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立法强制收容流浪儿童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收养制度收养制度是一种社会性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可以让有需要的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收养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孤儿、失依儿童无家可归的困境,同时也为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提供了一个领养孩子的途径。
在当今社会,收养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涉及到家庭、儿童、亲情等多个方面,对社会稳定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收养制度的实施为那些无亲无故的孩子提供了一个新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一个家庭、父母的关爱,得到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
对于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来说,收养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他们可以通过领养一个孩子来满足自己对家庭和亲情的渴望。
收养制度为社会中的不同群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让他们在互助与关爱中共同成长。
1.2 问题引出收养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孤儿、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当前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和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收养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和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导致一些收养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制度进行人口贩卖活动,严重侵犯了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些领养家庭在收养过程中存在隐瞒真相、虐待儿童等不当行为,对被收养儿童造成了严重伤害。
现有的收养制度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和保障不足的情况。
一些收养机构对领养家庭的资格审核不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资格的家庭通过程序领养儿童。
一些被收养儿童在领养后缺乏必要的心理和生活保障,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心理受创。
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亟待加强监管和改革完善。
只有通过建立更健全的收养制度,加强监管和保障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及时出台改革措施,促进我国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 正文2.1 收养制度的缺陷收养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时事热点:北京开会研讨南京女童饿死事件 认为悲剧可以避免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时事热点:北京开会研讨南京女童饿死事件认为悲剧可以避免推荐阅读: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面试辅导简章面试不过全退/bkzt/2013zfgjms/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题/html/2013/09/4682.html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交流群:243848210时事热点:北京开会研讨南京女童饿死事件认为悲剧可以避免6月21日,江苏南京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
6月26日,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5名女律师向南京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乐燕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7月3日,在北京举行的南京饿童事件与儿童保护立法研讨会上,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透露,目前还没有得到四部门的答复。
与会的北京青少年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张雪梅认为,我国缺少一个以监护支持为中心的儿童福利体系,涉及监护的支持、监护的监督和监护人权利的撤销和适用。
专家认为悲剧可以避免据报道,两名女童的父母李文斌和乐燕都有吸毒史。
今年2月底,李文斌因向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被拘役6个月。
在他被拘役后,作为两个孩子唯一法定监护人的乐燕,曾不止一次地将孩子丢在家中外出不归,有时长达四五天。
今年3月某天凌晨,两名女童中的姐姐李梦雪打开房门出来了。
她光着脚、赤裸着上身、满身大便,跑到小区大院里。
但民警最终将李梦雪交还给了乐燕。
此事引起了社区居委会的注意。
居委会决定对这个家庭进行救济,救济款每月800元左右。
在这两名女童被锁家中3个多月的时间里,民警、社区居委会和女童亲戚都曾救助过她俩。
但是,这最终没有能够挽救两个幼小的生命。
参加南京饿童事件与儿童保护立法研讨会的专家一致认为,这个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此个案的发生应当引起大家的警醒,考虑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立法,避免或者减少类似事情的发生。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应尽快完善我国针对儿童保护的主要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分析
流浪乞讨儿童是世界普遍存在的弱势群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流浪儿童问题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
我国的流浪乞讨儿童群体也日趋庞大,他们的生存、人身、教育、发展等问题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在贫富差距悬殊的今天,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它不仅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因此保证他们良好的生存、发展状况、得到良好的教育,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流浪乞讨儿童救助AbstractChild begging is the world's common vulnerable groups, since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 80's, along with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dvance of street children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Groups of children begging in our country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large, their survival, physic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and other problems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Today disparity in the wealth gap, not just a simple legal issue, or a social issue and concern to us.It is not only ethical issues involved, 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o ensure their good survival,development,get a good education is undoubtedly an important factor in social harmony and progress.Keywords:Children begging Relief摘要 (1)引言 (4)正文 (5)一、我国流浪乞讨儿童的现状 (5)(一)职业化,多受犯罪团伙胁迫、控制 (5)(二)流浪乞讨儿童呈残障化,自我保护能力弱 (5)(三)流动性强,调查取证难 (6)二、流浪乞讨儿童的形成 (6)(一)经济贫困是根本原因 (6)(二)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 (6)(三)教育功能的不完善 (7)(四)违法犯罪团体唆使未成人乞讨 (8)(五)历史习俗的影响及利益观念的驱动 (8)三、当前解决流浪乞讨儿童效果不理想的原因 (9)(一)从多方面管理、政府责任主体不明确 (9)(二)救助体系不完善、救助目标不明确 (9)(三)政府用于救助流浪儿童的经费紧张 (10)(四)救助机构、基层组织、社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力 (10)(五)难以妥善安置流浪儿童 (10)四、如何减少流浪乞讨儿童 (10)(一)实行归口管理 (10)(二)加强归属地负责原则 (11)(三)完善救助体系 (11)(四)法律强制实施 (12)(五)社会参与和监督 (12)五、我国救助流浪乞讨儿童的措施的完善方向 (12)(一)协调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2)(二)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乞讨儿童安置问题 (12)(三)完善立法,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3)(四)呼吁社会对这起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13)(五)采取宏观经济措施,促进各地区经济和谐发展 (14)(六)多方筹集资金,使救助经费得以保障 (14)(七)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发挥整体协同效能 (14)(八)大力倡导和谐社会,从和谐家庭做起 (15)(九)呼吁对教育体制进行改革 (15)总结 (15)参考文献 (15)致谢 (16)引言当全世界都在呼吁“保护人权”且对各社会主流群体的人权保护日趋完善,社会各界都享受或开始享受对其各项权利的保护时,却仍有着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许多同龄人享有的权利甚至最起码的温馨,却有着其他同龄人可能永远体会不到的经历,他们几乎被孤立于保护社会权利的福祉之外,甚至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关心关爱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具体措施
关心关爱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具体措施关心关爱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我们应该采取具体措施来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和融入社会。
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和建议:1.加强政策和立法保障。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福利保障措施。
特殊群体的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建立完善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2.提供全面的教育支持。
特殊群体应该享有与其他孩子平等的教育机会。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建设更多的特殊教育学校和资源中心,培训更多的特殊教育教师,提供适合特殊群体学习的课程和教材。
4.加强社会保障和福利支持。
特殊群体的生活和福利保障应受到重视。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提供医疗保障、养老保险、住房保障等,确保他们基本的生活和福利需求得到满足。
5.加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支持。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到关心关爱特殊群体的行动中来。
政府可以设立志愿者培训机构,培养更多的志愿者,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和资助项目,帮助特殊群体融入社会。
6.加强家庭和社区的支持。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环境,应提供爱和关怀,给予他们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政府应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扶贫工作力度,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7.加强宣传和社会关注。
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于特殊群体的关注度。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宣传特殊群体的需求和困境,呼吁社会各界加入到关心关爱特殊群体的行动中来。
总之,关心关爱特殊群体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以上是一些具体措施和建议,希望能够为解决特殊群体面临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相信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我们可以为特殊群体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包容的社会。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
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流浪儿童现状(精选2篇)
中国流浪儿童现状(精选2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中国流浪儿童现状的资料2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一: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的现状与问题探析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的现状与问题探析摘要:城市流浪儿童是一个特殊和复杂的社会群体,对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关系到整个社会管理和和谐发展,古往今来就备受关注。
2011年8月国务院办工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也得到发展,但是其救助现状仍令人堪忧,这里通过分析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现状、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在救助中所面临的困境,提出有针对性的发展策略,为更好地解决中国的城市流浪儿童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现状问题策略一、城市流浪儿童现状及产生原因根据我国政府的定义,流浪儿童指的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和儿童。
我国流浪未成年人群体数量大,大致达到了100万至150万,他们生存环境恶劣,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流浪儿童的生存手段可以概括为:捡(捡垃圾)、讨(乞讨)、卖(卖艺、卖花)、偷(偷窃、抢劫)。
例如近年来,新疆籍流浪儿童问题引起了多地政府和社会人士的关注,据新疆社科院一项报告,在内地流浪的新疆籍儿童中,超过九成是被诱拐离家的,流浪少年儿童大多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南疆地区6~15岁的男孩居多,绝大部分是来自南疆三地区农村贫困、残弱家庭的少数民族少年儿童,主要流出地集中在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且呈现数量多,增幅快,分布广的特点。
大多在被拐骗(卖) 后受“蛇头”控制从事违法行为,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
此外上海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对近两年接纳的流浪儿童的不良行为的统计,扒窃、偷窃和窃车的占到了85%,广州市近年的调查数据表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流浪儿童已经占到了总数的83%,而四川省民政部公布的2005年四川流浪儿童生存现状中,涉及扒窃、偷窃和窃车的流浪儿童高达流浪儿童总数的92%。
关于儿童乞讨现象的政策建议
浪乞 讨的 生 活 ,但未 成 年 人 缺 乏 自主 、 自控 能 力 ,又 往 往 容 易 成 为 成 年 人行 乞 牟 利 的工 具 ;对 组 织 、指 使 、教 唆 、胁 迫 、诱 骗 未 成 年 人 或 强 讨 恶 要 的 ;对 于 拐 卖 或者 收 买被 拐卖 的儿 童 ,拐 骗 、租 借 儿 童 ,压 榨 少 年 儿 童 乞 讨 牟 利 的 ;教 唆 未成 年人 违 法 犯 罪 ,或 者 组 织 、参 与带 有 黑 社
行 《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虽然 规 定 民政 部 门有 遣 返 乞 讨 、流 浪儿 童 的 责任 ,但 并 没 有 明文 “ 止 未 禁 胁 迫 、诱 骗 、利 用 未 成 年 人 乞 讨 的 行 为 ” 。 另外 ,对 流 浪 儿 童 救 助 缺乏 专 门性 法 律 规 定 。 流 浪 儿 童 是 儿 童 中 的一 个 特 殊 部 分 ,与 其 他 儿 童 的 保 护应 该有 所 区别 ,制定 专 门的 流 浪 儿 童 救 助
适 用 于流 ? f 童 。为 此 ,政 府 有必 要 给 新 修 改 的法 律 条 文 注 入 更 大 的 刚 性 ,形 成 配套 的 、详 备  ̄L l
的相 关 规 定 , 明晰 相关 部 门的职 责 和 问责 制度 ,以 便 从 法 律 、制 度 层 面 根本 杜 绝 这类 现 象 的 发 生 。 与此 同 时 ,应 尽 快 建 立 儿 童福 利保 障 制 度 ,承担 起 保 护弱 势 儿 童 的 国 家 责任 。
会 性 质 的 乞 讨 团伙 等 违 法行 为 的 ,不 论是 否情 节 严 重 ,一 律 构 成 犯 罪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 。 2 形 成 相 关 配 套 规 定 , 明晰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和 问责 制 度 。 应 将 流 浪 未 成 年 人 工 作 纳 入 精 神 . 文 明建 设 、未 成 年 人 思 想 道 德建 设 及社 会 治安 综 合 治理 工 作的 考 核 内容 。对 预 防 未 成年 人 违 法 犯 罪 工作 不 力和 街 头 流 浪 乞 讨 未 成 年 人数 量 庞 大 ,未 成 年 人 外 出流 浪乞 讨严 重 的 地 区 应 下 达 督 查通 知 书 ,对 造成 严 重 后 果 应 实 施 追究 有 关 领 导 的 责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国办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高一语文必修一新闻和报告文学阅读复习训练题(带答案)
高一语文必修一新闻和报告文学阅读复习训练题(带答案)考点链接(八)——新闻和报告学时限:45分钟作业满分:60分一、下面的,完成1-4题。
(30分)一场微博世界里的打拐行动叶铁桥2011年2月8日,在新浪微博的热门话题榜上,“解救乞讨儿童”已经成了排名第三的热门话题,甚至连“春晚”都排在了它的后面。
一场在微博世界里发起,并迅速蔓延到现实生活中的打击拐卖儿童和解救乞讨儿童的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
这场行动的缘起是,1月17日,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收到一名被拐孩子母亲的信,这封信说,一个叫杨伟鑫的6岁男孩,是福建泉州人,2009年被人拐骗并致残,成了街头乞丐,2010年年初有网友在厦门街头发现并拍照,家人寻找未果,现在仍然下落不明。
“我愤怒极了……公安部门也应有所作为!”于建嵘将这封信发到微博上时这样表示。
当天,他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想法:以后凡是看到伤残儿童(十岁以下者)在街头行乞,我们就打110,并把110出警的情况发在微博上。
经过几天的酝酿,1月25日,于建嵘在微博里颁布发表,已在新浪及腾讯两大门户网站设专题微博“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并聘请志愿者专门办理。
他呼吁网友如碰到乞讨儿童即拍摄并上传,同时督促警方采取相应行动。
这一号召引起了网友的极大反响,截至2月8日19时30分,专题微博“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粉丝已达8.8万余人,比来几天粉丝数量更是以每日上万人的速度增长。
目前,该微博已发微博1 800余条。
90%以上都是全国各地网友拍摄的乞讨儿童照片。
许多知名人士也加入了打拐行列。
《凤凰周刊》记者邓飞也在本身的微博里号召:“2011年,和儿童拐卖打一仗。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在2008年调查广东、广西等地儿童拐卖情况时发现,被拐儿童部分流向职业乞讨产业。
“在微博时代,我们可用微博联系和动员各地志愿者拍摄卖艺乞讨儿童,然后报警,通过警察辨别和做DNA鉴定对比。
以前做不到的,今天可做到了。
我们应贡献、整合和集中我们本身的资和力量,支持和协助公安部门的打拐行动。
经典辩题
经济发展和环保不可以并行
民众对于立法的关注更有助于法律意识的提升
民众对于司法的关注更有助于法律意识的提升
大学应该实行宽松式管理
大学不该实行宽松式管理
教学楼应该使用收费Wifi
教学楼应该使用免费Wifi
应该禁止使用刷票工具购买火车票
不该禁止使用刷票工具购买火车票
铁路体制改革应该引入民间资本
时代越发展,人类的恐惧越多
时代越发展,人类的恐惧越少
先要爱情
先要面包
中国法院应该将民意纳入量刑考虑范围内
中国法院不该将民意纳入量刑考虑范围内
超越别人比超越自我难
超越自我比超越别人难
提升创新能力重在自我认知
提升创新能力重在教育引导
成功者不拘小节
成功者也拘小节
纪律会促进个性的发展
纪律会限制个性的发展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能两全
政府不该限制私家车数量
赞成送父母去养老院
不赞成送父母去养老院
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
公共场所应部分禁烟
赞成实施网络实名制
不赞成实施网络实名制
国际顶级足球明星的收入和付出成正比
国际顶级足球明星的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
高等教育应该宽进严出
高等教育应该严进宽出
笑比哭好
哭比笑好
女生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化妆
女生在日常生活中不应化妆
被爱比爱更幸福
广告有利于大众消费
广告不利于大众消费
家庭比事业更重要
事业比家庭更重要
顺境更有利于人的成长
逆境更有利于人的成长
科技的发展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科技的发展会阻碍人的全面发展
大学生学习应以博为主
大学生学习应以专为主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流浪乞讨儿童现状及解决方案 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代表我们组向大家做演讲,下面就请大家随我走入我们的话题。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我国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了有了长足的发展,如今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迈向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却有一个特殊的群体。
在我国关于他们研究的学者中有一个共识,“不保护他们,我们就要为明天的社会稳定付出代价”。
他们,就是流浪乞讨儿童。
《第一张》而今天我所做的演讲就是关于他们的,题目是流浪乞讨儿童现状及解决方案研究。
首先我希望通过一个自制的短片让大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第二张》(播放视频)《第三张》好了,看完这个短片,我相信大家一定会有较深的感触,下面我会围绕这六个方面展开我们的话题。
《第四张》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年龄在18 周岁以下,自己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称为流浪乞讨儿童。
《第五张》目前最有权威的数据是由民政部在2007年发布的《十一五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规划内容透露,07年底,我国有流浪乞讨儿童100-150万,而在2002年之前,这一数据为15万人次,加上随父母外出打工的儿童,实际人数可能超过30万。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几年间流浪儿童的人数有了500%的爆发性增长,这个增速远远高于人口和经济的增长速度。
同时,抽样调查显示,在流浪儿童中,80%有盗窃、抢夺等违法行为,45%的儿童常年以违法行为为生,74.4%的儿童在流浪乞讨两个月后就会出现违法行为,如此严峻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通过我们的分析发现,目前流浪儿童的状况有这三种,复杂化、团体化、职业化,现在的流浪儿童不再像以前那样,只身外出乞讨,而是一群一群的去乞讨,而且很多人就干脆以乞讨为生,做起专业乞丐。
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乞讨空间的扩展和形式多样,以前乞讨都是在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但是随着行乞人员总体数量的增长,他们也渐渐的讲流浪和行乞的空间向小城镇扩展,现如今,在西安的一些区县也会有流浪乞讨儿童,而他们所采取的乞讨形式也越来越多样。
我国流浪儿童权益保护之法律困境及路径选择
用童工规定》 《 、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 、 互联 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 《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护权等 权益的专门保 护立法缺失或缺位 表 现在法律制度上 ,就是有关流浪儿童权 益保 障
垦壹生 =
的专 门缺 失 。具 体表现为 :第一 ,缺少有关流浪儿 童
补充 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具体 而言体现在 :
一
是宪法 明Leabharlann 了对儿童权益 的特殊保 护 ,主要 是
宪法 的两条原 则性条款 :即第 4 条第 2款 :国家培 6
部在 19 98年联合制定 的 《 流动儿童少年 就学暂行 办
法》 。该办法仅初 步确立 了 “ 两为主” ( 以流人地 区 政府管 理为主 ,以全 日制公办 中小学为主)的解决 思
产生的后果也更为严重 。我 国流浪儿童权 益保护 面临着诸 多法律 困境 ,有针 对 性地提 出有效的法律对策 ,是从 法律视 角解决流浪儿童社会 问题所 面临的重要
课题 。
关键词 :流浪儿童 ;权益保护 ;儿童救助 ;监护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 、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
权利权益保 障的专门性立法 。我 国有关流浪儿童 的立 法 大多是对 流浪儿童管理为出发点和归宿 的,很多时 候 只将流 动儿童 视为法 律保 护的客体 ,而忽视 了流浪
不具有合理性。修改后的 ( 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 铼 监督 做 了相应 的补充 ,第 6 2条规定 : “ 监护人所 在
单位或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和公安机关可 以对监护人 的违 法行为予 以劝 诫 、制止 和行 政处罚 。 ”但 以上 规 定未将监督职能具体到各部 门,监督机构如何行使监 督权也没有实质性 的规定 ,仍 未改变缺乏专 门监护监
我国收留养育孤残儿童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我国收留养育孤残儿童的现状及对策分析当前,我国收留养育孤残儿童的现状堪忧,主要体现为儿童福利院资金不足、民间合法收养率低而非法收养率高、收养的事前实质审查机制和事后监督机制缺失。
本文从制度体系、立法体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最终明确提出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大力推进家庭寄养制度、制定《儿童福利法》并完善相关部门法等建议,以期改善中国孤残儿童合法权益多受侵害的现状。
标签:孤残儿童;儿童福利;收养;家庭寄养“河南兰考7名弃婴于火灾中遇难,引发了社会对于弃婴收养问题的广泛关注,使得孤儿和弃婴这个群体以刺目的方式进入了公众视野”[1],这充分暴露出当前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不完善,孤残儿童的权益保障不足。
一、当前我国收留养育孤残儿童存在的现实问题1.儿童福利院资金渠道狭窄,资金严重不足。
“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2]。
儿童福利院属于这类事业单位,其运营资金完全依靠当地的财政拨款,隶属于当地民政局管辖,完全行政化管理,运营模式僵硬单一。
由于高度依赖政府财政,导致儿童福利院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而外界人士的爱心捐款实际上是杯水车薪,资金不足导致儿童福利院内部设备不齐全、工作人员的工资低、服务人员数量少且不专业,因而无法从根本上使孤残儿童的生活质量得到持续有效的保障和改善。
2.孤残儿童数量庞大,合法收养率低而非法收养率高。
我国当前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孤残儿童群体。
从民政部门的相关统计看,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71.2万名“孤儿”,截至2013年,“孤儿”也有57万名之多[3]。
从“婴儿岛事件”足以看出,由于残疾儿童难治疗,大部分人选择遗弃残疾儿童,这是导致孤残儿童数量庞大的直接原因。
然而收养人基于经济成本和情感需求的考虑,多数倾向于收养身体健康的儿童,如此便造成了孤残儿童收养率普遍偏低的现状。
同时,据2013年的孤儿调查结果显示,在57万名“孤儿”中儿童福利机构仅收养10.9万名[4]。
流浪儿童教育现状及救助保护对策
流浪儿童教育现状及救助保护对策摘要:国家民政部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流浪儿童总数在15万左右,并且呈增长态势,流浪儿童问题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流浪儿童的产生主要有:经济、家庭、社会、教育等多方面的原因.因此,国家必须通过宏观措施,促进各地经济的协调发展,并且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对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将素质教育提上日程,实现对流浪儿童问题的综合治理;还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或讲座,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教育,提高其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水平;在社会上也要对流浪儿童进行特殊的教育,保证流浪儿童得到社会的关爱与保护.关键词流浪儿童;原因分析;救助保护措施流浪儿童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流浪儿童”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内涵略有不同,国际上广泛接受的概念是一种”把流浪儿童就其居住方式而区分开来”的定义,此定义把流浪儿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与家庭脱离关系,居住在街头包括无人居住的废弃房里没有任何负责的成人来保护、照顾、指引的儿童,称为完全流浪[1]。
另一类是白天在街头从事莫种工作以帮助家庭维持生活,晚上回家同家人住的儿童,称为”不完全流浪儿童”。
而流浪儿童教育及救助是保障流浪儿童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近年来,流浪儿童生活恶化以及流浪儿童对社会文明进程产生了一定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流浪儿童社会群体的高度关注,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最根本的方法是加强创新实践,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可以预防未成年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一、我国流浪儿童基本状况据民政部信息网络反馈的情况分析、目前中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
如果考虑随父母外出务工、处于隐性流浪状态的街童(即那些白天主要时间生活在街头,晚上又回到父母身边的儿童),实际人数则远远超过了30万人,其中已进入救助网络,即实际经过救助保护中心帮助的流浪儿童中,男性占70%,约有10.5万人,女性占30%,约有4.5万人。
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绝大部分流浪儿童是文盲或小学文化程度,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岁的占23%,13—15岁的占63%,16—18岁的占4%。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1、对流浪儿童的救助究竟是强制还是自愿存在争议按照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流浪儿童的收容和遣送可以带有行政强制色彩;而按照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救助流浪儿童方面完全是自愿的,他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寻求救助,也可以自由出入救助站,而有关机关将不再具有强制性权力。
按照法理上的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旧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所以,对全体流浪人员的救助应当贯彻新法“自愿性”原则的精神,但是,实践操作中,对流浪儿童的强行救助的做法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正是人们对“自愿性”原则是否适用于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存在分歧意见。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监护人的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些立法的前提假设是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发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得到家庭的照顾和保护。
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对于流浪儿童这一脱离监护之外的特殊群体的救助应该是必须的,而不是任其选择的。
所以,《未保法》第29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但是是否因此,我们就有理由沿袭强制性做法,从善良意愿出发,强制流浪儿童接受救助呢?这似乎又与《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相违背。
救助流浪儿童如果一味采取强制手段,除了助长成人世界的权威作风之外,也不利于流浪儿童自身主动性的调动,特别是他们的信任机制已经出现了危机,强制性做法极易引起逆反、抵触等消极心理,从而对救助工作留下障碍和阴影.2、已有的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备、人力不足的问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经费、人员欠缺问题非常突出。
题解:应不应该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
题解:应不应该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一.解释全面禁止儿童行乞指的是禁止一切形式,一切目的的儿童行乞行为。
思考一下这个辩题到底是要各位辩手讨论什么问题。
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儿童行乞问题,并不是因为大家考虑儿童行乞的负面影响,而是在往年的事实中我们看到纵容儿童行乞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而至于这些影响的作用,国家才决定是否应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
故该辩题讨论的重点应该是全面立法禁止行乞儿童后所带来的后续影响,基于这些影响我们再来探讨应不应该立法全面禁止。
二.背景由著名教授于建嵘发起的“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微博活动发展到今天,网友已经开始意识到,大多数的乞童是由父母或其他亲属携带乞讨的,而并非之前所想的受到拐卖残害。
人们开始提出解决乞讨儿童问题的办法。
支持者:带孩子去乞讨,证明父母已无法尽到抚养义务理由,父母无法尽责,政府就应承担起保障儿童权利的义务理由。
反对者认为文明国家不会让孩子上街乞讨,文明国家更尊重权利和自由不把由环境造成过错变成犯罪。
撤销“不能尽职的父母”的监护权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没有可行性;并且福利院从来都不美好,收容遣送制变相回归还是弱者受到迫害。
三.定义1.儿童:较小的未成年人(现代汉语词典)0~18岁(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立法: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
正方四.标准对儿童本身而言,跟随父母行乞并不能很好的产生积极作用,反而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消极作用。
五.标准论证儿童行乞不是无意义的,它是因为社会发展没有健全保险机制引起的。
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非强制力不能(很难)完全解决,儿童行乞最主要的影响最主要影响于儿童,所以儿童应该为本辩题的讨论平台。
即如果全面立法禁止儿童行乞可以对行乞儿童起到积极影响,则应主张立法禁止;反之,如果全面立法禁止儿童行乞可以对行乞儿童起到消极影响,则不应主张立法禁止。
六.论点1.儿童行乞对儿童本身的消极影响非常深重。
2.儿童行乞推动的利益链对社会产生了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并且这些消极作用需要被消除。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应对建议
本期*注未成年人保护圃5月25日是国际失踪儿童日(1m emadonalMissing Children’sDay),世界各地举行各种活动.呼吁大家对失踪儿童追一问题的重视?夸年春节由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通过微博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而显得格外与众不同,人们在享受夸家团圆时也通过网络热切关注若街头乞讨儿童.微博打拐事件也因湖北彭高峰找到被拐失散两年多的儿子彭文乐达到高潮。
但是,随着更多报道,发现鲍太多敷乞讨儿童并非被拐.而是由亲属、熟人或亲生父母带领甚至租借.儿童被虐问题突出。
由此,儿童乞讨是否应被禁止成为新的讨论热.点。
儿童的生命安全、健康成长权利保护,关系着家庭、社会、政府和国家乃至我们每个人的幸福.本刊特邀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事业的奎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副主任张文娟律师和国察行政学院褚松燕教授、王静博士时这一话题展开广泛并深八的探讨.以期引发对儿童权益保护和儿童福利事业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田辑强』管理黄丰2011-5万方数据中国来威年人,凋奉期关注BENaGUANB4U 盯佟丽华张文娟及黜》÷“镬埔翻誓暖簟■■■I-’一”“9’————’I保护面临的挑战穗嘲■——I■在今年春节徽博“随手拍行动”之前.针对(一)理念滞后。
理念决定制度建设模式和困境儿童的社会聚焦和爱心行动曾有多次.如对霞行为标准.落后的理念将导致制度建i殳和行为标准大疾病儿童的}E会爱心{f动、对被虐儿醇的社会保落后或者执行不得力,《联合围儿童权利公约)确护行动和对被拐囊儿章的社幺救助行动等。
这一次扛了儿盘最大利益原则,我同《来成年人保护法≯“ 之所以影响这么太.除了传统媒体参与外,微博这将该原则表述为”特殊、优先保护”。
尽管这已经样一个创新性技术交流平台的出现,一些社会公众被公约和法律所确认.仉太多数时候.我们对遗一_凡物的盖注,及“两会”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理念的理解其停霄拒口头上.在制度建设、资源分此作为参政议政主题都直接推动九电次事件。
应该VS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应该VS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认为,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
首先,这是对流浪儿童权利的保障。
流浪儿童没有家庭的支持,缺乏生活保障和教育资源,生存环境恶劣,容易受到暴力、虐待和性侵等伤害。
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可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教育权利得到保障。
其次,这是对社会责任的体现。
我们不能放任这些无辜的孩子流浪街头,他们的生命和未来都值得我们去保护。
收留流浪儿童不仅是对他们的关爱,也是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
这也是我们作为成年人应该承担的义务。
最后,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流浪儿童在街头生活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利用,对社会治安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而对这些孩子进行教育和关爱,可以让他们成为有用之才,为社会作出贡献。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让他们得到更好的生活和教育。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认为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
首先,流浪儿童是弱势群体,他们缺乏生活保障和教育资源,生存环境恶劣,容易受到暴力、虐待和性侵等伤害。
这些孩子没有家庭的支持,他们需要社会的帮助和保护。
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让他们得到更好的生活和教育。
其次,强制收留流浪儿童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流浪儿童在街头生活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利用,对社会治安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而对这些孩子进行教育和关爱,可以让他们成为有用之才,为社会作出贡献。
这也是我们应该为流浪儿童做出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最后,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也可以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
我们不能放任这些无辜的孩子流浪街头,这是对他们的不负责任和不尊重。
通过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可以让我们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提高我们的社会道德水平。
因此,我认为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让他们得到更好的生活和教育,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道德水平的提高。
正方辩词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认为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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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立法强制收容流浪儿童
1.治标不治本(直接原因&根本原因)
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家庭的功能发生变化,养育能力变弱,许多父母没有时间、精力或者能力来照顾孩子,“这使得传统的以家庭养育为主导的养育模式失灵,而同时,社会照顾模式还未能跟上,这种矛盾形成了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困境。
”
程福财说。
在救助中心,许多孩子进来后,不愿告知工作人员自己的家庭地址,或者说谎,增添了救助工作的难度。
“我们现在的救助工作仍是保护性的,最终目的是送孩子回家,而正是这个‘家’迫使他出来流浪,他自然不愿回去。
”程福财谈到。
青春叛逆期,这样的孩子出来流浪被送回家后,很难再融入当地的生活;他们学习很差,又见过所谓的“世面”,不满于当地困难和单调的生活,通常会选择再次流浪。
强制收容的法规早已废除,连救助都得是被救助者自愿才行。
他们现在的处境是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不但不利于他们今天的成长,也不利于
他们未来的成长。
第二,就他们现在达到的心智发育水平,他们无法对自己作
主,或者由于生活习惯等等,他不愿意接受你的劝导。
第三,对许多孩子来说,
他现在本身就是有这个意愿,他自己也做不到,因为背后已经有人在强制他们。
所以,这个时候如果不是有政府出面,他们自己掌握不了自己的命运。
”
注意分寸,避免出于保护的目的,而侵害了这些被保护的孩子的权益。
佟丽华介绍说,2003年,国务院推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
标志着
彻底废除了原来的强制救助收容遣送回原籍的救助制度。
然后,我们开始实施
对流浪乞讨人员自愿的救助制度,这个是中国社会发展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的进
步。
“为什么制度上我反对强制救助,如果我们再确定一个强制救助的制度,谁能知道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大量的孩子可能被送到一个强制的场所,这是
非常可怕的一个制度设计。
”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安平认为,所有的强制性都是针对一种非法行为。
控制流浪儿童的犯罪团伙,那个是我们要强制的对象。
但是本身对流浪小孩进
行救助,可不可以强制呢?周安平认为,强制必然带来一些必要的手段,这种
手段可能会给小孩带来一种身心伤害。
“我们一定要看到,这种强制的手段对小
孩子带来的身心的负面影响,恐怕远远是我们没有估计到的。
采取强制的办法,
也许从我们的眼睛里消失了一个流浪儿童,但是他可能从心里滋生一种对社会
的仇恨,是最可怕的。
”
佟丽华说,“比如父母虐待孩子是违法行为,为什么不制止?有的父母根本不承担这样的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为什么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有的家庭非
常贫穷,确实养不起孩子,这样的孩子,当地政府为什么没有给基本的物质上
的帮助?实际上我说的是,违法行为的父母要受到追究。
还有一些就是父母确
实家庭非常贫穷,这种情况不能回避。
那么针对这样的家庭,我们当地的政府
就要给物质上的帮助。
”
佟丽华谈到,很多强迫乞讨案件的背后都涉及到父母和亲戚,一些司
法机关认为父母强迫他乞讨,我怎么打击他呢?由于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导致处理很多案件的时候手软,有些时候就不管。
“我想就这个平台说,司法机关在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应当毫不客气地、毫不手软地去打击这些利用孩子乞讨的案件,这些犯罪人,哪怕他是父母,他也要去坐牢。
”
我特别赞成对反复流浪的孩子给予更多的关注,因为一旦这个孩子选择和习惯了流浪生活的话,对他的成长是非常可怕的。
儿童优先是一个原则,而且它是一个国际公约,当我们真正把孩子利益放在优先的问题上,这些问题是会加快解决的。
因为孩子不能等待,他们正在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