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公告 2015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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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第13部分
第14部分 第15部分 第16部分
MH/T3011.13─2006
MH/T3011.14─2006 MH/T3011.15─2006 MH/T3011.16─2006
红色警告标记的使用
民用地面紧急救援 民用航空器燃油箱的维修 民用航空器座舱地面增压试验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 MH/T 3011 -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 3010-2006)
第二部分: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经停站(transit station) 执管飞机的维修基地以外的国内外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故障报告:承修人应及时向营运人报告故障情况。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航班号、注册号、公司名称、故障发生过程、 现象、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运营人提供的支援 运营人向适航维修部门提交《使用困难报告》 故障处理: 1.承修人按维修协议给予修复,并由营运人授权的维修人员对其签署 放行。 2.故障不能排除时:按MEL签署放行 3.故障超出MEL范围,需要营运人支援时,营运人应及时派遣维修人 员排除故障。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 MH/T 3011 -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 3010-2006)
第1部分 第2部分 第3部分 第4部分 第5部分 第6部分 第7部分 第8部分 第9部分 第10部分 第11部分 第12部分 MH/T3010.1─2006 MH/T3010.2─2006 MH/T3010.3─2006 MH/T3010.4─2006 MH/T3010.5─2006 MH/T3010.6─2006 MH/T3010.7─2006 MH/T3010.8─2006 MH/T3010.9─2006 MH/T3010.10─2006 MH/T3010.11─2006 MH/T3010.12─2006 民用航空器试飞 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 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 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 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 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 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7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三月七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

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01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2004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

QAVIC-09301-2015-6S管理评价准则

QAVIC-09301-2015-6S管理评价准则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标准
STANDARD OF AVIATION INDUSTRY CORPORATION OF CHINA Q/AVIC 09301-2015
代替 Q/AVIC 09301-2013
6S 管理评价准则
Assessment criteria for 6S management
© 本标准属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所有,未公开发表,享有著作权及其他法律规 定的任何权益,受法律和国际条约保护。未经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书面同意或授 权,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发送、泄露、复制及使用等,否则其行为将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受到最大可能的起诉。
2015-01-15 发布
2015-01-20 实施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发 布
Q/AVIC 09301-2015
目次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整理、整顿、清洁„„„„„„„„„„„„„„„„„„„„„„„„„„„„„„„„„„2
III
Q/AVIC 09301-2015
6S 管理评价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6S 管理评价标准的考评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 6S 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是指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中,为了保障航空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设计、制造、维护、运行等方方面面,对于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提出了严格要求。

航空器作为载人载货的交通工具,其安全性至关重要。

因此,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规定了航空器的设计要求、材料选用、制造工艺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航空器的结构强度、飞行性能、燃油效率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其次,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对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维护和修理,以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

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规定了航空器维护保养的周期、方法、技术要求等,确保了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还对航空器的运行和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航空器的运行涉及到飞行员的训练、航线规划、飞行程序等诸多方面,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对这些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航空器的运行安全和效率。

同时,对于航空服务的质量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机场设施、空中交通管制、客舱服务等方面,以提高航空服务水平,满足旅客的需求。

总的来说,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护、运行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规范,以确保航空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中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提升中国航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些标准也为广大航空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中国航空事业的发展和航空安全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这些标准,使之与国际接轨,为中国民用航空事业的腾飞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持。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或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8年3月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公告 第号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公告 第号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公告 2018 年第 4 号 关于批准发布《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等 18 项民航行业标准的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批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等 18 项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 O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T9010.4-2018 基于 LTE 技术的地空高速数据链技术规范第 4 部分:安装与验收规范 2018-12-14 2019-04-01
2019-04-01
16 MH/T9010.2-2018 基于 LTE 技术的地空高速数据链技术规范第 2 部分:机载终端规范 2018-12-14 2019-04-01
17 MH/T9010.3-2018 基于 LTE 技术的地空高速数据链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机载天线规范 2018-12-14 2019-04-01
13 MH/T6014-2018
飞机清水车 MH/T6014-1999 2018-12-14 2019-04-01
14 MH/T6031-2018 飞机充氧设备 MH/T6031-2003 2018-12-14 2019-04-01
15 MH/T9010.1-2018 基于 LTE 技术的地空高速数据链技术规范第 1 部分:总体技术规范 2018-12-14
7 MH/T0068-2018 民用航空移动应用程序安全测评指南 2018-12-14 2019-04-01
8 MH/T0069-2018 民用航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2018-12-14
2019-04-01
9 MH/T3002-2018 航空器无损检测超声检测 MH/T3002-2006 2018-12-14 2019-04-01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1
第 5 部分:托运程序 ............................................................................................... 123
第 6 部分:容器、中型散货集装箱(中型散货箱)、大型容器、便携式罐体、
多元气体容器和散装货箱的制造和试验要求 ....................................... 157
- iv -
目录
第一卷
页次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
1
建议书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
继续保持了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密切合作,有关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也作了修改, 使之与原子能机构(2005 年修订)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保持一致。
《建议书》第十四修订版收入了 2004 年 12 月通过并统一编入 ST/SA/AC.10/32/Add.1 中的所有 修改。
委 员 会 第 二 届 会 议 还 通 过 了 对 《 关 于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建 议 书 ―― 试 验 和 标 准 手 册 》 的 修 改 (ST/SA/AC.10/32/Add.2),将作为《手册》第四修订版的增编出版(ST/SA/AC.10/11/Rev.4/Amend.1), 并通过了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的修订(ST/SG/AC.10/32/Add.3),有关内容将收入文件 ST/SG/AC.10/30/Rev.1 的第一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3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3部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3部分篇一: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ics49.100V55备案号:mh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17部分:民用航空器防静电维护maintenanceforcivilaircraft-managementspecification-part2:preventelectrostaticdamageformaintenanceofciv ilaircraft(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xx.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前言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分为以下17个部分:——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试飞;——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第4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第5部分: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第6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第8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第9部分: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第10部分: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第11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第1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洁;——第13部分:民用航空器发动机的清洗;——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第16部分:民用航空器线路维护;——第17部分:民用航空器防静电维护。

本部分为mh/t3010的第17部分。

mh/t3010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

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的名称:——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m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标准体系表

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标准体系表

3
4

6
7
8
9





































5.7
5.5

5.1 材 料 检 测
5.2 热 处 理
5.3 表 面 处 理
5.4 喷 漆
复 合 材 料 修
5.6 焊 接
空 织 物 类 维


8.1 8.2 8.3 培培培 训训训 设设课 施备件
2014/3/25
33 2 MH/T 3011.10-2006 第 10 部分:机坪防火
2007-04-01
34 2 MH/T 3011.11-2006 第 11 部分:民用航空器局部喷漆、客舱整新和焊接
2007-04-01
35 2 MH/T 3011.12-2006 第 12 部分:地面消防设施维修、使用和管理
2007-04-01
2012年5月民航局下发民航明传电报(局发明电[2012]1481号), 对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标准体系初稿进行行业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
2014/3/25
- II -
改版:0
意见12条,编制组评估了反馈意见,并对初稿进行了及时修订。 三、标准编号规定
标准编号含义解释: 标准代号 MH/T: “M”是“民”字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H”是“航空”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T”是“推”字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标准专业分类号表示某一类别的标准中标准的分类,如 MH/T3xxx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7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h) 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1) 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 修改为:“(d)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 地面教员执照种类:(i) 基础;(ii) 高级;(iii) 仪表。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

交通运输部2019年4月19日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明为全面彻底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同时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维修质量,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深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维修人员、尤其是航空器放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水平,夯实航空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在前期收集行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完成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4月发布实施以来,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5〕11号)关于取消“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对现行CCAR-66R2进行修订。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6
(八)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对标准审查会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 审查表决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 意为通过。赞成票不足四分之三的,标准起草单位应修改标准送审稿,按 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重新送审。 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的,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会确定的统一修 改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报批稿的 电子文档提交管理支持单位。 第二十六条 管理支持单位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复核,检查其是否已将 审查会确定的意见纳入报批稿中。 复核通过的,通知标准起草单位报批;存在问题的,将意见反馈给标 准起草单位,要求修改报批稿后重新提交管理支持单位复核。 第二十七条 报批时,标准起草单位应向管理支持单位提交下列材 料: (一) 标准报批稿三份,项目负责人在封面上签字; (二) 标准编制说明两份; (三) 意见汇总处理表一份; (四) 其他必要的论证材料、技术资料、试验报告等各一份; (五) “民航行业标准报批件”(见附件 6)一份。其中“中文名称” 栏、“英文名称”栏、“标准类别”栏及“标准起草单位”相应栏由标准起 草单位填写,“标准起草单位报批意见”栏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并加盖公章;“民航局职能部门审核意见”栏由标准起草单位送交民航局有关
第二十条 管理支持单位负责对提交的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进行初 审。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标准的编写格式是否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二) 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是否协调一致; (三) 标准文本中的文字、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是否正确; (四) 其他送审材料的编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初审不合格的,责成标准起草单位修改标准送审稿后重新送审。初审 合格的,通知标准起草单位向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提交审查申请。 审查申请的内容包括:标准项目名称;申请审查单位;建议审查时间、地 点;建议参加审查的部门及人员;审查的材料目录。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组织成立审查委员会,负责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支 持单位及有关的主要生产、经营、服务、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单位 和大专院校的代表。使用单位的代表不得少于四分之一,标准起草单位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0号——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0号——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0号——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0号《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28日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三)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

第八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民航局依法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组织制定、实施民航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三)组织起草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查、复审行业标准;(四)组织收集民航行业范围内标准的实施信息,开展标准适用性评价;(五)管理民航标准化信息工作;(六)指导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七)代表民航行业,组织、参与相应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八)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一、标准化的基本概念标准的定义1、国际标准2、中国标准标准化一、标准化的基本概念国际上对标准的定义: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结果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益”。

一、标准化的基本概念中国对标准的定义:1983年,我国在GB39-5.1《标准技术基本术语》中对标准进行了定义:标准是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一、标准化的基本概念标准化: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C标准化的基本过程AB:制定标准BC:实施标准ABCA:信息反馈标准化三角形中国标准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中国标准分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

中国标准分级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一)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概述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开发布的标准。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代号:MH主管部门: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标准计量处管理部门:安技中心标准计量室(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流程项目准备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出版批准报批评审国家标准代号国家标准代号序代号号1GB含义管理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2GB/T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3GB/Z指导性技术文件国家标准代号强制性标准一经发布实施,民航各单位应当贯彻执行。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摘要:一、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概述1.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背景与重要性2.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主要内容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具体条款1.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2.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3.航空器的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4.航空器的维修和检查5.航空器驾驶员和维修人员的资格认证三、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实施和影响1.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实施过程2.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对航空安全的影响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对航空器制造商和维修机构的影响四、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未来展望1.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更新和修订2.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对航空工业的发展趋势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和应用正文: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个关于航空器维修和安全的国际标准,对于保障航空安全、提高航空器维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背景与重要性、具体条款、实施和影响以及未来展望。

一、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概述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全称为《关于航空器维修和改装的附件》,是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定的一个重要附件。

它对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设计制造、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提高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具体条款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规定了航空器维修和改装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维修和改装计划、维修和改装记录等。

2.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和制造的相关要求,包括结构设计、材料和工艺、飞行特性等。

3.航空器的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规定了航空器上应安装的安全设备及其操作程序,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飞行数据记录器等。

4.航空器的维修和检查:规定了航空器维修和检查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维修和检查计划、维修和检查记录等。

5.航空器驾驶员和维修人员的资格认证:规定了航空器驾驶员和维修人员的资格认证标准和程序。

民用航空飞机标准规章系列

民用航空飞机标准规章系列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规章系列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年6月完成编制工作,8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1月14日民航总局令第120号发布,2004年6月1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9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67号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8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8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20号发布,1992年1月1日施行;2001年2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3号发布CCAR-121FS;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令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CCAR-121FS;2004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标准、计量校准规范管理程序20121230

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标准、计量校准规范管理程序20121230

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标准、计量校准规范管理程序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标准、计量校准规范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程序,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标准、计量校准规范的申请、编制、修订和持续管理提供指导。

一、定义和说明1、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标准:是指除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与民用航空器维修相关的行业规范性文件。

2、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是指承担民航行业内所有标准管理的部门,即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3、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标准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承担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工作的部门,即飞行标准司。

二、维修行业标准、计量校准规范的申报1、行业标准、计量校准规范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将计划申请立项资料报至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维修工程室(以下简称维修工程室),维修工程室受理立项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或者视情组织召开标准立项准备会议,最后完成申请项目的立项预先评审单(请参见附件8)并提出申报项目的立项批准建议,同时制定维修行业标准计划汇总表,一并提交至民航局业务主管部门。

对于维修工程室在预先评审单上签署“建议同意立项”的申报项目,民航局业务主管部门将以签章的形式正式批准,并将所有审批完成的申请资料返回给维修工程室。

维修工程室将带有民航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签章的“中国民用航空局标准、计量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请参见附件1和2)反馈至标准申请单位,同时留下一份复印件进行存档。

对于预先评审单上签署“建议不予立项”的申报项目,维修工程室将把已完成的预先评审单反馈至相关申请单位。

对于经民航局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并同意报请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立项的行业标准或计量校准规范,在经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批准后正式予以立项,相关的起草单位应与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签署中国民用航空局标准、计量任务委托书(请参见附件3)。

风向标技术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

风向标技术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编㊀㊀号:AC-137-CA-2015-05下发日期:2015年5月18日风向标技术要求前㊀言本技术要求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的有关要求编制,参考了美国联邦航空局(FAA)‘风向标“(AC150/5345-27E)㊂本技术要求包括总则㊁规范性引用文件㊁分类㊁技术要求㊁检验规则㊁标记和说明书㊁包装和贮存,共七章㊂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㊁国家光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㊁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㊂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徐迅㊁佟岱山㊁杨定国㊁李朝阳㊁陈建强㊁董法鑫㊁卓佳㊁樊向荣㊁梁释心㊁邹廷念㊁陈超中㊁施晓红㊁刘尔立㊁王晔㊁虞再道㊁刘磊㊂本技术要求主要审核人:刘映菲㊁陈肃生㊁李用学㊁周尚书㊁陈赤㊁张丽新㊁黄世明㊁陈国栋㊁任绪秋㊁张云青㊁田传江㊁张保洲㊂目录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分类 (1)3.1 支撑杆材质 (1)3.2 照明方式 (1)3.3 风袋长度 (2)4 技术要求 (2)4.1 环境要求 (2)4.2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2)4.3 织物风向袋要求 (3)4.4 风袋框 (4)4.5 支撑结构 (5)4.6 风向袋运动 (5)4.7 风向袋展开 (5)4.8 光学性能 (5)4.9 障碍灯 (6)4.10 表面喷涂 (6)5 检验规则 (6)5.1 检验分类 (6)5.2 出厂检验 (6)5.3 合格性检验 (6)6 标记和说明书 (8)6.1 标记 (8)6.2 说明书 (8)7 包装和贮存 (8)7.1 包装 (8)7.2 贮存 (8)附录A 风向标示例图 (9)1总则为进一步明确风向标的有关技术要求,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的风向标应当符合本技术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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