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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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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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 故障的处理
一、定义
➢ 经停站 执管航空器的维修基地以外的国内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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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 故障的处理
二、故障报告
➢ 承修人应负责及时向营运人报告故障情况。 ➢ 故障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 故障发生时间、地点、航班号、航空器注册号 -- 故障发生过程和故障现象 -- 已采取的措施 -- 需要营运人提供的支援
➢ 发生故障后必须按AP-121AA-02的要求向适航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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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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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 故障的处理
三、故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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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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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 四、派遣放行
➢ 派遣放行由维修单位的计划调度部门负责。它是在技术放行的 基础上将执行任务的航空器注册号和其它相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的 行为。 ➢ 派遣放行的航空器应满足:
-- 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可用时限或寿命足够完成预定的飞行任务 -- 机上有关设备符合预定任务的要求
指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程序由获证的营运人和维修单位授权的航 空器放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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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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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
➢ 航线维修
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进行的短停、航行前和航行后的维修 工作。 ➢ 定期检修
按照批准的标准为完成计划维修所进行的维修工作。 ➢ 改装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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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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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已从传统的直接管理转向了科学化、 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适航管理,形成了一整套有规则的运动体系。 同时又根据适航管理要求制订了一整套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规范 了行业行为。《民用航空行业标准》作为航空维修标准,更具有 强制性,是一切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所必须遵守的 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一切活动都按规矩办事,用规则说话,用 制度管理。所以在遵守和贯彻各项适航规章的同时,还必须制定 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行为,使之有更好地操作性和在落实中更有 依据。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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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 三、技术放行
➢ 保留项目、代理器材、超寿件已按有关程序办妥审批手续。 ➢ 属于必检的项目已由持有检验人员执照的检验员完成。 ➢ 航空器上必须配备的技术文件、证件完好、并齐全有效。 ➢ 应急设备技术性能良好,应急标志清晰完整。 ➢ 按照规定签署了有效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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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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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 维修事故征候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事件
或具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 施的损坏和人员的致残,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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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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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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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
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 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 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标准语言 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 民用航空器外表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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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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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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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主要内容
第一单元 第二单元 第三单元 第四单元 第五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 《地面安全》 《航空器材》 《 地面维修设施》 《劳动安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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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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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
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 民用航空器试飞 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的编制 民用航空器季节性工作
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改变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构形或状态的维修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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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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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 二、技术放行人员的资格
➢ 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并有相应的机型签署。
➢ 由维修单位或运营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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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 三、技术放行
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清洗 民用航空器舱内清洁 停机坪维修设备的摆放 民用航空器维修工具的管理 民用航空器进港接机、离港送机 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 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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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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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
一、定义
➢ 航线放行
航空器的维修放行分技术放行和派遣放行两种;技术放行指航空 器经过维修后,技术状态良好,达到适航标准,能够安全地完成飞 行任务的签署证明。派遣放行指航空器在技术放行的基础上,其设 备和有关状况合乎预定飞行任务的特点及要求的放行。 ➢ 放行人员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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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一、定义
➢ 维修活动 对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及维修设施所进行的管理、使用、维修、
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和排故等活动。
➢ 维修事故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的具有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
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人员的伤亡。
➢ 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时,承修人应按照维修协议给予修复, 并由运营人授权有资格的维修人员对航空器签字放行。 ➢ 航空器发生的故障不能排除时,应按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签 字放行。 ➢ 航空器故障超出《最低设备清单》范围需运营人支援时,运营人 应及时派遣维修人员或委托合格的维修单位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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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可对航空器进行技术放行。 ➢ 规定维修项目工作单(卡)的内容已全部完成。
➢ 应执行的适航指令、服务通告、改装项目已全部完成。 ➢ 时控项目的附加工作单(卡)的内容已完成,保留故障项目 符合《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 ➢ 工作中所检查出和机组报告的故障、缺陷已排除/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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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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