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套期保值套利管理办法
中金所套期保值套利管理办法(五篇材料)
中金所套期保值套利管理办法(五篇材料)第一篇:中金所套期保值套利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2012年2月3日实施 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
第四条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额度申请第五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管理制度。
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分为产品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产品额度是指同一产品各合约同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
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是指采用实物交割方式产品的某一合约在临近交割月份某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
第七条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应当申请产品额度。
采取实物交割方式的产品,需要在临近交割月份的合约上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应当另行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第八条会员、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产品额度或者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申请;(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四)近期现货等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资产证明;(五)历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况说明;(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可以根据额度申请情况对申请材料另行规定。
会员应当尽职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会员、客户,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前两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前的第五个交易日期间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中金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介绍解析
总则
套期保值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 值 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 利
《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介绍
总则
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交易
监督管理
附则
申请套保、套利额度所需材料
1 2 3 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 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近期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证明 历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况说明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4
5 5 6
额度的审批
交易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申 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 审批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
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 请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
管理办法》介绍
金融创新中心 何恺
《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介绍
新旧《办法》比较 《办法》发布对市场及参与各方的影响
《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介绍
总则
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交易
监督管理
附则
套期保值与套利交 易管理办法
旧《办法》
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相对复杂 仅套保可使用 6个月 ——
简化
套保、套利额度混 合使用
பைடு நூலகம்12个月
套利、套保手续费、 保证金优惠
《办法》发布对市场及参与各方的影响
《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介绍
总则
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交易
监督管理
附则
会员、客户进行买入套期保值或者卖出套 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 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涉外汇管理,简化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所开展的相关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汇及购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持证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重新办理境外期货业务外汇登记:(一)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及核定的年度风险敞口批复文件;(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依据中国证监会批复的企业年度风险敞口确认企业对外付汇额度,并向企业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三、持证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及其他登记事项(如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许可证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批复文件或说明材料等,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docx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业务管理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申请与管理(一)申请材料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申请表》(见XX1);2、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客户应当提交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再次申请时如无变化,不用再次提交;3、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期货XX加盖公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交易策略类型、资产规模与套期保值额度需求测算、交割月份额度管理、期现资产关联度分析等。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策略类型包括XX替代、风险对冲、风险管理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风险管理需求1。
套利交易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套利交易策略、资产规模与套利额度需求测算、交割月份额度管理、交易系统情况等.4、申请调整额度或续期时,应当提交前一阶段套期保值与套利历史交易情况说明(期货XX加盖公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见XX2);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说明1、交易所根据期、现货市场流动性状况、申请人历史合规交易情况、方案说明与资产证明等,综合考虑确定申请人额度大小。
1投资替代需求:包括基金产品面对客户申购建仓,有明确配置策略的产品持有期货以替代现货持仓等;风险对冲需求:包括客户持有现货时通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融券对冲需求,市场中性策略等;风险管理需求:多空份额产品的风险管理需求,杠杆ETF风险管理需求,期权复制策略等。
2、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应当先(或同时)申请产品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不得大于产品额度.3、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产品额度的,应当在产品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
4、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会员、客户,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前两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前的第五个交易日期间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定稿1)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为了更好的执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流程的各个节点职责清晰、流转顺畅,联系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1、原料采购及期货套保根据市场的大趋势,通过研判机构的行情分析及公司会议的统一意见,调整原料采购时间,控制库存铜数量和期货头寸。
当确认价格呈上涨趋势时,原料库存铜金属量最低限量为8000吨、最高限量为15000吨,期货头寸最高限量为4000吨;当确认价格呈下跌趋势时,原料库存铜金属量最高限量为8000吨,最低限量为6000吨,期货头寸最高限量为12000吨。
2、现货销售根据公司资金情况,以每周为一期实行波段销售,逢高多售,逢低限售或不售。
二、操作程序(一)基础信息提报1、原料公司每日9:00前,由指定责任人李波将前一日采购的议价金精矿、铜精矿的干矿量、金属量、回收率、成品金、实际购买价格、未点价金属量等指标报送财务部。
2、销售公司每日9:00前,由指定责任人吕东将前一日的销售数量、单价等报财务部。
(附件1)3、对于购买合质金订价,当客户确定黄金销售价格时,财务部副部长孙磊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黄金交易中心,并以传真方式传递购入数量和单价。
4、黄金交易中心于每周五4:00前,由指定责任人将通过基本面和技术面两方面的分析,研判价格走势提交行情分析报告,提出操作建议报财务部,财务部转呈领导小组,为领导小组决议提供参考依据。
5、财务部由指定责任人宫晓明根据上述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日库存敞口变动表”作为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决议的依据,于每日9:30前,分别报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供销总监和黄金交易中心。
财务部要打印保存期货每日交易清单,并保存备份电子文档,登记当日现货月结算价格。
(附件2)(二)领导小组决议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每周六召开定期会议,讨论分析市场价格趋势,并制定套期保值决议方案,内容包括公司现货销售数量、最低价格、期货开平仓方案,进口矿粉的点价时间和数量,并形成书面的决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8.22•【文号】汇发[2001]150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1年8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1〕150号)各有关企业、各相关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完善外汇管理,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操作规程:一、登记(一)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已经证监会核定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登记的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2.证监会核定的当年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批复文件;3.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外汇局审核持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对其当年度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予以确认。
二、外汇账户管理持证企业开立期货项下境内外外汇账户需经外汇局批准。
(一)境内外汇账户1.持证企业开立境内期货外汇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期货专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供开户申请报告。
套期保值、套汇和套利
套期保值、套汇和套利第一篇:套期保值、套汇和套利• 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ϖ若,说明交割价格大于现货的终值。
ϖ在此情形下,套利者可以按无风险利率r借入现金S,期限为T-t。
然后用S买一单位的标的资产,同时卖出一份该资产的远期合约,交割价格为F。
ϖ若,说明交割价格小于现货的终值。
ϖ在此情形下,套利者可以卖空一单位的标的资产,将所得收入以无风险利率r进行投资,期限为T-t,同时买进一份该资产的远期合约,交割价格为F。
λ第一节套汇业务一、概述(一)概念套汇业务(Arbitrage Transaction)是指套汇者利用不同外汇市场汇率在某一时点的差异,从低汇率市场买入外汇,在高汇率市场卖出外汇,从中套取汇差或利差的行为。
λ从理论上来说,在当今通信和信息业如此发达的情况下,世界范围内某种货币的汇率应该是趋向统一的。
然而,由于世界各主要外汇市场的营业时间不一致,买卖的外汇种类较多,各地的供求关系不同,有时会发生某一种或某几种外汇的价格在不同的外汇市场上出现短暂的差异,不可能完全趋向统一。
套汇者就可以在外汇价格低的市场买进,在价格高的市场卖出,从而赚取利润。
λ从事套汇业务的大多数是资金雄厚的银行和设有专门的外汇交易部的公司。
它们往往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动用大笔资金,尽管汇率在不同的市场差异较小,但由于买卖的外汇数量很大,也可以获得相当丰厚的利润。
λ一般说来,要进行套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不同外汇市场的汇率存在差异;(2)套汇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能够判断各外汇市场汇率变动及趋势,并根据预测采取行动;(3)套汇者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资金,且在主要外汇市场拥有分支机构或代理行。
λ当今社会,通信信息和网络技术高度发达,可供套汇的时间也是转瞬即逝,套汇会使世界范围内的汇率趋向一致.不同外汇市场的汇率差异很快就会消失,套汇将无利可图.套汇者能否抓住宝贵的时机进行套汇,取决于套汇者的业务水平、工作经验以及反应的灵敏程度λ(二)分类λ套汇交易按其方式可分为地点套汇、时间套汇和套利。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加强公司对期货套保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期货业务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PVC品种,目的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的PVC 产品进行套期保值。
第三条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期货领导小组是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董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现行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二章运营模式第六条套期保值交易使用大连商品交易所的PVC合约,起始方式为卖开仓,终止合约方式为买平仓、实物交割或期货转现货等。
第七条公司套期保值的数量以实际现货生产数量为依据,以公司PVC年产量的20%为限。
第八条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自有资金。
公司期货专用帐户资金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为组长;成员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氯碱公司分管销售副总经理、氯碱公司销售部、氯碱公司财务部、证劵部、审计部等。
期货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思路;审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核准交易决策;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重大事项;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定下个月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思路,包括套保头寸与最低操作点位的确定。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doc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为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而进行的期货操作以及为规避国际贸易业务中涉及汇率波动风险而进行的外汇衍生工具操作。
上述业务只能以规避风险为目的而进行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第二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亦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二)公司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
(三)期货持仓时间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存续期间亦需与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三条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五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须在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第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批后实施。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营运管理部、期货部、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财务中心负责内控部负责对所有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 (4)第三章授权制度 (6)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6)第五章业务流程 (7)第六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8)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10)第八章应急修正方案控制制度 (14)第九章报告制度 (15)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15)第十一章保密制度 (1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关于推进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通过公司董事会审查同意,并出具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螺纹钢、线材、焦炭、铁矿粉四种期货品种,主要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公司在销售部设立期货办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执行具体的操作。
第五条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审核,小组成员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并明确从事此业务的具体职责,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办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并及时向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第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职责。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套保方案须经董事长最后审批执行; 董事长财务部 销售部 总经理期货业务决策小组企业管理部期货办主任 会计核算 资金调拨 交易员 档案管理 风险管理总经理领导的决策小组负责方案的讨论、审核以及预案修正、应急方案的审批;财务总监负责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审批;销售部长负责指令的下达,对总经理负责;财务部长负责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流程的审核,以及结算单的确认;企管部长负责对整个操作过程的监控,向总经理负责;企管部副部长是决策小组指定的风险控制管理员,负责对交易风险的监督控制,向总经理负责;期货办主任负责方案的实施,上对决策小组、总经理、董事长组织汇报,下对交易员、盯盘员进行管理,负责制定相关制度流程;交易员负责执行指令下达人的指令,以及交易情况的上报。
期货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4
期货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42007年期货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4第四章外汇管理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持证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实性及年度风险敞口。
年度风险敞口是指允许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上年底保留的余额、年度内累计追加的保证金额和期货赔付款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六条每年年初,持证企业提出有数据支持的风险敞口,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局予以开出企业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抄送开户银行,以备汇出资金时由银行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国家外汇局负责监控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保证金账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境外账户的户数由国家外汇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商中国证监会掌握;境内专户只限开立一个。
第二十八条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和汇人的资金,应当通过期货专户办理。
期货专户的收人仅限用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收入。
支出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支付期货经纪机构手续费、期货项下银行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持证企业汇出和汇入资金凭证真实性的审核。
企业因期货交易需要汇出资金或购汇时,开户银行凭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出的缴付期货开户保证金通知书、追加保证金或缴付期货赔付款通知书,经核对国家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设台账进行逐笔登记后,方可在国家外汇局确认函核准登记的额度内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第三十条持证企业用于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资金,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方可购汇。
自有资金来源于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现汇账户,企业可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现汇账户使用范围,即在期货项下可将该现汇账户资金划入期货专户。
经批准的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到账最迟在次日汇出境外;购汇资金应于当日经期货专户汇出境外。
第三十一条持证企业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期货专户,并于当日全部办理结汇,银行设立台账进行逐笔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5.17•【文号】汇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7日汇发[2005]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管理,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中的有关问题修改补充如下:一、关于风险敞口的确认及其管理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许可证,并已经证监会核定当年度风险敞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需要申请办理当年度风险敞口确认手续的,需持以下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风险敞口确认手续:(一)证监会为该持证企业核定当年度风险敞口的通知函。
(二)持证企业申请确认当年度风险敞口的书面报告。
包括申请金额、本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进出口业务开展情况,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准备及开展现状和年内计划。
如非首次申请,还需提交上年度风险敞口使用情况。
(三)截至上年末、申请日上月末境内外期货外汇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企业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风险敞口予以确认。
企业在收到确认函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核准开立境内外期货专用账户手续。
套期保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通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进行的反向交易。
第三条套期保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审慎性原则;(四)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四)有足够的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套期保值交易第六条套期保值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一)期货套期保值;(二)期权套期保值;(三)远期合约套期保值;(四)其他套期保值。
第七条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现货交易相关联;(二)具有规避风险的目的;(三)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四)不影响市场公平交易。
第八条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期货市场;(二)期权市场;(三)远期合约市场;(四)其他市场。
第九条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二)交易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现货交易相匹配;(三)交易价格应当符合市场价格;(四)交易结算应当及时、准确。
第三章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第十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和评估;(二)风险控制和监测;(三)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四)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人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风险信息。
套期保值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操作流程管理制度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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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规避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指定商品期货作为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锁定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或销售利润,降低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四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谨慎原则:公司应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谨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套期有效性原则:公司应确保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在品种、规模、期限等方面相匹配,使套期关系高度有效。
(三)风险可控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决策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
第六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二)审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审议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决策事项;(四)监督和检查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工作小组由财务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风险控制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二)执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指令;(三)跟踪和分析商品期货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套期保值策略;(四)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和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境外期货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有进出口权;(三)进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确有在境外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的需要;(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六)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境外期货业务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境外期货业务申请报告;(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三)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经历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七)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申请企业签发批复通知。
通过审核的企业凭批复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境外期货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有进出口权;(三)进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确有在境外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的需要;(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六)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境外期货业务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境外期货业务申请报告;(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三)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经历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七)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申请企业签发批复通知。
通过审核的企业凭批复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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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2012年2月3日实施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
第四条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额度申请
第五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管理制度。
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分为产品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产品额度是指同一产品各合约同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
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是指采用实物交割方式产品的某一合约在临近交割月份某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
第七条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应当申请产品额度。
采取实物交割方式的产品,需要在临近交割月份的合约上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应当另行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第八条会员、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产品额度或者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申请;
(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近期现货等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资产证明;
(五)历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况说明;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可以根据额度申请情况对申请材料另行规定。
会员应当尽职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会员、客户,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前两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前的第五个交易日期间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三章额度管理
第十条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交易情况等,对其额度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二条产品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会员、客户在产品额度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的,应当在产品额度有效期到期前10个交易日之前向交易所提出新的产品额度申请。
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自该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至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有效。
第十三条会员、客户需要调整产品额度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
获批调整后的产品额度有效期自获批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产品额度的,应当在产品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
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合约上的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
第十五条会员、客户的套期保值、套利持仓不得超过获批额度。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会员、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现货等市场上卖出(买入)价值相当的对应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资产。
第十八条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同一期货产品不同月份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十九条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二十条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等采取优惠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等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报告其在期货市场、现货等市场的交易情况。
申请人应当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申请人的情况对申请人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会员、客户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超过其相应的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
度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会员、客户同一产品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客户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会员、客户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影响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会员、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会员、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套利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将其已经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套利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