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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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甬科高[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的通知(甬科高[2007]59号)各县(市)区科技局、国资局(办)、总工会、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甬科高〔2007〕13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现予公布。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为了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根据《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甬科高〔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评估方案。

一、评估内容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的评估主要内容为:创新条件、创新能力、创新投入、创新成果、创新管理、建设方案等。

二、评估依据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依据:《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和《国家科技评估规范》等。

三、评估指标体系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指标体系由否决指标、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否决指标“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进入下一评估阶段:1、近三年(从受理申报之日回溯,下同)无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视同)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少于5件(企业有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科技进步奖的除外);2、无市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足:销售收入3亿以下,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比例不足5%;销售收入在3亿到10亿之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比例不足3%;销售收入10亿以上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比例不足2.5%;4、大专以上学历及初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在30%和10%以下;5、涉及许可管理的,不具备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6、生产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7、申报材料弄虚作假;8、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9、近三年内有偷、漏、骗税,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以及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10、被依法终止经营的;11、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于进行创新型企业试点的。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甬科高[2005]127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高〔2005〕127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步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强市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构建宁波市区域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估。

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促使其“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使之真正成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坚力量和重要基地。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贯彻“注重结果与兼顾过程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数据评估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工程中心)每年应当填写相关的年度统计指标,进行自我总结,并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抽查。

市级企业工程中心每两年必须参加一次市科技局组织的统一评估活动。

第五条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商定委托评估机构具体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甬政办发[2012]2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合力推进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2〕151号),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工作,督促重点开发区域实施完成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发展水平和工作推进相结合、功能创新和体制机制活力相结合、集中考评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年度评价考核,确保考评过程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

二、考评对象为市政府确定的市重点开发区域,考评内容为年度行动计划任务及相关工作任务(具体以市政府与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三、考评指标体系包括重点开发区域发展水平与工作推进两部分,考评总分100分,其中发展水平70分,工作推进30分。

四、发展水平重点考评招商引资、产业优化、要素利用、开放合作、创新提升、生态环境、产出能力等方面内容,既有共性指标也有个性指标,合计100分(具体参见附件2)。

根据《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统计监测评价实施办法》,在各单项指标得分的基础上计算综合得分,按照70%的权重系数计算得出重点开发区域年度发展水平分值。

五、工作推进重点考评组织领导、规划执行、招商活动、项目推进、工作联动、国际合作、管理创新等方面内容,合计100分(具体参见附件3)。

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

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

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作为宁波市支持和培育创新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承担着孵化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动创新创业发展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的服务质量和孵化企业的发展能力,制定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对孵化企业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和考核,促进孵化企业的优质发展。

二、评估考核目标本考核办法的目标是全面评估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为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提供科学、有效的评估数据,指导孵化企业的发展。

三、评估考核内容1. 经营管理能力评估(1)财务管理能力:评估孵化企业的财务报表制度、预算管理、资金筹措等方面的能力。

(2)人力资源管理能力:评估孵化企业的组织架构、员工素质和培训、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能力。

(3)市场营销能力:评估孵化企业的市场开拓、销售渠道、品牌形象等方面的能力。

(4)合规管理能力:评估孵化企业的法务合规、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能力。

2. 创新能力评估(1)研发创新能力:评估孵化企业的研发机构和团队、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

(2)技术创新能力:评估孵化企业的技术引进、合作创新、专利申请等方面的能力。

(3)创新创业环境:评估孵化企业所在科技创业基地的支持政策、交流合作机制等方面的能力。

3. 科技成果转化评估(1)科技成果转化率:评估孵化企业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效率和成果。

(2)科技产品或服务质量:评估孵化企业的科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和用户满意度。

4. 社会效益评估(1)就业创业能力:评估孵化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和培养的创业人才数量及质量。

(2)环境资源效益:评估孵化企业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贡献。

四、评估考核方式1. 调研访谈:对孵化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和访谈,了解其经营状况、技术创新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统计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甬科计[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计[2008]12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财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自主创新的主体,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制定了《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统计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的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经费来源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三条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等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的是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的资助,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提出申报,经县(市)、区科技局等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资助金额按当年确定的资助比例,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无偿拨付。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评价考核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评价考核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为全面正确地评价孵化企业创业情况,进一步完善创业企业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使政府的扶持政策能切实落在优势企业、高新项目和优秀科技人才上,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评估考核目的第一条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创业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质量,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绩效。

第二条评估考核对象入驻阳谷县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指定孵化场地办公的创业孵化企业。

第三条评估考核设置孵化企业入驻后第7个月,基地将对企业孵化业绩进行首次评估考核。

对首次评估考核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以年度来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份;对首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如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不合格,基地将取消其入驻孵化资格。

第四条评估考核程序基地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基地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并通报各孵化企业。

第五条评估考核机构以评估考核委员会为考核中心,每次考核都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估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评估考核内容按照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等5个方面进行。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评估考核小组按《阳谷县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财务报表;3、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创业骨干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4、产品销售合同;、企业研发计划及研发投入明细表;5.6、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复印件[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安全生产等制度);第八条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甬科高[2008]128号、甬财政教[2008]782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08〕128号、甬财政教〔2008〕782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行政部门、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市科技局、财政部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十七日附件: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甬人社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7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宁波市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6月6日宁波市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3号)、《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技能强市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8〕15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管理,提高就业创业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创业孵化机构是以培养技能、促进创业为目标,以具备一定创业意愿和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及院校学生为对象,通过系统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公共创业实训为主,创业孵化和创业指导为辅的专业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根据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人才实际,技能创业孵化机构建设遵循“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采取“一个中心、多点布局”的方式,逐步在全市形成综合性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园区和基地相互支撑、特色发展的建设格局。

第四条宁波市技能创业孵化机构以创建技能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为具体建设目标,即分层次建设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综合性技能创业孵化平台;立足乡镇、街道,建设能够整合区域内培训孵化资源,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优势技能集聚的技能创业孵化园区;家立足社区、行业和培训机构建设能够承担建立具有行业特征的专业化创业孵化服务的技能创业孵化基地。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甬科社[2010]53号、甬财政教[2010]470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社[2010]53号、甬财政教[2010]470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作用,加快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关于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基础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1号)和《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9]36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加快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是在原有的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和市星火计划项目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资金。

其宗旨是:坚持面向“三农”,依靠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科技与农村结合,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实施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引导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生产要素向农村转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主要任务是:以富民、惠民为目标,紧紧围绕农村优势特色产业链,大力培育农村中小企业,提高农村企业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带动、示范作用;推动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一线,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培育发展农村科技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民生和社会事业科技进步,改善农业、农村生态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甬科高〔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高〔2015〕8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创新载体: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15年10月28日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三章申领使用与兑现第四章日常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四条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五条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入驻县(市)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号)、《宁波市科技企业“双倍增”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精神,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

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资格认定的,给予奖励补助。

第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为全面正确地评价孵化企业创业情况,进一步完善创业企业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使政府的扶持政策能切实落在优势企业、高新项目和优秀科技人才上,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评估考核目的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创业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质量,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绩效。

第二条评估考核对象入驻阳谷县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指定孵化场地办公的创业孵化企业。

第三条评估考核设置孵化企业入驻后第7个月,基地将对企业孵化业绩进行首次评估考核。

对首次评估考核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以年度来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份;对首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如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不合格,基地将取消其入驻孵化资格。

第四条评估考核程序基地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基地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并通报各孵化企业。

第五条评估考核机构以评估考核委员会为考核中心,每次考核都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估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评估考核内容按照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等5个方面进行。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评估考核小组按《阳谷县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财务报表;3、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创业骨干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4、产品销售合同;5、企业研发计划及研发投入明细表;6、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复印件[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安全生产等制度);第八条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绩补助政策 ...

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绩补助政策 ...

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绩补助政策一、起草背景为扎实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高科〔2015〕23号),鼓励和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中心)下属3个国家级孵化器在推进区域创新创业中的积极先锋作用,出台符合新形势发展需要和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的新一轮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在此背景下,创新创业中心于2015年7月开始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起草了《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10月向高新区财政局、经发局、科技局、审计局等4个部门和下属3个国家级孵化器书面征求意见,多次组织3个国家级孵化器座谈,在此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后,向分管委领导和主要委领导作了专题汇报。

新起草的管理办法主要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和管委会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对下属3个国家级孵化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情况、企业培育绩效和平台建设情况,给予补贴和绩效奖励,同时鼓励各孵化器对在孵企业加大培育力度。

二、主要内容创新创业中心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和管委会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考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加大培育力度。

具体如下:(一)孵化器绩效考核。

对3个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包括年度招商指标、经济指标、科技指标、人才指标、环境建设、综合管理等在内的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情况、企业培育绩效和平台建设情况,给予补贴和绩效奖励。

1、运营场地补贴。

经认定入驻机构租用的孵化场地、孵化器自身运营及配套服务场地等,给予补助。

2、考核基础补贴根据绩效考核得分,以该孵化器体制结算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3、培育奖励补贴。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2006]6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整体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经研究,决定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2006年前认定的宁波市市级孵化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指标《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指标体系(暂行)》(附件2)三、评估组织管理(一)本次评估由宁波市科技局组织,委托宁波市科技园区四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实施。

(二)评估咨询专家由技术、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共同组成,经市科技局审定后由评估机构聘请。

四、评估程序(一)材料受理各孵化器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附件3,具体可在科技网 通知栏中下载),并于2006年10月18日17:00时前按规定的格式上报评估机构受理,书面材料一式7份(A4纸),同时提供电子文档1份。

(二)评估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有效性和完备性:要求相关附件齐全,内容完整;孵化器负责人签字,依托单位盖章,归口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要求装订规范。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补充和修正,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估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孵化器,由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其中专家评估将采用会议评估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实地考察的主要内容是自评估材料的真实性。

各孵化器专家考察的具体时间由评估机构另行通知。

五、评估纪律(一)被评估孵化器应按要求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甬科高[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06]83号2006年0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06号)和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综合孵化器是指对所孵化的企业没有特定的技术领域限制的孵化器形式。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队伍上实行专业化,重点培育具有专业特长或优势的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形式。

第三条宁波市科技局负责本市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报市级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二)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领导班子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四)设施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位的服务;(五)孵化器已设立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六)综合性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已入驻孵化企业达5家以上。

农业类孵化器可适当降低认定条件。

第五条入驻市级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成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二)企业注册地及研发经营主体在孵化器的孵化场所内;(三)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四)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项目或产品属于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甬科社[2010]53号、甬财政教[2010]47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0.05.18【实施日期】2010.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社[2010]53号、甬财政教[2010]470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作用,加快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关于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基础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1号)和《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9]36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加快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是在原有的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和市星火计划项目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资金。

其宗旨是:坚持面向“三农”,依靠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科技与农村结合,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实施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引导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生产要素向农村转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主要任务是:以富民、惠民为目标,紧紧围绕农村优势特色产业链,大力培育农村中小企业,提高农村企业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带动、示范作用;推动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一线,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培育发展农村科技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民生和社会事业科技进步,改善农业、农村生态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doc 6)

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doc 6)

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方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创业企业培育治理体系,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依据?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治理方法?〔暂行〕,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评估考核目的建立创业孵化企业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创业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开展,提高创业基地在孵企业质量,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绩效。

第二条评估考核对象进驻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并在宁波市科技园区内指定孵化场地办公的创业孵化企业。

第三条评估考核设置孵化企业进驻创业基地第7个月,对企业孵化业绩进行首次评估考核。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刻间隔期为12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刻间隔期为6个月。

第四条评估考核程序创业中心书面通知企业→企业依据评估考核要求预备材料→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依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相应给企业。

第五条评估考核机构评估考核的责任部门为宁波市科技创业中心,每次考核由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治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开展潜力5方面。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创业企业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财务报表3、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不、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

创业骨干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4、产品销售合同5、企业研发方案及研发投进明细表6、企业所担当工程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工程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7、企业内部治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平安生产等〕8、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见附件二〕第八条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宁波市北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北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北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努力把北仑打造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高〔2013〕1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创、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初创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要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各街道、各部门应把孵化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府投入,积极鼓励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等参与孵化器建设,要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通过- 1 -优质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并实现自身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和纳税地在北仑区(开发区)内;(二)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有较为完备的园区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三)利用闲置厂房和现有楼宇资源建设孵化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四)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占80%以上;(五)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

管理制度完善,服务功能齐全,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的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并制定完善的导师制度;(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 2 -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会议室、接待室、路演中心、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七)已入驻的在孵企业达到15家及以上,登记备案市科技型初创企业6家以上;(八)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有2个以上资金使用案例;(九)孵化器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毕业”与“淘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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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企业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根据《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估考核目的建立创业孵化企业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创业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创业基地在孵企业质量,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绩效。

第二条评估考核对象入驻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并在宁波市科技园区内指定孵化场地办公的创业孵化企业。

第三条评估考核设置
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基地第7 个月,对企业孵化业绩进行首次评估考核。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2 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 个月。

第四条评估考核程序
创业中心书面通知企业T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
材料T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
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T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
分T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五条评估考核机构评估考核的责任部门为宁波市科技创业中心,每次
考核由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5 方面。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创业企业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 分。

第七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

创业骨干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4、产品销售合同
5、企业研发计划及研发投入明细表
6、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 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安全生
产等)
8、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见附件二)
第八条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
得分在
80—100 分(含80 分)为优秀,60—79 分(含60分)为合格,60 分
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孵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不遵守创业基地管理规范,拒不报送相关报表,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按规定交纳房租、能源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费等费用的;
3、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第九条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房租按标准价的2 倍收取;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公
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创业企业评估考核标准
附件二
创业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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