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文方向与公文眉首设置之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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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文方向与公文眉首设置之对应关系

作者:夏海波

公文从行文方向上分,有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行文方向不同,公文眉首的格式安排应当不同。那种无论行文方向与否,都是千文一面的眉首设置是不规范的。

公文眉首(文头),过去叫文头,也叫公文版头,是公文形象的缩影,历来受到重视。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各不相同的公文眉首(文头)。政府机关的公文眉首(文头),国务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23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原则性的要求。与《办法》相配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格式》”)中也有更为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公文处理实践中,关于公文眉首(文头)的规范化问题,仍未达到理想的境界,与国务院提出的公文处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目标尚有距离,确有讨论的必要。

《格式》把“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眉首部分由发文机关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要素组成。

一、行文方向不同,发文机关标识(公文版头)的位置不同

公文的去向不同,公页发文机关标识位置不同。即公文首页眉首天头(上白边)的多少因行文方向不同而不同。

先撇开公文眉首不谈,一般的除首页外的公文用纸,按《格式》有关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的规定:“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这里的“37mm±1mm”是一个基数,即公文的每一个页面的天头(上白边)都应不少于37mm±1mm。

(一)“文件”类下行文眉首天头(上白边)为37mm+25mm=62mm

下行文眉首天头(上白边)的设置,按照《格式》的规定:“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这里的“发文机关标识”是指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的那样几个大红字,如“国务院文件”、“河南省政府文件”等。我把这类下行文称主“…文件‟式下行文”。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是指:从发文机关标识这几个大红字的最上端起往上,到距天头(上白边)37mm处,要留出25mm的空白。加上已有的基数37mm,即为25mm+37mm=62mm。

(二)“命令(令)”类下行文眉首天头(上白边)为37mm+20mm=57mm

与“文件”类下行文相比,还有一种特殊的下行文,即“命令(令)”。《格式》把“命令(令)”归入“特定格式”之中,其眉首天头(上白边)的尺寸略有不同。

《格式》规定:“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

“命令(令)”类下行文首页文头标识的组成有自己的特点,不是“发文机关名称+文件”组成,而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命令(或令)”组成。“命令(令)”眉首天头(上白边)具体

尺寸是:从“命令(令)”标识这几个大红字的最上端起往上,到距天头(上白边)37mm处,留出20mm的空白,再加上作为基数的37mm,即20mm+37mm=57mm。

(三)上行文眉首天头(上白边)为37mm+80mm=117mm

上行文眉首天头(上白边)的设置,按照《格式》的规定:“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即从发文机关标识这几个大红字的最上端起往上,到距天头(上白边)37mm处,要留出80mm的空白。加上已有的基数37mm,即为80mm+37mm=117mm。

比较一下就能发现,下行文眉首的天头(上白边)共有62mm,上行文眉首的天头(上白边)共有117mm,几乎是下行文的一倍。通俗一点说,就是:上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红头)压得低,天头(上白边)留得大;下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红头)抬得高,天头(上白边)留得小。

有的机关却无此区分,无论是上行文还是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公文版头)的位置全都一样,首页上白边的大小也自然全都一样,那显然是不规范的。

那为什么要有这种区分和不同呢?

过去曾有教科书说是为了方便上级阅批,旧的公文格式标准甚至把这个地方称其为“批示域”。上行文是因为领导要在这儿批示,就须把红头压低,天头(上白边)留大,为上级领导的阅批提供方便;而下行文的读者是下级机关,贯彻执行就行了,无须批示,因此天头(上白边)留得少些。这种解释实际上不对的。因为按照档案系统有关公文管理的相关规定,领导批示不应写在公文首页的天头空白处,而应写在收文处理笺上的批示栏内。

原因只有一个:即为了表示对上级的尊重。上行文之所以要把红头压低,是因为上行文的读者都是上级领导,为了尊重上级,就把文头压低一些,上白边的空白自然就留得大些。下行文之所以要把红头抬高,原因也只有一个,即为了体现领导机关的权威和下行文的严肃性。

(四)平行文眉首天头(上白边)为30mm

平行文的文种严格地说来只有一个,即“函”。《格式》把“函”也归入了“特定格式”即“信函式格式”。“函”的发文机关标识有其自身的特点,只有发文机关名称(要用全称)一个要素,既不带“文件”字样,也不带文种名称。

《格式》规定,“函”的“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这就说,作为平行文,“函”的首页天头(上白边)在所有公文类别中留得最少,总共只有30mm。不仅远远少于上行文的80mm+37mm=117mm和下行文的25mm+37mm=62mm,而且作为基数的“37mm±1mm”,在“函”这里也被打破了。

二、行文方向不同,发文字号的位置不同

发文字号是公文的眉首的重要格式之一。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发文字号的书写位置,也因行文方向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上行文发文字号的位置:在红色反线左上方,与签发人左右对称

按规定,下级机关上报给上级机关的公文,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给领导机关的公文,都应注明签发(会签)人,以示负责。

《办法》规定:“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上行文的读者是上级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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