易意向,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

协议平台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分公司。

中国结算##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深交所协议平台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深交所、中国结算与其##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服务的过程中,以了解客户、了解向客户提供的股票质押服务为基础,引导客户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适当的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三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第四条客户分类:公司把全部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积极型、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

第五条产品定级:公司把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

公司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类业务。

第六条投资者、产品适配: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匹配要求:(一)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等级相匹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属中高风险类业务,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

对适配的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营业部应在客户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客户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修订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修订

《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及表单》1.2:《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管理,控制质押回购式交易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从事质押回购式交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有关交易规则及业务指引、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客户开展质押回购式交易之前需与公司签署协议、获得公司授予的交易额度。

二、客户准入第四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为中等偏高风险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方的风险测评等级应当满足积极型及以上。

对风险测评不匹配的谨慎性、稳健型融入方应对其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由客户签署《股票质押业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后,才从事股票质押业务。

保守型客户不能从事股票质押业务。

具体适当性要求详见《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市公司流通或限售股份的自然人或机构。

(二)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三)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四)不存在其它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五)如交易所调整客户准入条件,公司同步调整。

第五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上述客户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三、资质调查与评价第六条营业部负责客户资质调查的初审,对客户提交的资质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并根据反洗钱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对客户资质进行复审并资质评级。

第八条公司资质调查时综合考虑客户的偿债能力、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资金用途等因素,主要从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交易经验和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资质调查并评分。

1、与客户初步沟通,审核客户提供材料个人客户: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个人申请表》、《客户资质调查材料提交清单》、《个人/机构客户融资需求申请表》;2)普通证券账户卡(沪、深);3)个人身份证明、国籍证明、居住证明;4)融资方个人的履历;5)所持股票的权利证明;6)资产或收入证明;7)最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8)配偶出具的同意质押融资的证明(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9)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10)目前的债务状况,包括银行贷款合同;11)资金用途以及还款来源说明。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六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监管部门规章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对参加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开展的基础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市场风险揭示、资质审查、投资者依法维权引导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营业部。

第四条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为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除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上报审批、培训管理、执行跟踪、后续修订等工作外,还负责拟定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内容、预算情况做出整体安排。

第二章投资者资质审查第五条公司对参加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资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六条参加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应满足如下条件:1、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

2、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最新评测结果为中低风险及以上等级(包括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等风险、高风险等级)。

3、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且指定交易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

第七条公司对上述符合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将客户有关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获得上交所报备通过的客户,可以参与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对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公司将拒绝客户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40页)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ⅩⅩ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及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范围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以及对标的证券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三条 公司自营作为出资方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营出资项目),公司研究部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选取标准、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的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名单及质押率。

第四条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资管出资项目),标的券选取标准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拟定。

实际质押率应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章 标的证券范围的管理第六条 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研究部门拟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资管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拟定,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应从公司标的证券备选库中选取。

第八条 自营出资项目公司对标的证券备选库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证券估值、市场状况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筛选,确定并定期、动态调整标的证券备选库。

第九条 公司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中选择。

第十条 标的证券条件(一)自营出资项目:1.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或者限售股;②质押期限覆盖其质押流通限售股解禁期限。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三篇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三篇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三篇篇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业务简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或“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在约定时间返还资金、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两次交易。

初始交易日,融入方将所持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

购回交易日,融入方按约返还资金、支付息费、解除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成交效率高:场内成交,实现快速质押和融资,T日交易,T+1日可取资金;2、应用范围广:机构或个人均可成为融资方,流通股或限售流通股均可办理质押;3、交易安排灵活:交易要素由客户与证券公司场外协商达成,具有充分的灵活性;4、违约处置安全:融入方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在质押状态下直接卖出(流通股),且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还资金方。

第三章业务优势目前,市场中的股票融资业务模式主要有:商业银行的股票质押贷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买断式质押融资,以及业内已经开展的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等。

上述融资业务虽各有特点,但均存在诸多不足。

如,商业银行的股票质押贷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买断式质押融资存在放款审批时间长、额度有限、成本高等不足;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融资业务虽通过采用场内非交易报盘方式实现了快速质押登记,但由于需要股票过户,存在丧失控股权以及会计处理复杂等问题,且融出方仅限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资金来源较窄。

宽了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融资业务开展。

其具体优势如下:交易快捷便利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手续简便、交易快捷,且不涉及证券所有权转移,不会产生财务和税收处理的争议,可有效规避股票约定购回业务存在的权益划转、税收等问题。

担保证券范围广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担保证券不仅限于上市流通证券,还包括限售股。

之前所述的融资方式多由于限售股无法交易过户或资产难以估值而无法进行融资。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管理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管理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管理细则(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合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创新业务的合规管理统一纳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公司合规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对创新业务予以规范。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合规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业务操作要合规。

股票质押回购创新业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二)客户选择要适当。

向客户充分揭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风险,并在客户完全认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有风险承担能力的客户匹配股票质押回购。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所涉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总部业务承揽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股票质押回购岗位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各单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职责环节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各岗位员工要熟知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第五条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和公司办公会议有关信用交易业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在公司信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制定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体操作规则,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具体交易操作,对分支机构承揽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进行审批、复核、监督和指导,负责督促分支机构对其承揽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进行防范、预警、监控和处置,在确保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推动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全面开展。

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模版

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适当的投资者审慎选择、理性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范和促进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业务规则,特制定《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本细则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公司对融入方客户的资产规模、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信息进行调查收集,选择适合的客户作为融入方来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通过对其进行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的基础上办理该项业务;通过严格的资格初审、征信、信用评级、授信等程序,审慎的授予客户适当的授信额度来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通过持续性管理来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培育合格的投资者。

本细则所称客户未特殊说明均指融入方客户。

第四条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融入方客户、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参与集合资产管理或定向资产管理的客户。

第六条客户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客户资料须以书面或影像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

第二章资格初审第七条客户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由推荐人受理,没有获得公司推荐人资格的员工,不得受理客户申请。

第八条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客户,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个人和机构,个人客户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2、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3、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财产实力,原则上客户在公司证券账户中资产达250万元或以上;4、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5、资信记录良好,没有重大违约记录;1)个人客户:当前无逾期贷款,近一年内个人征信记录中未发现欠款超过30天的不良记录;个人信用记录中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的不良记录不超过3条;2)机构客户:当前无逾期贷款记录,法定代表人近一年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未发现欠款超过30天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记录中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的不良记录不超过3条;6、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资金的用途须合法、合规;7、监管部门、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监管部门规章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对参加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开展的基础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市场风险揭示、资质审查、投资者依法维权引导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营业部。

第四条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为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除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上报审批、培训管理、执行跟踪、后续修订等工作外,还负责拟定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内容、预算情况做出整体安排。

第二章投资者资质审查第五条公司对参加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资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六条参加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应满足如下条件:1、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

2、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最新评测结果为中低风险及以上等级(包括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等风险、高风险等级)。

3、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且指定交易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

第七条公司对上述符合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将客户有关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获得上交所报备通过的客户,可以参与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对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公司将拒绝客户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与回访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与回访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与回访管理实施细则(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础服务管理的合规性、适当性和规范性,不断提升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础服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客户权益,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客户基础服务管理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回访实施办法》框架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分支机构服务管理第二条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服务工作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各项要求。

2.适当性原则为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服务工作应遵循适当性原则,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3.规范性原则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服务工作应遵守《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兴业证券文明服务公约》的要求,做到文明服务、微笑服务和亲情服务。

4.服务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客户股票质押回购服务管理工作。

根据股票质押回购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分支机构应进行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和制度保证。

第三条分支机构现场布置及工作要点1.指定人员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落实、联系、汇报、跟踪、反馈工作,制定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进程,组织实施、监督分支机构风险教育工作计划及措施。

2.加强对理财顾问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相关培训,选拔出合格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并根据市场变化以及制度更新情况进行持续培训。

做好对客户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把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推介给合适的人,帮助客户掌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本知识和树立正确的理财理念。

3.在分支机构“投资者教育园地”栏目新设“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容,扩大宣传范围与力度,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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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及《xx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服务的过程中,以了解客户、了解向客户提供的股票质押服务为基础,引导客户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适当的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三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
细则。

第一章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第四条客户分类:公司把全部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积极型、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

第五条产品定级:公司把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

公司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类业务。

第六条投资者、产品适配: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匹配要求:
(一)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等级相匹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属中高风险类业务,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

对适配的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营业部应在客户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
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客户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此外,对此类投资者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适当性内容相关的回访。

对保守型客户,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期限和品种应符合客户的目标。

第七条新客户业务开办申请时,办理流程:
(一)营业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及《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管理办法》、《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全面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以及客户财务状况、开户时间、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信用状况、风险偏好等因素在内的自然属性、交易属性、信用业务属性等相关情况,进行适当性匹配、投资者教育、资质审查、信用评估、评级授信,充分了解客户,充分披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信息。

(二)营业部应对客户的风险测评结果、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进行了解,并要求客户在业务申请文件中如实申报,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品种均适配的客户,可继续办理业务开办手续。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办申请时,风险测评已过期的客户,需重新进行测评,按照重测的结果办理业务手续。

(三)适当性匹配:
营业部应对客户的风险测评结果、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进行匹配。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办申请时,风险测评已过期的客户,需重新进行测评,按照重测的结果办理业务手续。

对适配的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营业部应在客户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对风险承受能力等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客户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办理开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的,营业部指导客户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

客户拒绝签署的,拒绝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客户签署确认的,可进行正常的业务申请。

对风险承受能力等不适配的保守型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录音录像资料、客户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确认书》作为股票质押客户适当性管理档案归档留存。

(四)同步录音录像流程及要求:
对所有普通投资者进行业务风险警示告知的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营业部应对履行投资者服务、告知和信息公示义务的过程和内容予以全面、有效的留痕。

营业部应对普通投资者首次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办申请时,实施风险揭示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称“双录”)。

“双录”业务的影音要求、保存运用、场地人员要求及管理按照公司的双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双录的内容及流程见“参考标准话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部对客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主要条款的逐条
风险揭示,若是高龄(70岁以上)等特殊投资者,还需进行《高龄等特殊投资
者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提示确认函》内容的逐条风险揭示,并得到投资者规范地确认的过程。

2、营业部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别、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等级
以及两者的匹配或不匹配情况进行讲解和揭示,并得到投资者规范地确认的过程。

3、营业部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期限和品种应该符合投资者的
目标的情况进行讲解和揭示,并得到投资者规范地确认的过程。

第八条适当性持续管理:
在公司系统实现前,对已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存量客户,做如下持续管理:
(一)每年初,对全部存量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匹配。

(二)对风险等级不匹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逐一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确认书》的检查;对缺少资料的客户或保守型投资者,通知营业部整改,整改期间,营业部可做系统限制设置。

(三)对于风险测评已过期的客户:
1、在普通账户网上客户登录端,做弹框提醒客户过期且需要重新测评事宜,并链接至重做测评的界面;
2、进一步增加金仕达证券信用管理平台股票质押系统的提醒和系统设置服务,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适当性管理措施和工作保障遵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专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不适用第一章的规定。

专业投资者的认定、转化和管理,遵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和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高龄等特殊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第十一条对高龄或者其他特殊的股票质押客户,除满足我司及上述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外,还应进行特别补充的适当性管理。

第十二条营业部应当对高龄[70(含)岁以上]等特殊客户进行如下管理:(一)新客户:
1、对高龄等特殊客户开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权限时,营业部应充分进行投资者教育、充分进行业务讲解和风险揭示、严格投资者教育测试、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
2、对高龄等特殊客户申请开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权限时,营业部必需进行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提示,得到客户认可后,由客户签署或朗读“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提示确认函”,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录音录像进行留痕(视频必须含有:客户朗读《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提示确认函》中最后须客户亲笔抄写部分的内容、客户签字)。

3、总部审核评级人员对该类适当的客户给予可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最低信用级别(B),对不适当的客户予以拒绝。

4、对于高龄[70(含)岁以上]等特殊客户,在初始交易后的1个月内,必须通过录音电话方式对其进行回访。

(二)存量客户:
1、对存量的高龄等特殊客户予以重点关注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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