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羁縻府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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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縻府州制评议
摘要: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朝历代统治
者都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如何处理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关系。采取怀柔政策对周边少数民族进行管理和归顺,是大多数统治者的最佳政策。而羁縻政策贯穿于中国历代王朝,在处理中央和地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之间起到桥梁作用。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早始于秦汉时期, 而经过历代诸朝的不断补充与完善, 至唐代已更趋完备。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颠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都闪烁着耀眼的光芒,其处理民族关系的羁縻政策更是为后世所借鉴和参考。唐朝在总结了历代王朝羁縻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创造出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羁縻府州制。以羁縻府州制为主体的羁縻政策促进了各民族间的联系与交往,为唐朝空前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本文主要以唐朝为例,介绍了羁縻府州制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它在统一唐朝过程中起的作用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唐朝;羁縻政策;羁縻府州制
一、何谓羁縻府州制度
羁縻政策在历史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诸如和亲、册封、贡赐等
等。羁縻府州制度也是其中一种形式。据《史记》记载:秦定蜀贬蜀王为候。秦统一西南后,对归降的“西南夷”酋领授为王侯,“蛮夷君长”。其后,如汉朝在西南(益州)广泛推行“蛮夷君长”统治,这就是所谓“羁縻政策”的最初形式。这一时期的羁縻政策,只是略
加管束少数民族,为了笼络少数民族,使他们不致叛乱。真正形成制度化,是在唐朝。因为唐代统治者推行的羁縻府州体制是前人未曾施行的新形式。而且所建立的府州相对历代的数量多、分布广、影响大。从贞观四年(公元630 年)在东突厥故地设立羁縻府州以来,唐在周边民族地区,按民族部落的大小,以其大者为府,小者为州,先后设置了羁縻府州800余个。
羁縻府州制度,是指以对少数民族地区,以建立府州这一行政建制的形式,并由少数民族自己的酋领来实行统治,由朝廷对酋领册封职官称号,酋领“因俗而治”,朝廷不过问其内部事务。也就是把统一进来的民族地区划分为都督府、州、县,实行有别于内地州县的统治政策。这种制度使各民族在本民族行政领导和经济管理上拥有相应的权力, 也可以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
二、唐朝时期羁縻府州制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朝历代统治者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好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关系。唐朝立国之初,在总结了历代王朝羁縻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适时适地”、“因俗而治”的羁縻府州制。使各民族交往进一步加强, 推动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与发展。唐朝设置羁縻府州制, 将封建王朝少数民族政治行政管理制度提高到一个更新更完善的程度。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始于秦汉时期, 而经过历代诸朝的不断补充与完善, 至唐
代已更趋完备。羁縻政策是中国封建皇权统治下多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必然产物。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朝建立后, 为加强中央集权, 对政治行政制度进行了改革。作为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下的皇权统治, 在确立了其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后, 必然会将这种权威推
行到他所管辖的各个地区,直到达到民众心中有“皇权至高无上”的目的。而且皇权权威影响力会不断地伸展扩大,表现在对少数民族的政治行政管理方面, 是郡县制度在民族地区不断拓展。然而, 皇权权威在扩展其影响力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对于皇权影响力尚未达到的民族地区, 为了保证将其纳入封建王朝统治体系之中, 而又避免发生
激烈的冲突,统治者采取适当的怀柔政策,尽量减少中央王朝与边疆
少数民族地区的矛盾。从秦汉时代起, 诸王朝逐步采取了以羁縻方式对少数民族进行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一方面, 封建中央王朝将少数民族首领作为自己统治少数民族的代表, 通过他们来管理少数民族; 另一方面, 封建王朝又允许少数民族沿袭其传统的经济、政治、行政管理运行模式, 保留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 并在维护、服从、认同皇权一统的前提下, 自主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从而满足了封建王朝中央和少数民族地方上层双方的现实要求。唐王朝羁縻府州的设置符合了
唐朝统治者和地方少数民族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唐朝大一统的局面。
唐朝初年, 唐高祖颁布诏书, 表示“怀柔远人, 义在羁縻”。唐太宗即位后, 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政策。同时, 为加强对羁縻府州的管理, 唐代又建立起都护府这一政治行政管理机构。都护府是中央与羁縻府州之间的纽带, 代表中央政府行使对羁縻府州的管理权, 负责管理边防、行政和民族事务。都护由朝廷命官担任, 不能世袭。其所属属官也由朝廷任命, 所管辖的事务都要按朝廷的指令和政策进行。羁縻府州和都护府的设立, 有助于唐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行政管理, 也有助于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 对巩固国家的统一和促进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团结壮大, 增进各民族的融合与相互了解, 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 作为相对独立的管理制度, 羁縻府州与中央集权的统治本质要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存在着矛盾与冲突。皇权统治下中央政府对集权的需求不断增强, 与少数民族上层不断扩大的分权或独立的欲望之间必然产生一定的对抗。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变化,当这些矛盾达到一定的限度时,原有的和谐与平衡可能会被打破,唐朝统治者又要寻求新的解决方式。
三、羁縻府州制的历史意义
唐朝时期的羁縻府州制, 适应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行政疆域的扩大, 以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 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制度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更为严密。在中央, 三省制的厘定, 六部的确立, 使皇权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更广、更大、更深; 在地方, 郡县的划一, 使更多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被纳入郡县行政管理体系之中。而对新的更大范围内的内附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 中央王朝则继续沿用秦汉以来的羁縻制度, 并将其达到更完善的程度。尤其是唐朝前期, 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实行比较开明的政策。如唐太宗所说: “自古皆贵中华, 贱夷狄, 朕独爱之如一。”在对少数民族开明的政策下,唐代前期是比较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并注意对少数民族实行怀柔政策, 从而赢得少数民族的信任, 最终形成了少数民族对唐王朝中央的归顺。唐朝政府通过建立大量的羁縻府州和对少数民族酋领以及民族地区实行册封、互市、朝聘、招抚等措施, 使唐朝成为我国历史上的多民族国家的大发展时期。
羁縻政策是历代王朝统治者处理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它首先是建立在对民族、民族问题的基本认识之上,而这种基本认识就是民族观。民族观是世界观在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反映。不同的阶级、集团由于他们所处的经济利益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民族政策。因此,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