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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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
(组合看涨型数值期权)
编号:【XXX】
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融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XXXX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为约定甲乙双方在下文指明的日期达成的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双方特签署本《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以下称“交易确认书”)。
本交易确认书适用于甲方和乙方(作为金融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XXXX”系列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X】年【X】月【X】日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协议编号:【X】)(以下称“《主协议》”)和《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补充协议》(协议编号:【X】)及其补充(以下称“《补充协议》”),构成《主协议》所称的“交易确认书”。
本交易确认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签字与经授权的预留印鉴一致方被认为有效。
在签署主协议前,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款规定,乙方还需向甲方提供进行该笔具体交易的【XXXX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同)、产品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等。如设立文件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文件提交给甲方。
乙方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乙方办理本交易确认书项下交易,乙方办理本交易确认书项下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已经获得办理该交易的相关授权。乙方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及资金、资产来源合法。乙方保证发出的指令内容是合法合规的,且不得利用本交易从事规避法律法规相
关要求及强制性规定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本交易进行股票分仓以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交易限制等规定,利用本交易影响或拉抬股价,或乙方指令涉及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情形。当乙方通过本交易及其他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合并持有或控制特定标的股票的名义数量达到或超过该标的股票总股本的5%时,乙方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本交易下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乙方违反或涉嫌违反上述声明的,甲方将有权单方终止交易,由此导致的监管处罚和法律责任及所有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同意保证甲方本身及其子公司、附属机构及其各自之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以及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上述任何一方均为“受补偿方”)不因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遭受任何损害或被处罚、提出请求或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将向受补偿方支付因应付任何与本协议相关之诉讼、起诉、监管处罚或调查而进行之调查、准备资料以及应诉、接受监管处罚而合理产生之所有合理费用(包括法律顾问费用)和损失,无论是威胁受到起诉或者尚未获得最终裁决,也不论该受补偿方是否在该等诉讼、起诉或调查中作为一方存在。
乙方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本交易下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期限、标的证券名称及其数量、初始保障金比率、权益收益金额计算方式、甲方进行本交易下风险对冲的方式。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进行标的证券增持、减持的时间、窗口期、审批、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若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乙方未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增持、减持标的证券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交易,由此导致的监管处罚和法律责任及所有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签署本协议的,承诺如下: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条例》等关于证券投资咨询的监管规定,若乙方聘请投资顾问或指定委托人代表的,有关本交易确认书下的任何交易指令均由管理人直接下达,投资顾问或委托人代表仅对乙方的投资提供建议,并未代管理人实施投资决策,且投资顾问及委托人代表不直接具有向甲方下达任何交易指令的权利及权限。乙方具有下达及接收交易指令权限的授权人均为管理人的员工,投资顾问或委托人代表的相关员工姓名、联系方式均未出现在授权交易人员列表中。投资顾问或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要求、管理人的相关交易要求、管理人根据其判断认为不合理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管理人均有权拒绝。
如果在交易期限内乙方的上述保证失效,甲方有权终止交易并对交易头寸予以强行平盘;强行平盘所有费用和损失以及由乙方保证失效引起的其他损失皆由乙方承担。
8.2 甲方免责声明
甲方仅对乙方的组合调整指令进行形式审核,不对乙方的实际交易意图及行为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