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现场检查验收实施细则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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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鲁食药监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9〕1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进一步规范许可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换证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提升水平、促进发展的原则。
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进一步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换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企业无挂靠经营、走票行为;无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无违法经营假劣药品行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药品批发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批发企业和独立非法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执业药师;2.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
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
![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e9045529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07.png)
附件:2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O二三年十月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说明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经营(批发、连锁)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申请核发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适用于自愿符合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或申请变更仓库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
三、本《细则》分九个部分:(一)总则;(二)质量管理体系;(三)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四)人员与培训;(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设施与设备;(七)校准与验证;(八)计算机系统;(九)运输与配送。
四、本《细则》检查项目共142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2项(条款前加“**”),主要缺陷项目70项(条款前加“*”);一般缺陷项目60项。
五、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本《细则》中允许有合理缺项,详见附页。
六、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本《细则》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
七、结果评定:严重缺陷项目为0、主要缺陷项目≤5、一般缺陷项目≤10,评定为现场检查合格。
通过现场检查合格的企业,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项目和一般缺陷项目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到位后,由发证机关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八、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现场检查符合该《细则》后,再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检查购、销、存、运的动态过程,动态过程的缺陷采用风险评估评定。
九、本《细则》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部分:总则严重缺陷项目3项主要缺陷项目0项一般缺陷项目0项第二部分:质量管理体系严重缺陷项目为0项主要缺陷项目为7项一般缺陷项目为4项第三部分: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严重缺陷项目0项主要缺陷项目13项一般缺陷项目12项第四部分:人员与培训严重缺陷项目2项主要缺陷项目12项一般缺陷项目13项第五部分:质量体系文件严重缺陷项目1项主要缺陷项目6项一般缺陷项目12项第六部分:设施与设备严重缺陷项目3项主要缺陷项目12项一般缺陷项目12项第七部分:校准与验证严重缺陷项目1项主要缺陷项目7项一般缺陷项目2项第八部分:计算机系统严重缺陷项目2项主要缺陷项目5项一般缺陷项目2项第九部分:运输与配送严重缺陷项目0项主要缺陷项目8项一般缺陷项目3项。
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检查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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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检查评定标准
一、为一致规范,规范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反省,确保换证任务质量,依据«药品运营容许证管理方法»、«药品运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反省评定规范。
二、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反省项目共36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10项,普通项目26项。
三、现场反省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停止片面反省,并逐项作出一定或许否认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完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普通项目不合格为普通缺陷。
缺陷项目在反省条款后画〝x〞;合格项目在反省条款后画〝√〞;运营缺项在反省条款后画〝—〞。
四、结果评定:
注:关于初次换证现场反省不合格的,可限期3个月停止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换证。
五、现场反省需求说明的几个效果:
1、反省组抵达反省现场后,应按«药品运营容许证»内容首
先对运营及仓库地址停止确认,假定发现企业存在私自变卦运营或仓库地址的,应中止现场反省,在«现场反省记载表»需求说明的效果或状况栏中说明状况,签字后将资料带回。
2、反省组应仔细核对企业«药品运营容许证»核准的运营范围,假定发现企业不具有运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近1年内延续6个月不运营或累计9个月未运营某类药品的,应核减该类药品的运营范围,并在«现场反省记载表»需求说明的效果或状况栏中说明。
3、如发现企业延续半年未运营药品的,应在«现场反省记载
表»需求说明的效果或状况栏中说明。
六、本〝规范〞亦适用于药品批发连锁门店的换证现场反省。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反省项目。
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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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1说明一、为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本指导原则包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
检查有关检查项目时,应当同时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三、本指导原则检查项目分三部分。
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0项,主要缺陷项目(*)103项,一般缺陷项目143项;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7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8项,主要缺陷项(*)53项,一般缺陷项115项;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检查项目共185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9项,主要缺陷项(*)70项,一般缺陷项106项。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五、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药品储存、运输的,参照本指导原则有关检查项目检查。
2六、认证检查结果判定: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3七、监督检查结果判定:4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二、附录部分(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2223242526(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2728293031(三)温湿度自动监测323334(四)药品收货与验收35363738394041(五)验证管理424344454647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484950。
最新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最新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9425fad58fb770bf78a5593.png)
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二、附录部分
(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三)温湿度自动监测
(四)药品收货与验收
(五)验证管理
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四川省药品批发企业换发和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说明
![四川省药品批发企业换发和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21bda01e52d380eb62946de1.png)
四川省药品批发企业换发和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说明**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按依法批准的内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评定细则】1、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其他文件所载有关项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2、不得有挂靠,过票的经营行为3、查药品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账本、记录、在库药品),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 经营行为,如有违法行为,已结案处理**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评定细则】1、企业有无不诚实守信行为。
(如企业申报资料、仓库、人员资质、经营管理记录等资料造假)2、不得有法律、法规等规定应进行处罚的虚假,欺骗行为*00501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评定细则】1、查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企业人员的花名册2、查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3、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与凭证、档案等。
4、查人员、库房、设施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规定并与企业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
00502 企业应当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评定细则】1、查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2、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应在质量体系过程中体现出来。
3、企业内部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新修订GSP运行时间00601 企业应当确定质量方针,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评定细则】1、查企业正式的质量方针和文件,文件内容中应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2、查企业制定的相关职能和部门质量目标、岗位质量目标等,质量目标应是定量,具体、可操作3、查企业人员均应知晓和理解质量方针4、查质量方针培训记录,质量目标的检查、评价记录等。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体系 【评定细则】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开展质量活动的内容质量方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合理配置资源有效调动体系要素开展质量活动推动体系运行(策划、控制、保证、改进、风险管理)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要求企业质量方针应当通过可量化的质量目标贯彻到管理全过程(质量方针是理念上的要求,落实为企业具体的质量目标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企业的质量方针要求1、是企业的质量宗旨和工作方向2、质量目标是质量方针的展开和落实,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和定量3、可贯彻到经营活动全过程,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明确责任0070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782e753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f3.png)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一、引言。
药品批发企业是医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的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因此对其进行严格的验收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基本要求。
1. 资质审查,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2. 经营品种,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品种。
3. 质量管理,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4. 安全保障,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专业评估和监控。
5. 监督检查,相关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三、验收流程。
1. 提交申请,药品批发企业在开办前需向相关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负责人资质等相关资料。
2. 资格审查,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请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要求。
3. 现场考察,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包括经营场所、储存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检查。
4. 验收意见,根据现场考察情况,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提出验收意见,要求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
5. 发放许可证,经过整改符合要求后,药品监管部门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方可正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验收标准。
1. 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应当与实际经营品种一致。
2. 经营场所,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防火设施。
3. 质量管理,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记录。
最新版山西省GSP实施细则
![最新版山西省GSP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287409376a20029bd642d42.png)
附件1药品GSP认证检查需要申报的资料及要求一、到期换证、认证的批发企业需提供的资料:1、《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件4);2、药品批发企业资格证明文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综述,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的基本情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运行情况及上一年度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回顾分析(至少包括上次GSP认证、跟踪检查以及近一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缺陷项目整改完成情况);(2)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整体情况,附企业组织机构图、各岗位职能架构图和企业花名册(包括姓名、工作部门及岗位、职务、学历或学位、职称、执业药师、培训情况、体检情况等内容);(3)各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和定期体检管理情况;(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简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并附有关情况表(见附件4-4);(6)校准与验证的实施情况(附冷链验证报告);(7)计算机系统概况,简述与药品经营质量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设计、使用等相关情况;(8)简述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配送、退货、投诉处理、不良反应报告、追回和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职责等方面的管理情况;(9)有分支机构的应单独说明管理模式及上述相关情况,并附情况表(见附件4-5)4、企业内审执行情况及内审评定结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不足、改进措施及效果(附内审报告);5、企业对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执行情况;6、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情况;7、企业若经营以下药品类别的,需提供相关药品管理文件制度。
(1)特殊管理的药品;(2)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3)冷藏、冷冻药品;(4)中药材、中药饮片;8、简述上次GSP认证后关键人员变更、企业经营场所、库房设施设备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9、企业制定的应对经营活动中质量风险点的管理重点和处置预案,简述在经营活动中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附风险评估报告);10、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已在本企业注册完毕的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1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4-2),企业药品采购、验收、养护员、计算机管理员等企业人员情况表(见附件4-3);12、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3、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工作流程图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eb9818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73.png)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8〕443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细则》业经省局第6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7日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细则一、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兼并重组。
符合《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设置指导意见》标准,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集团)、进入全国百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我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集团)在许可周期内任一年度年纳税额在1000 万元(含)以上任一要求的企业,在兼并重组时,可以在省内异地迁址新建(区域性麻精药品经营企业除外),其储存配送相关设施设备不低于被兼并重组企业原开办条件即可。
二、简化流程,马上就办。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在管辖区内),变更经营范围(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自查承诺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变更仓库面积(不含仓库地址变更),库区内调整(阴凉库改为常温库/常温库改为阴凉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承诺符合要求后,将调整后的仓库功能分区平面图报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无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申请分立的,如不涉及经营、仓库地址变更及质量管理体系变化,则不再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三、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产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共用药品成品仓库(按仓库地址变更程序申请办理),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现场检查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现场检查验](https://img.taocdn.com/s3/m/0b4a87f3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77.png)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批发企业换证
现场检查验
渝食药监市[2009]49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现场检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做好全市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现场检查工作,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与《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药品批发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现
场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使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现场检查结果科学、准确、合理,保证换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现场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1、根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与《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2、实施细则检查项目共42项,其中:关键项(条款前加*)12项,通常项30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确信或者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之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通常项目不合格为通常缺陷。
4、结果评定:
现场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主题词:市场监督换证实施细则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8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f84dce15a8102d277a22fb1.png)
《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一、目的健全验收程序,防微杜渐已防假劣药品进入医疗机构危害社会。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三、设置医疗机构应设置专职验收员.验收员必须经专业岗位培训,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程序1、药品购进后依据药品及原始票据对药品进行验收,验收药品品名、包装、说明书、标识、批准文号、规格、剂型、注册商标、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企业、供货数量等项目。
发现质量可疑或不合格,应及时查询拒收,单独存放并标识,上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2、验收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检验其包装、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号等。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应检验包装上的批准文号。
3、验收特殊、贵细、外用药品,应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检查标识和警示忠告语。
特殊、贵细药品必须双人验收到最小单位包装。
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5、进口药品验收时应凭盖有供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
检查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号、中文说明书。
实行进口报关的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6、验收合格药品必须详细填写检查验收记录,验收员要签字盖章。
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五、处罚1、因工作失误,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对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处罚。
2、属工作失职或有意欺瞒,使不合格药品入库的,查明确定后解除当事人合同,情况、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篇: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条、购进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第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验收人员应按照规定对药品外观、内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逐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8178629eff9aef8941e064a.png)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制定本细则。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中的检查项目,结合具体要求,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企业应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附录,持续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四、本细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细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4项,主要缺陷项(*)58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相关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相关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连锁总部及配送中心)企业。
2024年药品质量验收细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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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药品质量验收细则《石家庄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及分支机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及药品批发企业下设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应由质量负责人员、处方审核人员、验收及养护人员组成。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对药品经营管理负责,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乙类非处方药门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两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对药品质量管理负责,应为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人应为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应为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学技术人员。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养护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应取得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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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全省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12日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二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三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够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验收标准2012216恢复1学习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验收标准2012216恢复1学习](https://img.taocdn.com/s3/m/b69f58f5360cba1aa911da0b.png)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验收标准(2012版)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立由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购进、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领导组织。
第二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下设质量监督检查组、验收养护监督组。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能有效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四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是注册执业药师,熟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有三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对企业药品经营行为及药品质量实行有效管理。
非法人批发分支机构质量管理负责人具备药师以上职称。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注册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中药材的应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负责质量验收工作。
(四)从事疫苗经营应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疫苗的质量管理工作,应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
(五)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应配备1名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专业大专并从事检验工作3年以上经历。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b0792d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f1.png)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津食药监流通[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食药监流通〔2011〕234号)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局认证中心、各药品批发企业:《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细则》可登陆我局网站: 下载)。
请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及时将《细则》通知到所辖的各药品批发企业,并做好对《细则》的监督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六月七日附件: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促进我市医药经济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实施细则并实施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换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事权划分委托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的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和维护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第四条申请开办专营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的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执行,药品批发企业兼营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同时符合《天津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和国家局制定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4caf89633687e21ae45a953.png)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制定本细则。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中的检查项目,结合具体要求,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企业应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附录,持续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四、本细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6项,主要缺陷项目(* )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 项。
本细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 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 项,主要缺陷项(* )58 项,一般缺陷项118 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相关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相关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检查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 (对应检查项目总数- 对应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 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连锁总部及配送中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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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食药监市[2009]49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现场检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做好全市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现场检查工作,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药品批发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现场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严格执行,使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现场检查结果科学、准确、合理,保证换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现场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1、根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2、实施细则检查项目共42项,其中:关键项(条款前加*)12项,一般项30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结果评定:
现场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主题词:市场监督换证实施细则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8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