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关问题批复
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
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规定的传统工艺配制是指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传统剂型、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也包括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委托配制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六、医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信息平台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附件),并填报完整备案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2)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答复
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答复尊敬的用户,根据您所提供的要求,我将为您撰写一个关于“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答复”的文章。
请注意,由于无法提供具体的相关材料,本文将以一种大致的形式为您撰写。
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答复近日,我得知贵公司被指控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情况。
我们认真对待这一指控,并进行了相关调查和分析,以便更好地回复您的问题和了解你们的情况。
经过核实,我们确实发现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首先,我们要对此次违规行为深表歉意。
作为一家在中药领域拥有多年经验的公司,我们一直以质量和合规性为核心价值观。
然而,由于某些瑕疵在内部管理和监管过程中暴露出来,导致了此次违规行为的发生。
在此次事件发生后,我们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和改善这一问题。
我们成立了内部调查团队,对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已对违规人员进行了相应的纪律处分。
同时,我们与相关监管部门积极合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以确保我们的经营符合法律法规。
为了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决定推行一系列改进措施。
首先,我们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出厂的整个生产流程的监控和管理。
其次,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加强员工培训和培养,以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同时,我们将与权威机构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此次违规行为给贵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们将竭尽全力,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负面影响,并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同时,我们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与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最后,我代表公司再次向贵公司表达我们的歉意。
我们将时刻保持警惕,不断努力提高我们的品质和合规水平,以赢得您的信任和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敬礼,XXX公司执行总经理请您注意,由于无法提供具体的格式要求和背景资料,我只能基于提供的信息为您完成这篇文章。
中药配方颗粒经管规范暂行规定
近日,笔者在辖区一家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这家医疗机构门诊药房设有中药配方颗粒区,其中药配方颗粒是由本地某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购入的。
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只能由被批准的试点生产企业生产,并且只能在由试点生产企业确定并报当地省药品监督经管局备案的临床医院使用。
也就是说,中药配方颗粒尚未正式批准进入流通领域,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笔者可以确定该医疗机构存在未经备案违法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行为,而药品经营企业则存在违法销售中药配方颗粒行为,但却无法找到明确的禁止与处罚条款。
法规相对滞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经管局2006年在给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如何查处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中明确表示: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
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根据这一批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药监部门首先要责令药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停止经营使用行为,限期整改。
但是对于整改后再犯的,却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款。
于是在上述案例的处理上便有了争议:有人认为对逾期未整改的药品经营企业以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论处;也有人认为,如果药品经营企业批准的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因为《中药配方颗粒经管暂行规定》已明确中药配方颗粒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经管范畴,所以按超范围经营论处就会有牵强之处。
而对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则只能对相关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后再进行处理了。
产业增长态势急需加强监管毋庸讳言,企业挖掘的是中药配方颗粒高额的利润及可增值市场空间,使用终端则注重其方便、快捷的特性。
据报道,目前我国已有400多家知名中医院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2010第117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明确了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的范畴,并提出现阶段由试点企业研究、生产,在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等要求,我局也曾先后下发文件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引导我市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使用研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可在北京市开展临床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生产企业)仍为取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见附件1),试点使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为有意向参加试点使用工作,并经我局备案的本市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
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饮片原则上应为《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收载的品种,2008版未收载的也可为《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版收载的品种。
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或《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的要求。
三、试点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4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我局对试点医疗机构重新备案。
我局将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工作。
四、试点生产企业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期间应按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善质量标准,原则上送属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或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使用研究协议,向试点医疗机构按批次提交产品自检报告书,配合其按照要求(见附件3)开展临床使用研究工作,每年度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
自2012年6月1日起,除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外,未经复核的品种不得在试点医疗机构使用,未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或临床研究不符合要求的试点医疗机构不得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
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2018年02月12日 发布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
六、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信息平台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附件),并填报完整备案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并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鲁药监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切实加强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管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省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生产、备案、使用、医保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管理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第四条本细则坚持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确保中药配方颗粒平稳有序发展及合理规范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应用探讨
中药配方颗粒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化学成分差异的问题
化学成分是药物发挥作用的基础。中药汤剂的临床疗 效往往体现在复方配伍的综合作用上。多味药物在“共煎”过程中, 能产生一系列物理、化学的变化,达到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作用,
起到增强疗效、缓和毒副作用和改变药性的作用。“共煎”过程中
药物成分之间发生水解、氧化、络合等化学变化以及产生助溶、吸 附、沉淀等物理变化,影响着汤剂的成分组成,而化学成分又是汤
鸡蛋清致大鼠足趾肿胀,且两者之间无显著的差异。 从已有的报道中可以看出,中药单煎与合煎在药效学上的比较, 实验结果差异较大,可以分为单煎高于合煎、单煎低于合煎、单煎部 分药效高于合煎、单煎部分药效低于合煎、单煎与合煎无明显的差异, 其中以无明显的差异的报道较多。
中药配方颗粒应用存在的问题
三、临床疗效差异的问题
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应用存在的问题
中药配方颗粒目前应用的范围和用量相对还较小,究其原
因既有配方颗粒技术存在的问题,也有医生、医院、患者的观念
问题,以及中药配方颗粒价格和政府的政策问题。其中中药配方 颗粒是否与传统中药饮片具有等效性、价格比传统饮片高是其两
剂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传统认为汤剂的作用不是各单味药材作用
的简单累加,所以单味药提取后再简单的混合在一起不能等同于传 统的汤剂的一同煎煮。
中药配方颗粒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化学成分差异的问题
单煎与合煎是否影响疗效的焦点,在于中药在合煎的过程中,成 分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或化学变化,使汤剂中的一些成分含量增加或减 小,或产生新的化学成分,从而影响药效,或使传统合煎法制成的汤 剂与中药配方颗粒配成的汤剂不等效。但是,长期以来只是停留在推 测和理论分析的层面,鲜有通过系统深入的实验研究进行诠释。也很 难证明是否有新成分的产生,即使产生新成分,也没有实验证明新成 分与汤剂药效之间的相关性。从已发表的研究报道看,多数处方的单 煎与合煎在指标成分上的没有显著的差异,合煎后产生成分变化的多 集中在少数几种含单宁类、生物碱类以及部分皂苷类的药材,如甘草、 大黄、黄柏、黄连等。合煎过程中产生明显化学变化的,不是普遍规 律,这些变化与汤剂的疗效和毒副作用等的相关性缺乏深入的研究。 相对于少数几个指标成分之间的比较,色谱、光谱图谱的比较相对能 较全面的显示二者的差异,已有的研究报道中,除了泻心汤和柴芩清 肝汤的单煎与合煎谱图有较大差异外,其余所报道均显示两者间无明 显的差异。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控制与标准研究,国家药监局组织制订了《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国家药监局2021年1月26日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标准研究,体现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的特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药品标准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均应当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国家药监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本要求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加热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一)具备汤剂的基本属性中药配方颗粒的制备,除成型工艺外,其余应与传统汤剂基本一致,即以水为溶媒加热提取,采用以物理方法进行固液分离、浓缩、干燥、颗粒成型等工艺生产。
(二)符合颗粒剂通则有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颗粒剂项下的有关规定。
根据各品种的性质,可使用颗粒成型必要的辅料,辅料用量以最少化为原则。
除另有规定外,辅料与中间体(浸膏或干膏粉,以干燥品计)之比一般不超过1:1。
(三)符合品种适用性原则对于部分自然属性不适宜制成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原则上不应制备成中药配方颗粒。
二、研究用样品及对照物质的要求(一)研究用样品研究用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所用中药材产地应覆盖品种生产拟采用中药材的道地产地或主产区,每个中药材产地的样品不少于3批,并对样品批次数量从产地环境条件、质量水平等方面的代表性进行合理评价,至少应收集15批以上中药材样品,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合格后,制成中药饮片和“标准汤剂”。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京药监办[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117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明确了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的范畴,并提出现阶段由试点企业研究、生产,在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等要求,我局也曾先后下发文件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引导我市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使用研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可在北京市开展临床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生产企业)仍为取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见附件1),试点使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为有意向参加试点使用工作,并经我局备案的本市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
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饮片原则上应为《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收载的品种,2008版未收载的也可为《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版收载的品种。
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或《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的要求。
三、试点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4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我局对试点医疗机构重新备案。
我局将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工作。
四、试点生产企业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期间应按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善质量标准,原则上送属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或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使用研究协议,向试点医疗机构按批次提交产品自检报告书,配合其按照要求(见附件3)开展临床使用研究工作,每年度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
中药配方颗粒剂答疑
中药配方颗粒剂答疑中药配方颗粒剂答疑御源堂中医关于单煎和共煎的问题关于工艺的问题关于红外指纹图谱关于价格关于服用方法·如何利用单味提取工艺研究解决单煎和共煎问题的?·石膏在麻杏石甘汤、白虎汤中的作用不同提取工艺是否相同?· 大黄共煎和大黄后下作用不同,提取工艺是否相同?·丹参的脂溶性部分和水溶性部分作用不同,配方颗粒如何在工艺中实现?·如何确定配方颗粒和汤剂之间的当量?关于单煎和共煎的问题用工艺提供煎煮环境。
我们在研究工艺前,对共煎汤药的煎煮环境做了分析。
压力和温度条件是常压100℃,在常压100℃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化学反应如下:氧化还原、络合反应、酸碱中和等。
每味药的溶媒是其他药物的水煎液。
煎煮环境研究清楚了,再通过工艺提供单味药一个煎煮环境来实现“全成分”一味药不同的功效是否工艺不同如果一味中药在不同的方子里面作用不同是因为成分发生了变化,那么工艺就是不一样的。
比如大黄,共煎或后下不同的方式导致大黄中热敏成分蒽醌的破坏或者保留,最后导致大黄不同的泻下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工艺不一样,所以我们的大黄分两个品种,共煎大黄和后下大黄。
如果一味中药在不同的方子里面作用不同不是因为成分发生变化而是因为组方不同,那么工艺就是一样的。
比如丹参,虽然我们知道活学作用主要是脂溶部分、凉血作用主要是水溶部分,但是我们并没有把丹参的工艺分两种,那是因为组方不同产生不同的作用。
再比如石膏,石膏是硫酸钙,它很难和其他中药发生反应,因此虽然石膏的功效有很多种,但工艺就是一个。
关于大黄配方颗粒《本草正》载:“大黄欲速者生用,泡汤便吞;欲缓者熟用,和药煎服”。
生大黄的主要泻下成分结合性蒽醌受热易分解破坏,临床生用多后下或用开水泡服。
大黄配方颗粒生产工艺采用冷提法,保证了其中的热敏性有效成分不被破坏。
关于炮制的问题炮制规范国家没有标准,我们按照北京的炮制规范进行药材的炮制。
如吴茱萸,张仲景的书中记载用热水洗七次。
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结束试点的公告
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结束试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使用和管理,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自即日起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阶段,全面推行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如下:一、背景中药配方颗粒是一种将中药饮片炮制成颗粒状或微丸状,便于患者服用的中成药剂型。
自2016年开始,国家对中药配方颗粒进行了试点,旨在进一步推动中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并方便患者用药。
试点过程中,中药配方颗粒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试点总结在试点阶段,中药配方颗粒的使用范围逐步扩大,得到了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认可。
在临床实践中,中药配方颗粒取得了一定的疗效,并为患者带来了便利。
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管理不规范、质量波动等,给使用和管理带来了一定困扰。
三、结束试点的原因综合试点情况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为更好地保障中药配方颗粒的使用安全和疗效可控,国家决定结束试点阶段,全面推行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结束试点阶段后,将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中药配方颗粒的疗效和安全性。
四、全面推行管理办法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将严格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质量控制、使用和管理,明确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备案和监管程序,强化对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的监督和抽检,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追溯制度。
将加强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中药配方颗粒的科学研发和规范使用。
五、结束试点的影响中药配方颗粒的结束试点将影响中药产业的发展和患者的用药选择。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推动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确保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和安全。
六、结语中药配方颗粒的结束试点是国家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是中药产业发展和国际化的重要举措。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企业能够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的实施,确保中药配方颗粒在广大患者中的合理应用和可持续发展。
个体诊所超范围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综介执法•古&象例分忻【分歧】执法人员对该个体诊所超范围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 行为,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即可。
理由是:2006年12月14曰,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 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 号)中明确要求:一是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 定》(国药监注〔2001〕325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国 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 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二是 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三是对违反规 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 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本案中,对该个体诊所使 用中药配方颗粒“川贝母”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应该 首先责令该个体诊所限期改正,如果在限定的期限内没 有改正,仍然继续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才能够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个体诊所超、;B 围使用中约配方颗粒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案情】2019年的一天,某区 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 管执法人员在一家个体诊所 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负责人 李某从江苏省某药业有限公 司采购、配备有生产批号为 1810130中药配方颗粒“川 贝母”,并使用在病人身 上。
在药房发现“川贝母” 中药配方颗粒100袋,货值 金额300余元,该批“川贝 母”外包装上未见药品批准 文号的标识,只印制有“生 产曰期、有效期至、规格、 用法用量”等信息。
执法人 员以该诊所超范围使用药品 为由,依法扣押了该批“川 贝母”,并进行立案查处。
川贝母川贝母.别名••W 母、川R .芄合科,5<母4.多 年生萆本•喜冷凉,*t 寒、喜;-!、怕高2、喜萌蔽, 为清热化痰•润肺止•"«,散结消种药•C钢刘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28 I产品可靠性报告2021年第1期综合执法•态迆象铡分析第二种意见:应依据按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七月五日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
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答复 -回复
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答复-回复题目: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答复引言:近年来,中药配方颗粒因其方便服用、易保存、剂型稳定等优势而广受欢迎。
然而,一些不良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无视法律法规,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有关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问题,并探讨解决之道。
第一步:了解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现状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是指没有经过正规审批、生产、销售程序,或者生产、销售过程中未遵守相应法规的情况。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生产假冒产品、违反药品监管等。
由于缺乏监管,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往往存在质量不可控、不符合标准、剂量不准确等问题。
第二步:探索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危害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药效不确:由于违规生产过程中缺乏科学技术支撑,中药配方颗粒的含量、剂量无法保证,导致药效不确,无法达到预期的疗效。
2.药物安全性难保证: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可能含有不合规的添加剂、杂质或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风险。
3.不良反应增加: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可能导致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增加,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第三步:现行法律法规对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规定我国对于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设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包括《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等。
根据这些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来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四步:严惩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安全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规制售药品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黑产,从而保障公众的药物安全。
第五步: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要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监管机构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强化监督执法力度,确保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步: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公众在购买中药配方颗粒时应保持警惕,选择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并按照医生的嘱咐合理使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1]290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1]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临床疗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中医药传承和行业规范发展。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配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时,要进一步细化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合理规范使用措施,确保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
二、各级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经审批或备案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方可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医疗机构中,能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和乡村医生方可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
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三、医生在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前应当告知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候诊区等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书,向患者告知中药配方颗粒的服用方法、价格等。
医生开具中药处方时,原则上不得混用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中药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等工作,保障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
中药配方颗粒在基层医疗机构的使用情况分析
中药配方颗粒在基层医疗机构的使用情况分析摘要:目的探讨中药配方颗粒在基层医疗机构的使用情况。
方法依照随机抽签法抽选2021年-2022年基层医疗机构处方药,就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情况展开观察。
结果将2021年-2022年所抽选的1165份处方中,发现有249份处方用药不具合理性,占比是21.37%。
于1165份处方中,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的总例数是98例,总发生率是8.41%,其中于消化系统方面所对应的占比最高,高达51.02%。
其中不合理用药患者所对应的不良反应率是20.48%(51/249),合理用药患者所对应的不良反应率是5.13%(47/916)结论中药配方颗粒的实施可以为群众提供便利实惠,但是使用率等指标仍旧没有达到要求,必须配套相关政策使其得以完善,并强化监管以及宣传教育。
关键词中药配方颗粒;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情况为了促使医保、医药、中医等持续推进,使中医药的优势得到全面发挥,促使医保使用率以及中医服务水平得到质的突破,当前于基层中医门诊将减缓病患负担-医保能够承受-发挥中医优势作为基本目标,并推崇充分依照病种支付的系列改革[1]。
其中,中药配方颗粒将单味中药饮片作为基本原料,借助提取以及浓缩等系列工艺制成,以便供配方使用,能直接冲服。
考虑到此类药物是经中药饮片进行加工改良之后的产品,其所对应的规格、剂量以及质量标准具备统一化,是一种现代化中药的有益产物[2]。
其成分、效用以及性味等内容全部同中药饮片保持一致,其整体质量更佳可靠稳定,服用较为便捷,剂量较准确,安全清洁,吸收速度快。
基于此,本文中就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对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情况作出了论述,如下。
1 资料与方法1.1一般资料借助医疗机构信息化平台,抽选2021年-2022年1165例接受八病九方配方颗粒医治的病患,其中男性、女性病患人数分别是600例、565例;病患年龄3-87岁,其中有61.88%(721/1165)的病患年龄都高于60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9•【文号】药监综药注〔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备案管理,确保备案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
在上市销售前,应当按照《公告》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备案,并获取备案号。
用户注册流程参考《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
二、中药配方颗粒在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取得的备案号格式为:上市备字+2位省级区位代码+2位年号+6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跨省销售使用取得的备案号格式为:跨省备字+2位省级区位代码+2位年号+6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
三、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资料应当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中的填报说明提交,并保证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
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号生成之日起5日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统一公布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信息包括:中药配方颗粒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备案号及备案时间、规格、包装规格、保质期、中药配方颗粒执行标准、中药饮片执行标准、不良反应监测信息(若有)等。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内容中的炮制及生产工艺资料、内控药品标准等资料不予公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6〕640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关情况的请示》(京药监稽〔2006〕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局《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厂、江苏江阴天江制药厂为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490号),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为我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
二、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注〔2001〕325号),“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