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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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企业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根据《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估考核目的建立创业孵化企业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创业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创业基地在孵企业质量,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绩效。
第二条评估考核对象入驻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并在宁波市科技园区内指定孵化场地办公的创业孵化企业。
第三条评估考核设置
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基地第7 个月,对企业孵化业绩进行首次评估考核。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2 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 个月。
第四条评估考核程序
创业中心书面通知企业T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
材料T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
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T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
分T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五条评估考核机构评估考核的责任部门为宁波市科技创业中心,每次
考核由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5 方面。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创业企业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 分。
第七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创业骨干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4、产品销售合同
5、企业研发计划及研发投入明细表
6、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 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安全生
产等)
8、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见附件二)
第八条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
得分在
80—100 分(含80 分)为优秀,60—79 分(含60分)为合格,60 分
以下为不合格。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孵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不遵守创业基地管理规范,拒不报送相关报表,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按规定交纳房租、能源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费等费用的;
3、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第九条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房租按标准价的2 倍收取;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公
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创业企业评估考核标准
附件二
创业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