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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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维修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航空维修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2011年4月11日,CAAC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民航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国航空运输总周转量达到990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4.5亿人,货邮运输量900万吨,年均分别增长13%、11%和10%;到2015年全国运输机场总数达到230个以上,覆盖全国94%的经济总量、83%的人口和81%的县级行政单元;到2015年航空运输机队规模达到约2,750架,“十二五”期间新增通用航空飞机1,000架以上。加强维修能力布局和建设,培育形成北京、上海、广州等3至4个规模较大的维修产业集群。

对于应用于我国国防军事领域的机载产品,行业主管部门为军委装备发展部及工业与信息化部下属的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全面负责全军武器装备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武器装备的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其核发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防科工局主要负责国防科技工业计划、政策、标准及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由于军工行业的特殊性,国防科工局对行业内企业采取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主要体现在军工科研生产的准入许可及军品出口管理等方面,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必须获得其核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对我国民用航空器登记、航空器权利、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管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等方面的管理做了相关规定。该法律已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2010年8月19日,中央军委、国体思路。
2012年11月20日,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原则和领域;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中国及各省市民航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健全绿色民航供给体系

中国及各省市民航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健全绿色民航供给体系

中国及各省市民航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健全
绿色民航供给体系
民用航空,是指使用航空器从事除了国防、警察和海关等国家航空活动以外的航空活动,民用航空活动是航空活动的一部分,同时以“使用”航空器界定了它和航空制造业的界限,用“非军事等性质”表明了它和军事航空等国家航空活动不同。

国家层面民航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促进民航行业的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2年民航局发布的十四五”航空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民航对外合作平台,系统开展开拓双、多边及区域航空物流技术交流,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民航对话合作,推动航空物流中国标准国际化进程。

积极参与国际航空物流安全与运行标准制定,探索国际(地区)间航空物流数据交互制度,提升中国民航话语权
2015-2022年国家层面民航行业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民航行业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民航行业发展,如天津市发布天津市航空物流发展“十四五”规划给予中国民用航空
天津空中交通管理分局运营服务相关支持,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全面提升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空管服务保障能力和航班正常性,保障天津民航和航空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军用航空零部件制造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军用航空零部件制造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及行业主要法规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体制
军用航空零部件制造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国防科工局和装备发展部(原总装备部);民用航空零部件制造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和民航局。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行业主要法规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军用航空零部件制造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等,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的保密资质管理、行业准入、军品质量管理、国防科研管理、军品采购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要求。

民用航空零部件制造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等,其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及相关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做了相关规定,并重点明确了民用航空产品的质量控制系统要求,材料、零部件等的设计和生产的批准以及对相关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2)行业主要政策
为规范和推动航空零部件制造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与航空零部件相关的行业政策,主要涉及军用航空、民用航空和航空零部件制造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图表:军用航空领域的主要行业政策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图表:民用航空领域的主要行业政策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我国航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概要

我国航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概要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 1、航空安全办公室 航空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全行业航空安全。 2、飞行标准司 飞行标准司主要负责对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 续监督,制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与航空器运营相关的各类 人员的额管理规章、标准和程序,并根据这些程序对其进行 持续性的管理和监督。 3、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民用航空器、发动机、 螺旋桨及其零部件、机载设备的适航审定规章、标准,并根 据相应的规章标准对航空产品进行适航性的审定,保证民用 航空产品符合相关的适航标准,从而达到保证航空产品安全 性的根本目的。
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构成下面所列任何一条,即 为飞行事故征候。 1. 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 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起飞;机型手册另有规定的,超 过该手册规定的标准、航空器起飞。 2. 航空器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起飞。 3. 发动机滑油量低于规定的最少量,航空器起飞。 4. 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致航空器超过该次允许的最大 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用油量起飞。 5. 航空器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固定,导致 飞机重心改变,造成航空器操纵困难或损坏舱壁、设备。
*
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采用的是:“两级政 府、三级管理”。 “两级政府”指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 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三级管理”指的是: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局 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所机构安全监督 管理局。 政府:立法决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宏观管 理; 民用航空企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操作 等微观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各部件及子系统的整体性 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安全性和物理完 整性的一种品质。

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3〕97号民航总局:你局《关于报请批准<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民航总局〔2003〕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和部署,明确有关各方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同时,稳步实施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附件: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二○○三年九月四日附件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原则和目标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在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稳步实施。

通过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建立机场自主经营、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机制。

设立精干高效的民航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对民用航空业进行监管。

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作用,促进机场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的机场管理体制。

二、机场移交范围(一)现政企合一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重庆、甘肃、宁夏、青海等17个民航省(区、市)局和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与其管理的机场实行政企分开,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现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管理的广东、四川、陕西、辽宁等4个省的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已与民航省局分离的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海南等5个省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局管理的机场或在机场持有的股份,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15•【文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企业,各机场公司:《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民用航局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近年来,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航空公司设立了一些分公司。

分公司的设立,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航空运输发展的需求,健全了航空运输网络,促进了民航业又好又快发展;对于航空公司实施经营发展战略,提高运行保障能力,保持员工队伍稳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及其运营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分公司集中在繁忙机场,布局不均。

二是一些分公司投放飞机少,形不成规模。

三是一些分公司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影响安全、正常和服务。

四是航空公司跨地区设立分公司的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需要理顺。

我国经济和航空运输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

经济社会发展对航空运输提出了新的需求,航空公司机队规模的扩大要求拓展新的市场,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具有必然性。

为进一步加强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提高安全、正常、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适应行业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在总结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管理的经验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现就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提出如下意见:一、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管理的原则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实施核准管理。

核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民航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运力合理布局和航线结构优化。

民航现行体制及主要问题

民航现行体制及主要问题

民航现行体制及主要问题【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民航现行体制及主要问题。

首先对民航现行体制的组成与特点进行了概述,接着指出了民航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改革的必要性。

随后探讨了民航现行体制改革的路径和方向,以及改革的前景。

最后总结了民航现行体制及主要问题,展望了未来民航发展的可能性,并强调了政府部门在民航现行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民航现行体制及主要问题的全面分析和讨论,可以为进一步推动民航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民航事业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民航现行体制、组成、特点、问题、改革、必要性、路径、方向、前景、总结、展望、政府部门、重要作用1. 引言1.1 民航现行体制及主要问题的概述民航现行体制是指我国目前民用航空行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在我国的民航现行体制中,主要包括民航管理机构、航空公司、机场等各个组成部分。

民航现行体制的特点是集中管理、垄断经营和政府主导。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瓶颈。

民航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包括行业过度垄断、航空公司效率低下、运输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民航市场竞争不充分、服务水平不高、成本过高等一系列负面影响。

民航现行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改革是推动民航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通过改革,可以优化体制机制、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推动市场开放与竞争,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发展。

民航现行体制改革的路径和方向已经成为关注焦点。

必须重视市场导向、推动多元化竞争、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监管力度等方面的改革措施。

在未来,民航现行体制改革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政府部门在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积极引导、促进协调、提供支持,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 正文2.1 民航现行体制的组成与特点1. 民航主管部门:民航现行体制中,最核心的部门是民航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整个民航领域的运行。

这些部门通常由国家民航管理机构或者民航局来承担,负责颁发民航运输许可证、审批航空公司的经营计划等重要职能。

航空法律法规要点

航空法律法规要点

航空法律法规要点航空领域作为一个高度复杂和技术性较强的行业,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航空法律法规的要点,并进行详细讨论和深入分析。

一、民航法律法规1.民航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文件:修订于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性文件。

它规定了民航的范围、监管体制、航空器的登记和标记、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的管理等重要内容。

2.安全管理和监管:航空安全管理涉及飞行安全、机场安全、航空器适航和维修等多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规定》等法规为航空安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3.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管理:机场管理涉及机场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法》规定了机场的行政管理和运行管理。

航空运输企业管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来规范。

4.航空器登记和标记:航空器的登记和标记是确保航空器合法性和追溯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和标记规定》详细阐述了航空器登记和标记的要求和程序。

5.航空货物运输和普通航空旅客运输: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货物管理办法》等。

普通航空旅客运输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旅客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规范。

二、国际航空法律法规1.国际航空法律法规框架:国际航空法律法规主要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包括《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公约》和其附属文件。

这些法规为全球航空业提供了一系列统一的准则和标准。

2.航空器注册和运行:国际航空法律法规要求各国建立航空器注册和运行的国内制度,并进行国际协调。

航空器的注册和运行需要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ICAO制定的相关准则。

3.航空安全和防范恐怖主义:国际民航业面临着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因此国际航空法律法规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航空安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打击非法劫机、劫持航空器和暴力行为的公约》等文件为此提供了法律支持。

机场行业分析报告2011

机场行业分析报告2011

2011年机场行业分析报告目录一、行业监管体制与主要法规政策 (3)1、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 (3)2、主要法规 (3)3、主要产业政策 (4)二、行业发展状况 (5)1、行业发展现状 (5)2、行业发展前景 (7)三、行业的主要特点 (9)1、具有一定的地域垄断性 (9)2、不同程度地受到政府的管制 (10)3、资金与资源投入大 (10)4、与航空公司的相互依存关系 (10)5、大力开发航空增值业务是机场行业发展的趋势 (11)四、行业竞争格局 (12)1、行业竞争概况 (12)2、国内主要机场及其市场份额 (13)3、珠江三角洲行业竞争情况 (13)4、高速铁路对航空运输业的影响 (16)五、行业进入壁垒 (17)六、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 (17)七、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 (18)一、行业监管体制与主要法规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下设地区管理局是我国民用机场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过颁布各种行政条例和规定对我国民用机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全国民航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机场的总体布局规划、机场运行的技术管理标准、航空安全管理规范、航空交通管制、机场建设与规划、机场收费标准等方面。

同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2、主要法规《中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航运输业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国民航运输业的各个方面提供了监管架构,包括:机场及航空交通管制系统的管理;飞机注册及飞机适航证;运作安全标准;及航空公司责任等。

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我国机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进一步统一、规范了机场选址,新建机场以及改扩建机场,机场周边土地利用和规划等民用机场建设程序;第二,进一步明确了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科学地界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与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关系;第三,突出了民用机场是重要的公共机场设施的属性,规范了民用机场行政管理主体、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乘客、货主等多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四,加大了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8•【文号】国办发[1998]71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国办发〔199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部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行政权力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对高度集中的行业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加强飞行安全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航空运输市场管理和机场安全运行管理以及民航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政策、依法监督等行业管理职能,将民用航空保险的管理职责、组织进行民航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职责、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能和受理用户投诉的职责交给民航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用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程。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中国民用航空局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中国民用航空局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中国民用航空局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精神,深入推进民航法治建设,结合民航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牢法治体系建设总抓手,坚持法治政府、法治行业一体建设,把法治建设放在民航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行业治理的法治化、智慧化水平,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民航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民航法治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美好航空出行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紧盯行业改革发展急需的法治建设薄弱环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行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继续探索民航特色法治建设模式和路径,充分发挥数字化对民航法治建设全过程的驱动、赋能作用;坚持统筹推进,实现法治政府、法治行业一体建设,推动法治建设、深化改革协同发展,行业法治、涉外法治相互促进,加强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

我国民用机场管理体制现状及相关建议

我国民用机场管理体制现状及相关建议

我国民用机场管理体制现状及相关建议摘要:民用航空作为我国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其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机场管理机制呈现出多样化发展态势。

但从整体层面来看,我国民用机场管理仍存在诸多不足,成为制约我国民航事业可持续竞争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我国民用机场管理体制为分析对象,首先介绍当前我国民用机场管理体制的现状问题,接着论述了完善我国民用机场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以便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民用机场管理体制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民营机场;管理体制;政府1我国民用机场管理体制现状问题第一,机场的布局和发展呈现非常明显的分化现象。

在机场下放到地方之后,受制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因素,很多民用机场呈现出了发展不均衡的态势,两极分化的情形非常严重。

例如,我国的东部地区旅客吞吐量是西北部地区的7倍以上,货物吞吐量是西北地区的25倍以上。

第二,中小机场难以实现盈利。

截止2018年,我国100多家机场中盈利共超过10亿,这些利润大部分来自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机场、广州白云机场,但是80%以上的其他机场仍然处于亏损的状态,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中小型机场。

大型机场一般都是交通枢纽,地理位置非常优越,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较高,航空运输需求量较大。

这类机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成熟,经济辐射效应非常明显,盈利不是问题。

但是对于身处经济欠发达的小机场来说,他们在建设之初并没有以市场需求作为基础,而是政府的调控所建成的,这些中小机场的运营一直缺少班线,业务量也非常少,再加上长期以来的自主运营能力较差,普遍存在严重亏损的现象。

第三,机场和航空公司之间的经营矛盾不断激化。

机场和航空公司是航空运输的两大重要主体,两者分工不同但是利益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但是在近些年来,我国的民用机场协会曾经公布了一项黑名单,指出东航等多家国内航空公司拖欠机场费用数10亿元,这就导致了机场和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1.19•【文号】国办发[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1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保证安全的目标,建立与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实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行政管理体制。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在所辖区内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一)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总局下设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为: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正司局级机构。

在北京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在沈阳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在上海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和山东省;在广州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在成都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在西安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省;在乌鲁木齐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民用航空管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民用航空管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民用航空管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中国民用航空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国家战略领域,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用航空业在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这一行业不仅在国内得到了极大的支持和投资,也在国际舞台上逐渐崭露头角。

在中国民用航空管理中,政府部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设立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和管理航空运输行业。

各航空公司、机场和相关企业也在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以确保飞行安全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民用航空管理的发展历程、重要性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用航空管理体系提供参考和启示。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需要介绍整篇文章的组织架构和主要内容安排。

在本篇关于中国民用航空管理的长文中,文章结构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主要涵盖了整个文章的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概述部分可以简要介绍中国民用航空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引出后续内容。

文章结构部分可以提及本文将从中国民用航空管理的重要性和发展历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目的部分则明确了本文旨在总结和展望中国民用航空管理的发展情况。

- 第二部分为正文部分,主要包括航空管理的重要性和中国民用航空的发展历程两个主要议题。

在航空管理的重要性部分,可以介绍民用航空管理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作用,以及对个人和组织的重要意义。

在中国民用航空的发展历程部分,可以分别从不同历史时期和关键事件来展示中国民用航空行业的演变过程和取得的成就。

- 第三部分为结论部分,主要总结了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取得的成就和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总结部分可以概括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在历史和现实中的作用和意义,并强调其发展所取得的重要成就。

在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部分,则可以对中国民用航空管理的未来发展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和展望,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探讨中国民用航空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其重要性和发展历程。

第二部分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员

第二部分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员

第二部分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员简要说明本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民航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相关规定摘编,共2节,即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民用航空监察员,旨在系统把握民用航空执法主体资格。

第一节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一、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一)民用航空行政机关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是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域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的派出机构;(二)民用航空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民航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CCAR-15)。

二、民用航空行政机关职能和职责(一)职能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和对外关系。

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发布的行业管理规章、标准和制度;提出本地区民航发展规划;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保证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主持调查处理辖区内一般航空安全事故。

3.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能: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域民用航空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二)职责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责(1)起草民用航空业行业管理法律、法规;(2)制定行业管理规章、政策和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标准;(3)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安全、技术标准,对民用航空活动实施安全监管;(4)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5)主持重大飞行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大飞行事故的调查;(6)管理、监督航空运输市场,维护公平竞争;(7)实施空中交通管理;(8)保障专机飞行;(9)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对民航业进行宏观调控;(10)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1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航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

民航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

民航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发表时间:2020-11-09T01:58:04.059Z 来源:《现代电信科技》2020年第9期作者:李珠灿[导读] 企业的主体责任在民航安全生产中极其重要,国内的民航企事业众多,行业政府应有意识的对企业进行引导,全面认识到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责任同政府监管责任之间的权限,前者需要借助于企业力量,而政府主要对相关标准进行构建,并对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不是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指手画脚。

(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办公室 850050)摘要: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航业在世界航空业中占据重要地位。

因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民航业仍旧保持高速发展的趋势。

在民航领域中,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对我国民航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若民航安全监管工作不能紧跟航空产业的发展,将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基于此,本文在分析民航安全监管现状的同时,给出了几点民航安全监管对策,以期为增强我国民航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民用航空;安全监管;现状;对策引言民航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前面临着巨大挑战,我国民航事业的基础相对较为薄弱,相关的安全监管体系不甚完善,经过多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良好的运行安全记录,但仍旧有飞行安全事故存在,甚至是重大危险性事故,导致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因民航业的高速发展,当前几乎不存在可以利用的空域,很容易造成航班晚点,进而造成大面积航班延误,不利于航空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民航安全监管现状1.1不断深化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通过在民航部门开展安全绩效监管试点,对安全绩效的安全监管模式进行试运行,同时结合民航发展实际情况,分别对《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进一步提升了其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民航业的生产规模与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动态匹配,构建起了分类分级、科学有效的航空安全保障能力主要指标体系,以期为设立航空公司、分配航班航线时刻、增加运力、调整机场容量等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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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4.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5.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8.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9.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4.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适航审定,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按授权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5.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总体规划、使用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申请,以及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各类程序;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研究拟定辖区内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审核报批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预选报告;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航油企业的安全运行及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计量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7.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督查辖区内专机警卫任务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承办辖区内民航各类行政执法监察员的考核、报批工作,监督其行政执法行为。
2.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组织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一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重大通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民航局授权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运输航空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1.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12.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航局下设7个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7个地区管理局为:华北地区管理局、东北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南地区管理局、西南地区管理局、西北地区管理局和新疆管理局。地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8.领导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对所辖空域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救援工作。
9.维护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秩序,参与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标准情况和收费行为;审核辖区内;参与协调处理辖区内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民用航空事务,监督国家间航空协定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审查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运行手册及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办理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及设备的合格审定事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办理对航空人员身体条件的审核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飞行签派、航空器维修等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及有关委任代表的管理工作;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承办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事宜。
1.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2.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0.监督管理辖区内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和其他财务报表的审核汇编
11.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所属单位的计划、财务、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
12.领导派出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3.负责与辖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军事部门的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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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属于民用航空业。我国民用航空管理划分为三级管理模式,对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第一层级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最高管理机构,第二层级为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第三层级为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各级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局是国家副部级单位,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其主要职责包括:
6.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7.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动有关许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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