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最新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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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GSP的主要内容及实施要求

新修订GSP的主要内容及实施要求

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
书》。
三、实施要求

(一)国家总局的要求: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证书到期但无法完成 改造的,可以依申请,对证书有效期给予不超 过2014年6月30日的延续。
三、实施要求


(一)国家总局的要求:
3、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 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 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 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三、实施要求

(二)省局的要求:


6、关于直调问题
国家总局部署的“两打两建”,针对药品批发企业 的重点之一,是挂靠、走票违法行为。 允许直调,但手续必须真实、完整。
*06901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 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用直 调方式购销药品,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 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保 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

一、修订背景





原GSP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要求, 主要表现在: 一是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政策 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二是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的状况,如购 销模式的改变、企业管理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等; 三是不能适应药品市场监管新的发展需要,如对购销 渠道的规范管理、储存温湿度的控制、高风险品种的 市场监管、电子监管的要求等; 四是GSP的标准总体上已不适应药品许可管理要求,落 后于推进产业发展的目标,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标准, 不利于保证药品安全。
范认证证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粤食药监通[2006]1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9.12
【实施日期】2006.10.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
修订)》的通知
(粤食药监通〔2006〕18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6年10月6日起,各市执行《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原开办标准自然废止。

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根据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需要、在农
民用药不方便的农村乡镇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其验收标准由各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制定,报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备案。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2006年修订)。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介绍(doc 7页)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介绍(doc 7页)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介绍(doc 7页)各地的不太一样.以下是广东省的,请参考: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粤食药监通〔2004〕96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我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4年7月1日贯彻执行。

各市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领取《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证明》的核发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标准由各市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并上报我局流通处备案。

附件:《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二○○四年六月三日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项目检查内容*1*11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处方药的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有需要的,应设置药品仓库;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

12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13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效隔离。

14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15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16在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将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摆放,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同时要在店堂明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料。

17药品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按药品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

*18药品营业场所应有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

广东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

广东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2017年修订)(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期换(认)证、许可事项变更等工作。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类别与设置条件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其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再按风险程度从大到小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六级。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结果,结合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从高级别调整至低级别后,再调整至高级别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一年。

(详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设置表》)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五、六级店可为药师、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可视为具备执业药师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

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药品批发企业是医药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十分重大。

因此,对于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标准也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验收标准,才能保证从源头上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可靠的药品保障。

首先,药品批发企业在进行验收时,需要对药品的来源进行严格核查。

只有从合法渠道获得的药品才能够进入批发企业的仓库。

这样可以避免非法药品流入市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同时,对于药品的生产企业也需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

其次,对于药品的包装和标识也需要进行严格的验收。

包装必须完整无损,没有破损和渗漏现象,以免影响药品的质量。

同时,药品的标识必须清晰可辨,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患者用药十分重要,也是药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此外,药品的贮存条件也需要进行验收和监控。

药品的贮存环境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包括温度、湿度、光线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在合适的贮存条件下,药品的质量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药品批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贮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受到任何污染或变质。

最后,对于药品的运输过程也需要进行严格的验收。

运输过程中需要保证药品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污染。

同时,对于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也需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能够保证药品的安全运输。

总之,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标准直接关系到患者用药的安全和药品质量的可靠性。

只有严格遵守验收标准,才能够有效地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让患者用药更加放心。

希望各药品批发企业能够高度重视验收标准,严格执行,为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21•【字号】粤药监规药二〔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药监规药二〔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于2021年7月27日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1日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五章远程药学服务及相关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经营行为,统一许可标准,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向申请人提供许可申办业务指导。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收购、兼并、重组等业务,改变企业经营主体,但实际药品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以不经现场检查,直接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许可。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药导刊》
【年(卷),期】2004(6)3
【摘要】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总页数】2页(P223-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及《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J],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J], 王炜
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修订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J], ;
4.省食品药品临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J], ;
5.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 [J],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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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

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二条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十三条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 〔四〕质量管理根底数据是企业合法经营的根本保障,应当由专职质 量管理人员对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据实确认和更新,更新的时间由系 统自动生成;
• 〔五〕其他岗位只能按规定权限查询、使用质量管理根底数据,不能 修改数据的任何内容。
〔四〕根底数据库
供货单位
购货单位 品种资料 客户购销人员 委托运输
〔四〕根底数据库—供货单位
〔三〕权限控制
权限登陆:账号+密码 系统必须具备的根本功能,权限控制具有排他
性和多级性,上级权限含下级权限操作功能。 企业最高管理者拥有最高权限。 赋予相应权限的岗位人员只能做指定的系统操
作工作。未经授权,不能操作本权限以外的系统 功能。
〔四〕根底数据库
• 第八条 企业应当将审核合格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及采购品种等信 息录入系统,建立质量管理根底数据库并有效运用。
4、负责库房温湿度监测与调控; 5、负责仓检查库卫生环境;
销售部 确保将药品销售至合法的单位。
销售部职责
运输部 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的质量平安。
运输部职责
财务部 负责药品购销的票、账、款一致
提示: 发票与随货同行单是最重要的原始
凭证
财务部职责
9、信息管理部门职责
• 附录4条: 批发企业负责信息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当 履行以下职责:
• 〔一〕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安装、测试及网络维护; • 〔二〕系统数据库管理和数据备份; • 〔三〕负责培训、指导相关岗位人员使用系统; • 〔四〕负责系统程序的运行及维护管理; • 〔五〕负责系统网络以及数据的平安管理; • 〔六〕保证系统日志的完整性; • 〔七〕建立系统硬件和软件管理档案。
职责:
〔二〕部门及人员职责
附录5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二〕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 〔三〕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 〔四〕负责质量管理根底数据的审核、确认生效及锁定; 〔五〕负责经营业务数据修改申请的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小编整理)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小编整理)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小编整理)第一篇: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各地的不太一样.以下是广东省的,请参考: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粤食药监通〔2004〕96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我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4年7月1日贯彻执行。

各市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领取《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证明》的核发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标准由各市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并上报我局流通处备案。

附件:《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二○○四年六月三日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项目检查内容*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驻店药师(含)以上执业资格。

*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驻店药师(含)以上执业资格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

*7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粤药监办药二〔2020〕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人员第四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125条、126条、141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与其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性质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药品质量管理职责。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及岗位职能相适应的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等工作。

(一)企业申请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至少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企业申请经营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精)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精)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

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二条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十三条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广东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验收标准

广东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验收标准

附件2:
广东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验收标准
1.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

2.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3.验收合格标准
(1)一般项目:不符合≤20%;
(2)关键(*)项目:不符合0条。

—1—
—2—
备注: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包括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区域行批发企业、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罂粟壳批发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此验收标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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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第十五条企业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0~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六条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专营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与其它药品分开存放。
(3)药品质量档案;(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6)用户档案;
(7)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8)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9)首营企业审批表;(10)首营品种审批表;
(1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12)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14)近效期药品催销表;(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按规定至少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4)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6)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7)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8)直调药品质量验收记录;
第二十七条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验收养护室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
第三十条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第十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二条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十三条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三十五条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三十六条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第十七条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第十八条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程序。内容包括: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药品采购管理;(8)质量验收的管理;(9)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9)药品退货记录;(10)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11)仓库温、湿度记录;(12)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13)质量事故报告记录;(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5)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2)员工培训档案;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有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相应的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
第二十二条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六条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10)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11)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2)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3)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4)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6)用户访问的管理;(17)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8)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19)计量器具管理;(20)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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