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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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财政工[2006]49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财政工[2006]495号 2006年07月21日)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申请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应符合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的设立和对外投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自然人对外投资必须提供由金融机构开具的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有关凭证。

(二)创业投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现金形式投资本市“科技创业之星计划”和“春苗计划”项目,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投资协议,但不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等关联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或股东之间的项目投资。

(三)创业投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对投资项目的实际出资额(实收资本)已占协议计划投资额。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04•【字号】甬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4日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2023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全力推进创新深化,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联动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快建设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以创新制胜为宁波“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硬科技”创新1.支持重大科技攻关。

围绕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聚焦工业软件、人工智能、海洋经济、新材料、医疗卫生等领域,实施“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采用主动布局、公开竞争、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支持一批重大科技研发攻关项目。

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实际到账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

鼓励创新主体与国(境)外机构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和科技创新项目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2.支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科技计划的,按国家支持经费给予1:1的分类配套支持;对牵头省“尖兵”研发计划项目、“领雁”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省定标准给予分类补助。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业资金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业资金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业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业资金项目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一号工程”的战略,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和科技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

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和《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77号),请你们组织申报2005年度第二批科技创业资金项目。

申报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属产业化前期项目或尚处初创期的经济实体。

优先支持在各级创业中心或孵化器内孵化、初创的项目;优先支持留学归国创业、产学研联合创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创业项目。

2、承担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经济实体,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留学人员,或来甬创办企业的科技人员。

申报的项目应属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或属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的研发、中试项目。

3、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万元,软件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承担单位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含基建费)占总投入的一半以上。

申报程序及要求:1、申报单位应首先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站注册登录帐户,并进行网上申报。

网址:http://2、项目申报应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提供《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需要证明的其它材料。

3、留学人员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的,需提供市人事局出具的《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申请人资格审查表》。

4、网上申报成功后,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甬科高〔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八章附则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

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2.03.25•【字号】甬科计[2002]40号、甬财政工[2002]119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计[2002]40号、甬财政工[2002]119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市农口各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县(市)、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该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经过修订的《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同时停止执行《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科计[2001]51号,甬财政工[2001]150号)。

附件:《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市委、市府99(25)号文件《关于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精神,为全面实施“一号工程”,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调整和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重点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平衡、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资金资助项目领域和类型(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技术创新贴息补助专项资金,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内选择一批正在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项目。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18•【字号】甬政[1995]16号•【施行日期】1995.08.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的建设,对于缓解我市高层次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严重短缺的局面,加快我市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受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在国内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一年以上取得科研成果者;其他为我市急需的且确有真才实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宁波市人事局综合管理留学人员参加本市建设的有关工作,其下属的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出国人员工作站)具体承担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信息咨询、工作安置、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鼓励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确保其来去自由。

留学人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参加本市建设:(一)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二)在由本市投资兴办的境外企业及其驻甬机构工作;(三)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四)受聘在境外承担专项工作;(五)来本市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项目承包;(六)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本市投资或以本人专利、专有技术和资金在本市的企业投资入股;(七)在本市自办、合办企业。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甬科社〔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社〔2022〕29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并加强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基础支撑,我们制定了《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9月6日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基础支撑,根据《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项目资助数理科学、化学科学、生命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地球科学、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先进材料、精密制造、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网络、量子信息、类脑智能、基因技术、精准医疗、低碳能源、氢能与储能、绿色化工与环境治理、合成生物学、农业生物性状、海洋资源绿色开发、数理力学等领域和学科交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基金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研究项目。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甬科资〔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资〔2022〕36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3月22日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三章支持对象、方式及申请条件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甬科合〔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合〔2018〕117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18年12月3日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供需对接,承接购买或投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引导区县(市)按照本办法,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开展技术交易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

第四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的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是技术交易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补助额度,以及资金的分配、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费绩效评价。

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技术交易数据的审核、监测,技术转移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甬科高[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05]8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区域自主创新、竞争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52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

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投资,促进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宁波海外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及研究现状

宁波海外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及研究现状

目的
5 年内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100 名袁重点资助 15 个带项目尧带技 术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渊团队冤袁培育国家尧省尧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 进计划人选 5 名遥
综述以上政策袁宁波海外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层面存在以下问题院 1.1 有联动袁缺思考
在政策出台方面袁县市区都配合市本级出台了政策袁形成了联动 机制遥 但是缺少深入分析思考袁例如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限定袁各个层 级的政策制定部门都忽略了来甬留学生遥 据宁波市教育统计袁2015 年 在甬全日制留学生共有 1757 名袁可谓送上门来的海外人才遥 1.2 有创新袁缺推广
内容
根据创业创新人才按照相关等级评定袁给予资金尧场地尧住房尧奖励 等支持遥
淫基金项目院2016 年宁波市软科学项目野宁波海外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冶渊2016A10021冤研究成果遥 作者简介院朱岱霖渊1986要冤袁女袁汉族袁浙江宁波人袁硕士研究生袁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袁助教袁从事人才队伍建设尧高等教育尧英语人才教育培养等相关研究遥
帮扶对象 高层次创业人才遥
内容
明确了创业项目标准袁支持资金类型及数额曰限定了资金使用范围 和贷款贴息规定等遥
目的
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带技术尧带资金尧带项目尧带团队等形 式来姚创业袁实现技术与资本尧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遥
輦輮訛叶奉化市野凤麓英才冶计划实施意见曳2013 年
帮扶对象 海内外高端创业创新团队遥
各县渊市冤区人事局尧财政局,宁波保税区尧宁波国家高新区尧东钱湖 责任对象 旅游度假区尧慈溪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局尧财政局袁大榭开发区人
事局尧财政局遥
内容
细化海外工程师申报尧评审程序袁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袁对野海 外工程师冶合作团队建设项目评选做出了规定袁给出了申报相关表格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经发局,各高校科研院所,市各有关部门:为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工作,针对目前科技计划项目清理工作中以验收形式结题的项目数量多、工作量大的实际,以及最近在象山召开的全市科技局长会议上就此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目前项目清理中进行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

有关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综合计划处。

宁波市科技局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为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清理工作,使清理期间的验收项目既达到要求,又相对减少工作量,现就目前项目清理中有关项目验收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验收范围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经批准列入宁波市级科技攻关、创业资金、青年(博士)基金、软科学研究、网上技术市场、星火、火炬等类别科技计划,并得到资金资助、完成期限在2005年10月底以前,项目已按合同要求基本完成,承担单位不准备以成果鉴定方式结题的,均可采用验收方式进行项目结题。

下达项目总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在项目验收的同时,须对项目实施中取得的成果进行鉴定二、验收内容项目的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和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三、验收申请1、项目完成单位应将申请验收所需的资料送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对送交的申请验收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已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应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分管处(局)室。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甬科政〔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政〔2022〕45号各区(县、市)科技局、教育局,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教育局: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现将《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2022年5月7日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条件第三章准入办理流程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和有序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利用非财政性经费,经由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包含高中),线下开展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不包含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的实验)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构准入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

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监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甬政办发[2010]274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审管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审管办人行市中心支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创”总战略,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创业门槛(一)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

本市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首次创业,投资设立股东两人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二)允许住宅用房登记为经营场所。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外,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城区住宅内的住宅用房由房产所有权人自用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并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核发设定一定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三)继续实施商务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集中办公。

工商部门可对申请集中办公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登记,并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区”字样。

同一间办公房内最多可注册5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家办公面积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甬科计[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甬科计〔2011〕103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专[2011]272号),为进一步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突出解决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如期完成,经研究,对2008年-2010年获得国家支持的重大项目和市科技计划安排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1、国家863计划项目;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4、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5、市科技创新团队;6、市农业重大、择优委托项目。

二、检查内容:1、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进展、组织管理情况;2、主要产出、目标完成情况和实施成效;3、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配套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4、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1、检查采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认真做好自查工作,重点做好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纠正自身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2、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以国家、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甬科计字[2003]116、甬财政教字[2003]409号•【施行日期】200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甬财政教字[2003]409号2003年08月11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财政、财务制度及《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甬科计[202]136号、甬财政教[2002]488号)的规定,结合科技计划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经费内容包括科技三项经费、技术创新资金等用于科技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专款专用。

按计划年度或经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课题)经费,年度结余可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经费结余(或超支)并入当年该项目单位的收益(或支出),或经批准抵偿已立项的其它科技项目(课题)经费。

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实行属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和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项目经费的拨付、使用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科技项目经费为无偿资助,具体资助范围包括:(一)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计划:1、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3、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4、创业中心、基地与孵化器建设项目;5、创业资金项目;6、青年(博士)基金项目;7、网上技术市场项目及管理体系;8、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公益项目。

(二)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计划:1、工业科研攻关项目;2、火炬计划项目;3、科技成果推广项目;4、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5、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6、国家科技兴贸信息平台及项目;7、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8、专利申请及专利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办法另发)。

(三)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1、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攻关项目;2、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3、星火计划项目;4、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推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的开展,进一步提高留学人员的科研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申请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和有效性,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申请条件和要求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任职的留学人员。

2.申请项目必须是与所从事领域相关的科技活动项目,包括科研项目、技术开发项目、产业转化项目等。

3.申请项目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具备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能够取得明显的科技成果。

4.申请项目必须具备明确的时间计划和预期成果,并具备清晰的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

5.申请项目必须具备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社会产业化的潜力和条件。

三、资金申请和评审1.申请项目的负责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详细说明项目的研究背景、目标、方法、时间计划、预期成果等内容。

2.申请项目的负责人需要提交必要的支撑材料,包括研究计划书、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个人简历等。

3.申请项目需要经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实施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

4.专家评审结果将作为决定是否择优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5.择优资助的项目将按照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期限。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1.资助经费由资助单位提供,并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

2.资金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的经费使用计划,并按照预算执行。

3.资金使用过程中需要及时进行记录和报账,并及时报送资助单位进行审批。

4.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项目的实验费、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费等。

5.资金使用的方式包括直接支付、预付款和报销等。

6.资金使用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做到规范、透明、公开。

五、项目汇报和验收1.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成果汇报。

2.项目负责人需要参加项目评审和验收会议,并按照要求进行项目汇报和答辩。

宁波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宁波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宁波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创业政策以提高国家或者区域内创业活力水平,以及为新企业的出现创造有利的环境为政策目标,在宁波有什么是关于大学生做创业的优惠政策呢?看完店铺整理的宁波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宁波市创业政策首先,宁波正计划成立专门的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拟定政策、统一规划布局平台载体建设、审报创业园及创业培训基地等。

同时,在宁波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增挂“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在内部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部”,负责组织创业培训、承办创业大赛等具体事务及相关配套服务。

其次,一批市级的大学生创业园将现身甬城。

符合条件的可挂牌成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

如我市现有的21个创业平台,或者有条件的县(市)区、大型企业。

在甬高校如有条件,则可挂牌成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同时试点创业教育学分制,开设“创业人才孵化班”,以完善创业教育体系。

第三,宁波将继续加大投入,制订积极的创业扶持政策。

如突破地域限制,将刚入学至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一并纳入创业扶持对象,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人员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扩大到在甬高校大学生和来甬从事科技类、创意类创业的外地生源大学生;对经考核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建园资助等。

第四,提升服务,构建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

“目前我们正在筹划创建一个大学生创业网上服务平台,内容立足于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创业平台介绍、创业动态、高校创业指南、相关政策法规等等。

”宁波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处长周永全说,不仅如此,还要组建“创业导师团”,帮助创业大学生选准方向,找准行业;在各人才中心建立“创业服务超市”,启动创业意向大学生信息库、创业大学生动态管理数据库及创业项目库的建设,实现信息先导;会同高校联合建立创业指导服务联络站,让大学生不出校门,就可以获得相关资讯服务等。

宁波高新区创业政策对初创企业较适用的政策在资金补助方面:对创办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经济实体或研发机构,经专家评审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8.25•【字号】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2002年0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并参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发明专利及其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经费支持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投标制。

第二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综合集成,按照市、县(市)区合理分工的要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甬政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4]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发展,促进宁波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专业国际通用执业资格,并在国外工作两年以上取得显著业绩的人员。

上述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

第三条引进留学人员应遵循下列原则:开放性原则。

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工作或以各种方式为本市服务,来去自由,出入方便。

市场配置原则。

留学人员以何种方式参与本市建设,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和获取多少个人经济收益,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由相关主体各方自主协商约定。

服务便捷原则。

政府,相关团体、组织,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他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努力为留学人员在工作、科研、生活等各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本市留学人员引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引进留学人员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相关团体,留学人员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工作提供服务。

市本级要健全专门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为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提供咨询、推介等服务,并为引进留学人员办理或代办关系转移、学历学位认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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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科计[2005]7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5.06.14
【实施日期】2005.06.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科计[2005]77号 2005年6月1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来甬创新创业服务,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启动和科研开发项目。

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资格审查;市科技
局负责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的受理;市科技局、人事局和财政局负责项目的专家评审与管理。

第三条创新创业资金面向符合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其项目属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的研发、中试项目。

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优先支持在各级创业中心孵化、初创的项目。

第四条已获得市人事局出具《资格审查证明》(附表)的留学人员来甬创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创新创业项目的补助:
(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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