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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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制定; 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
中国标准分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 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 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 定地方标准。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一、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标准的定义 1、国际标准
2、中国标准
标准化
一、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国际上对标准的定义:
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 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结果 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益”。
一、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中国对标准的定义:
MH 3145—2001《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三)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的编号
2、推荐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的编号: MH/T X XXX─ XXXX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MH/T 3010-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MH/T 3011 -2006)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 3010-2006)
MH/T3011.15─2006 MH/T3011.16─2006
1983年,我国在GB 39-5.1《标准技术基 本术语》中对标准进行了定义:
标准是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以特 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一、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标准化: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
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
条款的活动。
C
标准化的基本过程
AB:制定标准
BC:实施标准
CA:信息反馈
A
B
标准化三角形
中国标准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 级。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中国标准分级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
2 GB/T
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3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 指导性技术文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家标准代号
强制性标准一经发布实施,民航各单位应当贯 彻执行。在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生产、经营 活动中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标准进 行操作、生产和检验。 对于有强制性标准的 产品和服务的,不得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一)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概述 (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流程 (三)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的编号
(一)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概述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 MH/T 3011 -2006)
第1部分 第2部分 第3部分 第4部分 第5部分 第6部分 第7部分 第8部分 第9部分 第10部分 第11部分 第12部分 第13部分 第14部分
第15部分 第16部分
MH/T3011.1─2006 MH/T3011.2─2006 MH/T3011.3─2006 MH/T3011.4─2006 MH/T3011.5─2006 MH/T3011.6─2006 MH/T3011.7─2006 MH/T3011.8─2006 MH/T3011.9─2006 MH/T3011.10─2006 MH/T3011.11─2006 MH/T3011.12─2006 MH/T3011.13─2006 MH/T3011.14─2006
推荐性标准是一种建议性和指导性标准,鼓励 有关各方在其规定范围内参照执行。
(三)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的编号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 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1、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的编号: MH X XXX─ XXXX ┬┬┬ ┬
└─┼─┼──┼─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的代号 └─┼──┼─标准专业分类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开 发布的标准。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代号:MH 主管部门: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标准计量处 管理部门:安技中心标准计量室
(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流程
项目准备
申请立项
起草
征求意见
出版
批准
报批
评审
国家标准代号
国家标准代号
序 号
代号
含义
管理部门
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 标准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 MH/T 3011 -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 3010-2006)
第1部分 第2部分 第3部分 第4部分 第5部分 第6部分 第7部分 第8部分 第9部分 第10部分 第11部分 第12部分 第13部分 第14部分 第15部分
MH/T3010.1─2006 MH/T3010.2─2006 MH/T3010.3─2006 MH/T3010.4─2006 MH/T3010.5─2006 MH/T3010.6─2006 MH/T3010.7─2006 MH/T3010.8─2006 MH/T3010.9─2006 MH/T3010.10─2006 MH/T3010.11─2006 MH/T3010.12─2006 MH/T 3010.13—2006 MH/T3010.14─2006 MH/T3010.15─2006
民用航空器试飞 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 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 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 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 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 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的清洗 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 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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